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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与实践

2017-09-08王嘉慧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申报财产越南

高 尚,王嘉慧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越南《反腐败法》的立法与实践

高 尚,王嘉慧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革新开放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越南的腐败问题日益突出。为治理腐败,越南颁布了《反腐败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志着腐败治理步入制度化的轨道。《反腐败法》是越南治理腐败的核心立法,历经三次修订,配套法规完整,内容细致,可操作性强。而在反腐败的实践上,深化信息公开透明、构建财产申报制;推进腐败司法治理、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保障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加强国际反腐合作、顺应国际反腐趋势等措施都值得我们关注与借鉴。

越南;反腐败法;腐败治理

2012年11月23日,越南第13届国会第4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越南《反腐败法》修正案[1]。长期以来,贪污腐败被越南人视为“国难”和市场经济的孪生兄弟,越南党和政府则视之为危及其统治地位的首要因素。自上世纪末以来,越南开始了从党纪、立法、行政、司法到道德各层面的反贪污腐败的探索与实践。越南《反腐败法》的颁布,标志着越南的腐败治理模式步入制度化轨道。由于地缘连接、制度相似,越南反腐败的立法与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与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本文主要分析越南《反腐败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特征,评价《反腐败法》实施效果,对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越南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进程

越南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政策,国内经济增长速度直线上升,但同时贪污腐败问题在这一时期也成为“四大危机”之首,越南国内称之为“国难”,贪污腐败荼毒着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纵观过去的三十年,越南针对“贪污腐败”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颁布了一系列立法。1985年,首次将“贪污腐败犯罪”写入刑法[2]。1997年5月,越南国会经过热烈讨论,通过了修改后的《刑法》,对腐败的相关概念及惩罚措施等进行重新规定,表明了越南政府强烈的反腐决心。此后,越南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抑制腐败。其中,《反腐败法令》是第一次集中地提出将腐败立法化的重大体现。随后,2005年11月越南十一届国会八次会议通过了《反腐败法》,取代了先前的《反腐败法令》,该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越南当代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立法的手段治理贪污腐败。至此以后,越南的反腐败立法初现雏形,越南现行的反腐败立法均是根据《反腐败法(2005)》这部法律修订、解释、衍生出来的。

为了配合《反腐败法(2005)》的实施,越南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是2006年的《关于确定发生腐败的机关、组织或单位领导人责任的法令》和《关于〈反腐败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与指南的法令》。《反腐败法》于2007年又进行修订,同时配套出台了《〈反腐败法〉关于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与责任的若干条款实施细则与指南的法令》。上述三部法令均是在《反腐败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能更好地促使越南民众理解《反腐败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保证其准确性,真正达到立法预期效果。某种程度上,这三部法律为越南《反腐败法》的贯彻落实建构了桥梁。越南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反腐败突发事件频发,这三部法令适时颁布,进一步减轻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当法律条文与现实不协调时,则以其详实的解释维护《反腐败法》的稳定性。

2012年越南通过了《反腐败法》的第三次修正案。越南政府反腐败立法的进程不会停止,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越南《反腐败法》第四次修正案的修订将于2017年5月通过越南国会进行表决[3]。

二 越南《反腐败法》的内容特色

《反腐败法》(2012年)是越南治理腐败的核心立法,共8章92条。该法首先明确其调整范围,对“腐败”、“腐败行为”、“腐败财产”、“公开”、“财产及收入透明”、“干扰”、“谋取个人利益”等概念进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腐败是指享有职位和/或权力的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滥用该权力和/或职位所实施的行为”,而对享有职位和/或权力的人也进行了限制,包括公务人员、军队队伍和警察队伍中的军官、国企领导和企业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官员和被指派完成公务过程中获得权力的人。对于“腐败行为”,该法列出12种,基本含括现阶段腐败行为的种类。该法第二章到第六章,按照“预防腐败、发现腐败、治理腐败”的思路,把反腐责任明确到个人和领导,充分定位了个人、社会、国家在反腐工作中的角色。预防腐败从“公开透明”入手,明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公开化透明化,保证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等多领域的信息公开透明;着眼于公务员的职责,规定公务员“六大禁止行为”;明确机关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职责,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具体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从程序、范围、具体措施等方面予以立法监督。从机关组织单位的检查工作开始,规定定期检查,集中检查;同时,通过监察、审计、调查、监控、审判和监督的方式发现腐败,重视举报;协调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发现腐败问题,第一时间明确对腐败行为和腐败人的严肃处理。治理腐败强调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治理腐败主体,应权责统一,协调一致,互相监督。法条对国家各部门在反腐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也予以明确。最后,特别强调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过程中的责任与作用,“越南祖国阵线”作为爱国组织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新闻媒体、企业、企业协会、公民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各司其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预防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遵守情况。该法第七章,强调国际合作,将反腐工作上升到国际化领域,这也是越南《反腐败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呼应的体现。越南《反腐败法》鲜明的特色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明确公开领域,扩大公开范围

