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所在地地方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7-03-30刘毅马宁馨
刘毅++马宁馨
摘 要:由于我国目前油气资源税费体系不健全、中央-地方税费分配制度不完善,在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油气资源所在地政府和人民无法从油气开发的高额收益中得到合理份额,反而要承担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资源所在地与中央政府和油气企业的矛盾。在分析现有税费分配制度的前提下,将利益主体确定为油气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建立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模型,通过纳什均衡求出最优解,并据此提出对于油气资源所在地地方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油气资源;地方利益保护;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038-02
油气资源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各个层面。油气资源所在地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优质能源,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丰富的油气资源不但没有转化为当地的经济财政优势和民众的普遍富裕,反而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诅咒”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现有的矿权和地权分离制度和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中央-地方分配制度缺陷,导致了油气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当地民众无法从油气资源开发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中得到合理的份额,却要承担油气资源开发所带来了耕地减少、生态破坏严重、产业结构单一、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油气企业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日益突出。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主要针对中央-地方利益冲突化解方面进行研究。Ikunga&Wilson(2013)研究指出,为提高地方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应分配给地方政府更多油气开采收益,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利[1];Adeleke(2011)研究指出,中央政府向地方分配税收的比例目前呈增加趋势[2]。国内学者主要从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陈怡男和李学林(2009)研究指出,油气开采利益分配中主要存在税收分配收益少、生态污染补偿缺失等问题,开采地政府及其居民利益有待保护[3];宋文飞等(2013)指出,中国油气开采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税收偏离现象造成了资源地的贫困[4];王育宝等(2014)通过对中央-地方-矿区居民的博弈分析指出,油气资源开采利益应更多地向地方和矿区居民倾斜[5]。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大多是从税收或地方利益保护单方面进行研究,而且研究方向多为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整体过程的分析,对于开发收益分配中相关主体的界定及相互关系的研究较少。这也为本文以博弈论视角,将油气企业税负、现行能源税费分配方式及地方利益保护机制三者结合起来研究提供了契机。
二、基于油气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模型构建
(一)利益相关主体界定
在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油气企业以及当地民众[6]。本文主要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在分析中利益相关者主要考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油气企业这三个利益主体,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先不做考虑。
(二)模型假设
对于油气企业-中央政府-地方企业的三方博弈,本文做如下假设。
假设油气企业的应纳税额为A,综合税率为X,若增收税费,增税税率为ΔX。中央-地方分配体系中,地方所占比例为Y,若提高分配比例,提高比例为ΔY;若地方对利益分配结果不满则会采取维权行动,维权成本为Z。其中,所有变量的值均大于零。
(三)博弈模型构建
1.博弈局中人。此博弈局中人为中央政府Ⅰ和地方政府Ⅱ。
2.博弈信息。因为油气企业应纳税额及综合税率、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是公开或可以通过计算得出,因此该博弈属于完全信息博弈。
3.博弈策略。在本次博弈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有四个策略。中央政府的策略集合是S1={S11,S12,S13,S14},地方政府的策略集合是S2={S21,S22,S23,S24}。
4.策略集合Sij(i=1,2;j=1,2,3,4)具体表示为:
S11:提高油气企业综合税率,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
S12:提高油气企业综合税率,不提高中央对地方比例;
S13:不提高油气企业综合税率,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
S14:不提高油气企业综合税率,不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
S21: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维权;
S22: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不维权;
S23:不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维权;
S24:不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不维权。
(四)完全信息博弈的纳什均衡检验
1.策略支付矩阵构建
为通过纳什均衡求解,可将博弈双方的策略构造为4×4策略矩阵,但对于本例中的策略集(S11,S23)、(S11,S24)、(S12,S21)、(S12,S22)、(S13,S23)、(S13,S24)、(S14,S21)、(S14,S22)中具有明显的矛盾。以(S11,S23)为例,该策略集表示(S11:提高油气企业综合税率,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S23:不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维权),其中在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问题上明显前后矛盾。此策略各策略集与上述其他7个策略集由于前后矛盾无法进行纳什均衡检验。
2.有效元素中相关数据计算及纳什均衡检验
根据上述分析,策略矩阵中有效策略集共有8个,结合模型中假设的参数,计算其相关数据并代入策略矩阵进行纳什均衡检驗,如表1所示(其中,上方数据表示中央政府收入,下方数据表示地方政府收入)。
根据划线法解得实现纳什均衡的策略集为(S11,S22)、(S12,S24),其含义为,提高油气企业税负,提高或不提高中央对地方分配比例,地方政府均不维权。该结果也与中央政府最新颁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对于能源税费的一系列改革大方向相一致。
三、建议
从之前计算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现行分配制度下,中央-地方在税收分配比例上大约保持在3:1的状态。中央-地方能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不合理,形成“了中央拿大头,地方留小头”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地区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资金压力巨大,一些以能源产业为主的资源型城市陷入了“资源诅咒”。因此,适当提高中央对地方的分配比例对于保护资源所在地的地方利益至关重要。建议将油气行业特殊税费如石油企业特别收益金、矿区使用费等以及新征收环境税的收入在分配时向地方政府倾斜,增值税、营业税等一般税种保持现有分配比例,这样,中央-地方在油气资源开发税收分配上可以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保证油气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Ikunga S A,Wilson G.The politics of revenue allocation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Emohua Local Government Area,
Rivers State,Nigeria[J].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cience,Technology&Education,2013,(3).
[2] Salami A.Taxation,revenue allocation and fiscal federalism in Nigeria:issu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J].Economic Annals,
2011,56(189):27-51.
[3] 陈怡男,李学林.资源所在地的利益补偿机制初探——以油气田资源开发为例[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3):
254-258.
[4] 宋文飞,李国平,韩先锋,等.“双重扭曲”下的税收偏离与矿产资源地贫困[J].经济评论,2013,(2):129-137.
[5] 王育宝,马金梅.油气资源开采收益分配中矿区居民利益诉求机制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序贯博弈视角[J].当代经济
科学,2014,(5):91-98.
[6] 仲偉周,郭大为,付争江,王新红.陕北能源资源开发中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分享机制研究[J].人文杂志,2011,(2):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