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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趋向研究

2017-03-27王婷婷范卫国

关键词:财税法学学科

王婷婷, 范卫国,2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60)

·高等教育·

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趋向研究

王婷婷1, 范卫国1,2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60)

随着我国推进财税法治步伐的加快,加强对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培养财税法职业群体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体现为在传统的路径依赖导向下易出现人才培养模式混同、重理论而轻实践、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亟需从根本上改良和革新,方能紧跟财税法治建设进程,为我国推进深层次的财税改革保驾护航。

财税法治; 财税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改革趋向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财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财税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强调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财税法治建设和完善财税体制需要具有高水准的复合型财税法律人才予以支撑。客观分析当前财税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依然面临着紧迫而严峻的形势,未能很好契合市场经济对财税法律人才的要求。完善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财税法律人才的整体专业素养极为必要。

一、现状检视: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混同

在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我国高校具有一定的雷同性,并未根据人才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一方面,在入学考核上,财税法学硕士和博士侧重理论考核,已形成稳定的招生模式。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招收则多采用全国联考的模式[1]。在全国联考模式下,各学校未能根据自身的教学条件设置学科分类,也未能关注考生对财税法律的了解程度及兴趣方向。加上考核模式的单一化,入学考核中选拔出来的学生不一定符合财税法律人才的选拔标准。另一方面,在培养方式上,各类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存在一定的混同。具体来说,我国财税法的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讲课、照本宣科的方式为主,案例教学、自由讨论等互动形式的教学方式并不常见,更少引进“研讨会”或“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这些传统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主动思考,会让学生养成被动学习的习惯,致使学习效率低,学习层次浅,不能很好地契合该方向对学生的内在要求。

(二)重理论而实践不足

学生重理论轻实践一直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短板,也是高校人才培养试图努力克服的问题,财税法律人才培养亦是如此。许多高校毕业生离开大学这个象牙塔后,常常因为工作中的实践能力差而被冠以高分低能。传统财税法的教学通常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中心。财税法律学科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学科,学生被动接受老师所授知识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而且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更倾向于理论教授,很少注重通过案例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生走向实践岗位时,常常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具体实践,实践能力极为匮乏。

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还体现在相关学校财税法课程的学分安排以及奖惩方面。一方面,学校对实践课程的安排较少,实践课程常常安排在毕业前夕,与部分学生的考试(考研、司法考试等)以及找工作的安排冲突,再加之对实习的审核不严格,实践课程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达到应有的锻炼效果。另一方面,在实习安排上,财税法律人才对口的实习单位是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拥有财税法律职能的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由于大部分学校的法学院未与这些机构签订实习派遣协议,学生只能与普通民商法学专业学生一起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实习,使得学生缺乏对口的实习平台和就业对接机会。

(三) 评价机制不尽科学

财税法律学科是一门社会性科学,一些问题的答案并不具有唯一性,因而在考核评价体系上不宜用单一的、机械化的考核方法来评估学生。就我国高校的财税法教学而言,大部分仍然保留的是传统卷面考核方式,难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合理。首先,这种常规化的卷面考试在老师出题后常常被要求给予所谓标准答案,与学科本身的特性相悖,也不符合大学推崇的开放式教育思想。其次,这样的考核方式将变相地促使学生临阵磨枪,只抓所谓的重点复习,而不在乎平常的学习积累,因此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财税法知识体系。最后,这种只重结果而忽视过程的考核方式极大地损伤了学生的积极性,是否来上课、是否踊跃发言、是否积极讨论与成绩的优劣无关,进而把越来越多的学生排斥于财税法的课堂之外。

二、制约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财税法的学科定位偏低

财税法学科历来在高校尤其是在法学教育中不受重视,原因主要有:首先,教育部没有将财税法纳入规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未对财税法的教学进行统一规范,也没有对财税法的教学进行必要的评估,更谈不上制定标准的教学大纲[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财税法学科并未有足够的关注。其次,各高校未对财税法学科给予足够重视。许多高校虽然设置了财税法的课程,也设立了财税法的研究中心,但是并没有给财税法教学安排足够的课时。有的高校并未将财税法作为必修课,作为选修课的财税法因专业性、技术性强,课时不能满足课程需要。在短缺的课时安排下,教师只能蜻蜓点水式教学,而学生对于财税法的理解并不是几十个课时就能够深入的。最后,学生对财税法不够重视。很多学生对财税法并不热衷,他们认为财税法的学习对于就业没有太多的帮助,且财税法的难度较大,他们对财税法律学科的学习并不投入,使得本就属于选修课的财税法成为更加边缘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对财税法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传统的财税法学科发展滞后。