相较于前期反腐败法对公开透明概念的模糊化处理,该法从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公开的领域和公开的监督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具体内涵。该法第二章第11-32条规定了机关、组织、单位业务的公开透明,公开的原则是公平与民主,公开的方式包括在会议上宣布、办公室内粘贴、书面形式通知、以出版物的形式发布、在大众媒体上公告、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按要求提供七种。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具体且涵盖幅度大,公开的范围包括公共财产和基本建设采购、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财政和国家预算、调动和使用民众捐款等;公开的领域从新闻、教育、科技等到司法领域,体现越南反腐全面化体系化的特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

该法第44—53条从财产申报主体、内容、程序、公开以及解释财产责任等方面详细规定了该项制度的内涵,大大明确了反腐败的决心。具体来说,《反腐败法》(2102)新增规定,财产义务申报人包括村县、市区、省会或市镇人民委员会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机关组织单位中的同级干部;社、坊、乡镇的一些干部和公职人员;管理国家预算和资产或直接参与处理机关、组织、单位、个人事务的人员;国会、人民议会代表的候选人。财产申报的内容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贵重金属等每种价值5000万越南盾及以上其他类财产、国外的资金和账户以及依法应纳税的收入。财产申报每年一次,以填写财产申报单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收到财产申报单后,通过会议发布、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该法第46b条中提出财产解释即财产申报人还必须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作出解释说明。财产申报后,严格规定了财产核实程序,有管辖权的机关将对申报进行审查并作出申报透明度结论。财产申报透明度结论是对财产申报的诚实性所作出的结论,该结论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对财产申报不诚实者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在财产申报者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开[4]。从对条文的罗列分析不难看出,2012年《反腐败法》的财产申报制无论从主体还是内容再到程序都是细致且严谨的。

(三)首次规定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临时停岗、转岗制度

该法第二章第五节第53a条中规定了“公务员、干部”的停岗、转岗制度。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临时停岗、转岗是指如果有证据表明某公务员、干部有违法行为,涉嫌贪污腐败,如果认为其继续工作可能会给考虑、处理腐败行为造成困难,机关、组织或单位的领导人可依职权或建议有管理权的领导人暂时停止该公务员、干部的工作或暂时转岗以便查明是否存在贪污腐败行为。这是一项制度创新,旨在保障调查人员在调查公务员特别是相关领导干部的时候,免除因摄于领导干部职权而取证无果的现象。但是,根据第52a第三、第四款的规定,临时停岗、转岗制度并不意味着对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处罚,并不意味着被停岗、转岗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存在贪污腐败行为,而是为了中立,目的是避免调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制度全面体现了越南反腐工作的人性化和细节化,以及真正做到从实践出发,切实有效地解决反腐问题的精神。

(四)国际合作趋势日益明显

越南2012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各国必须无条件遵守国际公约,越南《反腐败法》第89条规定:国家承诺实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经加入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国际公约;在尊重各自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在预防惩治腐败活动中开展合作。随着经济、政治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法律全球化也已经是当今世界的共同主题。《反腐败法》中用一章的条文介绍国际合作的原则及本国开展反腐国际合作的责任,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于推动国际社会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合作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 越南腐败治理的实践效果

革新开放后的越南是世界上贪污腐败之风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透明国际2005年清廉指数的数据显示,越南在全部159个参评国家中名列第102位[5]。2006年越南《反腐败法》颁布实施前后,越南曾发生多起大型贪污案件,其中轰动世界的就是“越南交通部高层公然挪用外国提供的政府开发援助(ODA)公款”案件,该案件主要案情为:以越南交通部部长、副部长,公安部警察总局副局长为首的公职人员(其中涉案官员均为越南高等官员,均是越南人大会议的代表,后两人还是中央委员的候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高达700多万美元,而当时越南公民的人均年度GDP仅为640美元。据查明,这些高等官员们所挪用的公款大部分源自日本等国家提供的政府发展援助(ODA)资金,腐败黑手伸向外国政府发展援助资金,令世界震惊。

越南贪污腐败之风恶劣到如此境地,世界各国均对越南产生了极大的不满。与此同时,与越南经济密切相关的国外投资者们或撤资,或不断质疑越南政府的清廉和越南社会的风气。“法国前驻越南大使就曾表示:法国将继续增加对越南的官方发展援助,前提是越南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打击腐败。”[6]国外投资者的信赖度锐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越南经济的发展,更为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影响了越南的国际形象,阻碍越南的国际合作之路,降低越南的国际社会地位,这对越南政府和越南民众都是非常不利的。2006年越共“十大”结束后,越南对全国上下大大小小腐败现象进行严打,力度空前。

