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框架效果理论分析我国大众传媒如何促进严明执法
2017-03-29邱经天
邱经天
运用框架效果理论分析我国大众传媒如何促进严明执法
邱经天
框架效果理论作为新闻传播学的重要理论,能够有效地将内容传播的整个流程形成总体分析。从多个维度展开分析,大众传媒引导事件的参与者、事件的执法者和事件的围观者各自从权利意识、履职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框架认知、反馈并产生效果,推动严明执法的实现。以良性机制不断方能长久地构筑法治进程之路。
框架效果;大众传媒;严明执法;法治社会
[作 者]邱经天,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一、绪论
(一)文献综述
1.新闻传播领域的框架效果理论阐释。框架效果理论主要探讨人们如何通过建立并使用一整套的符号系统,对于主观现实进行建构。贝特森首先提出了“框架”这一概念,而戈夫曼将其运用于文化社学会的领域中,并建立了一整套范式。他从互动层面展开建构,阐释了框架在人们认知世界的过程中,如何起到分类、组织和解释外界信息的作用。潘忠党指出框架效果的内涵在于对人们如何在社会现实中展开交往而进行的研究。从而“为研究我们如何展开公共生活,提供了一个动态的整体考察‘思’‘言’‘行’的思路。”[1]他提出新闻架构分析的三大范畴:话语(文本成为再现的体系)、话语的建构(框架之所以建构的行动及过程)和话语的接收(效果及其心理机制)。每个范畴相对独立,而三者互动共同构成了公共生活的动态整体。黄旦指出,架构分析选择把内容生产及其文本产品至于具体的语境中进行分析,这样,整体和具体的社会环境、传者、媒介所进行的文本生产都可以联系起来。总的来说,这是“对新闻再现结合话语实践的描述”。[2]此外,新闻真实性研究的意义也值得重视。如臧国仁所论证,不同作者所持不同消息源会“进攻、近用、控制、影响媒介的看法,隐含着从双方的权力关系和社会位置”[3]。故应重新思考不同框架连接而产生的新闻真实建构的效果。
2.大众传媒报道中的严明执法议题。在宏观的社会发展层面,可以考察大众传媒与严明执法的宏观联系。陈果发现媒介在不同的报道领域呈现出“不同的衍生功能组合”[4],媒体通过报道具体案件,使执法透明化,避免执法腐败。孙姝指出“大众传媒是重要的社会公器”[5]。它可以实现舆情的快速传递,能够协助执法部门更加快速有效地履职。
从功能定位的角度出发,可以分析大众传媒在严明执法领域内具体的功能和职责。李颖指出,法治传播所呈现出独特的核心社会功能“就是信息告知和舆论监督”[6]。而舆论监督则可以督促执法机关恪尽职守。刘洪岩和马宇歌则梳理了“艰难开拓民主道路的中国传媒实践”[7],指出大众传媒通过不断对执法实质性的质疑,促使严明执法的实现。
结合当代发生的具体事件可以进行更为实证的研究。梁平指出《焦点访谈》已成为民众心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庭”[8],此类节目形成压力的社会环境,倒逼执法者执法严明。
综合以上文献可以看出:框架效果理论在新闻传播学的理论建设和实践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对于多角度多层面的联动分析有优势。而大众传媒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尤其对于严明执法范畴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小视。两者的结合分析却并不充分,有待进一步展开分析。另外,对于大众传媒促进严明执法的分析,其角度多局限于监督和协助执法,对于权利意识等角度没有充分的探讨。所以,本文立足于运用框架效果对于大众传媒促进严明执法展开分析,并力求在多个维度进行考察。
(二)研究意义
我国的法治进程一直在曲折中前进,新中国成立初期迅速建立起一套较为有效的法律体系,却在“十年浩劫”中遭到了较大破坏。20世纪80年代,法学界重新通过调查、讨论和研究,制定了新的法律体系,使得法治建设重新进入正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上升到方略高度。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进一步巩固了法治地位。
跨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法治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改革任务;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这是一部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这一进程中,媒介持续而且必要地扮演着报道者、监督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对于法治进程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内容分析入手,结合案例分析,并辅以统计数据。对于相关的内容进行整理,从案例和统计数据两方面提供论据,而对于内容层面进行多角度的考察。
二、各方框架形态及效果实现路径
(一)权利意识——事件参与者维度分析
1.“权利意识”话语。改革开放三十年,大众传媒逐渐延伸到各领域。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经济生活极大丰富。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产生诸如劳务、人口流动、拆迁、资产买卖等各种问题。在一系列变革中人民逐步走向现代化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伴随着逐步觉醒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国人开始形成自身的权利意识。
在这一过程中,大众传媒为公民“权利意识”提供了丰富的话语文本。从获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到劳务权、最低工资保障、五险一金等劳务范畴权利,从个人的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出版业务范畴,到商品买卖领域的各项消费者权利,甚至包括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通过传媒获知各种信息,是人按其本质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9],本身就构成了大众传媒传播信息以及公民接收信息的基本逻辑支撑。
当然,权利相伴而来的就是义务。公民在获得劳务权的同时也有按照劳务合同完成劳务的义务。不仅有农民工讨薪的报道,也有工厂员工工期不满而悄悄溜走的案件。
2.“权利意识”话语建构。公民在大众传媒构筑的环境中,通过不断接触信息,构筑起自身的认知框架,认识到解决冲突应以维权为原则,以明确落实权利与义务为基础。权利意识就成为框架,从而完成了话语建构。
