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黄宗羲定律”是否成立
2017-03-30付志宇
●付志宇
三论“黄宗羲定律”是否成立
●付志宇
“黄宗羲定律”是近人对于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关于中国古代历次税制改革“积累莫返之害”的概括,实际上只是黄宗羲个人的一家之言,内中并无太多科学道理或规律性可言。文章运用史实论证黄宗羲的观点有偏激之处,所谓的“黄宗羲定律”也难称之为定律。
黄宗羲定律 积累莫返 税权之争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的一段话被后人归纳成为一条定律,即一个朝代在开国之初实行轻徭薄赋,随着政府支出的扩张开始征收各种新税,最后因税负过重导致灭亡。而新的朝代对前朝的各种税制进行归并,试图减轻人民的负担,却在王朝的后期又出现新的税收。如此往复,即是黄宗羲所言的“积累莫返之害”。黄宗羲以三代“贡助彻”、魏晋“户调”制、唐朝“租庸调”与“两税法”、明朝“一条鞭法”与“三饷”为例,得出历史上各次税制改革“利于一时者少,害于后世者大”的结论。黄宗羲对该问题的看法能否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定律实在值得推敲。黄宗羲将该问题列于 《田制》一章之中,其隐含的逻辑前提就是他讨论的对象是土地制度及其税收,但实际上他将不同性质的税制混为一谈。且不说分析方法上的漏洞 (见拙文 《亦论“黄宗羲定律”能否成立》与《再论“黄宗羲定律”能否成立》),一个简单的历史常识就是:如果每次税改都是害大于利,中国的税制又如何能够进步?如果只征收土地税,而没有工商税收,社会经济又如何从农业社会进入工商业社会?当然,不能苛求古人掌握今天系统完整的税收学理论,明确工商税、人头税与土地税的区别;也不能求全责备古人不具有清晰的统计数据观念,以历代人口、户数及对应的生产力水平来比较各个朝代的宏观税负。但是有学者从黄宗羲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出发,得出一些善意却缺乏理性的论断,比如建议取消农业税,似乎一旦将农民排除在纳税人的队伍之列,将农业收入排除在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便是跳出了所谓的“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身后是非谁管得,满村听说蔡中郎”,数年前的这一历史性举措在当下尚不宜进行价值判断,其影响也很难在短期内简单加以估量。但如果仅就历史本身而论,一旦我们将视域放宽,就能发现黄宗羲所列举的各次税改,并非简单的加税本身,本质上乃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之争。
三代的“贡助彻”本是井田制下的什一之税,乃因上古时期土地众多而人口稀少,王畿之内区分公田与私田,即《诗经》上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此基础上,国家制定税法如《周礼》所载“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不管是夏朝的“任土作贡”,还是商朝的“但借其力,助耕公田”,抑或是周朝的“通力而作,计亩而分”,实质上都是较为松散的土地税制。皆因此时社会化生产程度较低,国家机器规模尚小,花费甚少,自然不需要太多的赋税,什一之税也就足矣。但据《周礼》所载,此时还有“九赋”等其他工商税收,而非黄宗羲所言的“止税田土而已”。
秦汉以后,国家实行封建制,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分配问题上开始出现矛盾。汉高祖分封诸侯王实行郡国并行制,诸侯国自行征收赋税铸造钱币威胁到中央。于是高祖吕后先灭异姓诸侯国,到文帝采用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到景帝听信晁错《削藩策》削夺吴楚封地导致“七国之乱”,再到武帝采纳主父偃建议实行“推恩令”,都反映出中央与地方在政治与经济上的冲突与斗争。终两汉四百年中央政府一向实行轻税政策,不管是文景之治时的“半出田租”还是光武中兴时的“三十税一如旧制”,都是国家对百姓的税收优惠。可是地方政府与豪强势力却法外暴征,以至于出现“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的地方争利现象。终致汉室倾颓,奸臣窃命。汉亡固然是由于党锢之祸后各地豪雄军事上的崛起,而中枢无财以调动天下兵马却也是不争之事实。
