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策略

2017-03-26彭慰慰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被告审判偏差

彭慰慰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策略

彭慰慰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后见效应是一种普遍但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认知现象。后见效应能够对个体判断造成影响,使人们的决策出现偏误。法律决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活决策,分散注意、事前指导以及分立审判的后见效应消减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法律决策中的后见偏差。但仍需考察法律决策中消减后见效应策略在不同案件以及不同因素影响下的有效性。

后见效应;法律决策;消减策略

后见效应(hindsight bias)是指个体在得知事情的结果之后,而否认结果信息的影响并高估自己能正确预测事情发生机率的现象,又称之为事后聪明或事后诸葛亮(Pohl, 2007)[1]。Fischhoff最早对后见效应做了实验研究,研究结果发现,与先见条件组相比,后见条件下的被试对实际结果出现可能性的评定更有把握。Fischhoff将后见效应定义为后见判断(可得益于事件结果反馈的判断)与先见判断(不知晓事件结果时的判断)的系统差异(Fischhoff, 2007)[2]。

一 法律决策中的后见效应

作为人类意识的产物,决策伴随着人类的起源而产生,是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一个重要过程,它对个人与社会的正常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从两个以上的项目中选择一个满意项目的分析判断过程就是决策。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进行着无数简单或复杂的决策判断。在事后决策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后见效应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已发生的事件结果似乎是更直接、更容易理解的。

法律决策虽然属于特殊职业中特殊人群所做出的决策,但其决策的做出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怎样的引导和规范。法律决策一般是指在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庭审法官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做出自我判定,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决策。在法庭审判中的法官,往往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挑战,他们必须忽略结果对他们所产生的后见效应的影响,以一种公平的方式来判决被告在结果出现之前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他们能否做到不考虑结果的信息?或者对于结果的了解是否会使他们的决策产生偏见?

由于当前法律审判的实质是,在一个事件结果已经发生后去评判罪行或者责任,所以后见效应能够从许多途径对法律决策者们施加其影响。国外的一些研究已经开始论证后见效应对于法律决策的有害影响(Camerer & Talley, 2007)[3]。在尝试着去忽略特定信息的同时,这种重新判断过去的方式使得法官在做出决策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后见偏差。由于后见效应对于法律的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法官来说,熟悉这种现象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探讨减少甚至消除后见效应的有效策略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 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消减策略及其有效性

法律决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活决策,法官是在事件发生后进行法律案件的判决,不存在对自己先前的预测进行回忆评述的情形。法律决策的特殊性在于,在已知结果信息的法官做出带有一定程度偏误的决策中所出现的这种后见效应是属于在假定型范式中出现的“早知如此”效应(know-it-all-along effect)。因此,将法律决策的特殊性结合到上述消减后见效应诸类方法的原型中,有三种适用于假定型设计的消减后见策略可能对减少甚至消除法律决策中的后见偏差是有效果的,策略一是通过指导语直接告知决策者,可能会有后见效应这种现象,提醒决策者多加注意(Stallard & Worthington, 1998)[4];策略二是让决策者考虑某事件的其他可能性结果并分析其影响,以分散其对已知结果的过度注意或关注(Lowe & Reckers, 1994)[5];策略三是通过分离行为证据与事件结果,使决策者在分立的模式下进行判断(Smith & Greene, 2005)[6]。那么在法律案件中,上述三种消减后见效应的策略,能否减少法律决策中的后见偏差?

通过比较以往研究者采用消减后见效应的各种方法所得出的研究结果,并考虑法律决策的特殊性,笔者(2010,2012,2013)[7] [8] [9]选取了分散注意以及事前指导这两种消减后见效应的策略,分别考察了在法律决策中不同事件结果、消极结果的不同严重程度、不同心理控制源的认知差异,以及案件自我相关性影响下消减后见策略的有效性。实验结果显示,这两种后见效应的消减策略在不同案件,以及不同因素影响下对于减少法律决策中后见偏差的有效性都是非常显著的。研究结果说明,分散注意以及事前提醒的消减后见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法律决策中的后见偏差。这为消减后见效应策略未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初步的可行性。