(二)教学理念守旧滞后

财税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无疑是培养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专门人才。现有财税法律学科的教学常常因袭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教学思想观念,既没有考虑财税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也不注重对财税法学生能力的培养,反映为:在教学关系上,传统填鸭式的教学使得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仅为接受与传达知识的关系,加之财税法律学科本身难度较大,学习门槛比较高,难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素质教育方面,教师更多的是知识的传授,很少提及学生思想品德、职业素养等非专业性知识。就与财税法相关的职业来看,其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对于执业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他们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能秉承公正、维护法律等职业素养。但从现有的教学理念来看,还无法满足这种要求。

(三)教学内容设计存有局限

教学内容的设计直接影响着财税法律学生的学科体系建设。在我国大部分高校,财税法律学科未能从传统的大法学或是经济管理类的学科中独立出来,使得课程设计的丰富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有些高校已将财税法作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方向学生的必修课,但在课时设计上受到其他课程的挤压,无法将财税法学的知识全貌授予学生。而在一些没有设置民商法或是经济法学的高校,根本没有将财税法独立出来作为一门课程,只是将财税法整合在经济法或经济管理的课程中简单介绍,未能形成独立的财税法律学科,致使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形成规模。从本质上看,财政与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财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制度,这决定了财税法学的内容设计应当与时俱进,时时跟进财税法领域的最新动态。现实中财税法学科的优质教材较少,且易变动及短期性的财税法律政策使教材无法及时更新和修订。加上教师的精力有限和评价机制的偏颇,教师的笔记、课件无法及时更新,有的教师甚至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变化的财税法律知识融入课堂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现有教学内容和体系的陈旧。

(四)教学方式机械单一

现有的机械化教学方式致使人才培养的结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许多教师延续传统的教学方式,未能根据学生的层次区分运用教学方法,而是一味地为了完成全部教学内容采取“满堂灌”的通识教育方法。由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层次不同,教师所采取的教学方式也应有所区分:对本科生而言,强调通识性教学无可厚非,能够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财税法律基础知识;对研究生而言,应该追求的是一种更加专业性、精英化的教育,方能实现我国对高层次财税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且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培养要求也应有所区分。但是,现实中我国大部分高校对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并未划分层次和类别,且大多停留在通识教育阶段,这种机械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难以实现人才培养的“梯次”要求。

三、我国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

(一)准确定位财税法律人才

出于高层次、专业化、实务型税法人才培养的需要,域外国家或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增设税法硕士培养层次,如德国[3],或直接将税法人才的培养上升到硕士层次,如美国[4]。这些国家都极为重视税法人才的培养,在课程设计上充分满足了各个层次人才的需求。但就我国而言,目前绝大部分高校的财税法课程仍游离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在硕士阶段开设财税法课程的高校仅有为数不多的十余所。我国应在充分认证思考后找准财税法的学科定位,提升它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使得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加规范化。我国学者刘剑文曾多次提出:“财税法应纳入大学的必修课程,以此来加大财税法教育的力度和规模、提升财税法教育品质,加强财税法学科建设。”[5]现有高校应逐步认识到财税法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加强财税法本科必修课建设的同时,尽早开设独立的财税法硕士专业,并为之制定合理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引起学生对财税法学科的重点关注。对于学生而言,应积极引导其克服功利化思想,不断拓展自身专业素质,提升依法纳税的意识和素养。

(二)及时更新人才培养理念

财税法律学科是一门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学科,财税法学科教学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培养理论与实际并重的财税法律人才。传统的教学理念更强调的是知识的传授,这种以单纯传授理论知识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已不适应现有市场对财税法律人才的要求。我们应该树立财税法律教学新理念,将传授知识与注重实践能力并重,将理论与实务知识贯穿于整个财税法律学科的教育。

