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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名权与股东权利

2017-04-01赵佩玉

中国市场 2017年7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

赵佩玉

[摘 要]文章首先对董事会提名权进行描述,通过对其机制的分析,首先提出了中小股东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其次以格力公司的董事提名为背景,引出董事提名权利不对称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以上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董事提名权;中小股东;法律权利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79

董事提名权是指在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更换董事会成员时,公司股东有权向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推荐人选进入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经营活动的运营与管理,同时也负责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代表着企业对外的形象,因此股东的董事提名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督和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实行其股东权利的重要途径。从公司的角度来考虑,董事提名权从一个方面提供了渠道给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履行了公司对于股东的义务。

1 董事提名权

11 董事会提名权并非独立法律权利

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单独的董事提名权没有法律规定,同时在公司实践中,对提名的主体、被提名对象等也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因此,目前董事提名权并非一项法律意义上单独的权利。单独行使董事提名权所产生的是拟成为董事的人选,被提名者在被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前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因此该项权利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选择管理者权也是不同的。但是,如果提名者是公司控股股东,基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决权的优势,此时从提名到最后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只是一个程序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董事提名权的行使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是法律规定的股东选择管理者权的一部分,或一个阶段。

12 董事提名权在实践中关系着股东在公司的长期利益

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深刻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董事会成员的能力决定着公司能否抓住机遇,应对危机;董事会成员的道德决定了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了社会大众的期望;董事会成员的眼光长远与否决定了公司的运营是着眼于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股东投资于公司主要是出于从公司的业绩表现中获益的目的。因此,股东应该严谨对待董事提名权,对提名人选要经过合理的筛选和考察,以此来保障投资于公司的资金安全以及确保从公司的长期运营中获益。

2 问题1:中小股东难以参与

现代公司治理必须回答两个问题:①由谁来决策?即哪一方利益主体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力;②当最终的决策者退出一个“零和博弈”,其要决定哪一方公司利害人的利益要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

從现今针对董事提名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占股比例成为衡量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大小的绝对标准,由此决定了控股股东往往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利,而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权利往往被作为公司决策的首要因素来考虑。在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人选时,股东内部的博弈也往往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展开,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能就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难以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这种董事提名的内在机制决定了决策方往往只有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而决策的过程中仅仅有少数决策相关者参与,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质量,一个错误的决定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日后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赋予小股东以董事提名权,不仅可以为小股东提供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激发股东参与治理公司的热情,同时也保证了决策可以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3 问题2:不对称的提名权利:以格力公司为例

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比例1822%)、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比例938%)以及耶鲁大学、鹏华基金(合计持股比例超3%)分别推荐了4、1、1位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因采取累积投票制,机构投资者将投票权集中使用,最终由耶鲁大学和鹏华基金推举的候选人成功当选。

格力电器的选举在一方面看来可以看成机构投资者尝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较为成功的案例,但是从中也暴露出当前公司治理规范中关于董事提名权的重要缺陷。首要显著问题即为股东占股比例与可推荐人数的不对称性。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占股比例仅为第二大股东的2倍,但是推荐人数却为第二大股东推荐人数的4倍。同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来源调查也显示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来源于股东单位,且较多地集中在第一大股东。同时调查也显示,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的席位数要高于其对应的持股比例。这种不对称性从另一方面显示出公司提名权乃至公司治理、决策权力仍然较多地集中在大股东上。

4 建 议

(1)合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公司法》为转变中小股东的被动局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唯一的救济方式。《公司法》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根据该条规定,中小股东在单独或联合持有比例达到3%以上时,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提名权,即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包括了提名权。格力公司的案例中小股东耶鲁大学、鹏华基金通过联合的方式,履行了自己的董事提名权。

但是此种方法仅仅规定了股东任命的提名权。人事任免权包括了任免前的提名权,对候选人的选举权和任免后的罢免权。在实践过程中尽管中小股东行使了提名权,也有可能由于在表决过程中受到阻碍,使得这一权利的行使流于形式。同时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鼓励有能力、真正关注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愿意从公司长期获益的投资者来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而《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在占股比例方面进行规定,难以确保中小股东参与行使提名权的目的是希冀于提高公司的长期业绩。因此,我国应在中小股东的权利方面做更加细致的规定,如效仿美国在中小股东最少持股年限上做出规定。

(2)合理分配董事提名权。格力公司和上海证券所的董事会来源调查显示出了股东之间占股比例和董事会提名权的不对称性,今后在将独立董事与董事选举制度分开执行基础上,可按股东(群)持股比例相应规定其可以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数。除了股东持股比例以外,公司也可以引入其他衡量指标来规定股东应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数。股东投资股东从某种层面上也是出于合作的角度,这些衡量指标应该可用于估计公司股东投资公司出于投资的目的相对于出自投机目的比例的大小,或者说股东投资的合作意愿以及相应之间互补性、可存在的合作空间的大小,如登记股东的持股年限,检查关联方交易是否频繁,关注大股东所在的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上的相关性,对于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关注本公司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比重。引入更多的因子进入计算股东提名人数上来,可以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减少提名权集中在大股东上,从而导致大股东出于投机的目的做出有损公司长期发展的决策。

参考文献:

[1]李诗鸿从“美国证监会14a-11规则无效案”看董事提名权改革[J].法学,2013(5):136-145.

[2]蒋娟论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16(2):48-52.

[3]吴熙雨,衣丽娜企业发展、股东选择与股份制改造的战略性思考[J].电子政务,2001(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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