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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7-03-28张九童王颖

残疾人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残联残疾人

张九童王颖

论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九童1王颖2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更是其生存发展之基。残疾人只有实现就业,才能获得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空间,才有可能实现全面小康。在竞争性就业环境中,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事实证明,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优化残疾人就业环境,是解决残疾人就业困境的基础性问题。深刻认识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的实践性和实效性,对于广大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残疾人就业;地位;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更是其生存发展之基。残疾人只有实现就业,并在适当的岗位上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特长,才能获得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空间,才能具备与全国人民一道步入小康社会的可能性。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1]然而,在竞争性的就业环境中,残疾人就业难依旧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看待残疾人”的观念因素始终左右着残疾人的就业结果,成为关乎残疾人就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无数事实证明,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优化残疾人就业环境,是解决残疾人就业困境的基础性问题。深刻认识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其真正贯穿于残疾人就业的全过程,已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困境的突破口。

1.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及其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实践困境

残疾人观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残疾人群体形成的总体认识和评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对残疾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从性质上说,残疾人观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消极意义上看待残疾人,从根本上否定残疾人的价值。在人类蛮荒时期,如古希腊的斯巴达人,他们把新生儿身体是否强健作为其是否具有存活资格的依据。在长期的农业社会,农业耕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力,充沛的体力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而残疾人由于身体功能的缺陷无法胜任这种工作,人的身体上的“残”等同于能力上的“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出于仁爱慈善的考虑,把残疾人居养起来维持其生存,将残疾人基本的生存权视作社会对其的“恩赐”,成为残疾人无用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二是从积极意义上看待残疾人,把残疾人事业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重新审视残疾人作为“人”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潜能,主流价值导向开始认同残疾人价值,从肯定意义上认识和评价残疾人,形成了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更应把实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价值目标。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蓬勃发展,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社会主义制度土壤中得到发展、完善和升华。

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既顺应人类文明社会对残疾人的价值共识,也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内容为:第一,残疾是人类存在的一种特殊样态,人的残疾伴随着人类的诞生和发展而存在,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伤残是难以避免的。第二,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是人类生存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例如,正因有了药物致残的代价,人们才不断研制出更利于健康的药物;正因有了车祸致残的代价,人们才制定更严厉的交通规则等。一系列生存发展所付出的代价,换来了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的反思和优化。第三,人人都有致残风险,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都具有致残的可能性。基于这种认识,残疾人不能被视为异类,而应被更多地理解和包容。第四,残疾人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具有“平等、参与、融合、共享”的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在适当的社会补偿条件的支持下,残疾人能以自身的方式认识和改造世界,在全面小康进程中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共享者,成为宝贵的人力资源。第五,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尊重、关心和帮扶残疾人,既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第六,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既有赖于社会帮扶,也取决于自主奋斗,应当努力发掘残疾人的潜能,促进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第七,残疾人的弱势性和边缘性造成了其生存发展的艰难性,社会主义社会具备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制度和文化基础,应把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的程度作为衡量人类解放广泛性和深刻性的重要标尺。

