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本科生导师制实证分析
——以淮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为例
2017-03-28张红侠
张红侠
一、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背景
(一)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遭遇挑战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高校教育的质量。如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顺畅,高校教育的质量就高。假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搞不好,高校教育的质量往往就较差。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往往由校党委、团委、系书记、辅导员层层落实、担任。高校扩招之前,这样的工作模式基本上满足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然而,随着我国高校扩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难度。我国高校从1999年扩招,2002年就迈进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门槛。大学生人数大幅度攀升,这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前的专业课老师兼辅导员的方式显现出弊端,辅导员工作疲惫、效率不高,也影响到他的教学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一些高校纷纷实行专职辅导员制度。专职辅导员专门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这大大提高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不过,一些新问题又出现了。专职辅导员主要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往往不精通。而专业课老师上课时,往往是大班教学,上完课就走,往往很难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专业兴趣。然而,大学本科生对所学专业知之甚少,非常需要专业老师就所学的专业学科体系、要点、课程选择、资料收集、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专职辅导员制度不利于因材施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特长和优势,势必影响到高校教育质量。因此,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要搞好高校教育,就必须进一步改革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二)学分制的推行需要专业老师给予学生指导
学分制是以选课和学分积累为核心的一种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是对课程设置僵化、修业年限划一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变革,其目的在于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我国高校已普遍实行了学分制。在学分制推行的大环境下,淮北师范大学实行部分学分制,即为大学本科生设置了专业任选课、专业限选课、公选课,只要大学生大四时修满学分,其学业成绩就合格,但每位大学本科生必须完成四年学业,不能提前毕业。实行学分制后,大学生的学习自由度增加。他可以自主安排学习的顺序和进度。学分制赋予大学生的自主空间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大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然而,部分大学生不甚理解学分制的本意,选课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大学生自身的知识、能力、社会经验有限,不清楚所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内在联系,其选课时不知如何是好,往往随大流、凭感觉。甚至有些大学生急功近利,只看重学分,就去选择一些容易得学分的课程或者要求不严的老师的课程,不管是否有利于自己知识结构的完善。由于是学生自由选课,部分学生受某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在选课时就比较倾向于选择那些职业性、技术性或实践性课程,而对那些具有人文价值或人文关怀的课程关注较少。同时,出于能提前毕业的“算计”,也有学生大批量选课,进而混学分、凑学分、为修学分而修学分,从而造成其整体知识结构的失衡和学业成就的虚化。[1]这使得学分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要使学分制顺利实施,大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要有专业课老师对学生的合理知识结构的建构给予切实的指导。
二、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概况
在传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遭遇挑战,学分制推行的背景下,淮北师范大学于2013年制订并实施了本科生导师制。淮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结合专业特点,严格贯彻本校本科生导师制要求。
(一)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样态
1.随机分配本科生导师。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将所有学生随机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导师(导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一个导师原则上指导一个年级的学生不得超过15人,具体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将学生及导师名单上报教务处。”[2]
实践中,各学院严格按照试行办法操作。例如,政法学院16法学本科专业共有100人,在职法学老师14人,均为中级以上职称老师。16法学学生军训后,法学系主任就按照试行办法将学生随机分配给相应导师,一个导师大约带7名本科生。
2.导师指导学生。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科生导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质的培养。要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入学、选课、专业方向选择、双专业双学位选读、个人学习计划制定、读好书、学年社会调查、职业生涯设计、本科论文撰写、考研、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3]就指导次数,该试行办法要求导师主动联系学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会。
