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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与财政经济

2017-03-29王明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决议案皖江根据地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皖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与财政经济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皖江抗日根据地是新四军第七军的作战区域,皖江区党组织在经济工作中注重通过减租运动推进社会经济变革,并促进经济工作的全面深入。在农业和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皖江区党组织立足于通过贸易手段对日伪展开货币斗争,并致力于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建设。

皖江抗日根据地(皖江区);减租减息;财政经济

作为华中抗日根据地八个战略区之一的皖江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皖江区),地处安徽省长江两岸,全盛时期包括巢无、和含、皖南、沿江四个行政区,是新四军第七军的作战区域,直接威胁着日伪的统治中心南京以及芜湖、安庆、合肥等战略据点。皖江区党组织在经济工作中注重通过减租运动推进社会经济变革,并促进经济工作的全面深入。在农业和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皖江区党组织立足于通过贸易手段对日伪展开货币斗争,并致力于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建设。

一、皖江区的减租减息斗争

减租减息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推进社会变革和组织经济工作的中心工作环节。皖江区和第七师党组织高度重视减租工作。

1942年5月,皖鄂赣边区党委制定办法全面推进减租工作。减租工作的前提是勘租田地。其具体办法是“由各保评租委员会,先行评定年成,依照契约上规定租额,实行二五减,地主得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佃农得千分之六百二十五”。评租委员会,每保组织一个,成员包括地主代表3人、佃农代表4人、保农抗理事长1人、保长1人。其它租佃形式:干租,即以粮支付地租的田地,按月利分半给息;银租,即以钱支付地租的田地,仍照原额缴纳田租,一切赋税改由佃农负担;定额租,依照勘租田地办法实行二五减租。可见,皖江区试图通过勘租地的示范作用带动减租工作的全面深入。在减租过程中,不仅要求废除各种额外剥削,而且明确规定田地正产物外的副产物一律归佃农支配。减租工作明确保护佃权,要求减租与保障佃权相结合,“除佃方自愿退佃、佃方无故欠租,或地主有必要收回而家内有人力自耕外,一律不准撤佃。有永佃权者,除无故欠租二年以上者外不能撤佃”。此办法后经修正,首先,强调评租委员会需在业佃双方自行先行评租后,才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介入调解和仲裁。其次,分租田地根据有无退押情况,“无押板的按收货量二五减,有押板的地主得百分之三十五,佃农得百分之六十五”。

该办法要求减息与减租并举,规定:“自民国三十年六月一日起,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每洋每月分半付息;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前之债务,名为老债,一律停止付息,分期还本;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七日以后,法令施行日以前之债务,其约定利率超过月利分半者应自法令施行日起,减低至月利分半;借麦还麦,借稻还稻,月利为分半为原则。”可见,减息政策有利于贫苦农民改善其经济利益。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高利贷剥削。为此政府专门拨款10万元充作农业贷款基金,举办月利分半的农工贷款以配合减息。办法同时对田地典当回赎问题做出规定:“典当田地契约上规定不拘年限准许回赎者,依习惯准许出典人备价回赎。契约规定回赎年限者,准出典人于期满日起,六十年内可备价回赎。其赎价因货币跌价关系,政府得斟酌示范情形处理之。”后又针对“债务人按月利分半无法借到款子,反使借贷停滞,不利贫农”的新问题,修正如下:“老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分期还本;老债付息超过原本二倍者,本息停付;今后债务息款法令不予规定,听任民间自行处理。”[1]

1943年7月26日,皖鄂赣边区党委指示各级党组织要在秋收工作中推进减租。指示特别要求根据区域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在根据地内,“假使有不执行二五减组法令的地主,要采取合法的评理的争论,达到减租的目的”。对于最顽固地主则要坚决组织群众开展斗争。而在边区和游击区,则要“按当地环境、党的基础和群众情绪,可提出要求地主让租的口号,达到减租的目的。其减租标准数量可少于根据地,或减一成、二成”。另外,“对于占土地少而无劳动力小地主的利益需加照顾”,并特别强调“应切实取消帽子租、升斛面、地脚租等额外租额”。指示特别根据巢无地区的特殊社会情况,规定:“巢无地区的东佃关系,历来习惯,佃农不愿照收货量看租,而每年惯例要求地主让租。如果照收货量认真看割,反使佃农吃亏,因此评租委员会仍不能取消,以便解决东佃争论。”这仍然是有利于贫苦农民改善其经济利益的善举。指示还要求更深入地做好争取地主阶级的工作,“要向地主及各阶层进行解释,利用开明的进步士绅,召集座谈会,指出减租是发挥群众抗日积极性,照顾了抗日各阶层的利益,同时注意消除去年存在的成见”。[2]

