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性分析
——基于山西壶关县龙泉镇的调查
2017-03-29常艺波张伟兵
常艺波,张伟兵
(1.太原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2.长治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
自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这是农户意识到联合的重要性的结果,也是外在力量推动的结果。潘劲从政策角度,认为对政府补助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性收益的追求是合作社成立的重要推动力量。[1]张伟兵等从成长环境、驱动力量着手,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长是国家,城乡资本以及“新乡建派”三重力量大力推动的结果。[2]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非常可观,但其发展质量却饱受诟病,出现了合作社异化的情况。孙亚范等的研究发现,现实中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股权集中,民主管理机制薄弱,盈余返还制度不健全的问题。[3]熊万圣的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偏离了文本制度设定的范畴,合作组织在演变中出现了制度异化与合作制度“名实分离”的现象。[4]赵晓峰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之间的背离现象愈加普遍,由合作制向会员制蜕变。[5]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可以解决个体农户缺乏资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等缺点。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了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经济地位,可以向利润更高的食品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延伸,从而大幅度的增加农民的收入。合作社遵循自愿和门户开放,民主管理,利益返还,非盈利等基本原则。[6]另外,合作社的成立初衷和宗旨是益贫的,实践中坚持益贫为导向,制度安排也有利于维护弱者和社员的利益,所以合作社“天然地”具有益贫性功能。[7]合作社的益贫性是合作社能够给予贫困社员的利益以及实现这些利益联结方式。[8]本文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具体表现为:一、经济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原子化”农户的力量形成合力发展生产,改变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制度设定将其收益以合理、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社员,避免了收益集中到某个成员的手中,带动社员的整体收入的增加。二、权利扶贫。农户通过联合以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改变单个农户的弱势地位,这是法律赋予农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同时合作社赋权于贫困人口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机会,有助于激发贫困人口的权利意识、主人翁意识,发挥他们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为合作社发展出谋划策。三、教育扶贫。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提供者,同普通农户有频繁的接触,了解农户的技术和信息需求,可以针对性为农户提供更多技术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有助于农民专业技术以及综合能力提高。本文从龙泉镇十二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其益贫性的发挥和益贫性受到削弱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精准扶贫背景,就如何强化其益贫性进行了思考。
一、益贫性现状分析
龙泉镇位于山西省南部,所在壶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截止2016年底,龙泉镇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合作社已达到160家,涉及种植、畜牧、服务、林业等行业。笔者对龙泉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15个村,访问了12家合作社的负责人。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2个,种植专业合作社1个,种养专业合作社5个,农机专业合作社2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2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山西省2016年提出的,以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在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依然令人担忧,需要引起重视,具体表现在:处于瘫痪状态的合作社数量较大、合作社均存在“名不副实”的情况、多数合作社处于维持性经营状态、合作社利益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而这些情况势必会影响到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
(一)经济扶贫
农户作为合作社的一员,经济收入来自同合作社的交易,盈余返还以及劳动收入等等。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所有合作社均没有建立成员账户,这就使得按交易额返还的制度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无异,其主要受益也落入合作社主要成员手里。实际上,普通农户现在能拿到的收入只有两部分:一是地租收入。一亩地的年租金大概是600-7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选择流转土地时,多选择平坦连片、交通方便的土地。所以只有好的土地才有可能出租出去,农民在土地的流转中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工资性收入。就带动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小表现出不同带动作用。其中以农业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规模大,带动更多人就业,工作相对稳定,带动效果更为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100多个工人岗位,工人多以妇女为主,从事简单的修剪,分拣工作,月工资1500元。其次是三家以蔬菜种植为主的合作社,这三家合作社的种植规模不同,需要的劳动力也不同。以一个五十亩的旱地西红柿来说,大概需要三十个劳动力,工资论天计算,每天50元。年收入受到蔬菜种植周期影响,工作时长在100天左右,每人每年收入约5000元。合作社发展受市场影响,多处于维持性经营状态,在生产中尽可能的节省开支,比如,缩减劳动力。一个负责人跟我说:“忙的时候,自己累点,多干几天。”