(一)分散注意策略

相对于未获知结果的情形,后见效应被认为至少是部分地源于对已获知结果在有效性上利用的不平衡(Agans & Shaffer, 1994)[10],因此,可以推测将后见法官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其他可能性结果上来,有可能会减少偏见的产生。要求法官们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并且描述其他可能性的结果及其影响,能够让他们在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事后“再判断”的过程中,并不完全以结果信息为锚点,而是进行相应的调整,考虑其他可能性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怎样的消极影响,从而减少后见效应对其决策的影响。

Koriat,Liehtenstein和Fischhoff最早为了减少过度自信现象的出现,而提出通过列举理由的方法来减少后见效应。Sanna,Schwarz和Stoeker(2002)[11]所做的减少后见效应的实验研究就采取了这种列举方式。他们借鉴了Fischhoff在后见效应经典实验中使用的实验材料,即推测印度的哥尔喀族与英国之间的战争输赢。实验共分为三组,其中一组为控制组,在操作中实验者不告知被试战争的输赢结果。而其他两组为告知战争结果的实验组(一组被试知道的结果是印度的哥尔喀族胜利,另一组被试所获知的结果是英国获胜)。实验者只要求控制组的被试通过自己的推断来猜测战争的输赢结果,并不需要他们列举另一方可能获胜的理由。而在实验组中,实验者要求被告知是印度哥尔喀族胜利的被试列举出英国可能取得胜利的原因,同时要求被告知是英国获胜的被试同样列举出印度哥尔喀族可能打败英国的原因。这两个实验组的被试按随机的方式,分别被要求列举出10个理由或者只需列出2个理由。该实验的结果表明,与控制组相比,被要求列举出2个理由的实验组被试,他们的后见效应得到减少。而在需要列举出10个理由的实验被试中,他们的后见效应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说明,采用列举其他结果可能性理由的策略,在任务难度不大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后见偏差的产生,但如果任务难度太大,则后见偏差不仅不会被减少,反而会出现后见效应增强的现象。这可能是由于,被试在简单的评判任务中,他们会认为事件的其他结果是有可能发生的,只是自己在第一时间没有考虑清楚,由此其出现的后见偏差得到相应减少。然而在任务难度很大时,被试往往会觉得很难找到事件结果的其他可能性,于是倾向于支持事件必然会发生他们已获知的那种结果,因此后见偏差不会减少,相反出现了明显的增加。之后,Sanna与schwarz(2004)[12]对采取列举其他结果可能性的理由来减少后见效应的这一方法,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实验研究。研究表明,当具体任务简单时,列举其他可能性结果的理由能够有效减少甚至消除被试的后见效应,而如果任务难度太大,这一消减后见效应的策略则很难减少后见偏差的产生,更无法消除。他们的实验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之前的研究结论。基于以上的研究结果,为了避免在法律决策中采用消减后见效应的分散注意策略反而出现后见偏差的逆转现象,可以采用难度较为简单的任务,只需法官们列举他们所考虑到的其他可能性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的少数消极影响。

Lowe和Reckers(1994)[5]通过实验发现,当要求庭审中的陪审员评定可供选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产生出他们自己所认为的其他可能选择的结果时,在他们对被告审计员所做决策的判决中,后见效应减少了。随后,Anderson,Jennings,Lowe等(1997)[13]力求在对真实的国家法官的研究中得出相似的结果。他们发现要求法官考虑并且产生可供选择的结果并不是一个高效的去偏见的方法。然而,当法官们被要求去考虑并且描述由审计员所做出的可供选择的决策是如何有可能消极地影响到其他利益持有者(如股东和雇工)时,后见偏差被消除了。为消减后见效应的影响,迫使法官对抗已知结果的消极影响来决策,也就是试图要求他们考虑、接受事件可能产生出的其他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这样的策略是有效果的。

基于实验研究结果,可以认为,在法律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被要求去考虑并且描述由被告可能做出的其他选择性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会怎样消极地影响到原告(或受益者)时,后见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了。具体来说,获知了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消极结果,同时也评判了其他选择性结果对于原告(或受益者)的消极影响的法官,可能会与未获知结果信息的法官一样,对被告的行为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