1944年,皖江区党和政府决定在中心区取消评租委员会,改由农民抗敌协会联合会领导各保成立租事检查小组,由政府领导各乡租事仲裁委员会领导减租工作。租事仲裁委员会在“东佃双方评年成时,如佃农认为地主有故意提高年成情形,检查小组有帮助佃农提出重评之权”的责任,但“不能代替政府处罚、拘押和禁闭人”。租事仲裁委员会由乡长、乡农抗理事长、老农1人、佃农2人、地主1人,以及士绅代表、参议员各1人组成,“代表政府解决租事纠纷”。中心区取消评租委员会的举措,是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减租斗争成绩的具体表现。“中心区各种民主建设都有进步,减租是人民应遵守的法令,人民已可以自觉地遵守,故不再需要评租委员会”。但是在边缘区仍然需要保留甚至加强评租委员会。在新开辟地区,“则发动东方让租办法,即动员东家自动让租若干,以改善农民生活,增进东佃团结,提高农民抗战与生产积极性”。[3]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凡自民主政府建立以来未减租者,一律退租;凡换约提高租额者,一律按原约戽租,新约作废;佃方应督促东方迅速戽租,如超过旧历年底,东方故意不戽者,政府不予保障。”[4]减息方面,提议:“在目前货币贬值情况下,借贷利息,由民间自行规定。但亦以不超过月利百分之五为原则。”[5]

减租减息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经济方面,减租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结果,“中心地区荒地几乎没有了,稻穗子加重了,田里稻比往年重得多,游手好闲的人改邪归正了”。社会阶级矛盾也有所缓和。“自从减租政策实行后,政府一方面保证地主减租,同时又保证佃户交租,更由于民主政府、抗联对工农群众的培植及农民自己努力求进步,也使许多的地主改变了过去歧视农民的观念。农民由于得到了减租的好处,当然对地主有很好的感觉,所谓‘两好合一好’,根据地内的农民与地主的团结是空前进步了”。[6]

二、皖江区财政经济概观

(一)农业

皖江区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各战略区中经济发展条件比较优越,正如中共华中局所分析:“七师地区财政经济条件较好,还没有如华北根据地人力、物力缺乏的那种现象。”[7]皖江区党组织也有相同的认识,认为:皖江区“农业发达,土地不集中,农产品丰富,群众生活一般的说较其他地区为好”。[8]

皖江区和第七师党组织因势利导,一方面鼓励开荒,“设立垦荒局专司对私有、公有荒山荒地之开垦。一年来(1941年),仅公荒开垦约七千亩”;另一方面兴办农田水利,“有水利委员会专司兴修圩堤、塘堰”。1941年“计山区挖修塘堰三千六百个,圩区兴修堤埂六千八百丈”,同时提倡植树植棉1万余亩。[9]1943年7月通过的皖中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代表大会决议案提议:“由参议会号召全地区人民,实行深耕施肥,提倡纺织,兴修水利,开垦荒地,广植森林,提倡纺织,举办合作社,提倡农村副业等生产事业。”“所有公荒,一律划给当地军队及政府开垦。私垦由就地军政机关商同业主,在双方自愿条件下,订立租借契约或承佃约开垦,其业主产权仍应保障”。[10]1944年1月5日,皖鄂赣边区党委在指导拥政爱民和拥军工作时,对军民双方的生产均做出动员。军队方面,“设法辟出荒地给军队生产,并替群众制订增产计划,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发展生产,改善部队给养,减轻人民负担,富裕人民生活”。群众方面,“大力加紧生产,及时缴纳田赋公粮,自报田亩,不隐瞒田亩,并将好的稻子做公粮缴给政府”。[11]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普遍创造模范农家,号召人民拟定兴家计划,做到每一行政村有一户模范农家;普遍发挥人民组织换工队、短工队、运输队的力量。”[12]

