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技术规程修订中如何正确修改林种的探讨
2017-03-27何冬梅刘佩云
何冬梅,刘佩云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营林分院,云南 昆明 650021)
1 问题的提出
《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实施以来至今已3年多时间,通过生产应用和社会实践发现,在林种的标准划分和定义中存在一些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有矛盾、出入和不一致的地方和问题,特别提出进行商榷。具体问题是:1)将林种薪炭林改为能源林,同时对应将亚林种薪炭林改为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2)将林种用材林中的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改为其他用材林。
2 修订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6424—2010);
3)《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云南省林业厅2004年4月)。
3 问题的出处
3.1 林种修改
《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将《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4年试行)》中林种薪炭林改为能源林,同时对应将亚林种薪炭林改为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将林种用材林中的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改为其他用材林。
3.2 林种分类和定义
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关于林种分类和定义详见林种分类系统和定义表(表1)。
表1 林种分类系统和定义
4 分析与论证
4.1 从林种分类系统来分析和论证
从表1对比分析可知,《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关于其他用材林和能源林的林种分类系统不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与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不一致。特别是把林种薪炭林更改为能源林,并且对应增加了亚林种油料能源林。
4.2 从林种的定义来分析和论证
从表1对比分析可知,《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关于其他用材林定义与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定义基本一致,只是更改了亚林种名称;而能源林除了木质能源林外,从林种到亚林种的定义都与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定义不一致。其中木质能源林定义与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定义基本一致,只是更改了亚林种名称。
4.3 从管理和社会实践来分析和论证
《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与国家林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有关管理规定在林种及其分类系统方面不对接,给林业项目的管理、实施、监督带来混乱。
在林业生产和社会实践中将林种薪炭林改为能源林,同时对应将亚林种薪炭林改为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将林种用材林中的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改为其他用材林,也严重脱离林业的生产实际和社会实践。
4.4 从细则定义和编写原则来分析和论证
4.4.1 细则定义
细则是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等的详细规则。《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本质就是技术标准,实质就是地方行业标准。
4.4.2 细则编写的原则
细则必须下级规划服从上级,不得上下之间相互矛盾。即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原则。细则编写的重点是细则的主题词、关键词、定义、标准、规范、含义、定向、定性、定量严格遵守上位法。
4.4.3 细则编写要求
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4.4.4 细则特点
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它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4.5 从标准定义和编写原则来分析和论证
4.5.1 标准定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1]。
4.5.2 标准编写要求
标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
标准是经济和技术活动的依据,是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往往被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所引用。因此,必须具有法律和法规条文那样的措词准确、逻辑严谨的特殊文风,用词禁忌模棱两可,语句结构紧凑严密。
对于《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而言,其他用材林、油料能源林和能源林林种的提出及其定义概念混乱、逻辑不清、道理不明。技术细则和标准必须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实施对象和内容,而理念、理论、概念、技术的创新都不属于技术细则和标准的实施对象和范畴。
5 结论与讨论
5.1 结论
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将林种薪炭林改为能源林,同时对应将亚林种薪炭林改为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将林种用材林中的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改为其他用材林,显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有原则性的矛盾、出入和不一致,细则修订违背与上位法一致的基本原则。
2)《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将林种薪炭林改为能源林,同时对应将亚林种薪炭林改为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将林种用材林中的亚林种一般用材林改为其他用材林,不论从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方面,还是从管理、实施和监督方面;不论从细则和标准的编写原则和规范,还是从林业的生产实际和社会实践都存在错误。
5.2 讨论
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的编写必须严格按照技术细则和标准进行,不能把理念创新、理论创新、概念创新等创新理念当作细则和标准的内容进行编写,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
2)关于其他用材林、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原薪炭林)的理念、理论、概念等还处于探索阶段,其应用还处于生产实际和社会实践的试验阶段,其技术还处于发展形成的萌芽阶段,因此将其他用材林、油料能源林和木质能源林(原薪炭林)应用于细则和标准中的条件还不具备。建议根据国家有关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按照细则和标准编写标准,结合林业的生产实际和社会实践,立即修订《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中有关林种及其定义存在的错误。
[1] 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S].国家标准GB/T 3935:1—83.
[2]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S].2013.
[3]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04年试行)[S].2004.
[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S].国家标准GB/T 26424-20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S].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