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研究
2017-03-31熊培松��
熊培松��
关键词:大数据;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
摘要:文章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来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提出了基于法律、政策、执行和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3-0136-03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全面应用,书籍、文献等信息的传播从传统的静态化逐渐发展为动态化的传播,为文化、知识的传播提供了强力的支持[1]。但是,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出现了。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检索、归集、整理和传播有着自动化、动态化、智能化的表现,这也造成了在很多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侵害了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令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了很多纠纷,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明晰和权属的明确,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2]。
1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特点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具备更多特点,体现在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涉及面广、专利库不完善等方面,根据这些特点能够发现现阶段存在的不足,进而为后续研究提供分析要素。
1.1信息资源数量大、更新快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凭借大数据技术,能够迅速实现资源的归集和整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专著、文献等内容的全方位覆盖,直接增加了资源库的规模和体量[3]。同时,图书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数据的动态监控和更新,不受时间、领域和地域影响,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保证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适用性和实用性。
1.2涉及面从机构到个人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资源包罗万象,而其中不但涉及机构科研方面的内容,也将个人隐私信息纳入资源库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更为明确的细分。随着通信手段的增加和新媒体的开拓,更多的机构、个人信息数据都会归集到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之中,而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4]。
1.3专利数据库的形成与发展
随着技术环境的不断成熟,图书馆专利数据库已经由概念转为具体的实际操作阶段,能够针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和处理[5]。具体来看,在一定规模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会单独设置专利数据库的模块,对于专利内容的检索、信息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分析和预警均能够有效给予报告,避免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侵犯到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2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依存和制约的关系。现阶段,二者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自建数据库在客观上漠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法规则能够发现其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有着很大程度的制约,使其发展受限[6]。因此,图书馆需要客观分析二者的关系,进而寻求平衡点来保证二者发展的协同性和可持续性。
2.1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发展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中归集整理的资源和作品有既定的原创性原则,在这些原则的约束下,保证数据库资源有其独创性,其中包含资料的编排、选择、分类和处理等,满足了上述条件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最为常见的元数据库包含海量数据单元的整合、分类和编排,其依托于知识产权保护来为数据库建立发展的环境,进而实现自身的有效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知识本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整合与深化,知识的传播和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不断磨合的过程中总能够有效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7]。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二者之间存在平衡点,可以谋求共同发展。
2.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制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为了能够有效促进科研、技术、文艺等方面的发展,保证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成果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旦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么势必会较大程度地破坏信息流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此类问题亟待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归集、整理的多数信息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于这类信息的传播会直接侵害产权人的切身利益,这直接造成了权益双方对于产权主体的争执,阻碍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进步[8]。图书馆在现有技术、资源等供给条件下,很难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这直接制约了图书馆对于信息资源的利用,同时图书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进行“知识价值”的辨别,难以形成知识信息传播的良性循环。长此以往,对于图书馆、读者、使用机构乃至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建设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3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书籍、文献等资源的归集、整合、处理和发布,整个流程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模块架构和分析,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权限设置,这就造成了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
3.1信息资源归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对外部信息资源进行采集、整理、归类并使之能够准确无误地形成数字化资源,整个过程所涉及的资源渠道种类十分繁多,在大数据环境下尽管能够实现有效的整合,但是使用过程中往往会造成著作权人各方面权益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制约了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功能性和适用性。
3.2数据资源交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和计算机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资源整合交互的过程中难免會将一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网络传播,图书馆作为信息发布者并非是主观故意进行信息流通,但是这同样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但是无法确保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品不会出现在数据库中。面对庞大的信息流,很难界定数据库在编排和内容选择上是否满足独创原则,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3.3数据库外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2014年图书馆专项资金审批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图书馆数据库自建过程中的专项资金使用多数都包含了数据库外购,数据库外购能够有效解决图书馆的信息资源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其信息资源本身会经由销售主体进行产权问题明晰,但是在大数据环境下会不断地加入、整理、分类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新老信息资源的交互使用,容易造成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
4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需要明确自身的管理要素,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政策、法律的约束框架下将工作重心放在知识产权的梳理上,以技术手段来保证数据库资源的内容明晰和具体,进而推动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完善(见图2)。
4.1基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保护
大数据环境下的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所涉及的信息量十分庞大,在资源整合、分析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图书馆需要结合自建数据库的具体情况,推动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如:《著作权法》《合同法》需要明确图书馆自建资源库中信息资源的原创性,对于一些自身汇编的材料要根据其性质、时间、产权人权责来进行明晰,保证图书馆数据库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应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自建数据库的版权归属问题,同时规范其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路径,从终端截断盗版的源头;认同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产权独立性,对于独创汇编权应当加以细分,同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明确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为自建数据库版权保护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撑,也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4.2基于制度层面的管理性保护
在制度层面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利用管理素质来保证制度的良好运行。具体来看,图书馆需要从制度和人员两方面来进行管控。一方面,对于数据库采用著作权专管制度进行管理,将各方面权益进行有效的平衡和分配,对自身汇编原创类作品的产权保护更为明确,对于涉及的其他相关著作权作品在转载、复印、下载和网络传播时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更要强调专业化、制度化、效率化和人性化,因此,图书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如精通法律的法务人员、精通技术的IT人员、精通管理的商务人员等,这就需要图书馆引入优胜劣汰和强效的激励及管理政策,将人才嵌入制度中,使二者互相匹配并协同发展。
4.3基于执行层面的交互性保护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本身的信息资源来自多种渠道,这就为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图书馆公益性的特质,造成了版权理念无法和大数据背景相匹配。因此,图书馆在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强化版权理念,提高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学习国内外数字化图书馆的成功经验,建立交流、协作的管理机制,保证在工作中能够兼具公益和商业性质,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在执行层面更需要注重对外交流,自建资源库应该与个人和组织机构建立一种长效的合作机制,实现共同发展。
4.4基于技术层面的科技性保护
一方面,图书馆应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引入数据库管理中,避免一些恶意的访问、复制、转载和盗版,如目前较为流行的IP地址设置、口令进入和防火墙等级分类等途径。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明晰产权保护,资源库的使用需要在内容上设置一些水印、签名等,为作品的盗版设置门槛,也可以通过加密和认证避免资源泛滥或被恶意使用。此外,图书馆也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书籍类作品禁止打印和下载,同时采用合作的方式进行整体及章节式付费资源共享,這种方式能够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信息资源的有效传播。
5结语
大数据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信息资源涉及面广、体量巨大、专利库不完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图书馆自建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但现阶段二者之间的平衡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需要从法律、制度、执行和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二者的关系,进而通过上述方式和手段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倩.浅谈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J].科研,2016(8):180.
[2]彭敏.“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6(6):178-180.
[3]朱华顺.大数据下的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思考[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6(1):10-14.
[4]鲍甬婵,高峰.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J].现代情报,2016(3):97-100.
[5]曹志梅.高校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合理规避侵权风险策略[J].情报探索,2016(3):59-61.
[6]金胜勇,李琳.高校图书馆对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作为[J].河北科技图苑,2016(4):13-17.
[7]潘林武.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监管模式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6(6):167-168.
[8]戴泳.基于协同创新的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6(2):87-89.
(编校: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