(二)权利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农户自由参与市场竞争,这是制度层面赋予农户的权利。权利扶贫的关键在于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行使权力,同时学习管理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但在实践中,普通农户却没有充分享受到这种权利。调查中发现,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完全由合作社的骨干说了算。合作社的骨干想方设法尽量避免普通社员行使权力,将合作社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对普通社员来说,囿于自身的素质,不认为自己有参与管理的必要,也没有参与合作社管理的动力。还有些社员虽说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并没有跟合作社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社员,对他们来说更不会有参与的意愿。
(三)教育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进行培训,既提高了社员的农业技术水平,也是为合作社提供高质量的农产品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保证自己产品的市场竞争性,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这只是理想的状态,从笔者实际调查来看,普通社员同产业工人无异,从事的是极为简单的工作,技术含量不高,所以合作社没有对社员进行培训的必要,或者进行简单的指导即可。一位合作社的负责人对我说:“工作没什么难度,很简单,大家自己都会,没有进行过培训。”壶关县曾多次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参加培训的是多是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至于普通社员,很少有机会参与培训。因此可以说,目前的合作社已经放弃了教育扶贫的功能。
总之,农民仅能以雇工的角色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生产活动,同其他产业工人无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受到削弱,特别是在权利扶贫和教育扶贫方面,完全放弃了这两方面的功能。至于经济扶贫,虽然社员无法分享合作社发展带来的红利,却可以从中领取工资性收入和地租收入。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处于维持性经营状态,这种功能被进一步削弱,经济益贫性功能受到抑制。
二、益贫性受到削弱的原因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同制度规定的益贫性功能还是有很大的差别,可以说是受到了严重的削弱。那么是什么原因影响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呢?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
(一)合作社异化
合作社的异化表现为实际运行偏离了制度规定,保障合作社作为弱势者联合,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结果使农民同合作社之间缺乏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无法分享合作社发展带来的红利,益贫性受到削弱。在实际经营中,合作社已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无异。合作社异化的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内部逐渐分层,具有的资源禀赋差异较大。这样的结果是少数入股较多的社员成为合作社的骨干,他们能力强,社会资本雄厚,对合作社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而普通社员能力较弱,社会资本欠缺,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最终,合作社成为了少数人的合作社,他们维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并且拿走合作社的大部分利益。
(二)经济效益较差
在走访的十二家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处于维持性经营状态,经济效益较差,对农户的吸引力较弱。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多是留守老人和妇女。其参与合作社的初衷也只是挣些钱贴补家用,没有指望合作社能带动大家共同富裕。一位负责人跟我说,“年轻劳动力才不来干这,出去干活哪个月不挣三四千。”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差,使得合作社各项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影响到其益贫性的发挥。如何才能改善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提高效益?有的合作社看到一条路:发展特色种养,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但是要做到这点也有许多困难,特色在哪些方面?如何让市场认可这种特色?都是要解决的问题。况且,目前的合作社成员结构也会影响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合作社的发展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三)监督者缺位
合作社的成立程序极为简便,只需拿上五个农村户口本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简便的手续极大方便了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合作社瘫痪的较多,发展质量较差,其他市场主体钻制度空子等等。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状态、成员账户的建立、盈余返还等环节,监督则处于缺位状态,这也导致合作社走样、变相,影响到其益贫性。相关部门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也是心知肚明,但是考虑到地方和部门利益,表现出置若罔闻的态度。甚至在申请支农项目和政策补贴时,同合作社合谋,帮助合作社完善手续,逃过上级审查。需要指明一点,相关政策收益往往落入少数骨干成员手里。所以,监督者没有发挥其监督责任是合作社益贫性受到削弱的重要原因。
总之,合作社益贫性功能削弱是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追逐利益的资本、自身能力较弱的农户、监督缺位的政府等等。逐利的资本进入了农业领域,而农民没有能力同资本博弈,加上政府管理、监督不到位,必然会影响到合作社的发展,其益贫性功能受到削弱。
三、益贫性的强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本意是为了实现弱者的联合,通过制度规定赋予其天然的益贫性,带动贫困农户共同富裕。而实践结果不尽如人意,合作社异化,合作社经济效益不好等,影响了其益贫性功能。新阶段,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维护合作社的益贫性功能,必须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结合现在的精准扶贫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强化其益贫性特质,可以从组织结构、资金、产业三个方面入手。
(一)引入第三方力量,打破合作社发展困境
