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教学中的体系化思维与运用*
2017-03-30管洪彦
管洪彦
论民法教学中的体系化思维与运用*
管洪彦
民法概念的位阶性,民法原则、规范以及法律关系之体系性均要求在民法教学中贯彻体系化思维。应帮助学生掌握民法概念体系、架构民法规范体系、领会民法原则体系、把握民法法律关系体系以及灵活运用民法请求权体系,同时,避免运用机械化、空洞化、片断化的思维开展民法教学。
民法教学;体系化思维;运用
民法是最重要的普通私法。[1]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基础课程、必修课程,居于核心地位。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法概念、原则和规范,初学者要想迅速地理清其内部结构确属不易,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灵活运用体系化的思维方法,使他们从宏观上架构起民法的基本框架,为较深次的学习提供支撑。“体系化的方法也可以称为整体化的方法。民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度的安排都是与整体密不可分的。”[2]本文从民法教学中体系化思维的必要性、具体方法和应该避免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促进民法教学理论进步,提高教学实践水平,实现预期教学目标。
一、民法教学中贯彻体系化思维的必要性
(一)民法概念的位阶性
民法的构成要素由概念、原则和规范构成,其中概念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概念在法典和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以至于形成了一个被后人称为概念法学的法学流派。当然,从法学方法论上而言,概念法学流派受到了诸多非议。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民法学是一整套位阶清晰、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现代法学中对概念法学的批评并不意味着民法概念在民法中已经失去了意义,相反其在民法教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尤其应该强化民法概念的教学。对于民法初学者而言,民法学的学习基础与重点实际上是由一系列民法概念作为构成要素的规范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民法的概念具有极强的位阶性,基本上呈现出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金字塔式的概念体系,这决定了民法教学中应该贯彻体系化思维方式,以帮助学生建构起一个层次清晰的民法概念体系。
(二)民法原则的体系性
民法原则属于民法构成要素中最为抽象的部分,集中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具有抽象性、指导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首先,民法原则的内部构成呈现出较强的体系性。例如,民法原则可以分为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非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原则、合同法的原则、亲属法的原则等。其次,民法原则的效力呈现出较强的体系性。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处于最高地位,其他的原则均应该服从基本原则的统帅,不能违反其精神,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再次,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也呈现出体系性、制约性的特点,例如平等原则属于民法的基础原则,它直接决定意思自治原则的真实性与否,而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私法自治的制约。基于民法原则的体系性特点,民法研习者欲真正理解诸原则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制约机制,就需要民法教师在教学中有意识地启迪体系化思维。
(三)民法规范的体系性
在制定有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民法规范是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体系性很大程度上源于民法典的体系性。近代国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分别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形式之美是为各国所认可的,其特点在于创设了一系列新的范畴,如民法总则的创设、民事行为、法人等概念的产生,使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化、逻辑性。民法典的体系化使民法规范成为一个极富有体系化的系统。例如,各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不管编制体例如何,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大多不可或缺,这就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稳定的民法规范体系。即便是没有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受到民法学理论体系以及有民法典国家的影响,其民法规范也呈现出了很强的体系性。我国就是典型的实例。因此,对于民法研习者而言,首先应该明晰民法规范的体系性,方可在把握民法规范的基本体系以及各部分规范体系特点的基础上展开更加细致的学习。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使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上升到了法律关系层次。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和民法理论体系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条主线展开的。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诸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内部均有一系列组成要素构成,这是从静态视角观察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其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助推器,它也是由一系列具体要素构成的,如民事法律行为、事件、状态等。不管静态还是动态观察,民事法律关系均是体系化的一个系统。在民法教学中应该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到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性,这样才能更加清晰地把控民法学的理论体系。
(五)民法思维能力培养的客观需要
民法教学过程不仅是民法知识的传授过程,对研习者进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更为重要。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需要注重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的训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其先后顺序,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2]在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民事案例时,要特别注意请求权的体系构成、类型,进而确定其具体锁定和选择。在以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为核心的民法思维能力训练过程中,民法研习者必须对请求权的体系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和掌握,才能为提高民法思维能力和正确解决民事案例奠定基础。
二、民法教学中运用体系化思维的具体方法
(一)掌握民法概念体系
民法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抽象性概括,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在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思维与推理的。可以说,法律概念是进行法律思维与法律推理的基本工具,同时也是传递法律语言的基础。[3]民法概念并不是一个个孤立、毫无联系的要素,而是一套呈现出位阶性的概念体系。法律概念的位阶性是将法律体系化的逻辑基础。法律概念通常被认为是组成法律规定或整套法律的基本单位。[4]既然民法概念具有位阶性特点,就应充分掌握各个层次的概念,做到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在具体教学过程中,为了帮助研习者掌握民法概念体系,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笔者在教学中最为常用的是示意图法,即通过一些简单的示意图把概念体系清晰地勾勒出来。由于现代民法体系中,绝大多数民法典中设置民法总则,其中很多概念都是分则中概念提取公因式的概括,因此,很多概念均可以通过示意图进行展示,其优点是层次清晰、逻辑严密,便于研习者形成概念体系,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二)架构民法规范体系
