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
2017-03-31聂佳龙
王 振 聂佳龙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8)
论大数据时代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
王 振 聂佳龙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8)
地方立法需要认真对待民意与回应民意,服从守法规律的善治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回应民意。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可以实现地方立法回应民意,从而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是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在地方法律的供给“市场化”立法模式下,地方立法机关回应民意所需完成的任务主要是设定预算线和生产价格适度法律产品。在大数据时代,地方立法机关通过架构相应的大数据系统可以设定预算线与生产价格适度的法律产品。
地方立法;民意;大数据;法律供给
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立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与维护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要求立法要认真对待民意与回应民意。走群众路线是立法认真对待民意的基本方法,因为在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前提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将贯彻群众路线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而言,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更加直接与深刻,从而地方立法更需要认真对待民意与回应民意,地方立法模式应该是回应民意型。当前,网络是人民群众表达其意见的主要载体和平台,因而民意具有数字化的特征。“从当前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来看,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的利器是大数据技术。”[1]于是,地方立法要回应民意必须要利用大数据对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留下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与挖掘。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地方立法如何回应民意或者说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的内容以及实现方式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服从守法规律的善治内在要求地方立法回应民意
实现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一直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法的首要任务是造就一定的社会秩序,该种社会秩序称之为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获得的逻辑是人们普遍地依据法律进行活动或者说是因为人们希望通过法律来形成社会秩序而造就的。不论法律秩序获得的逻辑做何种表述,究其根底是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可能性实质上就是回答“怎样的法律才可能被人们遵守?”这个问题。现在普遍认为人们守法逻辑可能是对合法性的认识、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惧怕法律的制裁、迫于社会的压力、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以及道德上的考虑[2],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守法理论。但这些理论都认为守法是人们的道德义务,都没有准确地揭示出人们守法的内在逻辑[3]。既然现有的关于守法的各种理论没有揭示出人们守法的内在逻辑,那么对人们的守法行为进行重新认识不但是必然同时也是必须的。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有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4]因而,被人们遵守的法律必然是满足了人之本性的法律。一如我们所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最根本的本性,于是“人是理性的自身满足度的最大化者”[5]。既然人是理性的自身满足度的最大化者,那么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蕴含着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与目的是自然而然的。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教授所言:“所有人类行为均可视为某种关系错综复杂的参与者的行为,通过积累适量信息和其他市场投入要素,他们使其源于一组稳定偏好的效用达至最大。”[6]因此,回答“怎样的法律才可能被人们遵守?”应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去找寻答案。
人类的法治实践清楚地显示,人们并不仅仅是因为遵守法律是他们的“道德义务”,事实的真相是“守法更多的只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5]。既然人们守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那么法律被人们至少是在潜意识里视为一种消费“商品”,通过对该种“商品”的消费来谋取其所诉求的利益。既然人们是为了谋取其所诉求的利益而来消费法律这种特殊的“商品”,那么人们自然会从能否满足其所欲诉求的利益出发对法律进行主观的评价。该种主观的评价便是效用。“人的行为目标是,使他的生活享受总量最大化”[7],即效用总量最大化。实现效用总量最大化绕不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与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因为它们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规律。于是,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的角度去找寻“怎样的法律才可能被人们遵守?”的答案,最后得到答案是人们的守法的行为符合前述两递减规律。
遍览人类发展史,我们不难有这样一种印象:任何时代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治理社会的问题。“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8]由于法治与统治者的恣意相对立,能够降低人们行动中的不确定性。于是,到目前为止,法治是人类社会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
法律同其他的社会规范相比,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以强制力这种物理性力量作为后盾。自从国家诞生后,强制力体现为警察、大兵和监狱等表征国家暴力形式的统治力量。由此,法律与国家就成了须臾不可分的结合体。基于此认识抑或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国家被预设为解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形形色色问题之唯一解,从而“法律与不同类型的国家观进行联姻,不论是产生了何种法律类型,也不论是‘在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这个问题上各执一端,但在坚持法的国家性这一点上如出一辙’。 ”[9]
