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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思考

2017-03-29

观察与思考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军队民主

阚 延 华 李 春 波

关于加强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思考

阚 延 华 李 春 波

军队党内民主是整个军队民主建设的基石,军队的根本领导制度“党委制”其本质是民主的制度。加强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筑牢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基础;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全会制度为重点,形成军队党内民主制度体系;要以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着力点,拓展军队党内民主制度的广度和深度;要以加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制度建设为突破口,破解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难题。

军队 党内民主 制度建设

作者阚延华,男,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军大校;李春波,男,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副教授,海军大校(大连 116001)。

军队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军队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军队,从本质上讲是民主的军队。一方面,军队党内民主建设是军队党组织得以健康发展、正确决策的基本保证,直接决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军队中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并且军队中的干部、骨干又都是共产党员,因此,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整个军队民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发展军队民主的关键。

一、军队党内民主是整个军队民主建设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51页。尽管军队民主是一个在人民民主中相对特殊的领域,但总体上讲,军队的内部民主仍然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党内民主对军队内部民主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党内民主在军队内部民主实现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军队内部民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军队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没有军队党内民主,就没有军队民主。同时,军队民主也直接地反映着军队党内民主的程度。

(一)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实行内部民主是我军两大根本特征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保证这支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民主的军队的前提条件。

从处理军队与人民的关系上看,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许许多多的农民起义中,作为农民革命战争或农民起义的骨干力量,每一支农民革命队伍,因为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一开始都能较好地处理军队与民众的关系,能够得到民众的帮助,但是由于农民阶级自身和历史条件的局限性,这些农民革命军队往往最后不是失败就是成了改朝换代的工具。中国社会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斗争,也只能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战争,农民仍是革命的主力军和依靠力量,是人民军队的主体。怎样避免历史上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武装起义的覆辙,则是我们党创建人民军队之初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我党我军的缔造者们,正是从我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一开始,就立足中国革命实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建立革命军队的理论,坚持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建设人民军队的一条根本原则,才使我军摆脱了一切旧式军队的各种影响,正确地处理了军队与人民的关系,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

从处理军队内部关系上看,一切旧式军队都是实行专制制度,官兵在政治、经济待遇等一切方面都是极不平等的,长官任意打骂、体罚和虐待士兵,士兵没有开会和言论自由,只是俯首听命的奴隶。我军在初创时期,由于当时社会历史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旧军队、旧军阀残余的影响,一开始在官兵关系上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某些旧军阀恶习的残余。经过“三湾改编”后,一方面,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另一方面,在部队建立了民主制度,成立了士兵委员会,宣布官兵在政治上、经济生活上一律平等。后来,毛泽东高度评价这一制度,认为它是破坏封建雇佣军队的一个重要武器。与过去旧军队不同的是,我军在实行军队内部官兵平等的同时,还采取优待俘虏政策,对俘虏不杀、不虐待、不侮辱、不搜腰包,有伤给治疗,这对于瓦解敌军、孤立反动营垒是非常有效的。我军之所以能正确地处理官兵关系,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根本一点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先进政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利益工作的。

以上可见,党对军队的领导是奠定我军内部各种关系及与外部各种关系的基石,军队民主必须依赖于党的民主建设与发展。

(二)党组织在军队中的顶层地位决定军队民主建设的方向和全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四条对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各级组织的设置和地位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八条又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即使在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双重领导制度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也特别强调了“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同时“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①《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以上规定,从制度上确立了党组织在军队中的地位。同时,坚持党组织在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核心”的地位,也是实现和保持我军性质的首要条件,坚持党领导军队以及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这样,从高层次上,就规定了我军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也就是说,党中央组织要直接领导和指挥军队。从中层和基层上,“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的含义就是指,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使是临机处置,事后仍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支部)报告。部队中的一切组织、部门和人员都必须置于党委(支部)的统一领导之下,不能各自为政、自行其是,更不能和党委(支部)并列、取代党委(支部)、甚至凌驾于党委(支部)之上。这就规定了我军中各级党委(支部)是各该单位的最高领导机关。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方面,我们说坚持党在军队中的组织领导制度,是在军队内部贯彻民主制度、实行群众路线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党组织的地位也决定着军队内部民主的方向和全局。主要表现在:党的组织所集中体现出来的党性、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决定了在军队内部只能贯彻民主制度和实行民主管理的方法,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而决不能采取历史上一切反动统治阶级军队的压迫和剥削制度;党组织贯彻的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党内民主与军队民主都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采用自由无序式的民主。总之,由于党组织在军队中的制度安排,其结果必然是党的行为方式就是部队的行为方式,党的民主建设也就决定着部队民主建设。