民法规范在民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法律规范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司法裁判的基础。[5]基于立法技术和立法资源简约等考虑,民法规范的设计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经过理性设计和建构的结果。苏永钦先生指出:“作为一种实用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体系化追求不可能只是基于一种单纯的美感,体系化最原始的功能还是在帮助找法,法律适用形成的解释学,又会不断强化体系。体系化的程度越高,对于立法和法律专业的教育,也能提供越大的便利。”[6]可见,民法规范的体系性既有其形式理性方面的价值,也有其实质理性方面的价值。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应该首先使学生认识到民法规范的形式体系性,最为重要的是把握其实质体系性,以便为灵活司法做好铺垫。《合同法》总则规范实际上是动态地反映了合同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整个过程。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各个部分是相对独立的,对于初学者来说很难准确地把握各个部分的关系,通过示意图展示民法规范体系,再加上微观知识层面的充实,不仅能够达到掌握民法基本知识的目的,还融入民法解释论的教学,达到学生从体系上解释民法的效果。
(三)领会民法原则体系
民法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7]一般认为,民法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非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非基本原则的抽象的概括,对具体分支,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具有指导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共同构成原则体系,它们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例如,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体现为物权主体享有权利的平等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在合同法中体现为缔约主体平等;在婚姻法中体现为婚姻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特别是作为体现民法最基本的精神实质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即便是强行性色彩较强的部分。如在物权法中体现为物权行使自由,合同法体现为契约自由,婚姻法中体现为婚姻自由,继承法体现为遗嘱自由。在民法教学中要帮助学生全面领会民法原则体系,要将其中所蕴含的基本理念与精神渗透到学生的灵魂中去,实现民法精神和民法制度的有机融合。
(四)把握民事法律关系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均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展开的,在民法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观察,可以从静态视角(主体、客体、内容)和动态视角(产生、变更、消灭)展开多维观察。对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观察同样可以从权利视角展开,任何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都可以从静态视角(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动态视角(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行使、实现、救济等)观察。有学者指出,以把私权一般理论所表征的民法体系化思维称为“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这种思维是权利导向的,民法学者普遍从权利的视角思考民法问题,观察民法现象,人与人之间的任何纠纷都必须用权利语言表述为权利关系,裁判的正当性就建立在这种权利关系的基础上。”[8]因此,在民法教学中,既可以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也可以以民事权利为主线展开对民法理论谱系的观察,而且二者都可以从静态和动态的双重视角展开分析。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这条主线,通过对构成要素层层分解可以形象清晰地展现整个民法体系,这对于提高民法教学效果将颇有益处。
(五)运用民法请求权体系
解决民法实际问题需要借助于科学的思维方法,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是提高民法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德国在民法教学中广泛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以经典的“三段论”逻辑结构为支撑,通过从“请求权基拙案件事实”到结论的推理方法,依托“假设—法律解释—推理—结论”的固定分析模式考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从而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9]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10]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已被我国大陆学者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民法教学中已经有不少教师注重适用该方法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民法请求权体系重要性,向学生展示其构成,为提高民法思维能力、灵活解决民事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三、民法教学中贯彻体系化思维的注意事项
(一)避免机械化思维
机械化思维是指在民法教学过程中仅仅注重程式化的概念、原则和规范的讲授,而无视体系化的概念与具体法律适用之间的对话。学习民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理解制度宗旨,将全部法律规范作体系的、原理的理解,并不是机械的工作,也不是对现状的追认。更深刻地理解民法的过程,是一个能够反映出个人个性的创造理解的过程。[11]因此,在民法教学中贯彻体系化思维,一方面要注意给学生展现法律概念、原则、规范之体系的宏观图景,另一方面应该为他们诠释法学理论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真正运用灵活性的体系化思维方式解决实践问题。
(二)避免空洞化思维
空洞化的思维是指在民法教学过程中仅仅引导学生关注民法的宏观体系构成,忽视了民法具体概念、原则和规范的学习。这就造成了民法研习者仅仅了解到大致理论架构,但是却缺乏具体构成要素的支撑。换言之,仅仅了解到民法的“骨骼”却无“血肉”的支撑。体系化不是一种空洞的思维方式,而是有其制度根基的,真正意义上的体系化思维需要建立在扎实的民法概念、原则和规范基础之上,不仅仅要强调宏观的体系框架而且更注重微观的体系要素,因此,在民法教学中切忌陷入空洞化思维的误区。
(三)避免片断化思维
片断化的思维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仅仅引导学生掌握体系中的片段,没有看到整个体系的联系性。这实际上是仅仅关注了民法概念的外在体系,即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将抽象一般概念建立起来的体系,没有注重其内在体系,即概念间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等。例如,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把握,虽然经过初步学习,多数学生已经对其概念、内涵、体系等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但是并没有理解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民法的基本原则之间同样是有体系性的。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它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12]如果不能深刻把握上述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关联,是无法进行顺畅化的逻辑思维推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因此,片断化的体系化思维仅有体系化思维之名,而无体系化思维之实,也应该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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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
A
1671-6531(2017)12-0061-04
*山东省2016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山东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供给侧改革研究”(SDYY16141)管洪彦/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山东济南250014);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北京100038)。
贺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