坚持法的国家性并且国家主要是依靠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来进行社会治理,这样必然衍生出这样两条当然的规则:其一,法律是国家的专营产品;其二,国家是法的权威的唯一来源。这两条规则都暗含了对社会治理方式是国家统治而非治理。“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10]。虽然从词——治理的英文是 governance,统治的英文是government的表面来看,治理与统治之间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但实际上它们的意义却很不相同。尽管治理与统治一样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一定是来源于政府,还有社会公民组织。申言之,社会公民组织可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而统治的权威必定而且只能是政府。与此相对应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主体只能是政府,公民与社会公民组织对于政府的管理主要是接受与服从。从前述关于统治与治理的区分中不难看出,治理是为了弥补表征为“国家中心主义”“国家主导性”的统治之不足而提出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尽管治理能够弥补国家统治的不足,但治理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10]也就是说,治理也有可能失效。既然治理有可能失效,那么寻求如何防止治理失效的方法就成为了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关于如何防止治理失效,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善治是最好的方法。
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基本要素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与有效[10]。“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然而,“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11]。由此,可以说善治的实现或达致的前提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被人们遵守。而前面已阐明人们的遵守法律的行为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因此,人们的遵守法律的行为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同善治在本质是一致的。
法治与回应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其中回应指的是政府对人们的诉求应当做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回应,也就说任何政策被执行的逻辑是其回应了人们的诉求而非是人们对于政府制定的政策有服从的义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质上就是服从守法规律的善治,“国家治理 (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终要在地方治理的区域背景中呈现出来。没有地方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最终会成为一句空话。”[12]因此,可以说,服从守法规律的善治要求地方立法必须回应民意。
2 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地方立法回应民意的立法模式
善治是多中心的治理模式而非以国家为表征的单中心统治模式,因而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的社会规范也是多元的,并非只有法律。既然善治是多元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所达致的,那么就存在着法律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如何配置的问题。一如我们所知,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前面已指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规律。于是,地方立法要实现善治目标应当从市场的角度进行思考是可行的。在经济学中,市场被理解成是“买方和卖方的集合,通过他们实际或潜在的相互作用来决定一种或多种商品的价格。”[13]由于美国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教授坚信“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6],将非市场行为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以及以布坎南为杰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经济人”行为为逻辑起点,通过发展出在基本方面类似于在市场中个人行为的非市场行为模式来解释官僚与政府的行为,从而导致“市场”成为了可以研究人类行为的一种理论。研究地方立法实现善治目标的问题可以从法律市场的角度切入。“法律市场是一种调节国家和社会(注意:这里的社会不是仅仅指市民社会)分别作为法律产品的供求双方对法律产品所产生的实现供给均衡的机制。”[14]据此,从法律市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实现善治的目标应该坚持这样的假设前提:其一,表征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国家和社会或民间都是地方法律产品的供给方,只不过表征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国家供给的产品的形态是国家法,社会或民间供给的产品的形态是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其二,通过法律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来实现法律市场均衡。这两个假设前提蕴含着相同的潜台词,即地方法律产品不是地方立法机关的专营产品或者说法律市场不是由地方立法机关垄断。基于此认识,我们可以用下图(即图1)来展示表征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国家供给与社会或民间供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图1
在上图中,纵轴表示社会供给的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数量,横轴表示表征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国家供给的法律数量。由于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是由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或法律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于是“生产可能性边界”①“生产可能性边界”指的是现有的资源和法律生产技术水平下,社会法律秩序生产的潜力全部发挥时所能生产的民间法规则和国家法的各种组合。参见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AE、AG在民间供给轴与国家供给轴处是虚线。其中AE、AG构成的区域AEG称之为生产可能性区域。从图1中不难知道,在生产可能性区域AEG内沿着任何一条“生产可能性边界”任何一点如C点(在C点处民间供给数量是B,国家供给数量是F)变化要么意味着法律供给量的增加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供给量减少,要么意味着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供给量的增加而法律的供给量减少。总之,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供给与国家法供给的关系是竞合关系。
之所以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供给与国家法供给的关系是竞合关系,其实是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所决定的。这点在上一部分已论述。既然民间法规则等规则供给与国家法供给的关系是竞合关系是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和“商品”的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所决定,那么法律的供给必须“市场化”。所谓“市场化”就是将国家供给的法律和民间供给的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视为两种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然后通过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寻求人们的最优购买行为。