公民可以意识到,所谓权利的本质是对于人的社会行为的界定,而权利体系就是对于公共生活中的各项行为的规范体系。正如于建嵘所阐释的,公民权利的意义“是寻求一种有效的制度框架来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以规避权力的专横与强制”[10]。法律规范中出现的权利,只有被人们以一定形式实际地享有和行使,才能兑现成权利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权利意识”话语接收。当社会冲突发生,公民成为具体的事件参与者,“权利意识”的框架指导其诉诸法律而不是忍受或是诉诸私刑。而当维护法律的公权力——也就是参与执法的国家机关介入后,公民框架指导其按照法律考量各方行为,在事件解决过程中,遇到不当执法时主动采取呼告、起诉、抗辩等对策,实现话语接收。从而倒逼贪赃枉法或是玩忽职守的执法者重新回到严明执法的轨道上来。
(二)履职意识——事件执法者维度分析
1.“履职意识”话语。对于执法者而言,一方面应考量其基于反面文本所形成的框架。也就是关于执法不公、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和渎职等案件的查处和舆论的批判。另一方面,客观中立的建设性报道从宏观角度形成了更多维度的报道文本。
2.“履职意识”话语建构。在文本阅读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在认知上了解到执法不当的后果,从而在反面形成警示作用。或是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冷静地权衡这一事件的进程,形成理性的态度。或是从积极的角度考量如何进行建设,实现执法的良性效果,形成严明执法的框架。
3.“履职意识”话语接收。新闻媒体需要做出正确的舆论导向。执法者在事件解决过程中,依靠法律原则及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执法保障执法严肃性,就是认知框架所产生的效果。试想,如果新闻媒体不断渲染矛盾,则会让执法者陷入“冲突式”的框架之中;如果对贪赃枉法类案件的批判不充分,则会使得执法者陷入“侥幸式”的框架之中。只有在正确的框架下,所产生的效果才是正面的。
(三)监督意识——事件围观者维度分析
1.“监督意识”话语。传统对于大众传媒监督作用的研究,通常的指向只是新闻媒体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如著名的《南方周末》“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介,肩负着传播法律精神的责任,是社会公共话语的集中发出者”[11]。但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日渐成为热议的话题。所以,公民群体和大众传媒同样作为“围观者”行使监督权力。不仅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公民记者的曝光,乃至民众的对手拍随手上传,都提供了大量关于监督事件的文本。
2.“监督意识”话语建构。在话语模式长期培养下,公民对于执法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产生批判心理形成监督,最终监督成为社会性的框架。公民群体意识到自身,可以对于公权力的执法乱象进行曝光和揭批。而当这些曝光和揭批形成舆论氛围时,就更加强化了公民对于自身属性的认知。
3.“监督意识”话语接收。框架形成之后,其意义就在于指导行为。公民通过持续关注、转发、评论、呼吁等形成舆论监督氛围督促严明执法实现。“网络舆情现象体现出社会公众对于自由、平等、公正的深切渴望,凸显了社会对法治的深度诉求,为网络舆情与公正执法之间互动的必要性提供了现实依据。”[12]这就是公民监督意识框架效果的体现。
三、结论与讨论
大众传媒的内容在宏观社会面营造权利意识、履行职责,以及监督的观念,倡导法治精神。而在具体层面,对于将法律落地的执法层面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法治进程更好地得到推动,有利于指导新闻媒体的发展以及公民的具体行为,以期敦风化俗,构建新世纪全民的法治社会。
值得指出的是,大众传媒中也不乏偏激之言和不居之心,网络的开放也使得此类言语甚嚣尘上。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以法治精神为纲。民众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理性认知,形成正确的框架。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形成整体的社会认知框架,促进执法严明的落地生根、枝繁叶茂。最终,让中国社会在法治精神的绿荫下得一片安宁。
[1]潘忠党.架构分析:一个亟需理论澄清的领域[J].传播与社会学刊,2006(1):17-46.
[2]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33.
[3]臧国仁.新闻媒体与消息来源——媒介框架与真实建构之论述[M].台湾:三民书局,1999.
[4]程果.改革开放以来媒介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功能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2):20-25.
[5]孙姝.论大众传媒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D].广州:暨南大学,2006.
[6]李颖.大众传媒法治传播的社会功能考察[J].法制与经济,2013(3):135-138.
[7]刘洪岩,马宇歌.民主法治中的传媒角色[J].清华法律论衡,2009(1):122-136.
[8]梁平.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基于当代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研究[J].河北法学,2012(3):45-51.
[9]木雨.让受众走向权利主体——谈谈传媒消费领域中的公民权利[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3):21-27.
[10]于建嵘.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的困境与破解路径——以2012年重大群体性事件为例[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1-8.
[11]鲁毅刚.“论法的精神”请从媒介舆论始——以《南方周末》法治报道为例[J].青年记者,2010(1):32-33.
[12]程湘.网络舆情与公众执法之良性互动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