越南严打腐败在近些年内是取得了成效的。强化反腐意识,健全反腐法律,改革工资制度,建立反腐权威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在越南逐渐展开。其中,利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网络舆论监督收效明显。潘文凯担任总理时曾说过,平均每两天越南政府就受理各种媒体发现的一宗案件。近年越南相继曝出高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消息,媒体功不可没。《青年报》、《年轻人日报》、《前锋报》等报刊,用大篇幅对涉嫌腐败的干部进行揭露,不论他的职位有多高,总是直呼其名,不惧来自各方的压力,一直揭露到底,直至真相大白[7]。2010 年越南船舶工业集团管理层涉嫌违规经营招致重大损失案就是由新闻媒体首先曝光的,随即,集团原党委书记范青平违规任命儿子担任要职的丑闻也被曝出。据悉,该集团累计债务达 86 万亿越南盾,相当于 2009 年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 4.5%[8]。

随着公众参与打击腐败和公开透明力度的不断加大,十年来,越南反腐从最初的党内严打扩展到社会各方面,尤其在经济社会领域。2012年8月21日,越南警方逮捕了其国内金融大亨阮德坚。据越南警方透露,阮德坚被捕原因就是其创办的亚洲商业银行旗下涉及城市工程建设、地产和酒店的三家企业——B&B 贸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CB 河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亚洲河内金融投资公司涉嫌违反法律,由于阮德坚一度担任越南第十二届国会副主席,党商利益勾结,后患无穷。随着阮德坚被捕,越南国内更多经济人士开始感受到压力,因此不敢肆意勾结政党力量和藐视法律。

越南《反腐败法》颁布以来,通过全方位深层次的反腐实践,越南反腐成果客观上可以通过“透明国际”十年来的数据反映出来。具体如下:

表1 越南历年清廉指数得分及排名

说明:此表格系作者根据“透明国际”每年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CPI整理得出。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简称CPI)是由“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全球著名非营利性反腐败组织)出版的《全球腐败年度报告》中发布的指数。

从上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十年来越南的清廉指数排名略有起伏,但是,清廉得分却在逐年增加,这表明社会民众对反腐力度的信心在逐年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安因素的不断扩大,越南反腐仍然任重而道远,政府和民众必须全力以赴,预防和控制腐败滋生,加大严惩腐败行为的力度,以防腐败侵蚀改革成果。

[1]齐汉.越南国会通过《反腐败法》 建议越共总书记任反腐主任[EB/OL]. http://gb.cri.cn/27824/2012/11/28/6251s3941145.htm.,2012-11-28.

[2]阮明端.建立市场经济、融入国际和全球化时期越南国家机构中国家机构改革与反贪污斗争[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3).

[3]Brook Horowitz.Helping enterprises resist corruption[EB/OL].Vietnam News, http://vietnamnews.vn/opinion/op-ed/345164/helping-enterprises-resist-corruption.html#JfQ5h7TQGClrwQ70.97.

[4]米良.越南《反贪污腐败法》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2).

[5]网易新闻中心.“透明国际”发表《2005年全球腐败报告》[EB/OL]. http://news.163.com/05/0317/16/1F2EO67L0001121S.html,2005-03-17.

[6]朱学清.越南革新开放以来的腐败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陈明凡.越南:铲除“国难”任重道远[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01-04.

[8]肖林.越南向腐败亮剑[J].海外,2012,(10).

(责任编校:简小烜)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Vietnam’sAnti-corruptionLaw

GAO Shang, WANG Jiahui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 China)

After the innovation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change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corruption problem in Vietnam is prominent. In order to control corruption, Vietnam enacted theAnti-corruptionLawand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marking the corruption governance step into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track. TheAnti-corruptionLawrevised for three times is the core legislation of corruption in Vietnam, which has complete complementary laws and regulations, detailed content and good operability. Its experiences in the governance of corruption are worthy of our attention, including deepening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building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promoting judicial governance of corruption and strengthening system implementation, ensuring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creating a good cultural atmosphere of integrity, as well as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operation and complying with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Vietnam;anti-corruption law;corruption governance

2017-05-05

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课题“腐败治理模式研究:以反腐败立法为视角”,编号:ADLZFZ15ZD08。

高尚(1968— ),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比较法、外国法律史。王嘉慧(1993— ),女,安徽黄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外国法律史。

K333.7

A

1008-4681(2017)04-00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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