(三)党对军队特殊的领导方式直接性影响着军队民主

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军队的首长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既是军队党组织制度的主要内容,又是军队党组织领导制度的基本形式。

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在领导军队时所采取的民主集中制特殊形式。这种特殊在于“军队党组织的民主应少于地方党组织的民主”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9页。,但这就是军队领导制度上的民主集中制是确定无疑的。因此,党组织在贯彻领导制度时也还必然要在处理军队内部的各种关系上彻底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同理,军队的民主制度,实际上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特殊形式——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是在军队内部关系上所表现出来的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尽管军队民主制度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与民主集中制的其他表现形式有所区别,但它毫无疑问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和原则办事的。这说明,党领导军队的方式与军队民主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党对军队特殊的领导方式决定了军队党内民主对军队民主的直接影响。

二、军队的根本领导制度“党委制”其本质是一种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制是我军的根本领导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这一制度,既从组织上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又通过党委制中的民主生活制度规定了整个军队内部民主生活的发展方向,从而避免出现任何个人专权的军阀主义倾向。党委制既是领导制度也是民主制度。

党委制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军队领导制度。党委制即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根本依据的具有我军特色的科学领导制度。邓小平曾经指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里面,长期以来就实行着党委的集体领导制,或者说得完全些,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战争的经验,证明这个制度对于部队工作是有利的,它并没有妨碍部队的军事指挥。”①《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页。这一制度是民主制与集中制、委员制与首长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有机统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军队的首长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了民主的要素。

“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既包含集中的一面也包含民主的一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4-35、35页。。这里规定的是除了紧急情况下,只要情况允许,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拿到党委会上充分讨论,即便是部队特殊的紧急情况下,首长有临机处置权,也规定了临机处置的事后“必须”、“及时”“接受检查”,这就是统一领导的民主的一面。当然,由党委会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决议,其所属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这是统一领导的集中的一面。所以,党委的统一领导本身,就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

“坚持集体领导”的基本精神是民主的领导。集体领导是在党委内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原则而言的,它与民主的原则是一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党的委员会委员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4-35、35页。这里有两条最重要: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谓“民主讨论、集体决定”,就是在党委内部充分发扬民主,作到“只要是大事,就得集体讨论,认真地听取不同的意见,认真地对于复杂的情况和不同的意见加以分析”④《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0页。。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就是要彻底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讨论和通过重大决策时,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首长分工负责”并不是对民主的否定。“首长分工负责”就是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但是,这种分工负责,是在“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分工,也就是说是以集体领导为前提的。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又强调:“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4-35、35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首长分工负责是一种执行过程中的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它是党委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它的前提是民主的,它也应是民主产生结果的必要条件。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既是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党委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领导科学的解释,从最主要的意义上说,领导者是定目标、管方向、谋全局的,因此,领导者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由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体制,部队各级党组织对所属部队具有集中统一的最高领导权。那么,党组织按什么原则制度和程序实施领导和决策呢?就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说,就是已经写进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和党的《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这也是各级党委领导军队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最基本程序。与此相适应,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①《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36页。这样,就最大程度、最实际到位地实现了党委领导的程序上的民主。

我军的各级党组织内部都有与党委制相适应的、充分的民主生活。军队《政治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要求各级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规定了“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36页。

应当提到的是,“党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是党委制的延伸,因此,这一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体现在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中。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第四节中规定了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规定了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确立了党支部的民主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报告工作制度、会议制度等。而且,根据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的制度规定制定的军队《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对这些民主制度又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总之,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及其相应的党支部领导制度和各级党组织中的民主生活制度,实际上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军队中的具体表现。民主精神体现在党对军队领导的各种具体制度和各项具体工作中。只了解党委制对军队的领导与控制,不知道军队党委制中的民主精神和党内的民主生活,就无法真正把握人民军队的民主。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恰是既能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群众的经验与智慧,防止个人包办、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避免局限性和片面性,又能体现人民军队的特点,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作用,使其独立负责地完成任务。这是一个经过考验的、行之有效的、民主与集中统一的根本领导制度。

