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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平顶山学院为例

2017-03-28段贞锋崔锦曼李镜如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案件机构

段贞锋 崔锦曼 李镜如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平顶山 467099)

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平顶山学院为例

段贞锋 崔锦曼 李镜如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平顶山 467099)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公益组织。通过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和问卷调查,可以发现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组织机构松散、经费紧缺、案件来源不畅等多种问题。完善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拓宽资金来源,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能够更好地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作用。

法律援助;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含义及价值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含义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1]服务的形式一般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目的在于确保任何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打不起官司,向这些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校法科学生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成为法律援助的新形式。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发展历史。[2]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得比较完善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自1992年我国第一个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在武汉大学成立以来,大学生法律援助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和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事业,在我国各大高校蓬勃发展。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价值

1.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纵观建国后的几十年,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法律的价值因公民的遵守而体现,我国现阶段法治进程的重要障碍便是法律规范文件的不断进步和公民知法懂法的严重脱节,出现了国家有法而公民不知法的困境,使公民知法、懂法成为重要的任务。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援助应运而生。大学生法律援助有着先天的优越性,首先在于队伍的专业性。他们是来自高校的专业法学学生,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其次,年轻的队伍、充沛的精力、满满的正义与对待新鲜事物的敏锐嗅觉使他们能够迅速投入其中,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同时,他们行为的无偿性也使他们能够更加容易得到群众的信任,让群众愿意去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民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事件频发,一些社会民众通过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对这些法律工作者产生不信任感,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的大学生成为人们寻求法律援助的新的对象,这一转变大大增加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案件来源,为其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而事实证明这些案件最终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2.帮助大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法学理论教育需要与社会实践想结合,才能起到更好的作用,通过实践能更好地运用理论、检验理论,不断地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当今社会需要的是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熟练的专业操作技巧的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正在进行理论学习的高校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实践,成为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互联结的纽带,也提供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人才的社会舞台。在校大学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各式各样活生生的法律案件,可以锻炼自己对现实中各种法律问题的应对能力。近年来,平顶山学院积极致力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并为学生提供各种机会进行实训锻炼。另外,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难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群,也尽所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地广大民众的好评。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过于松散

1.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大学生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法律关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没有很好地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相关体系,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或其他明文方式规定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形式,这就给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例如,建立过程中,由于学校和当地政府不予重视,连建立的基金和场所都很难得到解决。以平顶山学院为例,作为一个省属地方本科院校,尽管校内师生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热情很高且倾尽全力,但由于相应制度和资金支持的欠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一直困难重重。

2.缺乏专门的经营模式

大学生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发展时间较短,在我国仍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上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以学生为主要成员,主要由学生负责组织和管理,而学生的社会阅历尚欠,所学知识局限于书本,对组织的运作管理缺乏经验,职业技巧相对欠缺,也不了解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怎样健康地运行,可能会出现管理不当、分工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除此之外,大学生的流动性大,学生四年一届,毕业离校即脱离该组织,必然导致组织内部人员的不断更替,部分学生可能刚刚熟悉组织的管理,就因为毕业要离开援助机构,导致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较慢且不利于组织内部的长期发展。

在平顶山学院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中,由于没有专门的运作模式,有时候专业指导不足,学生很难有明确的分工,各个成员工作界限模糊不清,造成活动组织松散,成员之间缺乏合作,不仅效率低下,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效果不佳。

3.缺乏专业的人才

我国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人员是在校大学生,教师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指导,大量工作由学生来完成。而大学生正处于学习阶段,无论是思想上还是专业知识上都尚未成熟,思考上缺乏独立性,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深入,对案件的处理经验更加不足。而专业性较强的高年级学生可能忙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和各种就业类考试,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法律援助。通过对平顶山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调查不难发现,从大一到大四,随着年级及年龄不断增长,参加活动的学生呈递减趋势,甚至到大四没有人再去参加法律援助组织了。

(二)经费的短缺

经费是开展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料打印等办公费用和调查取证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经费短缺是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障碍。根据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但现实中有关政府并没有担起这个责任,对大学生法律援助重视不够,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大学生法律援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并不向受援对象收取费用,援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需要办案人自己处理,这对于社会上的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来说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没有收入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则困难重重,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同学们的积极性,导致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举步维艰。

(三)案件来源不畅

1.来源范围窄

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司法实务部门指派的案件;二是当事人直接找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3]这些案件中,第一类是最佳来源,因为司法实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为高校分配适合他们的案子,有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而现实中这种案件往往还没分配到高校就被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截留;当事人直接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援助的案件,有些较为复杂,超出了大学生的能力范围。另外,由于当前法律依据的缺失,大学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尴尬,如收集证据时因为身份而遇到各种阻碍。案件处理结果不够理想的话,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恶性循环,进一步压缩案件来源。