三国归晋后,司马炎鉴于桓灵之失,于太康元年颁布占田令,对世族占田数量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地方豪强兼并土地。占田制基础上的租调制在旧有的租税外增加了按户输调的新制,以“九品相通法”为标准对不同户等的纳税人进行课税,体现了税制的公平。租调制六朝相续,只是到了东晋南朝由户调变为丁调,作为土地税收的补充,自有其合理性。同一时期,北方长期战乱导致土地残破户口隐漏,荫附众多编户减少,进而造成国家税源枯竭。而地方自行征收的杂调不计其数,农民不堪重负,百年间见于史籍的农民起义就有八十余次。为了克服土地兼并与人口流失,同时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必须重新夺回征税权。北魏孝文帝首创均田制与三长制以平分土地与掌握人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租调制,以人口为计税单位,一夫一妇交粟二石,帛一匹。新的租调制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农民的赋税额度,原先依附于地方豪强的荫户因为分得土地而独立出来正常生产纳税,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北魏户数较西晋增长了一倍多,足以证明改革的成效。并且这一新税制后来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袭,三百年间少有厘革。黄宗羲看到了魏晋时期“田之外复有户矣”,说明他意识到税制随社会发展所作的改进,课税对象也由单一的土地增加了人身。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纳租粟二石,绢调二丈,及服役二十天或折庸六十尺。同时还按户等征收户税和地税。税款的支配统一由户部度支计划安排,分为留州、供军和纳京师三部分,地方无权留用。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田制税制为大唐盛世奠定了丰厚的经济基础,自贞观至开元百年间达到中国历史的巅峰。由于疆域日拓开天年间边地普置节度使,原则上节度使支用钱物由中央度支供应。安史之乱时唐玄宗在四川下诏诸道节帅所需钱物于当道自供,开了地方征税与截留赋税之先河。此后道州节帅制发展完备,拥有对所属州县征税之权。肃代之际逐渐形成中央、诸使、诸州三级财政,赋税体制也因之演变为上供、供使、留州三分制。大历十四年杨炎拜相后上奏分陈租庸调之弊及请行两税,“至德之后,人户凋耗,版图空虚,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大镇,又自给于节度团练使。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正赋所入无几”。因此,唐德宗一方面在军事上进行平藩之战,另一方面通过两税法向地方争夺财赋。两税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两税代替租庸调和各种杂徭,以大历年间钱谷最多的一年税额定为两税定额,明确三级财政各自的分配比例,“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旧额”。应该说,两税法及其基础上的三分支供体系在限制地方自行征税和截留财赋方面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首先,在收入方面以定额来限制地方两税额外诛求,“自今已后,州县每年所征,一切依额为定,不得随田加税。如有幐纳人户斛斗,刺史以下并节级重加惩贬”;其次,从支出方面严格对留州、送使羡余支用的管理,“天下州府两税占留钱,每年支用,各有定额,其回残羡余,因循旧例,明立条件,永可遵行”;最后,加强对地方的财政管理,通过除陌、进奉、常平、义仓等临时性项目夺取地方税赋。“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当然,在中央加强财政集权的同时,地方也采用不同的手段如隐瞒户口、科配诛求、擅自占留及水旱破除等争夺两税。杨炎死后两税法开始变乱,光启之后大多边将自擅,常赋殆绝,三分瓦解,大唐帝国在财利失散,上供不入中灭亡。黄宗羲评价两税法“并庸、调而入于租也”是客观的,但他又说“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意指两税法对丁身进行重复征税,实际上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两税法本身对丁身只征了一次税,如果说宋以后又出现了其他丁身税,这种税不管名为什么,也都不是两税法。既然已经并入两税法,改革后还能保留庸、调之名吗?