三、必须着力加强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民主建设最主要是制度建设,加强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军队党内民主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提高军队党内民主建设水平,继而促进整个军队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筑牢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基础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党内民主,从其内涵来说,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显然,各级党组织的运行中,没有党员,没有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内民主便无从谈起。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据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保障规范,明确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原则及其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其参与党内事务的机制,发挥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使之切实享有党的十八大新修订的《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详细规定的党员应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辩权等。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1页。

这里,主要应建立以下三种机制:一是保障党员的表达权,建立党员意志表达机制。中国共产党是实事求是的党,实事求是的基础是讲真话、讲心里话。党组织要建立党员意志表达机制,党内充分保证言论的自由,党员对领导和决策可以有不同意见,并允许在一定场合表达。党组织要对党员的不同意见进行广泛讨论,并给予及时回复。

二是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建立共参共决机制。党委的决策权是建立在党员的参与权之上的,只有党员有权参与到部队建设事业之中,党委才能在党务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要扩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从党委常委扩大到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从党内的日常工作扩大到党内的选举、决策、监督等重大事务,同时还要探索新的参与方式和途径,使党员多角度、全方位地参与到军队建设中;要建立畅通有效的党委与基层沟通机制,上级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基层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集思广益,使各项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时上级党委要深入了解基层,对基层的工作难点和党员的实际问题进行指导,妥善解决。

三是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建立民主评议机制。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因此,既要加强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举报奖励制度,也要推进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满意度评价,把评议的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和考核挂钩。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一定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组织要健全党内要事通报和讨论制度,经常组织学习《党章》,向党员讲解党的政策规定,介绍重要党务,解答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到重要事宜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动员,使上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之间息息相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要通过执行如开党员大会 (会议)、民主选举、来信来访、过组织生活、报告和审议工作等多种党内民主制度途径,为党员反映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提供机会和条件。凡关涉一个时期部队建设全局性的大事,事关官兵切身利益的各种敏感问题,除因军备、保密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通过建立制度体系,适时将有关情况和党委意图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诸于党员,请广大党员充分酝酿提出意见,并予合理吸纳,使之进入党委决策。当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还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二)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全会制度为重点,形成军队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由于军队党组织在军队中所具有的顶层性和军队使命任务的特殊性,又由于军队党内民主建设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决定了军队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需要与全党有关改革相同步,有的还得与军队其他方面的改革相衔接,需要周密考虑、充分论证、审慎实行。但所遵循的基本方向应是:着眼于增强时代性、系统性、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如针对党内民主制度存在内容不具体、条规不配套、规范不衔接、体系不完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充实、改进和优化,理顺相关制度;有些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缺少违制处罚的办法,因而弹性大、落实难,缺乏普适性和硬约束,需要增强广泛适用的程序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有些领域还存在制度覆盖不到的盲区,亟待抓紧研究论证,填补空白,切实扎紧制度的“笼子”。

当前,应着重突出三点:一是改进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产生机制,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理论上讲,党的代表大会是各单位最高权力机关,党委全会、常委会的权力是代表大会所授。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并不明确,因此,党的代表大会的领导权、监督权就无从体现。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切实发挥党的代表大会职能作用,建立和健全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纪检权的相互制约机制,确立党内权力制衡的领导体制。还要改进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可以采取划小选区的办法,以连队一级为单位推选代表,总体构成上要提高基层一线官兵代表的比例,这有助于推动军队党内民主,扩大基层一线官兵党员的参与度。同时,也要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提高代表素质。

二是完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发挥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①《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的功能,应通过修订《政工条例》、制定具体规范等途径,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这为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就是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存在,而且代表的任期同委员会的任期。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行,是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军队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要结合军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动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军队可以考虑首先在党的基层组织中试行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军队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中的坚强战斗堡垒,其工作的成效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党的形象、党的威信、党的群众基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执行等。而且基层党的组织人数相对较少,分布一般相对集中,组织活动比较便利。因此,应该且可能在军队党的基层组织中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后取得有益的经验。这里应考虑:按期开会,代表产生细则、日常工作守则、党代表会议事规则、党代表任期内建议与提案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等。

