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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2017-03-30李红艳

经济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概念企业

李红艳

摘 要: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的政策内涵及涉税处理认识模糊,常常将它与免税收入混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两大部分。应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从事盈利性交易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依法纳税范畴;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依法纳税范畴,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从事的特定目的而取得的收入。文章阐述了不征税收入在税法中的概念,说明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财政性资金未必都属于不征税收入;特殊情况下把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有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 概念 财税处理 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32-02

不征税收入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概念,它与免税收入不同,纳税人对其政策内涵和涉税处理要有明确的认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就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不征税收入在税法中的概念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两大部分。应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从事盈利性交易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均属于依法纳税范畴;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依法纳税范畴,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從事的特定目的而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款项-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余额,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起不被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正因如此,许多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理解,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错误而被税务机关查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第一,居民企业依法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如红利、股息等);第二,非营利组织所获得的收入;第三,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如红利、股息等);第四,国债利息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列的免税收入范围并不是完全不变的,其往往处于动态调整的阶段,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以后很可能会恢复征税。

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不征税收入常被误解为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征税,但一定的条件下,国家规定可不征的纳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并不会将不征税收入罗列出来,但是却会将免税收入列示。与此同时,《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也不会将不征税收入罗列出来,只会将免税收入的填报信息列示在税收优惠项目中。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来看,不征税收入不可用于对摊销、折旧等费用予以计算或者扣除,只能用于开支相应的财产和费用。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所发布的第151号规定、在2009年所发布的第87号规定和在2011年所发布的第70号规定来看,“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免税收入是有所区别的,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所发布的第79号规定来看,企业所取得的免税收入可用于对摊销、折旧等费用予以计算或者扣除。

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不可用于对摊销、折旧等费用予以计算或者扣除,只能用于开支相应的财产和费用;企业所取得的免税收入可用于对摊销、折旧等费用予以计算或者扣除。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而不征税收入并不纳入税收优惠的范畴。

三、财政性资金未必都属于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的必备条件。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所发布的第70号规定来看,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所获得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三个要求,那么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之后再计算到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将其纳入不征税收入。这三个要求分别是:第一,企业能够单独会计核算该项财政性资金或者其资金支出;第二,企业可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出台的专项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第三,县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对于所拨付的专项财政性资金有着详细而全面的管理要求和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所发布的第70号规定中虽然将达到这三个要求的专项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到了不征税收入范畴之内,但是若在拨付之后5年内还没有未缴回财政部门或者还没有支出的资金,那么在5年之后还是要纳入到征税收入范畴之内。

2.企业有权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国财税[2011]70号中有上述授权性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据此,纳税人可以因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税务管理上要求较高,且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能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成本和涉税风险都比较高,而选择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因此,并非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属于不征税收入,只有将上述三个要求都同时达到,才可纳入到不征税收入范畴之内,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纳税人都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要求,但是也可在处理过程中将其视为当期应税收入。

四、特殊情况下把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有利

1.存在尚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号规定来看,企业纳税年度所出现的资金亏损,虽然能够结转到未来年度进行弥补,但是最长结转年限应该小于5年。

假设:某企业2015年获得了1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性资金,但是在2015年并没有将其支出,那么该企业在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而2010年,该企业曾出现过严重的亏损现象,那么截止2015年底尚有100万元未弥补。

如果该企业2015年的不征税收入将100万元的财政资金纳入其中,那么2015年是不需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2010年的亏损不得弥补,原因在于:已经超过了5年期限。

如果2015年企业将100万元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税收入,该企业不仅可以弥补2010年的亏损,补亏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0,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在以后年度支出形成的费用(包括折旧或摊销)也可以在税前列支。

2.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情况。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也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假设:某企业2015年获得了1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财政性补贴资金(用途:研发支出),但出现了200萬元人民币成本开支,其中80万元人民币属于研发支出费用,且应税收入达到了300万元人民币。

若不征税收入中包括了1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财政性补贴资金,那么2015年应纳税60万元所得额(300-200-80×50%)。如果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应税收入,则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300-200-80×50%+100-100-100×50%)。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后,2015年该企业将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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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金属材料研究所 内蒙古包头 014030)

(责编: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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