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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27赵云海郝瑞雪

长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贷款人借款人借贷

赵云海,郝瑞雪

(1.晋中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西晋中030619;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赵云海1,郝瑞雪2

(1.晋中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西晋中030619;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正处重要的发展阶段,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生力量,在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对它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整合行业环境,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规范我国P2P行业监管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P2P;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风险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念

P2P(“peer to peer”),对等网络,即对等计算机网络,打破了传统的Client/Server(C/S)模式,每个网络节点都能在这个网络中交互和共享,他们的地位平等,既是网络中的提供者,又是获取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正是依托于此和PC端的普及,让每一个P2P的成员能够享受借贷交易的完成和资金动态流动的点对点高效金融服务。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新生力量,也是我国惠普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传统的信贷,P2P网络借贷的门槛更低、便捷性更强,在提高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率、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资金流动率等方面作用显著。2014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占达83.4%,规模首次超过传统PC网民,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在线服务管道更加多样,这既是一个抢占市场的新机遇,同时也是对新技术开发水平、新市场推广能力等方面的新挑战。

(二)主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情况

小额借贷形式最早起源于国际惠普金融之父尤努斯和他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也译作格莱珉银行)。他的构想最初来自于他在1972年的一次将27美元分借给42个人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实践。经过几年的努力和研究,1983年,他创办的专为穷人贷款的“乡村银行”得到政府批准。格莱美银行的出现基于市场的需求,利率略高于传统银行保证了一定的盈利性,同时低于高利贷者的无抵押贷款的模式,并在解决失业,消除贫困、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卓有成效。2006年尤努斯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家P2P贷款平台—Zopa,在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努力下成立。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Zopa在相对完善的风控措施之下,仍将平台的坏账率保持在低水平。Zopa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A,B,C四个等级,以信用等级和借款人意愿最终确定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在风险防控方面,Zopa采用了分散贷款人资金进行投资、建立safeguad基金、强制按月还款等一系列风控措施保障贷款人利益。

2007年,Renaud Laplanch的Lending Club(以下简称为LC)在美国开始正式运营。LC并不会向其他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而是在交易前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息的认证并作出A—G的分级方式来降低坏账率(通常A级贷款的借款人具有最高的还款能力)。同时LC负有对借款人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在内的隐秘信息的保密义务,但除此之外的与贷款有关的其他信息,贷款人有权得知。在运营方面,LC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总额的1%—5%、向贷款人收取投资总额的1%作为服务费实现盈利和公司运转[1]。

拍拍贷所属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是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作为单纯的中介平台,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也不对贷款人提供保。借款人和贷款人以竞标方式完成在线借贷过程。在风险控制方面,拍拍贷官网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指出一旦用户借款逾期,拍拍贷有权向相关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并录入网站黑名单,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

宜信也是国内一家主要的P2P平台,主要采用在线申请和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模式。借款人通过在宜信在线平台注册发布信息和请求,由其线下工作人员考核并最终发放贷款。宜信目前已在多个城市设有分公司,为面见本人、核查证件原件并当面询问使用用途保证借款人的真实性提供保障。在风险防控方面,宜信也给了贷款人最大的保护,即不直接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宜信通过垫付资金的方式,将对借款人的债权作为债权凭证转让给贷款人[2]。这种方式遭到了一些学者对其P2P性质的质疑,但笔者认为探其本质上还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

二、我国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露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笔者收集了近年来运营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基本数据。截止2016年11月,出现问题的P2P平台数量已逾900家。笔者节选了部分问题平台进行随机归纳整理,并列出如下清单[3]:

序号P2P网络平台名称注册资本注册日期所在省份问题成因1投宝金融120002016.11安徽提现困难2惠信宝500002016.08广东提现困难3贷乐网10002016.03北京提现困难4汇富贷10002016.07上海经侦介入5艺商贷5002016.03广东经侦介入6帝业投资200002016.02山西经侦介入7多利宝理财(鄂)100002016.11湖北恶意跑路

序号P2P网络平台名称注册资本注册日期所在省份问题成因8金贷子100002016.02江苏恶意跑路919贷3002016.04北京恶意跑路10汇金丰300002016.09广东停业歇业11新华金典200002016.02浙江停业歇业12四联贷10002016.06山东停业歇业