2.宣传力度不佳

由于我国普法的局限性,很多人连法律援助机构都不知道,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就更鲜为人知了。加上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覆盖面窄,经费不足,对宣传投入的资金就会更少。人们遇到问题往往直接去传统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鲜有人会想起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况且机构自身办理案件都在校内进行,跟外界的接触有限,这更加限制其宣传、发展。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快健全组织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加以明确。因此,在立法中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其次,在组织体系上,高校领导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完善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的措施,使本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制度化、规范化。最后,在管理制度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让成员根据制度有效地开展活动,如实行主任负责制、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条例等来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制度保障,提高效率。除此之外,为了解决大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尴尬”身份,立法应当要求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注册登记,通过立法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者的身份,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赋予他们阅卷、会见及调查取证等权利,保证他们能够完成法律援助需要的各种行为。这不仅有助于推进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规范了大学生及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秩序,便于统一管理。[4]

(二)注重对法律人才的应用性、实践性培养

1.将法学教育同高校法律援助制度联系起来

现今,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采用法律诊所的模式发展,也就是说高校中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诊所二者为同一机构,对外是法律援助中心,对内是法律诊所课堂,同时负担着援助弱势群体和培养法律人才两方面的职能。作为对内的法律诊所课堂时,对大学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那些同时兼职律师的老师。在法律诊所课堂教学中,既要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要对同学们在法律援助中出现的具体实践性问题进行指导,但老师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都进行针对性指导。基于此,我们可以选择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师专门负责讲授法律实践知识,对学生法律援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具体指导,有条件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甚至可以为每一起大学生接手的法律援助案件配备一名指导老师,同时,聘请或者邀请部分知名律师兼任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顾问,帮助大学生解决法律援助案件中不知如何处理操作的问题。这些专职老师采取“一案一授课”的模式,能让同学们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同时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帮助了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大学生也从具体案件中积累经验,从经验中提高、锻炼各种法律实务的技能。

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决定了在校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涉及多门课程、方方面面,而在实际法律援助中并非这些知识都会涉及到。因此,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必须加以改革,以案件性质为依据对参与的学生进行分类,学生们在学好各专业课程的同时,围绕自己参与的对口案件有所侧重地学习,将案件涉及频率高的专业知识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将其所学的专业知识融入与其专业对口的具体法律援助案件之中,使其在相应的法律援助中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

2.将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加之部分大学生在大三、大四还面临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和实习等,占据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日常实习及毕业实习均在法律援助机构完成,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可以量化为一定的学分,这样既能鼓励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法律援助机构中来,为其提供人才支持,推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快速发展,又能避免实习流于形式,真正帮助大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起到实习的真正目的。

(三)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专项基金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因其无偿性,在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上,除少数几所高校因依托法律诊所获得美国福特基金而资金较为充沛外,大部分只能依靠政府和学校有限的拨款艰难维持。虽然也有少部分高校获得国外的基金资助,但这种资助是不长久的或一次性的,在失去基金资助的情况下,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要想质量更高、走的更远、具有常设性是非常困难的。对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必须拓宽融资渠道,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专项基金。

对于基金的来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从政府财政中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第二,向国内社会公开募集,以高校及高校教师信誉做担保,争取慈善机构、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的捐款,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三,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尽可能地争取国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援助基金,同国外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吸收其资金充实自己。

(四)加强与本地区司法部门的协作,积极做好宣传

针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案源不畅的问题,我们应当积极加强与当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沟通、协作,争取将以大学生的能力能够完成的案件直接指派到各个高校,保证能够从上述地方获取足够的案源。同时,在周边社区加强宣传,通过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告诉社区居民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不是单纯宣传法律的机构,普法不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代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咨询以及对案件的代理,才是我们的重心。一定要与居委会、街道办、社区矫正机构等建立稳定的联系,当这些社区有适合的案件时,能够直接移交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而不是首先去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存在供需严重失衡、缺乏公正等问题,而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缓解供需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不仅能提高法学生的实务能力,又能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5]虽然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障碍,但可以预见的是,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有巨大的潜力,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1]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2]徐海月.大学生法律援助改革发展模式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5,(8).

[3]叶竹梅.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与对策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8).

[4]曹斌,曹强.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应对[J].新教育时代,2015,(11).

[5]文梨.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问题研究—以武汉地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3,(4).

D926.5

A

1671-5136(2017)01-0046-03

2017-03-29

段贞锋(1982-),男,河南开封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崔锦曼(1994-),女,河南新郑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镜如(1995-),女,山东淄博人,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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