尽管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从理念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消极的残疾人观的影响,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处于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7.3%,农村为47.3%[2],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博士生、硕士生在就业中的频频受阻更是发人深省。究其根源,依然是消极的残疾人观顽固地占据着决策高地,导致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一是把残疾人更多地看成“负担”而非“人力资源”。受消极残疾人观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宁愿每年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更不愿意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往往过分关注残疾人的身体缺陷,紧盯“他们不适合干什么”,而不是思索“他们能干什么或适合干什么”。有的用人单位居然以不符合招聘简章中的“身体健康”为由,直接将其拒之门外,把“残疾”等同于“身体不健康”,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身体健康”的内涵做出辩证的分析。例如,一位残疾研究生因为成果突出,投出简历后多次收到用人单位的电话询问,但当用人单位得知其身体残疾后便再无音信。二是对现代社会残疾人观的践行存在矛盾性。一方面,在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的影响下,社会对残疾人的评价明显改观,越来越多的人肯定残疾人的成绩,甚至把优秀残疾人当作典型加以选树,使残疾人的优点不断彰显;另一方面,当遇到吸纳残疾人就业,需要给予残疾人实质性的社会资源分配时,却不断放大其身体的弱点,在选树、表彰和使用上表现了极大的矛盾性。一位单位负责人对一名残疾博士毕业生说:“你有多项国家级奖励和荣誉称号,令我们敬佩,你的精神值得我和师生们学习,但我们却很难考虑你来我们单位工作。”由此可见,在道德精神层面,人们承认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但在残疾人就业的实践层面,一些用人单位却难以摆脱传统、消极的残疾人观的桎梏。三是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在实践中出现歧义。《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指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3]但这一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却发生了错位:其一,对何谓“同等条件”认识不准确。由于对“同等条件”缺乏明确的解读,许多单位把让残疾人与健全人同等参加应聘理解为落实了“同等条件”。其二,对何谓“优先”难以落实到位。残疾人就业优先权是对残疾人特殊弱势地位的补偿,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但在大多数单位,录用员工更多地还是立足于普遍性,而很少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一切以考试或考核成绩为标准,只有当残疾应聘者成绩领先时,才有可能“优先”录用残疾人。这就像运动会中的赛跑,让残疾人和健全人共同起跑就算落实了“同等条件”,只要残疾人得了第一就给他冠军,这就算落实了“优先录用”,这是对残疾人就业优先权的误读。其实,“残疾人就业优先权”,是指在经过科学评估的情况下,若残疾人和健全人同时具备岗位胜任条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残疾人的就业权,优先安排残疾人。罗尔斯强调:“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4]残疾人就业优先原则就是这种正义“差别原则”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应用,社会应当利用这种差别正义在残疾人就业中落实特惠政策。正如《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所指出的,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必须遵行“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5]事实上,在竞争性社会中,如果不给予残疾人特惠,残疾人恐怕连普惠也难以享受。在残疾人具体就业中,如果不落实残疾人特惠优先政策,社会观念就会潜在地倾向于放大残疾人的弱点,残疾人就难以享受到真正的公平,难以避免求职失败的命运。

诚然,残疾人就业难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全社会没有全面理解和正确践行积极的残疾人观是基础性根源。因此,高度重视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迫在眉睫。

2.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

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正确认识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各级组织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就业的实践性和实效性。

2.1 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是社会主义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值观优势

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残疾人事业中实现了与社会主义公共理想的契合,进一步彰显它的先进性内涵。中国社会的现代残疾人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和评价残疾人的基本态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处处反映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价值的公共关怀。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不仅汲取了现代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更重要的是把残疾人事业置于人类解放事业的高度,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科学评价残疾人的能力和释放残疾人的比较优势,发展残疾人的潜力和特长,促进残疾人实现充分就业,使残疾人能够公正地融入社会关系体系,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应当准确把握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从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高度构建科学的残疾人价值评价体系,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类解放事业结合起来,纠正和改变长期以来对残疾人的偏见,真正凸显社会主义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值观优势。

2.2 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观念定位

在当代中国,残疾人就业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并未真正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观念定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意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而形成的过程中,消极的残疾人观依旧在现实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阻滞作用,使得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中总是伴随着同消极的残疾人观的冲突。如果在残疾人就业上存在着明暗两条线,人们就更容易持守以往消极残疾人观的价值判断,制约残疾人就业的信心和步伐。这明暗两条线表现为:一方面,在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的影响下,各种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意见相继出台和完善;另一方面,在消极的残疾人观的排斥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意见难以真正落实。正确的残疾人就业观念定位的缺失,直接影响着残疾人就业的实体性制度的成效,制度的硬约束往往向观念的软约束低头。在残疾人就业发生困境时,人们往往质疑制度的公共合理性,却经常忽视观念定位的错误对制度公共合理性的损伤。在当前经济发展条件下,价值观念对于残疾人就业成败具有基础性地位,因此,应把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观念定位,贯穿于残疾人就业的各个环节,以正确的观念定位和实体性制度的公共合理性共同推动残疾人就业落细落实。