通过对问题P2P平台的数据整理,发现出现问题的成因主要集中在提现困难、经侦介入、恶意跑路、停业歇业这四个方面。提现困难出现的原因除了自身运作上的资金周转不周外,平台间的挤兑行为也可能造成兑付不及时。经侦调查主要指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线索和证据后,对有嫌疑的平台介入调查核实。恶意跑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平台之初便是为了集资诈骗,事后有预谋地失联,一种是在承诺兑现贷款人利益时,资不抵债而事后逃债的行为。停业歇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平台经营不善,最终倒闭;另一种情形是平台的经营转型。以上四种情况的分析都必须结合问题平台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真实的分析结果。在问题平台的地区分布上,广东省和山东省被认为是问题平台的重灾区。笔者认为这和它们对外开放程度深、平台数量多、地区监管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事实上,P2P平台出现问题也不是毫无征兆,一旦发现平台有提现速度变慢、频繁更换办公地点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就应该引起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高度警惕。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债权转让模式或诱发恶性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表现和主观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违规型非法集资罪,如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等。二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罪,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P2P网络借贷平台未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行为的,符合违规型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一旦非法集资行为出现之前即存在有非法占有的欺诈目的时,则将整个行为定性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犯罪构成和主观恶性的定罪量刑。债权转让模式作为一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会产生法律问题,但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突破资金不入账户的底线,平台截留私吞,非法占有和挪用,甚至进行违法活动。则会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欠缺资金来源审核机制或成洗钱罪问题新缺口

准入门槛低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优势,但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审核集中于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和还款问题的规定,缺失对贷款人资格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审核机制和实施细则。《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了洗钱罪的具体内容。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是它的主体。P2P网络平台涉案时身份认定为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包括明知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应知并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去采集证据对问题P2P平台主要负责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认定。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旦把贷款人的违法所得正规化,对于相关部门查处犯罪数额将产生不利影响。犯罪行为表现是为“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将贷款人的资金分配给多名借款人,这种运作模式也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贷款人采取的注册会员制、个人信息自主填报等方式都为犯罪所得的“合法化”外衣提供了便利,借款人也无对贷款人资金来源的审慎监督义务。这样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很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新缺口。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下的部分合同无效问题

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第一性合同的效力,通过规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保护措施来规范市场行为。但是除了《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外,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更好地落实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又具体列举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下成立的多种合同无效情形,以寻求在公民主体间意思自治与经济发展平衡之间的协调。

四、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的方式

(一)制定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自律

2011年10月17日,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贷帮、人人贷发起成立“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发布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6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成立。这些自律机构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努力:

1、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信息中介[4]而不是信用中介,但是在实务中很多P2P平台为了获取客户而推出包括担保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去担保化”势必成为日后P2P平台的发展趋势之一。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在相关自律公约中明确平台的业务范围,回归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

2、引入第三方保险或担保机构

P2P平台的风险防控水平良莠不齐,行业可以督促引入第三方保险或担保机构,保障贷款人的权利。实务中,也会看到P2P平台起诉逾期借款人的情形,但事实上平台和贷款人之间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居间合同,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并没有权利直接起诉逾期贷款人,除非服务合同有明确规定或事后贷款人授权P2P平台维权。所以引入第三方保险或担保机构才能更有效保证贷款人的资金安全。

3、明确P2P平台的风险告知义务

高回报率往往和高风险率并存,但是平台在宣传过程中过分强调平台的高回报率,却只字不提或者淡化风险的存在,以至于贷款人最后血本无归,容易诱发社会问题,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但是,风险告知义务又是法律所不能细致规定的,因此要依靠行业自律组织,明确要求平台对贷款人风险的告知义务,保证贷款人的基本知情权。

(二)发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

目前业界的共识是P2P平台采取由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才能保障成效。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既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发挥P2P平台惠普金融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三农”的发展,同时又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把P2P监管纳入政府行政监管的范畴之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将P2P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增加云信息共享功能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困扰P2P平台稳定性的主要原因。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将P2P平台这一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使平台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资历审核有了重要的真实信息依托,既提高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也有利于对贷款人的资产进行评级。

2.细化P2P平台的制度监管机制

市场上,P2P平台数量众多,贷款人的判断能力参差不齐,其所投资的P2P平台一旦出现问题,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就会困扰贷款人。行政监管部门要对P2P平台的注册进行事先登记、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这样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创造性的同时,也解决了贷款人司法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建立P2P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平台白名单和黑名单,使P2P平台信息更加透明化。

[1]零壹研究院.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

[2]辛宪.P2P运营模式探微[J].商业研究.2009,(07):19-23

[3]数据来源:http://chuansong.me/n/1228569952246

[4]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参考与借鉴.2013,(07):101-104.

[5]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04):25.

[6]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09):32.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in China

Zhao Yun-hai1,Hao Rui-xue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nzhong University,Jinzhong Shanxi 030619; 2.School of Law 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Gansu 73000)

In recent years,P2P lending as a new financial power of the Internet is at an important stage of development,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using efficiency of social idle funds.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regulatory item.Integrating industry environment and protect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order are imperative.Basing on the the main problems and legal risks analysis in Chinese P2P lending platform, combined with the basic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this article provides some proposals on Chinese P2P industry regulatory.

P2P;P2P network lending;legal issues;risk regulatory

D922.29

:A

:1673-2014(2017)01-0001-04

(责任编辑 秦楼月)

山西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山西省发展农产品物流的创新模式研究”(2012041041—04)。

2016—12—21

赵云海(1977—),男,山西介休人,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及其应用。郝瑞雪(1993—),女,山西侯马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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