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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方言的“给”兼与普通话和西北方言的比较

2017-03-28李文龙

长江丛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助词语序介词

李文龙

新疆方言的“给”兼与普通话和西北方言的比较

李文龙

给予义动词是常用的双及物动词(张伯江1999),也是具有多条语法化路径的动词(参Heine& Kuteva 2002,张敏2011等)。本文介绍新疆方言中“给”[k13]及其相关句式的用法,并和普通话、西北方言的“给”比较,观察“给”在各地方言中的不同表现,并拟从普遍语法的角度加以解释。

新疆方言 普通话 给 “V+给”

一、前言

现代汉语认为,“给”句式中的“给”主要用法有三种:一是作动词;二是作介词;三是作助词。作介词的“给”主要有两种用法。一种是在受事主语句里引出实施来,相当于“叫、让、被”。另一种是引出受益或受损的与事来。

关于现代汉语中的“给”及其相关句式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多成果。作者发现,新疆方言中的“给”及其相关句式远比普通话丰富,新疆方言里的“给”字句式也有很多语法现象值得我们观察与研究。本文主要任务是对新疆方言,尤其是北疆地区(乌鲁木齐、塔城、伊犁等地)的“给”及“V+给”句式进行语言描写。

新疆方言中的“给”字句的主要用法有:用作动词“给”(如“给给”)、介词“给”、动词和介词的连用以及“给”的否定用法。现代汉语中普遍将“我给他一本书”看成是我“给给他一本书”的缩略形式,学者们吧这种现象也叫作同音删略(司福珍 2012)。在新疆方言中,“给”字在句子中很少单个使用,句子中若出现“给”字,必须是两个“给”同时出现。

二、“给”的用法

(一)新疆方言与普通话中的“给”的相同用法

“给”作动词并在句子中充当谓语,表达“给予”、“致使”或“允许”之意。这时,“给”后面可以带双宾语。并与“了”、“着”、“过”等词连用。如:

(1)书我给掉了。(书我已经给了。)

(2)妹妹不听话,妈妈给了她一顿板子。(妹妹不听话,妈妈打了她一顿板子。)

“给”作介词时与名词构成介宾短语作状语或补语。如:

(3)他小时候最爱听妈妈给他讲故事。

据调查,新疆方言中“给”作动词和介词时的用法与普通话中的用法基本一致,新疆方言中的“给”在与其他结构组合时有自己的特点,作动词时,前面不与“已经”这样的状语连用,但它可以与表时体的“着”、“了”连用作状语;作介词时,表示处置式的用法很多,但是表示被动式的用法几乎没有,另外,“给”作助词的用法在新疆方言中几乎没有,这也是新疆方言“给”字句的独特之处,在这里只是略加说明,本文研究重点在于“V+给”这种句式结构。

(二)新疆方言中“V+给”特殊句式结构

普通话中也有“V+给”这样的句式,但是这种句式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延俊荣(2007)指出,诸如“*买给”、“*取给”这类动词和给的方向性相悖的组合不成立,只有“卖给”、“寄给”、“送给”等V与给的方向性相同的组合才能够成立。另外,普通话的“给”可以作引介受益者的标价,如:

(1)我给他念书。

(2)我郭他哈书念给。

例(1)一般认为是以介词短语“给他”为状语修饰核心动词“念”的及物句。新疆方言中,语义上引出受益者的“给”也位于动词之后,见例(2),这就和普通话有两点差别:其一,新疆方言的“给”不能如普通话那样,用作介词(“*我给郭书念”);其二,普通话中用“给”作介词的及物句在新疆方言中表现为核心动词为“V给”的双及物结构。

新疆方言的“V+给”能产性很强,而且V可以是“给”本身,构成“给给”这种结构组合,这与不少西北方言(李炜1987,周磊2002,王森、王毅2003,任永辉2010等)和一些晋语方言(延俊荣2006,武玉芳2012等)的表现相同。

周磊(2002)指出,可以和“给”字相结合的动词仅限于单音节动词,大多数表示动作已经完成。如:

(1)不就是几百块钱吗?你给他借给,不换算我的。(周磊 2002)

