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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习俗与婚姻
——民国时期中外通婚的障碍与婚后问题

2017-03-30王永源

池州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籍婚姻

王永源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制度、习俗与婚姻
——民国时期中外通婚的障碍与婚后问题

王永源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民国时期的中外通婚以华人男子娶外国女子为主,主要包括出洋留学生、驻外使馆人员,同时还包括出洋华工与中外传教士。中外通婚绝非简单的两个人的组合,而是涉及两个国家、民族、社会风俗等错综复杂的问题。其关系到国家间外交政策、法律法规、风俗观念的变化,并且中外通婚以后也会相继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社会上的偏见、夫妻间的适应、国籍问题与子女问题等。

民国时期;中外通婚;法律法规

1 引言

“跨国婚姻”又称“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公民,或同一国籍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1]。中国古代历史上所谓的跨国婚姻,是指中华民族境内汉族上层与少数民族上层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的联姻,与现代意义上的跨国婚姻有本质区别。“近代史上最早而且名副其实的跨国婚姻典型个案当为美国圣公会传教士、上海圣约翰书院院长卜舫济与中国女子黄素娥”[2]393。民国时期的中外通婚已比较盛行,主要发生在留学生、出使人员、出洋华工与外籍妇女之间,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中外传教士。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人与外国接触的机会多,更易了解与接受新思想、新文化。但是与外籍女子通婚,如何解决婚姻过程中的阻碍与婚后问题都是应该考虑的重点因素。

晚清时期,中外通婚已经初露萌芽,但主要集中在社会上层人士中间。比如,辜鸿铭娶日本女子吉田贞子为妾;晚清外交官陈季同与法国女子佛仑西等。进入民国后,中外通婚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通婚者大量出现,比较著名的有:陆徵祥与比利时女子培德;蒋经国与苏联女子蒋方良;李立三与苏联女子李莎;德国人李德与肖月华;周作人与日本女子羽太信子;著名外交家王炳南与德国女子王安娜[2]393等。这主要得益于国门开启、中外交流加强、西风东渐的国内外大环境。

中外通婚,其家庭组成“丈夫以华人为多,妻子多为欧美人或日本人,中国女子嫁给外国人的情况比较少见”[3]286。然而,中外通婚绝非简单的两个人的组合,而是涉及两个国家、民族、社会风俗等错综复杂的问题。在中外通婚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阻碍与婚后问题,目前学界尚无专门的研究论述,但是它关系到国家间外交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风俗观念的变化,并且中外通婚以后也会相继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社会上的偏见、夫妻间的适应、国籍问题和子女问题等。本文主要就中外通婚过程中的障碍与现实问题展开论述,供方家指正批评。

2 法律、制度和观念中的通婚限制

“跨国婚姻,不只是两个个体乃至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还涉及到国家和民族间的关系,因而有很多特殊性”[4]39。对两个国家的外交政策、法律、规章制度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反过来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又制约着中外通婚,使许多人望而却步。早期的中外通婚,由于西方人对于华人的偏见,对于两国人民的通婚设置障碍、施加压力。其次,中国传统的封建观念与风俗习惯也束缚着中国人的脚步。1918年前,在伦敦的种族会议中,伍廷芳曾发表过他对于通婚的意见,“两族通婚,是进步的象征,中国人与欧美通婚,是一件好事,……为沟通文化起见,为联络邦交起见,他希望中西的男女通婚,可是他后来又说,这种主张虽好,可是实行起来困难很多”[5]67—68。

2.1 国门之外的限制

中外通婚关系到两种文化背景的国家,无论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与习俗都会对通婚产生制约作用,成为婚姻文化交流的一道障碍。对于中外通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亦对此持开放态度,也有明确禁止的。

