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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庭审口供认证制度比较研究

2017-03-29刘深深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供述庭审被告人

刘深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中外庭审口供认证制度比较研究

刘深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改变口供内容的各类情形,法官对庭审口供的认证将影响刑事诉讼效率、诉讼权利保障以及诉讼正义的实现。中外庭审口供认证制度差距较大,对比研究中外庭审口供认证模式和认证方式,有助于我国庭审口供认证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庭审;口供;法定认证;自由裁量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口供认证制度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前,庭审口供认证的相关规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活动的效率、程序正义与否、人权是否得到保障。中外在庭审口供认证方面有诸多不同,在相互对比之中,可以发现不足,为我国庭审认证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

一、庭审口供认证的价值透视

(一)实现诉讼正义

如何处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口供变化,关乎刑事诉讼活动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诉讼正义。以下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具体展开。

1.实体正义

“实体公正是指人们在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1]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口供内容变化,将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变化的庭审口供如何认定,将极大可能改变原有口供下所产生的判决结果。因此,庭审中口供的认证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实体正义的结果。

2.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性的价值标准。”[1]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最终由法官对证据进行认证。如此程序追求的不仅是事实真相,更多的是诉讼过程中程序是否被严格遵守。在庭审过程中对口供的认证程序,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庭审口供的认证将决定案件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

(二)保证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2]司法实践中,庭审中出现口供变化导致诉讼拖延的现象不胜枚举。庭审口供的变化导致新的争议出现,其直接后果是增加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上,我国庭审口供认证规则内容较少,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经验、良知进行认证,而实际上认证结果体现在判决书中,这便导致了当事人对法院认证结果的异议权行使滞后,异议权行使滞后又引发后续性争议处理的往复循环。由此可知,妥善解决庭审过程中的口供内容变化,对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三)保障基本人权

庭审口供认证方面的人权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庭审出现的口供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追诉到庭前的证据合法性调查,调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产生的口供是否出于意志上的非自愿。倘若出现非自愿口供的情形,便可以要求公诉机关自证取证合法性,以此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庭审口供出现变化并非必然为被告人存在非自愿口供,实践中也会出现被告人经历漫长诉讼活动后记忆力减退、心态变化、法律知识水平变化等情形。这些变化所引发的庭审口供内容的变化会更加偏离事实真相,庭审口供的正确认证会拉近法律真相与事实真相的距离,迅速有效地认证庭审口供的法律效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讼累,更快地实现被害人的权利恢复以及相应的赔偿救济。

二、中外庭审口供的认证模式介析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3]在实践中,根据庭审口供的认证时间顺序,可以将认证模式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两种模式。认证模式在理论上则可分为两种倾向——“法定认证”和“自由认证”。

(一)域外认证模式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不存在纯粹的“自由认证”或者“法定认证”,更多的是两者的融合;区别则主要体现在对二者的倾向性有所不同。

1.倾向于“法定认证”的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当事人提供了充足的对抗机会,在法定的证据规则下所认证的证据能够让控辩双方内心更加认可裁判的结果。在美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不仅有关于证据规则适用的具体范围,也包括《证据规则》第103条中对证据的具体裁定情形①。在英国,证据裁判以实现公正为目标,通过设立法定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实现对证据的相关性、可采性的判断,法官进而能够公正地对证据进行裁判。但是关于证据的认证方面,无论是有陪审团的裁判程序还是无陪审团的审判程序,法官或者陪审团仍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倾向于“自由认证”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最为典型。其中,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8条明确体现了法国在口供方面的“自由认证”。尽管德国一直保持着“自由心证”的传统,但是德国法中的证据规则也吸收了“法定认证”模式的内容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明确将“自由心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③。为了使“自由心证”的模式运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又将证据作“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分,如此一来便可对法官的自由认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针对被告人口供的相关认证,“对被告是否曾被施以法律禁止之讯问方法被讯问时,亦可以自由证明之方式认定之,因为此时关系到对诉讼程序错误之认定问题”[4]。由此可见,德国在对口供出现异议的情形下认证模式为“自由心证”。

(二)我国的认证模式

对我国的认证模式可从三个层面加以解读:第一,确立了庭审口供的审查原则。庭审口供的审查坚持综合全面审查原则,不仅要审查庭审前后的口供内容变化,也要结合涉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审查。第二,庭前的口供内容一直是稳定的有罪供述,庭审过程中出现翻供的,采信庭前口供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翻供事由的不合理或者翻供的内容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矛盾;庭前认罪的口供能够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第三,庭前口供内容出现反复的情形,针对被告人在庭审中口供内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认罪,庭审中口供内容与案件中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此时采信庭审中的口供内容;如果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不认罪,庭前的供述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此时对庭前的口供内容不予采信。

可见,当前的认证规则并没有全部体现庭审口供效力优先,司法实践中诸多情形并没有处理依据。因此,从整体上分析我国的证据制度,其证据认证模式倾向于“自由认证”。

三、中外庭审口供的认证方式介析

(一)域外的认证方式

1.英美法系的当庭认证

“正确的当庭认证充分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5]。在认证模式上属于“法定认证”的英美法系,庭审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对抗性。在严密的证据规则下,法官对庭审中控辩双方所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于庭审过程中直接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判断。庭审中法官对证据认为不可采的,当庭可以予以排除。对于经过当庭认证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当庭行使异议权,表达对法官认证行为的观点。当事人对当庭认证的证据所认证的案件也能更容易接受。