皖江区农业与水利事业息息相关。1943年7月通过的皖中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代表大会决议案提议:“按现有县级行政单位,组织县级水利会”;“沿江各地,分段委派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江防,以重江堤”;“水圩内之塘埂垸堤,应普遍兴修”。[13]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兴办水利,“由各地方受益之人民先行会议计划,按亩酌筹经费,动员群众”,之后“组织闸工委员会,推举一人或二人担任闸工一切事宜,以下再分科办理”;[14]另提议“将各村农民组织起来,共兴圩堤,以防水患;高岗农民组织起来,共兴塘堰,以防旱灾”。[15]

(二)工商业

农业生产的发展为皖江区工商业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1942年3月30日,曾希圣指出:“我地区富庶,农业不成问题,要紧的是工业,这也不是办大工厂,而是发展家庭工业。农业需要的是保护。”[16]但是皖江区也有“交通便利,日需用品均依赖洋货。因此手工业不发达,构成被城市长期统治”的不利条件。为扭转由于手工业落后形成的不利贸易地位,皖江区党组织大力发展手工业,提高工业品自给能力,确定“今后手工业发展方向:主要是纺织业,并带群众性的进行”,并“举办了家工艺社,进行染织、缝纫”;“设烟卷厂一所,每日可出香烟十万支”。[17]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多设法奖励根据地内的商人,拟定振兴工商业的办法”;“政府应多创办化学工业厂及肥皂厂、洋烛厂、香烟厂、糖坊等”;“有计划地发展人民的纺织事业,改良纺织技术和工具,做到农村布匹的自给自足”;“尽量多组织手工业及化学工业的生产合作社,特别是纺织合作社要普遍发展”。[18]

皖江区工农业的发展为商业和贸易工作提出挑战。1942年3月30日,曾希圣指出:“贸易是大问题,贸易工作若能大发展,则所需不成大问题。货物出口要加以统计”。[19]皖江区大力兴办公营商业,但由于资金限制和经营经验缺乏,一时难以打开局面。1942年5月,皖鄂赣边区党委指出:“贸易局资金三十万,但因代办供给物品多,只有六分之一的资金周转,且规定其性质与私营商业相同。运销土产及洋货,均遵照一般的规定,无特权,无专利,因此力量小,作用也小”,因此,皖江区“欢迎外地资本家及地主来根据地投资、经营工商业,繁荣根据地”。[20]

皖江区一方面重视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重视根据地内的物资流通和对战略物资粮食的丰荒调剂。1943年7月通过的皖中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代表大会决议案提议:“号召外来商人鼓励自由贸易”;“保护与优待一切过境商人”;“成立专门护商团体及货物运输栈”;“开展与巩固巢、白二湖商业交通线”。决议案同时倡议“土产内销应规定以区或县为通行范围,以资与出口货有所区别”;“新谷登场后,由政府及农抗调查收货量,及本地区军民食用所需,多则出卖,官设米行,按时价向外方转运”。决议案特别建议:“每保积谷五十石为原则,由各该保多粮之户,比例认储。其认储积谷数目,经登记后,仍存原户,待之青黄不接时,俟得政府通知,方得以市价出售,借资调济”。对长期缺粮的巢南地区,决议案提议:“巢南人民向各邻县区购米,经当地政府证明确系自食者,其购米量可不受限制”;“巢南如组织粮食采购合作社,各邻区应许可大批购运,以资调济”。[21]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每乡成立一个贩运农产品、供给消耗品的运销合作社”。[22]

(三)金融

皖江区“处于敌友夹隙之中,又为进出货物必经之口道,金融上形成了畸形的发展,异常活跃”,[23]金融环境十分险恶。

在确定根据地货币本位的同时,皖江区坚决排挤伪币和法币,立足于通过贸易手段对日伪展开货币斗争。1942年3月30日,曾希圣指出:“伪币决不准在根据地使用。只有到了敌区,才能使用伪币。不能因怕法币而用伪币。没有伪币是没有关系的,因我地区出口货多,可以实行以物交换,故今日不必储存伪币”。[24]1942年5月,皖鄂赣边区党委分析指出:“敌伪今天强调通货一元论,其基本意义在于巧妙地夺取我根据地的物质资源。因此目前的急务是保护物资”。为此皖江区应“建立金融机构,发行本票及筹备印刷抗币”,以确立根据地货币的金融本位;另一方面要“囤集物资,不积存法币”,并“成立资源管理局,进行以货易货”,[25]立足于通过贸易手段粉碎日伪对根据地金融秩序的破坏。