二是完善党委全委会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这为军队党的全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新课题。在军队现实中,党的委员会不是常设的,它在闭会期间,其职权是由它选举产生的常委会行使。这就出现一些单位用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的领导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被弱化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妨碍了党内民主,也给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由少数人说了算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发挥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的关键,是要使这个全体会议从一般的功能性会议发展成为实质性、制度性会议,可以考虑使之成为常设的组织机构;可以考虑细化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党的各级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可以考虑建立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都由党的各级全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制度;可以考虑健全各级党的全委会会议对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等。当然,这一切都要与军队的特点相适应。

(三)以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着力点,拓展军队党内民主制度的广度和深度

中国共产党自己从来就没有独立于人民之外的特殊利益,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出发点,只能是对人民群众整体利益的认定与追求。因此,党内民主的真正目的不仅仅是长期以来我们认为的“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或为了“有高度的集中”。仅这些认识,只能使党内民主停留在较低水平,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其实,军队党内民主的最主要目的,是实现军队的“正确原则”,即正确地对人民军队进行领导。明确了这一目的,军队党内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就扩展到了整个军队民主建设的范围。同时,我们知道,军队中的党委制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领导行为又主要是决策。因此,推进部队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军队党内民主向军队民主拓展的主要途径。

当前,从部队的实际情况看,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原则制度。在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等基本原则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一些具体决策的民主制度。主要有:充分讨论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度;一人一票的党委内部平等的原则制度;体现官兵意愿的集中群体智慧的原则制度。

二是建立党委决策的民主程序。决策的民主程序是保障党内民主的基本载体,必须制度化。由于党的任何重要决议、决定、决策,正常情况下都要经过正式会议才具法定效力,因此,党委决策首先必须按照《党章》 和军队《政治工作条例》《党委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对重大问题和正式会议进行界定,然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从部队党委决策的实践看,确定会议议题时发扬民主是党委民主决策的关键步骤,主要是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确定议案,坚持走群众路线。会议民主是党委决策的关键环节,应采取“安民告示——个别酝酿——民主讨论——综合意见——形成决议——上报下达”的步骤进行。

三是营造有利于党委决策民主化的环境。要搞好党内民主教育,使广大党员认识到,党内民主关系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也关系到每一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积极营造党内平等相处的“同志式”关系和畅所欲言的民主空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要时时处处体现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不管出现多么复杂形势和情况,都能实施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奖惩机制,把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与评比先进、选人用人、物质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

(四)以加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制度建设为突破口,破解军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难题

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是由“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①《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 十八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页。这一基本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组织工作中的体现。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群众民主,把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党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这既是保障广大党员和官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又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永不变质,保证军队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和战斗力不断提高的长远大计。但有的领导干部却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和担心:有的认为“民主是一碗粥,群众舀得多了,领导就得少了”,担心用人权“旁落”,不愿讲民主;有的认为“群众生活在基层,认识有局限性,民主素质不高”,担心“出乱子”,不敢讲民主;还有的领导机关常常习惯于“大权独揽、暗箱操作”,选人用人缺乏透明度,不善讲民主。这些与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由组织部门考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集体决定,按程序办”①《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重要论述选编》,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4年版,第230、230页。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给军队党内民主带来了损害。广大官兵常说的“选对一个带活一片,用错一人挫伤一群”就是对这一重要和敏感问题形象地概括。郭伯雄、徐才厚案件的事实也证明,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就可以刹住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形成正确的导向,从而带动整个部队的党内外民主建设。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一要认真落实广大官兵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各级党委及政治机关,要充分运用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等方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军队好干部标准,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细化差额考察、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在干部推荐、干部考察、干部讨论决定、干部监督等主要环节上,实行“五公开”:即公开用人岗位、公开标准条件和符合任职条件人选、公开民主推荐、公开考核测评、公开任用对象,使广大官兵实实在在地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决策选拔任用。从一定意义上讲,集体决策就是一种民主机制。这充分说明了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形式与过程上也不应是矛盾的。所以,各级党委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严格按原则、按政策、按规矩、按程序选用干部,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大范围遴选干部,坚决防止和克服‘小山头’、‘ 小团体’”②《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重要论述选编》,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4年版,第230、230页。。

责任编辑:凌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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