2.大陆法系的庭后认证

庭后认证又称裁判认证,其与当庭认证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庭后认证过程的半公开化。实行职权主义的法系国家,庭审过程中对口供采取审问方式。法官在庭审之前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对案情不仅有了初步了解,对控辩双方的证据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知悉。法官通过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对证据进行调查。尽管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活动,但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工作并不在法庭上进行,而是在庭审后的评议环节完成,且该环节并不对外公开。

(二)我国的认证方式

我国的认证方式整体上可以称为混合式,不拘泥于具体的固定形式,不局限于当庭认证或者庭后认证,而是针对不同的诉讼程序或者案情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这与我国的诉讼结构有关。我国偏向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仅客观公正地处理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会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调查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以便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因此,我国法官在证据认证方面发挥自主裁量权的同时,往往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当庭对证据予以认证。

四、中外庭审口供认证内容介析

关于认证的内容,学界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常怡认为认证内容应当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认定[6],陈孝安提出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证[7],何家弘将认证内容分为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证据的采纳与采信两种[3],而张少林认为认证的内容为证据能力、真实性和一定的证据价值[8]。不过,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证据的具体认证内容都可以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证明能力

证明能力是证据进入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资格,又称证据资格。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口供认证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庭审中口供合法性主要审查的应当是被告人作出口供内容时的意志是否自由,被告人在庭前是否有引诱、威胁、压迫等情况,庭审的口供是否为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自愿作出的口供就是合法的,否则即属非法④。庭审中口供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被告人于庭审中所谈及的口供内容是否客观存在,审查被告人庭审中的口供内容是否出现感受错误或记忆变化等情形导致的客观性失衡。而庭审的口供的关联性是对口供内容与案件相关性进行考察的重要方面,庭审中所变更的口供内容是否对证明案件案情有意义。

(二)证明力

证明力是证据相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何种程度的价值。证明力的判断在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有着不同的判断方式。在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明力判断,是法官在严密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进行的判断认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证明力判断则远没有法定证据制度要求的那么严格,其乃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和刑诉解释第81、82条均体现了对证据的证据能力的限制,关于口供的证明力判断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53条,原则性为法官对口供的证明力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对于庭审中出现口供内容变化的判断,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⑤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解释并没有详尽的规定。法官在实践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等作出的自由裁量的结果。

五、结语

从庭审口供的认证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更多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以上述认证模式为例,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也渐渐融合了英美法系的“法定主义”,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一定的约束,“自由心证”本身也变得不那么“自由”。自由心证的范围不仅在缩小,对自由认证结果的监督也在间接扩大。而从英美法系的认证制度来看,英美法系的庭审口供认证并非绝对的“法定主义”,尽管在证明能力上予以缜密的规定,但在证明力上仍然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当前各法系相互吸收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证据制度改革也要与时俱进,同我国的司法环境相结合,设计符合中国实际的证据制度。我国的庭审口供的认证应当朝着“法定认证”为主、“自由认证”为辅的模式进行改良,结合我国当前的认证规则状况,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对各类情形的口供的证明能力进行规范化规定的同时,要保留法官对口供证明力认证的自由裁量权,对庭审口供的认证制度设计整体的适用原则。只有完善庭审口供的认证规则和指导原则,才能够为法官的当庭认证提供可能,提高庭审的效率,切实发挥庭审“定纷止争”的作用。

[注 释]

①《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3条对证据的裁定:

(a)对错误裁定的后果。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具有下列条件;否则,一份采纳证据或者拒绝证据的裁定不可断言有误。

(1)异议。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曾经在庭审记录上记录及时提出的异议或撤销的申请,用以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其条件是从背景情况看具体理由不明确的;或者

(2)提出证据的建议。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曾经通过提出证据的建议使法庭了解主要的证据,或者主要的证据在提问过程中已经显露。

(b)关于提出证据建议和证据裁定的法庭记录。法庭在法庭记录上可以增加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陈述,用以表明证据的性质、提出证据的建议方式、提出的异议以及相关裁定。法庭可以指示提出证据的建议与答辩的方式。

(c)陪审团的听证。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尽可能地防止不可采纳的证据通过任何方式暗示陪审团,例如在陪审团听证时作出陈述、提出证明或予以提问。

(d)显见错误。此项规则并不妨碍对影响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即便这些显见错误未曾引起法庭注意。

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8条:“供词与任何证据一样,只供法官自由判断。”

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

④有关口供合法性判断与“自愿性”之间的关系可参考李玉华、刘文峰、田力男《非自愿口供替代系统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7.

[2]刘万奇.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

[3]何家弘.刑事审判认证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4]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6.

[5]胡锡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0.

[6]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6.

[7]陈孝安.刑事诉讼当庭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民司法,1997(9).

[8]张少林.刑事证据的运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324.

A Comparative Study on Chinese and Foreign Court Confessions Verification System

LIU Shen-she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aced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in which the defendants change their confessions in the trial, the judge’s verification of the court confession will affect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protection of litigation right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stice of litigation. There is a great difference of the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oral confession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oral examination mode and the authentication mode is helpful to the perfection of the oral authentication system.

criminal proceedings; trial; confessions; statutory verification; discretion

2016-08-14

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教学基地调研项目“公安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研究”(2016JKF01603)。

刘深深(1992- ),男,硕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DF713

A

2095-7602(2017)01-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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