就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的内容、次数和方式的实施情况,笔者对淮北师范大学14法学、15法学和16法学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290份。经过对这些调查问卷的分析和统计,笔者发现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的内容、次数与试行办法有一定出入。大部分老师只注重指导学生读什么书、个人学习计划制定、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至于学生落实的如何,导师往往不去跟踪指导。当然,有的导师指导的比较全面,只要学生向导师问问题,该导师总是尽力给予解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指导老师特别重视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导师们每个寒暑假都鼓励学生去法院、律所等法学实践机构进行短期实习,并要求学生写出实践报告。对于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学问题,导师们都给予耐心指导。2016年,政法学院的本科生导师制作出了改革,学院领导班子要求本科生导师将大四学生的毕业集中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列为指导内容。这样使得本科生导师与学生的关系更为密切,也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一般来说,导师集中指导得多,分散指导得少;大多数老师一个月与学生见一次面;多数老师选择与学生在办公室见面。有的导师十分敬业,一个学年指导学生21次,既有集中指导,也有分散指导。本科生导师制本是学生与导师的互动机制,然而,学生主动联系老师的次数比较少,即便有学生问问题,问题也往往不是个性问题,而是如考研、司考等普遍性问题。
3.导师工作考核。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科生导师经考核合格,每学年每个学生计1学时。同时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还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学年平均成绩及学生满意率,届期考核主要根据所指导的一届学生的四年学习成绩、获奖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考研率、毕业论文等方面。”[4]
实践中,学校教务处在期中教学检查时会对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进行检查。一般来说,本科生导师都考核合格,每学年每个学生计1学时。年度考核优秀率比较低,法学教研室每年只有一个名额,往往由教研室主任根据考核内容确定人选。
(二)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效果
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使更多的专业课教师更深入地参与到本科生指导工作中,能够使专业课老师真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实际需要,密切了师生关系,促进了教学质量提高,但是由于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它的实际作用有限。
1.意义。(1)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完善了高校学生管理方式,密切了师生关系。在较长时间内,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具体由辅导员负责,教学工作则由任课老师担任。而一位辅导员往往担任多个班级的学生工作,每天忙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太多时间对每个学生做具体的指导。由于实行班级授课制,任课老师经常是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只讲授专业课,没有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因此,大学生与教师关系淡化,缺乏理解与沟通。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可以为每位学生提供与教师面对面交流、网络交流或者电话交流的机会,使每位学生都可以得到导师的指导。[5]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高校学生管理方式的不足,本科生导师制为专业老师与大学生进行思想、学习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在师生交流过程中,导师真实地了解了学生遇到的思想和学业问题,导师的人格魅力和学术水平也真实地展示给了大学生。曾经留学牛津大学的费巩先生认为,“导师与二三学子,时常相聚一堂,或坐斗室相对论学,或集诸子共处茶点小饮于导师之家,剖析疑难而外,并得指示学生修养之法,解答学生个人问题。导师视门人如子弟,门人视导师如良师益友,从学之期虽暂,而缔交辄终身,受其潜移默化,不觉品德与学问俱进也。”[6]这样师生相互理解加深,良好的师生关系建立,从而提高了教学水平。(2)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有利于因材施教的实施和学生的个性化培养。班级授课制有其自身优势,老师可以批量传播知识,让更多人受益,但是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老师往往没有时间单独与学生个别交流,这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而本科生导师制下,导师与学生进行个别交流,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实际学习能力,给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方向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建议。这样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得以实施,学生的个性得以培养。就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通过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学生是选择司法考试还是考研不再是随大流,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学生学习效率明显提升;法学老师授课水平逐渐提高等等。(3)本科生导师制实施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以提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需要,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法科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鉴于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淮北师范大学属于省属院校,设有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由于淮北师范大学位于安徽省西北部的淮北市,地理位置偏僻,法学师资力量薄弱,法学教育质量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尽管淮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设有案例分析课程、配备了模拟法庭、安排了大四学生集中实习,但是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存在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科学生四年的分散实习没有纳入学校管理范围。正如前文所述,淮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导师把学生的分散实习指导作为自己的指导内容之一。因此,随着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学生的分散实习得到了导师精心指导,学生的法学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得以提升。