(二)事前指导策略

将注意力分散于其他可能性结果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后见效应的产生,但是它需要被试产生出他们自己所认为的可能选择的结果,或者写下他们对于可能性结果影响的分析。这样的做法,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行的,因为我们无法要求法官们在做出决策前都执行一个书面的文字任务。所以还可以采取另一种尝试消减后见偏差的策略,也就是试图利用特殊的指导程序来提醒被试,唤起被试对后见效应的警觉,意识到后见效应,从而来尽量排除这种效应的干扰。虽然Pohl和Hell(1996)[14]在研究中运用指导语来控制,告诉被试实验设计以及后见效应这样一种现象,要求被试在做出判断时尽量避免,但结果发现被试仍然不能消除后见偏差。但Stallard和Worthington(1998)[4]在一家公司因存贷款项目的失败而起诉存贷款董事会董事失职的商业诉讼案件中发现,在审理案件之前对陪审员进行有关后见效应的司法告诫,结果出现了减少的后见偏差。在笔者(2010,2012,2013)[7] [8] [9]的实验研究中,相对于后见组的被试,接受特殊指导程序的模拟法官们在其做出的决策结果中,同样出现了明显减少的后见偏差。尽管对于后见效应的提醒、警告,并不能完全消除偏误的产生,但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谨慎恰当地运用这种特殊的审前指导程序,以有效地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产生,应当是值得鼓励的做法。

(三)审判分立策略

在Smith与Greene(2005)[6]所做的研究中,被试回顾了有关一桩汽车事故的案件摘要。在这场车祸中,被告在失去了对他卡车的控制后撞击到原告的汽车上,造成了对原告的伤害。在单一实验条件下的被试获知了该案件的所有证据,并做出关于被告过错以及赔偿金的决策,正如一个法官在一个标准的单一审判中所做的那样。而在分离实验条件下的被试只获得了有关被告行为的证据(例如,发生车祸时,被告正以超过限速10码的车速行驶),以此确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尽管他们了解到原告已经受到伤害,但他们并没有获得关于原告受伤害程度的任何信息。与实验假设一致,分离的条件将减少后见效应对于被告过失责任确定的影响。与单一条件下的法官相比,分离条件下的法官认定被告存在更少的疏忽及过失。

分离的条件,也就是采取分立的审判方式,让法官在行为证据与事件结果相分离的条件下做出决策,这可以被用来隔离过错的审判决策与损害赔偿金的审判决策。在一个单一的审判中,法官们会在同一时刻了解到所有的证据,然后商讨这个案件的所有法律问题。由此可知,在当前的单一审判中,法官们很可能是依据原告受伤害程度的结果,而不是依据被告当时的行为来判决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反,在一个分离的审判中,法官们只会了解到关于被告行为的证据,以此做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一个判决。只有在被告被法官裁定为有过错之后,法官(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才能够了解到原告受伤害的程度,并以此决定赔偿金的数额。也就是说,在一个分离的审判中,法官们在做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决时并不会知道案件的结果,因此,后见效应可以被消除。但是在这种分立的情形下,在一定程度上,法官会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存在更少的疏忽或过失的,有可能会出现判定被告过错责任过轻,由此导致对受害人保护不力的状况,这是不容忽视的。该种消减后见效应的策略,在理论上是有效可行的,但在法律决策实践中的运用应慎重。此外,采用分立的审判模式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所以目前未将这种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策略作为考察对象。