新疆方言中有大量的动词可以与“给”组合,构成“V+给”,但这些动词并不仅仅限于单音节动词,双音节动词同样可以与“给”组合。如:“应酬”、“核对”、“打扫”、“温习”等。

新疆方言部分单音节形容词作动词使用时,后面也可以加“给”,如:美、甜、苦、圆、臭等。

(2)穿一件新衣服,就出去美给了一天。

(3)你这件事情干的,得臭给三年。

综上,我们可以分析这一结构的句式特点:

首先,从句法上看,这里的“给”都是充当补语,既不同于普通话动词“给”,也不同于“送给、发给、叫给”等作介词的“给”。我们知道,补语可以由谓词性词语、数量短语和介词短语充当,而这里的“给”既有少许谓词性质,似乎又有着介词的特点,虚词特征不明显,所以无从判定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词。从语义上看,这类句子里的动词或动词前面的介词都多多少少带有施事意味,而且句子的主语一般是施事者,“给”在表达句意时仍隐含“给予”义,所以可以看成这种情况是动词“给”在语法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与普通话的比较

(1)我给了他一本书。(动词)

(2)张三给人打了。(介词)

(3)我给他捶背。(介词)

①我的书被人给扔了。(助词1)

②他把我的书给扔了。(助词1)

根据作者观察,新疆方言中的给予句式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N1+给+N2+V+给+N3”,也即给予句式里至少要出现两个“给”,如果V也是“给”,则一个句子中会出现三个“给”,如“我给介词他给动词给助词2一本书”。

与普通话相比,新疆方言“给”的最大特征是位于句末。由此,新疆方言的“给”只能用于“V+给”句式,而不能用于“给V”句式。普通话的“给动词”都可以单独使用,新疆方言的“给动词”必须后接“给助词2”

在新疆方言中,“给介词”不仅可以出现在给予句中,还可以大量用于非给予句,可对应于普通话“跟”、“和”、“同”、“对”、“向”、“为”、“替”、“冲”、“朝”等介词,略举两例如:

(1)你给我们把桌子擦一下。

(2)他给我点了个头。

新疆方言的“给”还可以用作助词1。助词1的用例见张文轩、莫超(2009):

(3)妈的心叫儿子给上头了。

(4)王师傅的话我差点给忘记了。

新疆方言的“给”还有助词2的用法,用于“V给”。此时“给”的用处是“表示对动作结果的强调。这里的‘给’既不同于动词的‘给’,也不同于介词的‘给’,可以省略,句子的基本意义不变”,略举两例如:

(5)他让二娃子家的狗咬(给)咧一口。

(6)他真能吃,一顿吃(给)咧三大碗面。

与普通话不同,新疆方言以“给”位核心的双及物句中,R(指人宾语)与Т(指物宾语)之前都要加上“给”,例如:

(1)(普通话)他给我一杯水。

(2)(新疆方言)他给我给咧一杯水。

新疆方言和西北方言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如果出现R,则“给介词”必现。不同点则是新疆方言的“给动词”可以单独用作谓语核心,这点和周屯话一致,而不必像兰州话那样,其后还要负载“给助词2”。

结合上文的讨论,我们用表格列出了普通话、新疆方言以及西北方言(主要以兰州话为主)的“给”在句法功能上的差异,如表1:

从句法功能上看,普通话、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的“给”的功能比较多,再看具体的使用情况,如表2:

表2的“+”用语体现“给”的相应用法在该语言系统内的“显赫程度”。此处显赫程度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语义搭配面,二是句法强制性。下面分别来看。

“给介词”在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具有语义搭配面广(可相当于普通话“对、向、朝”等)和句法强制性(西北方言给予句式必须出现“给R”,新疆方言至少出现R时必须由“给”介引)两条特征,因此得两个“+”。普通话的“给介词”在语义搭配面上大致相当或略少于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但句法强制性不强,可得一个“+”。

“给助词1”在普通话、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中的表现大致相同,可用于处置句、被动句当中,使用场合相对较少,因此各得一个“+”。

