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优质化改革
2017-03-28刘畅
刘 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2
民事诉讼程序优质化改革
刘 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2
民事庭审改革历经庭审规范化、庭审实质化到庭审优质化。庭审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它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程序正义等重大问题。在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对于庭审的改革尤为重要。现在庭审还存在虚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庭审实质效果不佳、争议焦点不明、法官能力不足等情况。
庭审;优质化
一、改革的背景
本轮司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即“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等;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庭审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它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程序正义等重大问题。只有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才能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庭审方式的改革尤为重要。
我国关于庭审方式的改革历经三个阶段,分别是庭审规范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庭审优质化改革。有这三个阶段也可以看出改革的逻辑,由规范到实质化到优质化,是一个递进、科学、规律的过程。
二、非优质化庭审存在的问题
(一)庭审实质效果不佳
对于庭审功能的认识和发挥不足,导致庭审常常成为走过场的形式。法官心不在焉,诉辩双方应付差事。法庭调查、法院辩论流于形式、名不副实。庭审成了审判前的一个形式要件,没有发挥出实质效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存在庭审虚化、多次开庭、反复开庭等问题。法庭调查经常变为法庭辩论,而法庭辩论阶段,又反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功能不明确,导致庭审混乱,逻辑关系错乱。对于一、二审不同审级职能定位不明确,导致不同审级审判内容和任务实质上的同质化和重复性,各审级审判重点不突出且效率不高,审级独立性不明显。
(二)争议焦点不明
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很多时候都未能明确争议焦点,就盲目开庭进行庭审。庭审过程并没有重点和方向,争点不明,导致庭审漫无边界,缺乏逻辑性。直接表现为庭审中反复就同一个问题争辩或者就无关问题进行争辩,导致庭审节奏被打乱,庭审拖沓,效率低下。
(三)法官能力不足
首先是法官对于庭审技巧和手段的掌握不足。直接导致在庭审中不能厘清双方争议焦点,无法引导庭审方向,不能查明事实,进而导致无法正确做出裁判。其次是法官对于庭审的控制力不足。法官应当主持庭审的进行,做到客观与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的法官会因为当事人一方的气场足、名气大而无法保持中立,比如无法主持庭审的顺利进行、无法对违反法庭纪律行为进行惩戒。第三是法官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不足,应对当事人临时动议、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和庭审突发情况的经验不足。庭审中经常会出现证据突袭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证据的提供往往出乎法官的意料之外或者出乎对方当事人的意料之外,这样的举证在庭审中很难进行有效质证,法官有针对性的认证以及由认证带来的公正的裁判结果无从谈起。法官对于新出现的证据无法处理,无法决定究竟是接收证据并进行质证还是不予接收。
三、改革的路径和内容
(一)充分发挥庭审作用
充分发挥庭审作用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分别是庭前、庭审和判决前。1.庭前;做好庭前程序,为审理打牢基础。(1)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措施包括:(a)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即人民法院建立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具体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即登记立案,可以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立案登记前就得到有效化解。(b)利用审前程序分流,即通过庭前会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有效提高庭审质量,促进庭审实质化和庭审优质化。(c)选择审判程序分流,即引导适用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d)围绕争议焦点分流,庭审和裁判文书说理,围绕争点进行,可以促进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效。(2)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可以有效地减轻法官负担。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同办案,只有分工清晰,彼此配合,才能真正形成合力。(3)完善庭前会议的功能;对复杂案件做好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可以固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先行处理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程序性事项,防止事实和证据突袭,平等保障双方诉讼权利,为提高庭审效率和集中审理创造条件,最大限度节约诉讼资源。庭前会议主要功能包括:(a)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和异议。(b)交换和固定证据,整理和确定争点。(c)促进和解,在庭前解决纠纷。(d)加强法官在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中的引导作用。2.庭审;主要目的是要强化庭审的功能,确保庭审优质高效。强化庭审的功能主要有两个途径,分别是保证庭审的质量,提升庭审的效率。(1)保证庭审的质量;在庭前会议中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庭审中将不再重复。强化审判人员的核心作用,主持庭审,控制节奏。审判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围绕争点问题,能动地对双方陈述及答辩以及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庭审调解等程序中的活动进行引导和阐明。由法官引导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摒弃冗长复杂的诉讼过程。明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与内容。(2)提升庭审的效率;其一,进行集中审理。开庭审理应当在庭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实现集中持续地开庭审理。无特殊情形,开庭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性审理完毕。其二,明确一审与二审的职能定位。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即原则上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适用法律。防止审判内容和任务实质上的同质化和重复性。3.宣判前;其一,庭审结束后,法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的,签署调解协议,省去繁琐的判决程序,使诉讼程序更加精炼。其二,优化和推行法官判前判词。法官在庭审中不得对案件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和表露出倾向性意见,一般也不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证明力发表意见,以避免先入为主和过早表现出倾向性。但是,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法官都应当在宣判前针对庭审中当事人双方争议并决定裁判结果的已采纳证据及其证明力、事实认定及法律问题综合发表意见。目的是在判决前表明法官对双方诉辩内容的观点并展示其理由,进一步体现争点试审理的特点,切实改变直接宣读判决书的固有方式。
(二)提升法官能力
其一,提升法官对于证据和争议焦点梳理的能力;其二,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保障庭审的有序进行和法庭权威;其三,提升法官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以上三种目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达成。其中一种是法院多组织学习和活动。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学习交叉学科的知识。举办演讲比赛和技能大赛,提升法官对于庭审的驾驭能力。
四、结语
以上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和措施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循序渐进的过程。庭审程序优质化改革条件成熟,最有利的部分在于司法处于变革的时期,有好的政策和时代背景。司法独立的实现急需要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涉,而且要排除社会民情、传媒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影响,甚至要排除学者或政治家以改革的名义,以在一个或几个事件上可能有不错效果的措施来干扰。改革的动机和出发点虽好,但是要排除不良因素最终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有很久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