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分析
2017-03-26史明艳
摘 要:现代学徒制是未来我国高职教育的主要模式。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具有结合专业、结合实践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与企业目标是否一致、能否为企业带来效益、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等诸多障碍。基于此,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须以共赢为原则,规范创新创业活动流程,明确学校、企业、学生各方权责,才能协调各方利益,使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顺利进行。
关键词:現代学徒制;创新创业;优势;障碍;对策
作者简介:史明艳(1979-),女,四川宜宾人,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运用行动导向教学提升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研究”(编号:14SKS17),主持人:史明艳;重庆市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职业人视角的高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重庆为例”(编号:152074),主持人:贾小波。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5-0023-04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是当前高等教育的热点,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对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开始试行现代学徒制的职教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面临着与本科院校截然不同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如何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是当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代学徒制模式的特色
现代学徒制是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着力试行的职业教育制度,是传统意义上的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的结合,具有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特点,与现行的职业教育制度相比,现代学徒制呈现出鲜明的特色[1]。
(一)办学主体:校企联合
与现行的高职教育有所不同的是,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教育的办学主体不仅仅是高职院校,还有另一个办学主体——企业,也就是说,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成为高职教育的办学主体,即校企联合办学。由此可见,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高职教育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学校教育,而是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的结合,因此具有半工半读的性质。事实上,目前现代学徒制的试行,既是对我国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模式下顶岗实习、订单培养等教育模式改革尝试的深化,也是对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国家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借鉴与吸收,是高职教育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拓展。
(二)培养模式: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学徒制最具特色的部分。在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试行的现代学徒制的模式下,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具体表述为“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这在我国高职教育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因为这涉及到高职院校招生模式、考核模式的重新考量,需要校企联合共同制定人才的培养方案,而不像以往由高职院校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另一方面,教学活动实施半工半读,学生的理论学习部分在学校,实践部分在企业。理论学习与岗位实践相结合,这样的好处是既弥补了以往高职教育实践的不足,也弥补了传统学徒培训理论基础薄弱的不足,学校和企业分工明确,职业院校负责专业知识教学,企业负责岗位技能训练,校企一体化实施育人活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既增强了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与现代产业接轨,成为可雇佣能力强的技术人才;又增强了企业人才供给的连续性和针对性,也更容易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同,更好地融入企业文化。
当然,工学结合的问题还是存在的:一方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责任确立的问题,需要明确责任方,以便对学生进行管理与评价,否则容易形成校企双方的扯皮推诿,影响了学生的成长;另一方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理论与实践对接的问题,理论的教学既要考虑到实践的针对性,又要考虑到未来学生的专业发展,争取学生理论学习“宽口径”。
(三)师资队伍:专兼结合
与现行的高职教育有所不同的是,现代学徒制实施双导师制,即高职院校学生的培养由高职院校的教师和企业的师傅共同完成。高职院校教师负责学生的专业知识教学,属于专业教师;企业的师傅负责学生的岗位技能训练,属于兼职教师。由此可见,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师资队伍是校企兼顾、专兼结合的,其中高职院校教师主要作用是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企业师傅主要作用是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学生技能实训,适应岗位,积累经验[2]。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的沟通协调,统一解决人才培养中的问题,避免在人才培养中发生分歧,使学生不知所措,影响人才培养。
二、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
现代学徒制作为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教育模式,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生产第一线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础,也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非常明显:
(一)结合专业为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明确了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明确指出,创新创业教育要“结合专业”来开展。实际上,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相结合,既是为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提供动力,又是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基地的应有之义。首先,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立足于专业开展,可以让学生发挥所长,磨练专业技能,在创业的同时也利于专业技能的成长;其次,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立足于专业开展,更有利于产生与专业联系紧密的创业项目,这些项目经孵化,可以成为各个行业的发展动力,有利于全面提升国民经济质量,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第三,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立足于专业开展,有利于降低学生创业的盲目性,就目前来说,很多学生创业的热情高,也不乏奇思妙想,但却很难落实到实际,还有的跟风创业,开面馆、送快递,往往荒废了自己的专业,同时,干自己不擅长的东西,创业的成功率也低;第四,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立足于专业开展,也有利于发现目前专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专业教育进一步发展[3]。
现代学徒制是校企联合的现代职教模式,其核心内容就是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说,现代学徒制就是基于专业教育开展的。因此,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带有明显的结合专业的特征,符合创新创业教育要“结合专业”来开展的要求。同时,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更能产生具有专业创新性和行业需求性的创业项目,极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结合实践为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基礎
创新创业教育是基于实践的教育,其目标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显性成果则是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创业项目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高职教育实践教学比重大,而且是顶岗实习,使得学生能够长期接触到生产第一线,这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基础:首先,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顶岗实习,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接触到了生产实际,更有利于学生发现行业需求,产生创业项目,避免了以往创新教育闭门造车的盲目性;其次,企业具有雄厚的物质保障,有成型的运行体系,有丰富的技术经验与生产积累,这些都为学生的技术创新提供了便利;第三,企业的师傅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可以对学生的技术创新提供指导,让学生在创业项目的探索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更有利于创业项目的产生。