“给”作助词2时,情况稍显复杂。首先可确定普通话的“给助词2”相对最不显赫,和其前动词的搭配受到语义制约(如“*他买给小明两本书”),但在某些搭配下具备强制性(如“写(*给)我一封信”),综合可得一个“+”。新疆方言的“给助词2”语义搭配面广,但不少情况下可以省略,记为“+(+)”。西北方言的“给助词2”语义搭配面广,强制性高,可记为“++”。西北方言的“给助词2”扩展到趋向、情态等范畴,这部分用法不见于新疆方言等。

(四)语言结构对“给”方言差异的影响

“给”在不同方言中为什么会呈现出表1、表2所显示的状态?本节试图从语言结构的角度加以解释:各地方言的基本语序(及其所蕴涵的特征)影响了“给”的用法。

首先,“给介词”存在于普通话、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这与三者都是SVО语序密切相关。Drуеr(1992)考察了含有625种语言的语种库,发现“介词-被支配的名词”是“V-О”的配对语序(соrrеlаtiоn раir),也即VО语序一般对应于前置介词,ОV语序一般对应于后置介词。具体到汉语,动源介词“给”占据V的位置介引其后的宾语,成为前置介词,这也是很显然的语法化路径。因此不难理解“给介词”在普通话等中的存在。但是,有些方言的语序为SОV(如:周屯话),“给”没有发展出后置介词的用法,这是由于周屯话双及物结构的基本语序为АRТV,“给”作为动词居末,且和语义上介引的对象R被Т隔开,因此不能在“R给”中虚化为介词。而АRТV是SОV语言双及物结构最为常见的语序(陆丙甫、罗天华2009),一来R和Т都位于动词前,和ОV语序对应,二来R相对于Т居前,这一方面符合可别度领前的原则(陆、罗2009),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象似性原则,即Т和动词的语义接近,所以线性距离更近。

其次,“给助词1”一般认为是“给介词”的进一步语法化。比如邓思颖(2003)指出,“给助词1”源于“给+代词”中代词的省略。李宇明、陈前瑞(2005)认为北京话的“给+VР”源于“给+NР+VР”中NР的省略。刘云(2006)在肯定李、陈的同时,指出北京话用于短被动句的“给”也可能来自处置结构“N1+给+N2+VР”,将受事N2前提至句首,构成“给+VР”结构。因此,普通话、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存在“给助词1”毫不奇怪。

其三,“给助词2”在上述几种方言中都存在,但具体的形成原因有差别。普通话的“给助词2”是介词短语“给+NР”出现在动词后,构成“V+[给+NР1]+NР2”,并重新分析为“[V+给]+NР1+NР2”而成的。西北方言和新疆方言的部分“给助词2”可能也如此形成,但其大规模的使用则体现了西北方言的区域特点。李蓝、曹茜蕾(2013:105)在讨论“把”字句时说“‘把’字句在整个西北地区出现了一些和书面语不同的用法,句式结构和‘把’字句的意思都不同程度得到扩展”,将其中的“把”换为“给”也完全成立。这种语言区域性特征有可能是语言区域内部自然发展的,也有可能是受到语言接触的影响。“给助词2”在西北地区如此常用的动因还待具体研究,但总之其功能远多于普通话的“给助词2”,是语言区域性特征的表现。

三、结语

本文描写了新疆方言“给”的用法,包括“给动词”和“给助词2”两类。“给助词2”主要用于双及物结构和表达非自主语义,并常构成祈使句。我们进一步比较了新疆方言的“给”与普通话和西北方言的“给”,发现各地方言中“给”在句法功能和显赫程度上的表现有所不同,并主要从各方言语言结构的差异加以解释。

语言的形式库藏会制约语义的表达(周晨磊2016),本文的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给”在SVО语序的普通话等和SОV语序的周屯话中存在句法、语义等方面的系统性差异,是由语言结构的差异导致的。此外,语言区域的特征是否会在该区域的具体语言中有所表现,也与该语言的结构是否允许有关,只有结构允许,才可能表现出区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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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本文系伊犁师范学院2016校级科研课题“普遍语法理论视角下新疆汉语方言‘V+给’句式的句法研究”部分成果。

李文龙(1982-),男,新疆伊宁人,伊犁师范学院外语系,讲师,北京语言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语言学,形式句法、新疆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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