在教学关系上,师生不应该仅仅只是一方教授一方接受,应学会转换教学方式,必要时引入“翻转教学”方式[6]。在本科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主要传授财税法律的基础知识,学生接受一种通识性的财税法律教育,在这个阶段学生是一个接受知识并主动运用的角色。在研究生阶段应以学生为主,老师在有限的课时内重点介绍专题知识,起引导作用,并通过专题知识的学习,引导研究生主动、更深层次地学习。通过不同阶段师生间的交流,培养学生的思维模式,帮助他们养成积极主动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习惯。需要注意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只重实践或是只看重理论学习,理论与实践二者不应偏废。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树立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教学理念,在介绍理论知识的同时要介绍理论中的相关经验及争议的事项,并给予方向性指导;在介绍实务经验时要与相应的理论知识挂钩,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应用。只有当学生同时具备理论与实务能力时,才能称得上是财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市场要求。

囿于财税法学科的职业化特点,还应将素质教育的理念贯穿在教学中,加入职业道德的教育内容。财税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或走上学术和教学岗位,或进入国家相关部门和事务所从事与财税相关的事宜,这关系到国家法律权威或财税法律人才储备,对我国的法治事业有着重要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课堂内容对学生的引导,除一般素质教育的要求外,更应强调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清正廉洁的法律职业道德,也应注意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合理设置财税法学课程

事实上,财税法学与普通法学专业具有较大差异,与一般的法学科目不同,财税法学是兼跨财政学、经济学及法学的一个学科,是在传统法学教育之外设置的一门新型的、交叉型的综合学科[7]。为此,设置科学完善的财税法课程体系是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成功的关键因素。财税法学课程设计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构建开放的财税法律学科体系。财税法学体系与税法学、财政法学不同,但有联系。我们不能完全否认税法学、财政法学在财税法体系中的交叉部分而一味强调独立性。构建科学的财税法学科体系应当注意体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将会计学、审计学等经济管理类课程作为财税法的前置课程,保证财税法律专业学生对经管类课程有基础性认识,并对法学课程进行开放性设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习的内容没有偏颇,尽量保证财税法教学的完整性。二是突出主干课程设计。课程设置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培养,要注重区分财税法律教学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的差异性。本科阶段的财税法律教学更强调的是通识性教学,培养的是通识性人才,以保证本科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律学科有基本的认识,因而在学科设置上可以开设“财税法”课程,介绍财税法相关的实体及程序上的知识,不求知识的深度而更注重知识的广度。研究生阶段的财税法律教学是一种精英化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根据人才培养的不同方向开设倾向不同方向的课程:对于以后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学生,课程应当更注重理论深度的研究,由于课时限制,教师应当分专题介绍,并在课下给予学生学习和科研活动深度指导;对于以后致力于实务的学生,课程安排应当适当减少理论知识介绍的课时,增加实务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的教学时间,围绕在实务中碰到的问题展开教学,并安排实习以强化学习内容。

(四)革新教学方式方法

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应当多元化。不仅在教学形式上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科技,以弥补财税法律学科专业性强、难度系数高的特点,还应使用多元的教学方法:一是提倡启发式教学。启发式、问题引导式的教学方式要求教师不能再如之前那样简单重复教材,而要简明扼要、高屋建瓴地讲解知识点,提出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供参考资料,引发学生自主思考[8]。教师可以根据当下财税法律前沿知识的讨论,将知识点分类、分主题介绍财税法律的相关知识,并及时引导学生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二是开展案例教学。教师可以结合不同的案例解析一个知识点,也可以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来介绍案例中相关的财税法律知识。通过案例分析,提升学生对财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突出财税法律科学的逻辑性又不失与实际的联系。三是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在日常教学中,可以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财税知识点的介绍和讨论,也可以安排财税法实务工作者走进课堂,就实务过程中遇到的财税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在实习环节中,应加强协同育人教学实践平台建设,将更多的税务部门、税务中介机构拓展为学生的实践基地。

(五)努力贴近就业市场需求

对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市场需求。高校培养的财税法律人才最终都将走向市场,成为有关机关部门的财税干部、财税律师、财税法律学科教师等。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泛泛而谈,应当在贴近市场需求上根据不同层次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区分。笔者认为,在贴近就业市场需求方面应将传递知识与培养能力双向结合[9],方能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财税人才。

在本科财税法律教学上,应该强调通识性教育。这种通识性教育在不同方面应该有不同侧重:在财政法方向上,可以多介绍财政法的理念、财政法理等知识,在税法方面则侧重介绍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机制等。通过本科教学,一方面可以推动高校向市场输送具有财税法律基本知识的财税法律人才,由于学生对财税法律有着基本的了解,能够满足财税法律职业市场最基础的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成为合格的财税法律一线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本科通识性的财税法律知识学习为部分致力于财税法律精英化学习的学生打下基础,为他们进入更高层次的学习提供衔接。