三 小结与展望

在消减后见效应的诸类方法中,结合法律决策的特殊性,当前国内外运用了直接告知决策者,可能会有后见效应这种现象,提醒决策者多加注意的事前指导策略;迫使决策者提供某事件的其他可能结果,并考虑其他可能性结果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的消极影响,以分散其对已知结果的过度注意或关注的策略;以及分离条件下的审判策略。总的来说,这三种消除后见效应的策略在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偏差的有效性上是显著的,但审判分立策略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简单来看,后见效应是一种由事件结果而导致人们认知产生偏误的效应,它首先涉及的就是客观的事件结果因素对于个人决策的影响。那么在法律决策中,面对由案件被告所做决策产生出的积极或者消极的事件结果时,法官是否会受到后见效应的不同影响而产生出不同的偏见?更进一步,如果实验结果表明法官只是对于不利的消极决策结果才会出现后见偏差,那么这种由他人决策所产生的不利事件结果的消极严重程度是否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后见判断?除此之外,已有的实验研究结果表明,个体能力差异中的智商因素,以及个性差异中的领域依赖性和自我展现因素与后见效应的大小有着显著的相关(Musch, 2007)[15]。作者认为,在实践应用的层面上考察个体智力因素对于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影响缺乏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决策的特殊性,可以选取类似于领域依赖/独立性的心理控制源因素考察法律决策中个体差异对于后见效应的影响。动机论认为,由于自我表现这一个性特征的影响,尤其当事件是与自己相关时,相对于其他人,个体能表现出更强的后见效应。由于审判原则中回避审判制度的存在,那么在法律决策中,自我展现这一个体特性在事件自我间接相关的情境中与后见效应的大小会有着怎样的关联。同时,现实中法官的年龄、工作阅历以及专业经验都可能会使其在法律决策中受到后见效应的影响存在差异。此外,不得不考虑的是,在不同性质的民商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决策中,消减后见效应策略是否会使法官做出具有相同倾向的决策结果。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决策,在不同主、客观因素对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影响下,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策略的有效性程度及其与各因素的交互作用,仍需通过系列实验进一步探究。

[1]Pohl R F. Ways to assess hindsight bias[J]. Social Cognition,2007, (1).

[2]Fischhoff B. An early history of hindsight research[J]. Social Cognition,2007,(1).

[3]Camerer C, Talley E. Experimental study of law[A]. A M Polinsky, S Shavell. 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C]. Holland: North-Holland,2007.

[4]Stallard M J, Worthington D L. Reducing the hindsight bias utilizing attorney closing arguments[J].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98,(22).

[5]Lowe D J, Reckers P M J. The effects of hindsight bias on jurors’ evaluations of auditor decisions[J]. Decision Sciences, 1994, (3).

[6]Smith A C, Greene E. Conduct and its consequences: Attempts at debiasing jury judgments[J].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005, (5).

[7]彭慰慰, 钟毅平. 法律决策中消极程度及消除策略对后见偏差的影响[J]. 心理学探新, 2010, (4).

[8]彭慰慰. 模拟法官决策中心理控制源对后见偏差的影响[J]. 心理科学, 2012, (2).

[9]彭慰慰. 法律决策中案件相关性及消减策略对后见偏差的影响[J]. 心理与行为研究, 2013, (4).

[10]Agans R P,Shaffer L S. The hindsight bias: The role of the availability heuristic and perceived risk[J]. Basic and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1994, (5).

[11]Sanna L J, Schwarz N, Stocker S L. When debiasing backfires: Accessible content and accessibility experiences in debiasing hindsight[J].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Learning, Memory and Cognition, 2002, (8).

[12]Sanna L J, Schwarz N. Integrating temporal biases[J].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04, (7).

[13]Anderson J C, Jennings M M, Lowe D J, etal. The mitigation of hindsight bias in judges’ evaluation of auditor decisions[J]. Auditing: 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 1997, (2).

[14]Pohl R F,Hell W. No reduction in hindsight bias after complete information and repeated testing[J].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1996, (1).

[15]Musch J. Did everybody know it all along? A review of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hindsight bias[J]. Social Cognition, 2007, (1).

(作者本人校对)

Debiasing Strategies of Hindsight Bias in Legal Decision-making

PENG Weiwei

(School of Law,Changsha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22,China )

Hindsight bias is a common but easily overlooked cognitive phenomena. Hindsight bias can impact on people’s judgment which would make bias in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The legal decision-making is different from the usual social life decision-making. Three debisaing strategies might reduce the hindsight bias effectively to some extent. Whether the debiasing strategies in legal decision-making with different kinds of legal cases and factors are effective needs further research.

hindsight bias; legal decision-making; debiasing strategy

2017-05-10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消减法律决策中后见效应的策略研究”,编号:14YBA018;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课题“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决策中的后见效应研究”,编号:XJK014CXL009。

彭慰慰(1981— ),女,湖南长沙人,长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社会认知心理学。

D90-054

A

1008-4681(2017)04-0100-04

猜你喜欢

被告审判偏差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如何走出文章立意偏差的误区
两矩形上的全偏差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关于均数与偏差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