宋元袭唐制,实行两税,虽有范仲淹庆历新政与王安石熙宁易制,但也只是修补性措施,整体税制未作调整。终明一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配置分为起运(上缴中央户部)与存留(由地方布政司自行支配)两项。与汉唐相异,大体而言明朝的税制属于“强干弱枝”型。首先中央财力比重较高,明初“钱粮起、存相半”,万历时起运存留之比上升到六四,局部地方如陕西起运高达七成,湖州约占本府十九;其次地方支出受到严格控制,常规支出按例,非常规支出须奏请户部批准,府司不得擅自决定;再次实行协济制度,对富庶之省府指定其存留余款接济他省,如明中期广东协济广西禄粮一万五千两;最后朝廷为筹集边饷敛诸府司银入太仓而加派钱粮,导致“天下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而解运京师者十之九”。中央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耗羡之类的合法附加都起运一空,地方难免出现“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之弊,因此黄宗羲批评明代税收加重实缘于税赋的枝干之争。起运虽非横征的根源,但存留不足的确促成横征泛滥,“存留钱粮原留为地方之用,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间,且不肖有司因以为利,是又重增无限之苦累矣”。地方存留不足,导致借款上缴、挪移他费、转圈财政、虚报数字等各种乱象横生。基于对此问题的认识,张居正痛下决心,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广一条鞭法,将各种正杂税赋、土贡方物和费用合并为一,量地计丁。除却赋税制度本身的进步不论,仅就改进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而言,确实起到了显著的规范作用。《明经世文编》赞许其“条鞭之称善,正以其征银在官,胥吏无所用其苛求,民相安于无扰”,《崇祯历乘》则指出条鞭有十利,其中就包括“承秉有制,侵渔无所袭”与“册籍清而诡寄无所容”。当然,随着张居正的辞世,一条鞭法也因人亡而政息,各种征派苛杂又层出不穷。黄宗羲评价一条鞭法“银、力二差并入两税也”是正确的,但是他又说“未几而杂役仍复纷然,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杂役的反弹并不能否定张居正改革本身的合理性与一条鞭法制度本身的优越性,黄宗羲又同样在混淆概念。既然已经并入两税,又岂能保留银差、力差之名?
明末因战事而加征“三饷”,加速了王朝的覆灭。黄宗羲目睹家国罹难,身受切肤之痛,将明亡归罪于横征暴敛可以理解,但他因此骂倪元璐不学无术,却有些不讲道理。“三饷合一”实乃倪元璐减轻苛杂之举措,岂能因避君父之讳而将崇祯之过揽于臣身?据《流寇志》载,早在崇祯八年凤阳明皇陵被焚崇祯下诏罪己时侍读倪元璐即明确指出“陛下下罪己诏非徒空言,今民最苦莫若催科”。后被任命为户部尚书乃推行改革,并“三饷”为一,其意正如同张居正规范收入,以杜法外之科,但苦于君臣均不能遵守之。《明季北略》中有载,崇祯在大顺军攻下太原后一方面再下诏罪己,“使民输刍挽粟,居送行赍,加赋急无艺之征,预支有称贷之苦,皆朕之过也”,同时为了筹集军饷却又要求地方“多加劝谕,念用兵征饷,无非得已”。《小腆纪年附考》有载大学士蒋德璟在文华殿奏对“户部虽并三饷为一,州县追比只是三饷”,“近日直省各官每借练饷名色,追比如火,致百姓困穷,盖致外无兵,内无民,且并饷亦不能完”。由此可见,倪元璐的税改本身并无过错可言,只是和杨炎、张居正一样改革未能得以贯彻。更何况评价历史切忌以成败论英雄,如果崇祯南迁明庭得以保全,“三饷”恐怕就没有如此不赦之罪。战争拼的就是财力物力,没有足够的税收国家政权自然会土崩瓦解。西方财政学中的梯度渐进增长论便是以战争为财政支出扩张的案例得以论证的。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田赋“三征”,对农民而言确实是一种剥夺,但客观上也起到了支持国家财力物力之效。明朝的灭亡固然与“三饷”不无因果关系,但是黄宗羲说“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实是强词夺理,难道不改名“三饷”的征收就具有合理性吗?
黄宗羲谴责历史上的税制改革乃是“因循乱世苟且之术”,“是有天下者以斯民为仇也”,不失为民请命之善意,亦不乏偏激之处。他生前不能预料到的所谓“并税式改革”还有清朝的摊丁入地,民国的裁厘改统,共和国的两步利改税,这些难道都是“苟且之术”吗?实际上和黄宗羲同一时代还有顾炎武的《田功论》、《钱粮论》,王夫之的《读通鉴论》、《宋论》等讨论赋税问题的著作。将黄宗羲的一己之见一家之言归纳为“定律”恐怕有些失于偏狭了吧?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1]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01).
[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M].上海:中华书局,1981.
[3]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J].农村经营管理,2002,(03).
[4]施正康.传统社会制度的进化、退化和钝化——给“黄宗羲定律”的一个制度经济学解释 [J].世界经济文汇,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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