在研究生层次的财税法律教学上,应该更注重精英化教育。财税法律专业性人才的培养重心应该放在财税法律研究生培养层面。财税法律本科生接受的是本科通识性教育,为今后的研究学习打下基础,财税法律研究生教育则应该是更深层面的。对于学术型硕士,其培养定位于专研学术,以后可能成为财税法律科研人员或是财税法律学科教师,对他们的培养应当契合科研人员或是财税法教师的要求,更注重培养他们的科研创新能力。法律硕士本身属于专业型硕士,以后可能成为财税法律职业群体的主力人员,更注重的是培养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区分不同方向的财税法律硕士生的培养模式,以契合市场对不同职业群体的要求,才能使社会成员各司其职,达到完美的社会分工状态[10]。

(六)改革传统课程评估方法

财税法律课程是隶属于社会科学的课程,其中一些问题以所谓标准答案的形式固定答案是不科学的,有标准答案的期末书面考试方式也应改善。财税法律学科知识的专业性、技术性并非临时抱佛脚可以掌握的,其更强调的是平时知识点的积累以及技术性操作的练习,在课程的考核上应该推行开放多元的考核体系。首先,应该取消开放性问题的标准答案。因为问题的开放性,标准答案失去了题目设置本身的意义。考试应取消开放性问题的答案要求,给予财税法律教师评卷的自主性。其次,推行多元考试结构。一次书面考核并不能完全代表学生的能力,应当增加平时课堂测试,通过课堂交流情况以及测试所反映出的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判断,综合评分。最后,科学设计书面考试内容。书面考试成绩往往决定了一个学生此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书面考试的内容引导着学生学习的重点。严格的书面考试并非一无是处,其对于知识的记忆有着开放性考试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财税法律课程的基础知识可以采取这种考核方式,强化学生对知识的印象,避免财税法律人才在实务中出现对财税法律基础知识不了解的现象。但是应该控制这种死记硬背的知识点的分值比例,在书面考核中适当增加财税法学热点、实践中难点问题的分析等题型,引导学生掌握财税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关注财税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积极思考解决方案。

[1] 刘剑文,耿颖.财税法学科的综合化与多元创新之路[J].中国大学教学,2014(2):50.

[2] 赵春芳.浅议财税法的教学改革[C]//刘剑文.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6.

[3] 李伟,傅凝洲.德国的税法教育及其启示[C]//刘剑文.财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14.

[4] 金朝武.谈国外税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C]//刘剑文.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99-400.

[5] 滕娟.刘剑文:财税法应成为大学必修课[N].财会信报,2016-02-24(3).

[6] 赵兴龙.翻转课堂中知识内化过程及教学模式设计[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2):56.

[7] 谢如兰.论财税法人才的培养:以德国税法硕士的培育为借镜[C]//刘剑文.财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5-16.

[8] 刘建霞.“问题讨论式”教学法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高等理科教育,2013(4):10-11.

[9] 郭汉民,李永春,田丹.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有机结合:试析研讨式五步教学[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42.

[10] 刘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及其完善:兼与美国JD教育制度比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59-60.

(责任编辑:张 璠)

Research on the Reform Trend of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l

WANG Tingting1, FAN Weiguo1,2

(1.School of Economic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2.Chongqing Nan’an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0060, China)

On the way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ax system and to enhance the rule of tax law, cultivating higher and higher level of fiscal and taxation law talents through the teaching reform of tax law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current tax law teaching in China is still faced with several problems such as low status, content lag, method mechanical and assessment mechanism single, which cannot satisfy the rigid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imes. Therefore, we must enhance the independent value of the tax law course, enrich the teaching content, innovate the tax law teaching method and reform the evaluation system. Only when we break the deadlock in the field of tax law teaching and cultivation of tal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uld we provide effective guarante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legal talent.

rule of taxation law; teaching of the tax law; training model; reform trend

2016-06-05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财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2014-GX-077);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税法硕士专业设置与培养模式创新研究”(yjg123013)

王婷婷(1987—),女,江西莲花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财税法学;范卫国(1986—),男,山东巨野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检察实务。

G642

A

1674-0297(2017)02-00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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