根据经济学原理,消费者的最优购买行为必须满足最优的商品购买组合是消费者最偏好的商品组合和最优的商品购买组合必须位于给定的预算线上这两个条件。其中所谓的预算线指的是消费者在收入和产品价格给定的条件下,人们用其全部的收入来购产品所得到的各种组合。而消费者的最优购买商品组合条件是在一定的预算条件下,消费者愿意用一单位的某种商品去交换另一种商品的数量等于消费者在市场上用一单位此种商品去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之数量[15]。相应地,在法律市场中人们购买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最优组合在一定的预算条件下,消费者愿意用一单位的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去交换法律数量等于消费者在市场上用法律去交换得到的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之数量。
对现实进行观察,人们之所以弃用法律而选择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主要的因素是法律价格过高。于是理论上讲,人们购买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最优组合是两者价格相同所得到的。于是在图1中,如果我们用S曲线表示生产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边际生产成本曲线,用D曲线表示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被人们消费所产生的边际收益曲线,那么S曲线与D曲线相交点P表示是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价格相同。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利润最大的原理,不难知道人们购买P点处的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组合是最优的。
“只有当各种各样的规则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时,它们才会有效地造就秩序,并抑制侵蚀可预见性和信心的任意性机会主义行为。”[16]需要指出,上面的论述是假定了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与法律能够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毋庸置疑,这个假定过于简化与现实也不相符,因为诸如潜规则等社会规范无法同法律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但它们却又和法律是竞合关系,要想法治得以实现必须对它们进行矫治。前面已指出,人们购买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组合是受预算线的约束。于是对无法与法律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范,国家可以通过改变预算线来将它们挤占。在图1中,如果用MN线表示将无法与法律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范挤占出去的预算线,那么P点处的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的组合是能够让社会秩序处于和谐状态的最优的组合。
至此,我们不难知道,在地方法律的供给“市场化”下,地方的任务主要是设定预算线和生产价格适度法律产品,即国家首先设定预算线将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的社会规范挤占出去,在此环境下生产法律产品。由此,地方法律供给模式是在通过设定预算线与满足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之基础上,诱导人们选择出的法律和民间法规则等社会规范组合而造就的社会秩序的能力,从而可以说,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可以实现立法地方回应民意。既然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可以实现使地方立法回应民意,那么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是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是自然而然的。
3 大数据时代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的实现
承上所述,在地方法律的供给“市场化”立法模式下,地方立法机关回应民意所需完成的任务主要是设定预算线和生产价格适度法律产品。但如何让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具体社会情势变化设定预算线或生产适度法律产品无疑是一个必须正视与解决的问题。美国著名科学家维纳指出,在现代社会,每个人“要有效地生活就要有足够的信息”,因为“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17]。相应地,地方立法机关要能够根据具体社会情势变化设定预算线或生产适度法律产品之前提条件是国家掌握足够的信息。进入信息时代之后,信息是依靠数据这一载体而存在的。因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是经过加工的数据,或者说,信息是数据处理的结果。信息与数据是不可分离的,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信息是数据的内涵。数据本身并没有意义,数据只有对实体行为产生影响时才成为信息。”[18]于是,在信息时代,信息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的结果。前面已经指出,大数据是处理数据的利器,由此地方立法机关如何设定预算线和知晓法律的价格问题转变成了其如何利用大数据设定预算线与生产价格适度的法律产品。
图2
3.1 大数据助力地方立法机关设定预算线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充分重视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大数据是人类漫长的跋涉历程中继云计算、物联网之后具有颠覆性历史意义的又一次技术革命,其具有海量、多源、复杂的信息属性和高端、前沿的技术特征,能使人的思维方式、知识体系、行为模式、管理理念发生全方位的、根本性的变革,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蕴含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公共管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和创新愿景。”[18]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地方法律的供给“市场化”必须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的嵌入和应用来实现。在大数据时代,“一切的一切都存在着可能,而这一切悄悄地改变着人类的决策方式。”[19]这是因为,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真实世界的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记录[20],通过对这些记录进行分析、挖掘与提炼,地方立法机关就可以掌握法律产品消费者的收入和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价格这些信息。这些信息的掌握,地方立法机关就可以精准地根据具体社会情势变化设定预算线。笔者通过对某通讯公司的考察,受其启发,如果按照如(图2)的系统架构来设计大数据系统,那么地方立法机关便可以根据具体社会情势变化设定预算线,其中原理是: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利用大数据中心根据主题词、特征词和关键词等在互联网上全时搜索从而得到相应的大数据;然后通过信息排重与数据清洗后同法律产品数据库进行初次对比得到疑似信息;接着结合事件或者案件以及社会舆论或言论等进行二次对比与深度分析,深度挖掘得到提纯信息;在提纯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官方或者权威的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提纯,得到高纯度信息以及冒烟指数;最后在根据高纯度信息以及冒烟指数做出跟踪关注、重点关注或者回应等处置应对方式。如果是处置应对的方式是跟踪关注与重点关注,还得继续利用大数据这一技术,直到处置应对方式是回应为止。