现阶段,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说进入某种困境,在既定的条件下,无法依靠内在力量进行改革,达到维护合作社益贫性功能的目的。所以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来打破这种僵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将有经验,有专业技能的社会公益组织引入农村,帮助农村成立自己的合作社,发展产业,带动农村脱贫。第一、宣传合作社知识,社员权利和义务,鼓励农户加入合作社。考虑到农村空心化,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及合作社发展初期不能快速创造收益的情况,应该注意发挥留守妇女的作用,将妇女作为合作社骨干来培养。第二、负担合作社成立初期的运作成本,同时要应对社员的“搭便车”行为,提供“选择性激励”,即对社员区别对待,对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给予额外的奖励,对违背合作社制度的进行惩罚,避免陷入集体行动困境。[9]第三、协助合作社建立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成员账户以及盈余分配方案等,用制度来保障合作社的规范运转,避免异化。
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每个村都有自己的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也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力量,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但要知道农民才是主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渐走上正轨的时候,要有策略地退出,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
(二)多途径筹集资金,保证合作社发展资金需求
资金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筹集发展资金的时候,既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又要避免某一方入股太多而控制合作社的情况。普通农户无股权是农民合作社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的根本原因。[10]所以在筹集发展资金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入社最高资金。资金的来源,一是农户的自筹资金。吸收农户的自有资金,贫困农户可以以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贫困户也可以利用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优惠政策,申请贴息贷款,解决自身经济条件差的问题。二是政府的支农,扶贫资金要精准发放,通过精准识别,将资金注入“真”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贫困农户的入社股金,农户可以分红,但是不可以提取股金。也可借鉴仪陇“给贫困户赠股、为一般户配股、由富裕户购股”的方式充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维护贫困户的利益。[11]
(三)经过严格的论证和调研,选择合适的发展产业
选择合适的产业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好的产业才能带动社员脱贫致富,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如何找到合适的产业?这也需要发挥社会组织,扶贫工作队的作用。首先,他们比普通农户有便捷的渠道了解到市场需求信息,利用他们自身的社会的资源去相关部门调研,了解养殖、种植等信息,以此为依据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其次,利用他们的社会资本链接资源,以最经济的方式邀请农技专家来村里做调查,做讲座,根据他们的意见发展产业。最后,在产品的销售推广方面,也要发挥重要作用,能够积极担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言人,帮助推销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只有生产出高品质、绿色安全的农产品才能占领市场,这就要求合作社上下都要摒弃侥幸心理,全心全意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
四、结语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严重偏离了制度规定,益贫性受到严重削弱,因此受到各方指责,但是也不能全盘否定其对农村发展的作用。应该看到合作社在利用农村“闲置劳动力”、丰富农民家庭收入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从上面分析来看,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的效果越好。这可能也是政府“扶大扶强”的施政策略之一。鉴于合作社普遍异化的现状,这样的施政策略从长远来看,对农民增收无益,反而可能加剧贫富分化程度。对于这些合作社不可能全部取缔,可以维持现状,但要减少扶持资源、资金的投入,避免浪费有限的支农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益贫性特质,在精准扶贫中可大有作为。同时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复兴乡村文化方面也有用武之地。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竭力避免异化的情况,从股权、农户、产业等关键处着手,借助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不可操之过急,要尊重发展规律,给予引导和支持,使之在农村复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1]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J].中国农村观察,2011(6):2-11.
[2]张伟兵,范会芳.三重驱动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重发展导向[J].社会科学论,2016(8):165-184.
[3]孙亚范,于海鹏.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和运用机制分析——基于江苏省的调研数据[J].农业经济问题,2012(2):89-96.
[4]熊万圣.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结果[J].社会学研究,2009(5):83-109.
[5]赵晓琳,邢成举.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农业经济问题,2016(4):23-29.
[6]吴定玉.农业合作社:新世纪反贫困的组织支持[J].农业经济,2010(8):21-22.
[7]徐旭初,吴彬.减贫视域中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益贫价值[J].农村经济与管理,2012(5):18-24.
[8]吴彬,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及其机制[J].农村经济,2009(3):115-117.
[9]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10]赵晓琳,邢成举.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农业经济问题,2016(4):23-29.
[11]林万龙,钟玲,卢汉文.合作型反贫困理论与仪陇的实践[J].农业经济问题,2008(11):5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