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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17-03-28王义夫

成功 2017年6期
关键词:财产运营商法律

陈 艳 王义夫

1.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西安 710300 2.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陈 艳1王义夫2

1.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西安 710300 2.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定义进行综合阐述,指出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在分析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随着网络游戏的崛起,而迅速成为众多游戏玩家、游戏平台运营商、开发商等利益相关者共同追捧的“新财富”。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目前大家对虚拟财产的认知仍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加之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无形性、涵盖内容的广泛性等,到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内涵仍未获得公认而统一的界定。如马子喆(2013)[1]指出,虚拟财产即为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属于信息产品;孙瑛秀(2015)[2]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与现实进行财务转换的客体;玄立友(2017)[3]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中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可量化的数字化财产;段俊杰(2014)[4]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能够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和度量的一种新财产;李长玉(2016)[5]指出,产生于网络中,能够被人们实际掌握的虚拟物或者某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实际,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虚拟网络环境为空间维度,以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或能够用现实货币进行度量和购买的一种新型财产。

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困难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难以统一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被普遍接受的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等一系列有别于现实财产的新特征,为其价值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已成为在法律方面处理相关纠纷时的重要新障碍。

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执行过程中的使用价值,而该使用价值的确定又存在和诸多不确定性,如网络游戏玩家们的对同样一件装备的感知需求度不同,会导致即使是同一件装备,在不同玩家之间的使用价值也会有所偏差(Moore,2005)[6];其次,相同的装备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版本升级等操作,而使得相同设备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该装备的使用价值发生变化;再次,相同一件装备在不同的可共享游戏中因为游戏设置不同而使用价值有所差异,如一把“屠龙刀”在《传奇》和《梦幻西游》这两部网游玩家的眼中的使用价值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四,网络游戏玩家关于各种装备的线上线下交易存,由于缺乏完整的、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使得相关交易存在着一定的随机性、随意性和非理性的自我感知性,进而导致即使是相同装备在不同的交易中价格也会存在较大的偏差等。

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对虚拟财产做出合理价值判断的重要障碍之一,同时也对众多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判决带来诸多挑战和和困难。甚至由于缺乏统一的虚拟财产价值判断标砖,而会使得相应的法律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结果。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相对缺乏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体量迅速增大,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条款的缺失,进而使得很多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合理的追索和赔偿。如发生在2003年的“李宏晨案件”作为网络游戏界的“虚拟财产保护维权第一案”,虽然最后以李宏晨的胜诉而告终,该案件一方面引起了人们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引起来人民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重新思考,但不幸的是,距离李宏晨案件已过去数十年之久,虽然网络游戏产业一直长盛未艾,网络虚拟财产在体量、种类等方面也获得了井喷式的发展,但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条款一直未能问世。相关法律保护条款的缺失,一方面使得网络游戏的交易市场不能得到很好的规制和净化,另一方面也使得网络游戏的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较为安全的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

在网络游戏中,相关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一直悬而未决,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而游戏玩家仅仅拥有处分权、支配权等权利;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游戏玩家,因为游戏玩家在游戏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对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等全能,如果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赋予网络游戏运营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在此过程中,网络游戏玩家已经拥有了较为完整的权能,所以所有权也应该归属于游戏玩家,这一观点似乎比较合理,同时也受到诸多人的支持;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如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游戏玩家,那么在现实中,往往某一款网络游戏中所产生的虚拟财产数量是惊人的,而网络游戏运营商由于利益驱动,在网络游戏的存续过程中经常会对游戏进行改版升级或者关闭,如果此时认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网络游戏玩家,而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导致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巨额损失必须由网络游戏运营商来承担,这显然会超出网络游戏运营商自身的财力,在加大网络游戏运营商运营风险的同时,也进一步打击了网络游戏运营商对于游戏运营、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然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四)网络游戏玩家举证难度比较大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组数据信息,由于其在使用、交易、交换、存储等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无痕性等特征,进而使得一旦发生纠纷,网络游戏玩家的举证就很困难。诸如,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注册时的粗心大意而导致自己无法进行自我的身份识别(Vili,2010)[7];网络游戏盗号者身份的本身虚拟性,加之一定主观上的刻意隐蔽性以及注册信息的虚假性等,导致对网络盗号者的身份难以识别;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尽管在运营商后台会留存相应的数据痕迹,但一般意义上运营商很难会为了某个玩家的举证请求而调用后台数据;由于游戏玩家在游戏世界中的虚拟性,同一个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可能会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账号,自行在不同账号间进行相应的设备转移,然后“贼喊捉贼”进行虚假的报失请求,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数据查阅尽管可以发现装备在不同账号间发生了转移,但是很难确认不同账号是否分属不同的游戏玩家等。

不管是网络游戏玩家的而已报失还是事实报失,由于取证难度较大,进而使得很多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因为举证难,而无法获得相应的回应和待遇。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

基于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发展现状,结合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精神,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合理保护游戏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地从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游戏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建设以及实践情况,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制定新的单边法律

实践证明,原有的相关法律条文已无法满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推动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合理合法的保护网络游戏各利益相关方的相关利益,应该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以及总结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虚拟财产特征的新兴财产保护法。正如亚里士多德(1965)[8]在其《政治学》学中所提到的,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能够获得大多数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很好的满足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所带来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纠纷,应从我们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加强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

(二)扩大原有相关法律的解释范围

通过扩大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纳入到财产保护的范围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面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而“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所以可以通过对司法中财产的财产范围进行相应的扩大,进而将虚拟财产纳入相应的司法体系中。例如将《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解释中,“其他财产”的内涵进行扩大,进而使其包含“虚拟财产”这一新事物,这样就可以让“虚拟财产”利用发条中关于“财产”的定义,而获得相应的司法解释;又如在《物权法》中规定了要保护什么样的民事关系,但是却未能对“物”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即在此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虚拟财产”属于还是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根据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物”的基本特征,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物”,因此是否可以通过扩大《物权法》解释范围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纳入其解释范围之内?

(三)建立健全虚拟资产的举证制度

在现行的网络游戏运行中,游戏平台运营商和游戏玩家的逻辑起点是依据相应的游戏合约或规则,在看似平等基础上开始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也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作支撑,但在实践中,游戏玩家往往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出现相应的纠纷时,由于我国现行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网络游戏玩家的劣势地位,使得举证难度加大,依据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考虑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游戏相关方中相对弱势(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

四、小结

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主要对我国虚拟财产在司法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综合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应该从制定单行法,扩大司法解释范围,健全举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马子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06):100-101.

[2]孙瑛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经济与法,2015(23):95-95.

[3]玄立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7(03):273-273.

[4]段俊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J].法制博览,2014(07):123-124.

[5]李长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J].四川文化产业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13-116.

[6]Moore,Christopher.Commonising the Enclosure:Online Games and Reform 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J].Australian Journal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and Society,2005,32:

[7]Vili Lehdonvirta,Perttu Virtanen.A New Frontier in DigitalContentPolicy:Case Studiesin theRegulation of Virtual Goodsand Artificial Scarcity[J],2010,23: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陈艳,女,1983-,山东济宁人,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讲师;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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