3.2 大数据助力生产价格适度的地方法律产品
从逻辑上讲,要回答“地方法律该有怎样的价格”这一问题至少要回答这样两个互有联系的问题:其一,善治视域下的地方法律价格形成机制是怎样的;其二,我们如何知晓善治视域下的地方法律价格。
图3
从经济学看,“任何商品的价格都是由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15]在法律市场中,我们可以“将法律比喻为一种隐性的价格体系,……具有与市场相同的功能,能够实现对人类行为的最佳控制。”[21]由此,地方法律价格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前面已经指出,公民使用的治理方式主要是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则。由于法律与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则给人们近似的满足度,从而两者是替代品。替代品的特征是当某一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大部分消费者会将该产品的需求移至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根据经济学原理,消费者的最优购买行为必须满足最优的商品购买组合是消费者最偏好的商品组合和最优的商品购买组合必须位于给定的预算线上这两个条件。其中消费者的最优购买商品组合条件是在一定的预算条件下,消费者愿意用一单位的某种商品去交换另一种商品的数量等于消费者在市场上用一单位此种商品去交换得到的另一种商品之数量[15]。因而,地方法律的价格形成机制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通过设定预算线——通过严格法治精神与法律权威来设定预算线,即凡是同法治精神与法律权威相悖的社会规则,人们不得适用,如果适用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将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比如潜规则排挤出去。
第二,由法律同能与其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通过竞争来确定其价格,或者说法律的价格是在一个封闭的法律市场——该市场不存在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同其他社会规则竞争来确定。
历史地看,法治(Rule of Law)最初的思想背景是“法的优势地位”,此种优势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垄断地位,因为法治又称作为法的统治。由此,将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排挤出去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垄断地位。维护法律的垄断地位意味着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被排挤无法取得垄断地位。在经济学中,勒纳指数(Lerner’s Index of Monopoly Power)L=(P-MC)/P是度量垄断势力的方法。由勒纳指数可以推导出一个垄断市场中定价的经验法则,即(其中,P表示价格、MC表示边际成本、Ed表示需求弹性)。因此,基于垄断的性质,我们可以利用勒纳指数来度量地方法律的价格。
美国雅虎公司的首席科学家沃茨博士指出:“得益于计算机技术和海量数据库的发展,个人在真实世界的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记录,这种记录的粒度很高,频度在不断增加,为社会科学的定量分析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数据”[20]。也就是说,想要了解人们的活动的代价仅仅是对一定数量的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当前,对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离不开大数据这一技术。由此,在当前我们只要架构一个恰当的大数据系统(图3)便可以掌握人们对于法律态度的信息。
在上图中,数据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对人们的请求进行处理得到的;二是国家整理非网络数据源如立案数量和网络数据源如国家的舆情监控得到的。这些数据通过现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DB2(一套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Hive(基于Hadoop的一个数据仓库工具)、sqoop(一款开源的工具)、HBase(一个分布式的、面向列的开源数据库)、MapReduce(一种用于大规模数据集的并行运算编程模型)等便可得到人们对于法律态度的信息。
人们对法律态度的信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一个单位的法律数量所引起的总成本的增量与法律的需求量变动对于其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一旦得到了人们对法律态度的信息,结合前面设定预算线的方法便可以来确定法律的价格:如果立法机关设置的预算线将同法律无法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之社会规则排挤出去了,那么通过垄断市场中定价的经验法则确定法律的价格便是善治视域下的法律价格。
由上可知,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可以助力地方立法机关设定预算线与生产价格适度的地方法律产品,从而实现地方法律供给“市场化”这一回应民意型地方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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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LOCAL LEGISLATIVE PATTERN IN RESPONDING TO PUBLIC OPINION IN BIG DATA TIMES
WANG Zhen NIE Jia-long
(Jiangxi Science&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xi 330038)
It is necessary that local legislative must take public opinion seriously.Good Governance,obey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law,asks local legislation to respond to public opinion.Marketing of local law supplying can reali扎e local legislation’s response to public opinion.Therefore,the local legislative pattern that responds to public opinion means marketing of the local legal supply.Under this pattern,the major work for local legislative body is to set budget line and law product with moderate production price.In the era of big data,constructing a corresponding big data system is an excellent choice for local legislative body to set budget line and law product with moderate production price.
Local legislation;Public opinion;Big Data;Legal supply
D927
:A
:1672-2868(2017)01-0023-08
责任编辑:杨松水
2016-12-21
2014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改一般课题(项目编号:JGYB-14-24-17)
王振(1976-),男,陕西兴平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