三、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障碍
虽然现代学徒制模式对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的开展有着诸多优势,但阻碍因素也不容忽视。由于现代学徒制模式是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因此,企业利益是不容忽视的一环。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行过程中,政府和学校的热情明显要高于企业,其主要原因也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参与现代学徒制模式培养人才有所顾虑,表现较“冷”。首先,对于技术要求高的岗位来说,学生的专业能力明显不足,难以胜任相关的岗位,对企业的贡献度较低,因此,从生产角度来说,采用现代学徒制培养人才来解决岗位需求很难实施;其次,企业的师傅带学生,势必影响师傅的精力,使师傅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难免影响经济效益;第三,企业更加看重既得利益,希望有现成的人才可用,而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去培养人才,这样成本相对较高;第四,即使企业通过校企联合培养人才,也未必能留得住,很可能为别人做嫁衣,一旦培养的学生去了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仅辛苦白费了,还容易造成意外的损失,比如技术机密的泄露等。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同样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因为一旦企业的利益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不能协调一致,甚至发生冲突,不仅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难以进行,还会伤害企业对现代学徒制参与的热情[4]。
(一)创新创业目标与企业目标是否一致
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作为企业员工的身份得以确认,因此,学生作为企业员工的创新创业活动的目标,应该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如果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相悖,企业自然不愿意投入时间、精力甚至物质,来支持学生技术创新,而得不到企业支持的学生在技术创新方面难免举步维艰。此外,一旦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相悖,学生还会被企业认为是“不务正业”,甚至怀疑学生顶岗实训的动机。试想,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花时间和精力去孵化另外一家企业,而且这家企业还是和企业自身业务范围近似、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创新创业活动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效益
创新创业教育是高职院校的教育内容,却不是企业的活动内容,高职院校对于投入产出比可以不考虑,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却不能不考虑。因此,创新创业活动能否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很多企业因为考虑到创新创业活动的风险,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望而却步,不敢给予足够的支持,这也使得学生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尝试创新创业活动的时候很可能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为,任何一家企业都很难去支持没有利润预期的项目,那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悖,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创业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创业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就会失去了开展的现实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组关系需要捋顺:第一组,学生-师傅关系,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企业师傅带学生进行岗位实践,而作为技术创新的创业项目往往就产生于岗位实践中,这个时候,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学生与师傅之间清晰就是个问题,此外,企业师傅在工作经验上明显优于学生,在听取学生创意后独立进行创业项目研发也并非不可能,这时候又该如何清晰知识产权[5];第二组,学生-企业关系,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是以企业生产环境为依托进行技术创新的,那么,企业在创业项目上具有何等权利应该清晰,否则,学生或者学生和企业师傅一起,以创业项目为核心另立炉灶,会给企业带来损失,这显然不是企业愿意看到的,企业会因此质疑创新创业教育,甚至远离现代学徒制教育模式,还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第三,学校-企业-学生之间的关系,创新创教育属于学校教育范畴、现代学徒制属于校企合作范畴,而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是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进行的,其项目的知识产权也理应由三方共同协定,如果不能清晰产权,极易使三方合作处于僵局甚至破裂。因此,要想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高职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使之顺利开展,必须要综合考虑学校、企业(含企业师傅)、学生等参与方,明确各种权责,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阻碍,避免法律纠纷,还可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现代学徒制模式下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对策
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必须遵循各方共赢的原则、清晰流程、明确权责,才能保证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原则:共赢
毫无疑问,共赢是合作各方共同的追求。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要本着共赢的原则,将学生、学校、企业(含企业师傅)等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要素作为合作各方加以考虑,以共赢的原则分配利益,积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创业项目的产生与孵化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来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可以从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社会声誉、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还可以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可以根据贡献度获得一部分知识产权;学生、企业(含企业师傅)则可以依据贡献度经过协商,合理分配知识产权。
(二)流程:规范
规范流程也是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创新创业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具体来说,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创新创业活动应该以如下流程规范进行:首先,意向评估,学生产生技术创新的意向后,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学校组织专业人士进行意向评估,并备案,对项目的知识产权做初步保护;第二,项目立项,意向评估通过后,由学校牵头,学生、企业(含企业师傅)共同商讨,达成意向,对意向进行正式立项,项目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第三,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由学生主导,企业师傅辅助,学校提供专业支持,企业提供技术环境,开始项目研发工作,学生负责向学校及企业汇报进度及遇到的问题;第四,项目结项,项目完成后,由学生及企业师傅陈述项目情况,由学校从专业角度、企业从应用角度全面评估项目价值,给出结论;第五,项目孵化,项目孵化由学生、学校、企业(含企业师傅)三方协商确定项目孵化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进而进行项目孵化。
(三)权责:明确
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学校、企业三方的权责需要明确,这一点非常关键[6]。首先,学生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具有设计方案、管理团队、把握流程、攻坚克难的责任,也有获得学校专业支持和企业环境支持的权利,理应在项目知识产权中占据一定份额;第二,学校作为学生的主管单位、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者,具有协调各方关系、提供专业支持、评估项目意向及项目价值的义务,享有参与产学研结合活动的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获取项目的知识产权份额;企业作为创新创业活动的主要支持者,具有提供创业环境、委派指导师傅、评估项目价值的义务,同时享受项目的部分知识产权。此外,为了保证了企业的权益,企业应该具有与学生合作优先孵化创业项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郑丹.浅析高职院校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28):60-62.
[2]陳海峰.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及模式多样化探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8):45-48.
[3]覃成强,冯艳,于娜.论高校创业创新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J].中国成人教育,2013(3):12-14.
[4]张启富.高职院校试行现代学徒制:困境与实践策略[J].教育发展研究,2015(3):45-51.
[5]李进.现代学徒制与高职学生学习效能感的耦合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15(3):40-42.
[6]杜启平,熊霞.高等职业教育实施现代学徒制的瓶颈与对策[J].高教探索,2015(3):74-77.
责任编辑 殷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