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严禁银币、镍币及铜元外流,分保说服,兑换集中并奖励在敌伪区换回”;“发动富户自认救国反攻公债”;“由政府举办信用合作社,吸收游资,并健全农贷委员会,举办农贷,调济农村金融”;[26]“限期禁止敌伪币使用。现存有敌伪币者,应设法将敌伪币向根据地外换回物资;尽量缩小法币的筹码作用。人民应多保存物资和抗币,保存法币在家者,应将所有法币及时购进有用之物”。[27]另提议筹划农贷基金,总额5千元,由大江银行负担3千元,另2千元由各地筹措。具体筹措办法:“以由富户自愿认储为原则”,期限2年,年息3分。贷款范围应“以真正农业生产所需要者为限,防止投机商人乘机取巧”。各县设立合作银行,各区成立信用合作社或区中心合作社,内设信用贷款部。[28]

(四)财政的正规化与科学化

皖江区和第七师党组织致力于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建立基础财政制度,一方面追求税收制度的科学化。

1942年5月,皖鄂赣边区党委要求执行预决算制度,规定:由审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全地区的税则和支出经费预决算。在此基础上,党委要求建立金库制度,“执行收支程序,统一现金保管、收付,一切收入系解库保管,一切支出统由库支付”。[29]1945年5月,第七师和皖江行署规定:“任何机关、部队支配公粮悉用粮券。”[30]

1942年5月,皖鄂赣边区党委要求建立正规化税收制度,设立货物检查处负责征收进出口检查税,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尽管皖江区经济管理部门认识到“最合理、最进步的税制,是实行统一累进税”,但是在制度草创阶段,“目前征收制度,原则上按国民党的办法,依照原有的赋税形式加以改进”。地方税计有田赋、屠宰、牙贴、契税、油坊执照、土酒6种。进出口检查税根据战时经济需要按品种确定税率,如洋布等急需品只征收5%,肥皂、洋油等日用品15%,而奢侈品则征收20%。[31]

1944年1月颁布的营业税条例,规定按照营业资本额和营业总收入两种标准征税。按照资本额征收的商店有油坊、酱园、广货店、布店、米店、杂粮行、窑货店、烟庄、杂货店、药店、文具店、香烛店、游资商人等。各种牙行、茶酒馆、旅馆饭店、糖坊、染坊、澡堂6类商行按照总收入征收。税率按照资本额或收入额累进。营业额2至3万元千分之五,3至4万元千分之六,累进至10万元以上千分之十。收入额分牙行和商行两类。牙行每月行佣5千至1万元征收千分之十五,1至5万元千分之二十,5万元以上千分之三十。商行月收入1至2万元征收千分之十,累进至10万元征千分之三十。条例还对营业资本额不满1万元、牙行行佣月收入不满5千元、农村副业经营者、生产事业及手工业者、肩挑商贩等商人实行免税政策。[32]这充分说明皖江区税收工作并不追求单纯财政目的,而是以促进生产、调节贸易为宗旨,而且在正规化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化。

1944年9月,第二届皖中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议案提议增加公粮、公草征收额度。公粮方面,无为、湖东、巢南,每亩增加1斤,和含3斤,临江2斤,皖南酌量增加。公草方面,和含每亩增加11斤,总数达到每亩16斤,湖东、无为、巢南增加12斤,总数17斤,临江增加5斤,总数10斤,皖南酌量增加。具体到东佃双方的负担,公粮均摊,公草增加部分由佃户承担。[33]另提议减轻日用品税额,食盐、洋火、土布、桐油、农村用具均减税,奢侈品、化妆品增税。[34]

综上所述,皖江区党组织在经济工作中注重通过减租运动推进社会经济变革,并促进经济工作的全面深入。在农业和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皖江区党组织立足于通过贸易手段对日伪展开货币斗争,并致力于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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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Wanjiang based area is the combat area of the seventh army of New Fourth Army;Wanjiang party organization promoted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 through the land rent reduction movement in economic work and promoted social economical change and economical construction by reducing rent and interest movemen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industry and commerce,Wanjiang communist party carried on currency struggle by trade method and constructed normalized financial system.

Key words:WanjiangAnti-Japanese BasedArea;reduce rent and interest;finance and economy

[责任编辑:杨晓丹]

Reducing Rent and Interest Movement and Finance and Economy of WanjiangAnti-Japanese BasedArea

WANG Ming-qian
(Maxism Institution,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F812.9

A

1671-6671(2017)05-0014-05

2017-06-15

王明前(1971-),男,江苏苏州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共党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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