早在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中德两国就签订了《中德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章程》,其中规定:“如有华女嫁德人者,应归其夫治管辖,……中国人娶德国妇人,亦应援女嫁从夫之例,归其夫治管辖”[6]292。次年,中意两国也就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来往互换照会[6]291。章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两国通婚,但是规定对方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女子必须“归其夫治”。民国时期,对此已有明令禁止。1928年,时人发表文章就指出,“美国四十八州之中,现在有十一州禁止美国人与中国人结婚的”[5]67。1933年,《华侨周报》报道墨西哥芝华哗省禁止中墨人通婚的禁律,称“该省议会,已表决禁止中墨人结婚之律例,此例准许华人居留于指定之区域,”然而遭到当地华侨的强烈反对,为此“爪当局发表华侨生死统计”,其中因结婚死亡的就有四人7],[当地政府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禁止中墨通婚。

婚姻制度也是中外通婚的一大障碍。由于婚姻制度的不同,西方女子若嫁与华人男子,会遭到该国相关人员的干涉。四川人胡继曾与英国女子海伦的婚姻案就是典型的一例。1911年,居住在成都的一位西方妇女写信给英国驻成都领事,控告胡继曾重婚,英领事随即与四川护理总督王人文沟通,王以中国法律允许纳妾给予回应,英领事见其无效,于是上报英国驻华公使,驻华公使多次写信给海伦劝其放弃与胡的婚姻,反而遭到拒绝,最后海伦竟然如此给予回答:“如中国法律不容我为胡某之妻,我愿为彼之妾,至死不离。如以后再禁我起诉而干涉,我将告天下人以我之离胡姓,非因胡姓之不欲我,亦非我之不欲胡姓,是英国人之逼我也”[3]290。婚姻制度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时并没有阻挡其对爱情的向往,然而对于外国官方人员而言,由于制度的约束,或许还有对华人的偏见,从而反对两国通婚。

除了法律与婚姻制度对于中外通婚的限制外,种族偏见也是中外通婚的障碍之一。这种现象在清末时期的中外通婚中就已存在。华裔商人梅光达,9岁时随叔父到达澳洲,成年后于1886年,与一位英国姑娘玛格丽特.斯卡利特结为伴侣。梅光达因此而感到自豪,然而却遭到女方家人的反对,“玛格丽特的父亲拒绝出席女儿的婚礼”[8]。澳洲华人社会之父——刘光福是一个中英混血儿,其母亲为英国人,“刘光福母亲的娘家因为她‘下嫁’给一个黄种人而断绝了与她的关系,不参加她的婚礼,生了孩子也不去探望”[9]。近代中日两国由于历史原因,关系尤为复杂,而现实中的通婚也遭到阻碍与排斥,日本对中国的轻视与偏见是不可忽视的原因,比如“佐藤富子和郭沫若同居的消息传到家中的时候,比她小四岁的妹妹佐藤操的最初反应是‘漠然’与‘厌恶’,家庭和亲戚之间因此发生纠纷——所谓‘家里出了和支那人结婚的女儿,愧对祖先’”;1924年3月,当佐藤操和陶晶孙准备结婚的时候,父母依然反对,亲戚们经佐藤操的父母授意,对她当面进行谴责,最终拒绝出席婚礼[10]。

2.2 中国法律的限制

清政府对于涉外婚姻,起初持不干预的态度,然而随着跨国婚姻问题的屡次出现,政府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1910年,清政府规定:“今后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必须先禀告官府。如果是国家的外交人员或军人,一律不准私自与外国人结婚。同年,朝廷还接受学部的奏请,宣布禁止留学生与外国人结婚”[4]41。对于留学生与外籍女子的通婚,是政府禁止的重点。1910年3月17日,《顺天时报》报道:“东西洋各国留学生,每有即在居留地与外国女子缔结婚约者,今知学部不以此事为然,已于昨十五日奏准,嗣后无论何国之中国游学生不得再有与外国人结婚之事云云”[11]。1910年3月20日,《顺天时报》载《禁止与外人结婚之原因》再次申明,“东西各国出使大臣,嗣后游学生未毕业时,均禁止其与外国妇女订婚及结婚,违者毕业时不给证明书”[12],“官费生追缴学费,以戒怠荒”[13]。此项通令,之后在其他报纸刊物上继续刊载。1910年《政治官报》载《又奏禁止游学生与外国结婚片》[14];1913年,《顺天时报》载《严禁留学生结婚外人》[15];1936年,《新新月刊》载《我国留学生求学期内禁与外国婚女结婚》[16]都申明,严加禁止留学生与外籍女子结婚。可见,从清末开始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对于留学生与外籍女子通婚的禁止,持续不断。这从侧面可推断出,留学生远在异国他乡,国内的法律禁止对他们而言到底有多大作用,是值得怀疑的。