2.3 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是化解残疾人就业矛盾的行动指南

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一方面,随着残疾人医疗、教育条件的改善,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各类残疾人才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因为囿于消极的社会残疾人观的思想藩篱,许多行业对残疾人存在评价标准失当、评价过程武断、评价结论片面的现象,不愿用、不敢用甚至不屑用残疾人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导致众多残疾人缺少自食其力的条件和报效社会的平台,造成了大量残疾人人力资源的闲置。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应尽快确立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残疾人就业中的指导地位,把“理念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变为“实践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在培养、招录、任用和考核残疾人时,都能以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作为行动指南,完善评价残疾人的体制机制,使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找到适合的用武之地,转化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力资源。

3.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3.1 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有利于强化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主体责任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作为人类公益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注定是一句空话。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实施主体,理应在残疾人就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主体责任突出表现为:制定并带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政策,积极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提升残疾人自主就业的能力等。就目前情况看,由于对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不够自觉,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在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上做得不够到位。有三种心态应引起注意:一是居高临下心态。认为残疾人不适宜或没有能力在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甚至担心招聘残疾人会影响政府形象。二是敬而远之心态。对某些残疾人的能力和精神处于欣赏状态,却回避其求职诉求。三是畏难观望心态。一方面知道应当安置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拿不出有力措施,对是否必须安置残疾人处于等待观望中。这些心态的后果会导致残疾人接二连三地求职失败,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公职人员没有真正树立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机关是龙头,只有龙头动起来,龙身和龙尾才能展现出活力,才能出现龙腾虎跃的生动局面。

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政府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主体责任。

3.1.1 有助于政府正确认知“残疾”,增强认可残疾人的程度、招录残疾人的勇气和任用残疾人的能力。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有利于改变对残疾人的偏见,减少甚至避免政府机关对残疾人的录用排斥和任用恐惧,促进人们正确认识残疾人的“残疾”。事实上,残疾人的身体局限并非意味着其主体能力的绝对弱化,任用残疾人、发挥残疾人的作用关键在于如何开发利用残疾人的潜能。实现由“害怕残疾人影响形象”向“通过录用残疾人树立形象”的理念转变,不但履行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还能带动全社会形成认可和录用残疾人的文明风尚。

3.1.2 有助于廓清政府和残联的责任关系。部分政府部门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单纯当成残联的事情,把残疾人看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特殊群体,而没有将其看作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对残疾人就业个性化的制度安排。在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的指导下,政府担当残疾人就业的主体责任,残联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的协调职责,系统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制度顶层设计,调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残疾人就业的前景就能一片光明。

3.1.3 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推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6]如果达不到这个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些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甚至有的政府机关也采取了这种做法,起了负面带头作用。政府部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积极落实残疾人优先就业原则,只要残疾人符合岗位要求,就应运用各种合理合法渠道进行录用,特别是主动提高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优势,从尊重法律和尊重人道的双重原则出发,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主体责任,使各级政府成为残疾人就业的坚实后盾。

3.2 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有利于优化残疾人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公共职能

