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视角下的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探析
2017-03-31刘丹刘晔王红丽
刘丹 刘晔 王红丽
摘 要 在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是不断优化管理、科学决策、提升质量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公安教育培训评价存在受主观因素影响大、评价主体单一、效果评价有限等问题。提出建构科学评价理念、评价主体专业化、选用科学评价方法、多元评价标准等建议。
关键词 招录培养 公安教育 评价理念 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12.021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of police recruiting and training system, the evalu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an important way to optimize management, make scientific decision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The evalu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affected by the subjective factors, which is completed by the functional depart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evaluation effect is not accurate.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evaluation concept, the specialization of the subject of evaluation, the selection of scientific evaluation methods, and multiple evaluation criteria.
Keywords recruiting and training;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evaluation concept; evaluation criteria
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根据《改革意见》要求,公安院校要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是指根据公安人才教育目标和服务警务实战需求的教育导向,通过系统运用测量和非测量的多种科学方法收集信息,对公安教育培训对象的发展变化、公安教育培训现象及效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优化公安教育培训、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公安教育培训评价应以精确评定培训质量是否达到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为制订、修正、选择公安教育培训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为测定公安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开展成本效益分析提供重要的参考。
1 公安教育培训评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评价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大
目前,公安教育培训缺少规范的评价模式,对于公安教育培训目标是否明确、教师教学能力是否适应教育培训需要、教学资源是否充足、教学过程是否完备、教学效果是否理想、学员发展情况等问题,缺乏可量化的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受评价主体的主观判断影响较大。今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警察机动训练支队刑事执法综合训练课程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在全国公安系统院校中属首次教学质量认证。引入教学质量认证标准,積极探索符合公安教育培训规律的教育培训评价体系,将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安教育培训过程、提升培训学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提供重要路径。
1.2 评价主体多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部门
公安院校的教务管理、学员管理等职能部门通常采用教学督导听课、考试成绩评定、随堂作业分析、问卷调查评价等方法,通过对学员的课程掌握程度、日常行为规范等完成教育培训评价工作。通过对督导专家随机听课打分、学员期末问卷计分等数据简单数学加权计算总分后排序。教师布置的随堂作业、课后作业与课堂教学、课后自学学习效果之间的关联性较难确定。上述评价方法存在调查时间长、数据不准确、过程型数据遗漏或较难收集等现实问题。基于不完整数据的分析结果必然缺乏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
1.3 效果评价多以学员课程考核成绩为主
公安教育培训多采用以主观题、客观题组成的试卷考察方法,完成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公安教育培训评价内容,还应包括总体效能、学员成果、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有效性等诸多方面。公安教育培训评价目标应与推进公安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相适应,评价内容应涉及培养警察核心价值观、理论思维素质、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执法能力、技能本领等,效果评价宜通过案例研修、实训模拟、现场实战、试卷考察等方式完成。
2 关于完善公安教育培训评价的建议
2.1 关于公安教育培训评价理念的科学性
高素质公安人才培养需要教育培训体系的实战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化、教育培训质量的标准化、适应公安工作的动态化。大数据时代,公安院校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实时数据,做好学生的成长发展评价,实现评价理念从“主观主义”向“数据主义”转变、从“单一评价”向“多元评价”的转变、从“认知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
2.2 关于公安教育培训评价主体的专业性
为更好地了解培训对象、审视教育培训全过程,保障教育培训评价结果的专业性、可靠性和全面性,基于评价学和测量学理论,遵循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由熟悉评价理论和实践的学科专家、公安实战专家、专业评价人员等组成“评价共同体”,综合学员评价、院校评价、专业评价、常态监测等评价结果,运用科学的分析处理信息手段,开展有效、精确、公正的公安教育培训评价。
2.3 关于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方法的科学化
由于公安教育培训具有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专业性、应用性、实战性等显著特点,如何量化公安人才质量评价、公安科学研究评价、社会声誉评价等,公安教育培训评价较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的难度更大。建构公安教育培训评价的综合评价方法体系,需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可选用测度指标量值的灰色评价法、测度统计指标量值的文献计量法,确定指标权重的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数学方法和统计方法。
2.4 关于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标准的多元性
《改革意见》提出,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公安教育培训评价,应从确保高素质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着眼,关注教学目标、课程计划、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育培训主体、教育培训对象发展、教育培训过程、评价过程、执法质量等评价项目。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具体差异,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客观性、公平性、典型性、发展性等评价原则,依据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建构科学的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指标体系。
3 小结
公安教育培训评价是在系统、科学、全面地搜集、整理、分析、研判、处理教育培训信息的基础上,对教育培训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过程。基于科学发展的视角,由专业化的评价主体运用科学评价方法,依据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及时反馈评价信息给评价对象,以此满足公安实战岗位对公安专业人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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