外交人员和军人与外籍女子的通婚,也是政府限制的重点。1934年,《军医公报》载《限制陆海空军及外交人员与外藉妇女结婚办法》规定:“一、嗣后对于陆海空军及外交人员,应禁止其与外籍妇女结婚,其已与外籍妇女结婚者,不得任为陆海空军及外交人员;二、现任陆海空军及外交人员,已娶外籍妇女为妻者,以不究既往为原则,但仍应依照左列规定办法:(1)举办登记;(2)外交官领事官,以回避在其妻之原属国国家任职为原则;(3)陆海空军人员之任机密要职者,遇必要时改调其他职务”[17]。可见,如果外交人员和军人与外籍女子通婚,将会受到离职的惩办。除此之外,交通条件、中外两国人民的家庭文化、中国的时局等都会影响中外通婚。

2.3 通婚的条件

除了禁止特定人员与外籍女子通婚外,政府对中外通婚的可行人员也有所要求。早在1888年,《中德人民互相嫁娶归夫治管辖章程》中有所规定:“中国人娶德国妇人,亦应援女嫁从夫之例,归其夫治管辖”[6]292。1927年,《顺天时报》载:“近年以来,中俄人民缔结婚约者,逐渐增加,内务部为预防流弊起见,”特修订新规章五项,“(一)俄妇必须入籍;(二)婚礼必请证人;(三)子女必由为父之中国人养育;(四)为父之中国人死去时,子女承□父之遗产;(五)为妻之俄妇,如无子女时,夫死后得由岁分受相当之遗产云”[18]。1935年,《华侨结婚适用法律之解释》称:“华侨在外国结婚,关于结婚成立之要件婚姻之效力,及夫妇财产制等,均适用中国法。若婚姻当事人之一方为外国人,则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国法,夫妇财产制依婚姻成立时夫之本国法”[19]。1936年,司法院解释与外人结婚之疑义:“婚姻成立之要件,应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如中国人民与外国人结婚,具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证人,在我国民法即可认为合法,毋庸向何种机关提出何项书证”[20]。从中可见,中外通婚的条件,外籍女子必须加入中国国籍,婚礼必须有证明人,夫妇财产方面主要按照中国法律处理,丈夫去世后遗产由子女继承等。

3 婚后问题

“在两种文化之下教养成功的一男一女,如使他们结为夫妻,朝夕聚在一起,冲突是免不了的,这种时常冲突的难受,恐怕一般的人都忍受不了,所以想与外族通婚的人,当惧之又惧”[5]67。中外国家的法律禁令会阻碍通婚,然而在结婚后,双方迟早会遇到一些切身的实际问题。

第一,如何对付社会上的偏见。华人与西方人结婚,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外,两人一同走在街上,“总要引起别人的注目的,这种注目礼,有人受了便觉不舒服”[21]86。在司丹佛大学里,以前有一位美国女子与中国男子结婚,但是当她走在校舍附近的时候,不敢与其丈夫同行,因为她怕引起别人注意,所以许多人是这样胆小,他们通婚的结果,就是受罪。这些只是在路人眼中的感受,然而结婚的双方还要面对其家人、朋友的眼光,这些人的态度,对通婚者双方的幸福是有很大关系的。

第二,中西两种文化背景下,夫妻间的适应。“有中国思想习惯的男子,去与只有美国习惯美国思想的女子同居,冲突是难免的”[21]87。据说在美国西部开店的一位华侨,与一位白人女子结婚,婚后妻子要求丈夫陪她去度蜜月,“‘在洋太太眼光中看来,是正大光明的,在美国,那一对新婚夫妇不去度蜜月呢?但这位华侨对于蜜月一事,完全莫名其妙,’最后这位华侨给妻子钱让其自己去旅行,这样的婚姻结果一定是不美好的,‘果然不久他们便离婚了,一场官司,把这位华侨的家私送去了大半。’”[21]87对于接受过中国传统文化的人而言,西方人的生活文化,在他们与西方女子结婚后,对他们的生活会带来很多不便,时常会干涉女方的社交活动等。