曾经问过几位残疾朋友:当你就业遇到困难时,你最想找哪个部门帮助?他们都毫不犹豫地回答:残联。的确,残联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负有重要责任,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职能表现在:一是协调职能。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共同拟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或协调、推荐残疾人到某个意向单位就业。二是保障职能。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自主创业平台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机会。三是吸纳职能。吸纳适合的残疾人到残联机关或下属机构就业。作为人民团体,残联自身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和创设公益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毕竟有限,要想充分促进残疾人就业,重点是发挥在残疾人就业中的协调功能。由于消极的社会残疾人观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残联到政府部门或企业协调工作常常受阻,影响了残联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曾有过这样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某省残联负责人与政府相关部门商讨按比例吸纳残疾公务员事宜,第一个提出异议和担忧的竟是该省人社部门的负责人,认为残疾人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相比其他政府部门,残疾人更适合到残联工作。这件事反映了残疾人就业难的深层次原因,如果政府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残联的公共职能就难以发挥。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不仅是残联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如果全社会都能树立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就能使残联不必把过多的工作精力放在革除或减少残疾人就业歧视上,而能与政府部门合力制定更多符合残疾人需求的就业政策,夯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基础,为更多残疾人找到实现全面小康的生存发展平台。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残联更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感。残联工作人员应具有职业精神、大爱情怀和担当意识,克服畏难情绪,为了更多更好地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千方百计,不怕千辛万苦,甘于千言万语,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想残疾人之所想,急残疾人之所急,最大限度地保护、扶持和吸收残疾人就业,用实际行动引领文明社会风尚的形成。

3.3 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在就业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根本目的。消极的残疾人观给残疾人贴上“有缺陷的”、“依赖社会的”、“麻烦的”的标签,残疾人的“弱势”被放大,导致其在就业中频频受挫。社会对残疾人的片面评价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残疾人的自我认知,最终造成残疾人的自我怀疑甚至自卑心理,从而抑制了自身优势和潜能的发挥。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能以正确的社会认同激发残疾人形成积极的自我认同,促进其在就业中充分发展比较优势。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残疾人在某些方面会达到甚至超出健全人的平均水平,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比如,许多盲人对音乐的领悟比较深刻,聋人的观察能力和形象思维比较发达;肢残人虽活动能力不足,但善于在沉静中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想象。如果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落到实处,人们就不会再从消极的“问题视角”考察残疾人“不能干什么”,而会从积极的“优势视角”考量残疾人“适合干什么”,把残疾人看作潜在的、富有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在这种良好的背景下,广大残疾人会进一步树立自强不息的生活信念,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勤勉敬业,积极进取,在适合的岗位上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自我肯定到自我超越,在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

结语

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启迪我们,残疾人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主体,就业是残疾人的权利,社会应当以人道和博爱的胸怀肯定残疾人的价值,在适合的岗位上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发挥比较优势,使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把“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作为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的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指明了方向。中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家庭人口2.8亿,如果没有残疾人的充分就业,就不可能有残疾人的全面小康;如果没有残疾人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真正全面小康。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全社会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深入培育和践行积极的现代社会残疾人观,冲破消极的残疾人观的束缚,促进和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使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人力资源,让广大残疾人有机会凭借自己的劳动创造与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1]习近平.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全面提高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N].光明日报,2016-7-29.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http://www.cdpf.org.cn/sjzx/jcbg/201408/ t20140812_411000.shtml.

[3]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EB/OL].[2013-08-19]. http://www.gov.cn/fwxx/cjr/ content_2476927.htm.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6.

[5]“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2016-08-17].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8/17/ content_5100132.htm.

[6]残疾人就业条例. [2015-08-03].http://www.scio.gov. cn/xwfbh/xwbfbh/wqfbh/2015/20150803/xgbd33188/ Document/1443212/1443212.htm.

Current Social Views on the Disabled and Effects on Their Employment

ZHANG Jiu-tong , WANG Ying

Employment has a vital bearing on the people's livelihood.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in particular the basi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nly when disabilities obtain employments can they acquire the basic space which can make their values come true, and possess the impossible to realize all-round well-off. As a kind of disadvantaged group, disabilities are in the disadvantaged position in th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The facts show that it is crucial for the society to have a positive view on the disabled and provide a sound employment environment which is the key to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understand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modern social views on the disabled and promote the practic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ositive views in order to construct an all-round well-off society for the disabled.

Modern social views on the disabled; Disabilities’employment; Position; Function

C913.69

A

2095-0810(2017)25-0055-06

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南京 210038

2滨州医学院特殊教育学院 烟台 264003

张九童 讲师 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残疾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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