2.存在的问题。(1)随机分配本科生导师欠妥。当前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新生入学后,随机将符合条件的导师分配给相应学生,实践中各个学院按规定进行实施。这种随机分配本科生导师的方式减少了协调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随机分配后的本科生导师和其指导的本科生互相不熟悉,在较长时间内,双方见面交流就像是例行公事,交流的内容往往是普遍性问题,经常是导师一个人唱独角戏,学生默默地听。更有甚者,指导一段时间后,有的学生不愿意参加导师主持的小组交流会,有些导师也没有动力指导学生。这种状况的存在无疑会使本科生导师制的作用大打折扣。(2)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角色模糊、混乱。尽管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本科生导师的职责,但是该办法划定的本科生导师职责范围与辅导员工作有重合的地方。例如,本科生导师要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学生入学,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实践中本科生导师工作负担重,学生也分不清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角色有何区别。这使得本科生导师制和辅导员工作效果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使两制度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制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明确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角色。(3)考核机制存在不足。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的考核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将本科生导师指导效果与导师的工作量、荣誉和物质奖励挂钩,一定程度上对导师起着激励作用。不过,该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不足。首先,现行的考核机制没有与导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联系在一起。这对导师的激励作用有限。其次,现行考核机制缺乏惩罚机制。惩罚机制的缺失会使一些导师松懈。最后,现行的考核机制仅是考核导师,没有考核被指导的学生。这会使一些学生不配合导师的指导,从而阻碍本科生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本科生导师制的未来发展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班级授课制仍然是大学主要的教学管理模式。而要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在对学生进行共性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个性教育。班级授课制无疑在个性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本科生导师制具有个性教育的独特优势。教育部在2004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7]
因此,只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不变,本科生导师制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存在问题是难免的。为了使本科生导师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十分有必要对本科生导师制进行完善。
(一)实行师生双向选择方式
本科生导师制是一种个体辅导,要确立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对应的关系。因此,首先应建立所有本科生导师资源档案并让学生去查询。这样学生就能真实了解被选导师的品行、教学水平、学术研究能力和研究方向以及对学生的要求等有关信息,学生很容易选择到自己满意的老师;其次,学生的基本情况也展示给老师。这样老师就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兴趣爱好等等。这样经过双向选择后的导师和学生组之间有共同的学习研究目标和兴趣,往往会使本科生导师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分清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角色
辅导员工作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支柱,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本科生导师制是高校育人工作的创新。要使两项制度发挥出各自的作用,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角色应进一步明确为:“导师应更注重学生科研能力水平的提高,更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知识转化能力的引导,并对专业前景、择业情况作前瞻性指导,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提高学生自主、创新能力,丰富学生知识结构体系,拓展学生科研视野。辅导员在某种意义上更倾向于思想政治辅导工作,重点工作放在生活关心、服务与协调、情感沟通、生活交流等方面,重点保障学生日常事务性和生活等有序进行。”[8]
(三)完善考核机制
成功的监督与成功的激励一样重要。[9]考核机制是本科生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会使本科生导师制作用降低。因此,针对本科生导师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进行如下完善:在肯定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应将职称、职务晋升与导师的考核结果挂钩;把对导师指导学生工作质量的考核,与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结合起来,使考核更加科学化、合理化[10];增加对被指导学生的考核,即每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对于“优秀学生”给予奖励,连续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学生在推荐研究生时优先考虑。这样就能较好地使本科生导师制实现“教书育人、以人为本、教学相长”的教学理念。
[1] 刘济良、王洪席.本科生导师制:症结与超越[J].教育研究,2013(11):54.
[2]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Z].校教字[2013]46号:9.
[3]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Z].校教字[2013]46号:8.
[4] 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Z].校教字[2013]46号:9.
[5] 王珊.关于本科生导师制理论与实践的思考[J].职业,2010(5):113.
[6] 李东成.导师制:牛津和剑桥培育创新人才的有效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1(8):21.
[7] 郑双进,熊黎,黄志强等.工科院校本科生导师制探索与实践[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1(1):169-170.
[8] 杨微.我国本科生导师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D].长春:吉林大学,2012:17.
[9] 徐警武、周珊、魏山.本科生导师制“形式主义大于实质价值”的原因分析[J].大学(学术版),2013(7):20.
[10] 张华,易金生,薄云.加快体制创新 营造创新拔尖人才的成长环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5):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