第三,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男子有纳妾的风俗,这是西方女子所害怕的。比如法国女子性情简单,未曾远游,与华工结婚后随其到中国,数月之后方可了解中国婚姻法律允许男子纳妾。“今所欲知者,已娶法女之华工,究竟在中国曾有家室与否,一妻或多妻,即使无之,华工回国,何尝不可另妻一中国女子为室”[22]。纳妾为旧中国男子的权利,所以外国妻子随中国丈夫来到中国,时间长了这将是其面临的严峻问题。这不仅是对两个人生活的挑战,更是对两种国家文化的挑战。其次就是语言上的障碍,在中国管家,不会中国话将无法解决家中的问题,“所以在通婚的家庭中,每每有男子治外兼治内的事情发生,至少在初回国的一二年是如此的”[21]87。

第四,国籍问题。比如,美国女子嫁给中国男子,便会失去美国国籍。旧金山有一位在司丹福大学毕业的女子,第一次嫁给一位中国男子,后来中国丈夫去世之后又嫁给了一个日本人,1922年,她将自己的经验写成文章,说到“与东方的丈夫住了几十年,她心中一点也不懊悔,只是有一件事,使她不能忘怀的,便是美国不承认她是国民了”[21]87。欧美国家对于与华人男子结婚女子的国籍归属有不同的态度。1924年《顺天时报》载,“我国在俄侨民,年来所娶俄女甚众,现因苏俄法律,不准变更国籍,发生种种法律疑问”[23]。随后,《顺天时报》报道外交部的回复,略称“俄女嫁与华侨为妻,依中国法律,应取得中国国籍,将来遇有任何情事发生,自当依中国法律解决云,此种法律问题,解释甚为明了,以后当无其他疑点发生矣”[24]。从中可见,俄国与美国对于通婚女子的国籍归属持有不同的态度。

第五,子女问题。中外通婚生下来的孩子,无论在学校里还是社会中都会受到他人的欺辱,对他们的成长及人格的形成都有重要的影响。在英美国家的社会里,凡是带有中国血统的孩子都当做中国人看待,对于这些孩子而言,“心中是十二万分的不舒服,有许多人竟因此自杀的”[21]88。子女的国籍归属也是一个问题,对此也有相关规定,1948年《台湾省政府公报》报道,“查日女子已为台男之妾,而该男之妻业已死亡,或日女与台男同居,而该台男从未结婚,经依法补行结婚仪式后,”其婚前所生子女依行政院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取得中国国籍”[25]。

4 结语

“中西联姻,人视为奇事,实由未臻于大同之地位,而少见多怪也”[26]。中外通婚在最初的阶段遭到人们不同程度上的反对,各个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制与约束。这不仅影响两国人民的正常友好往来以及国家间文化的正常交流,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中外两种文化背景下国家间存在的矛盾和欧美国家对华人的偏见及其中外通婚的态度。在更深层次上反映出当时中国的国际地位低下,弱国无外交,被视为“弱国子民”,正如郁达夫所言:“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反应,弱国民族所受的侮辱与欺凌,感觉得最深切而亦最难受的地方,是在男女两性,正中了爱神毒箭的一刹那”[27]。然而,随着中外交流的频繁进行,新思想、新文化的传播,中外通婚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是中国政府对于特定人员,比如留学生、外交人员、军人,还是有相关规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禁止他们与外籍女子通婚。

中外通婚的过程中,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婚姻制度、生活习俗等都是通婚的现实障碍。婚后,社会上的偏见、夫妻间的适应、女子国籍的归属、子女问题等都是结婚后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换句话说,国际通婚要面临除同族婚姻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甚至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然而,对于我们而言,中外通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一种挑战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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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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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102(2017)04-0082-04

10.13420/j.cnki.jczu.2017.04.019

2016-09-27

王永源(1989—),男,内蒙古阿拉善人,河北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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