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斯定律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2017-03-25张林紫君
【摘 要】 本文以陕北能源开发为例,分析了环境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依据科斯定律对污染的治理提出对策建议:认为政府应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污染和治理的分离;推进污染治理的外包服务,并强化监督。
【关键词】 陕北;能源开发;环境污染;科斯定律;外部性;产权制度
一、引言
科斯定律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定律的精华在于交易费用和产权安排的关系。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做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企业在市场中利用价格和供求关系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对外影响社会和他人经济利益和环境。这种不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而又影响社会和他人利益和环境的表现就是企业的外部性。外部性表现为生产外部性和消费外部性,本文讨论的由于开发能源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生产外部性。企业外部负效应存在的根源是企业经营中只承担了内部私人成本,而没有承担对他人、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外部社会成本。这种社会成本是不被市场机制所认可的,因为不能定量计算。社会公众和政府被迫承担因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市场机制对污染企业的外部负效应也存在市场失灵。
陕北位于陕西的北部,有着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大型的国有资源型企业有:中央直属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下属8大煤矿、中石油下属的长庆油田和陕西延长石油、长庆油田公司靖边采气场和榆林采气场以及陕西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的这些大型国企、央企都为当地GDP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由于能源开采而带来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是巨大的。在2015年9月,就报道了從2015年3月底开始陕北地区原油区发生20起影响广泛的原油污染事故。3月底至4月初的一周时间内几乎是一天发生一起涉及原油泄漏的突发污染事件。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中石油长庆公司已发生约10次漏油污染事件,陕西延长集团发生大约6次。漏油事故污染森林、土地面积严重。大量原油流入河道几度威胁当地水源地。在今年4月,陕西电视台连续报道了延安市黄陵县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天肆意排放浓烟,夜晚偷排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了仅邻13步的居民区和当地村民的身体健康,导致身体内重金属超标,患癌率急速上升。
诚然,陕北地区目前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丰富的能源,但能源开采带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和负面效应有该谁来买单呢?
能源开采的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的典型表现。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噪音等等,既损害了当代人的利益和环境又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制造了障碍。从理论上,社会角度看,能源开采型企业的经济收益并不大于治理污染所耗的成本,甚至为负,是没有经济效益的。但现实中,能源型企业并没有承担治理污染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使政府和公众成为承担社会成本的主体。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二、污染问题成因分析
首先,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污染的根本原因。
企业的本质是追逐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价格和市场交换对私人成本进行补偿,但是,对发生损害的社会成本却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来补偿。企业不承担社会成本只承担私人成本,就可能存在利益最大化。能源开发生产的积极性越高,产生的污染就越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使得企业有无穷的生产动力,只需要考虑私人成本的补偿,而对企业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全然不顾。是能源企业污染的根本原因。
其次,地方政府追求增长,对污染企业形成“保护伞”。
对于我国的大环境来说,始终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普遍重视GDP的增长。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污染企业、得过且过、监管不力。在上述的报道中,黄陵县的焦化厂选址都没有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找到任何准入手续。2011年焦化厂投产至今,最基本的环评手续都没有,对于群众怨声载道的焦化厂,黄陵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表示“还是避谈焦化厂,证照不齐并非不可告人的秘密,只能听上头的”同时,焦化厂号称实现年产值60亿,利税10亿元以上,自然是政府上交利税的大户,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企业增加投资治理污染,产量必然减少,对地方经济增长不利,也会影响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对策
那么,解决负外部性的典型策略是以庇古为代表的新经济学思路,它强调政府调节,主要指税收和补贴;科斯提出的产权管理思路,该方法强调市场机制,主要运用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手段。
庇古的观点应用到环境污染领域,即主张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征税,额度正好是边际私人产量价值和边际社会净产量价值的差额。而科斯不赞成庇古的通过政府额外增加课税来对外部性进行干预,而认为应明确生产企业有污染的权利,还是被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有免收污染的权利。只要明确好这些权利,市场机制自然会帮助社会资源实现最佳配置。
庇古和科斯的观点各有利弊,个人认为庇古提出的政府征税制度当然简单,但现实中税收征收了,但出于种种原因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在上述的新闻报当中也看到了政府和污染企业利益相连,怎么计算征收的标准和污染企业成本,税收又是否真正的用于治理污染了。而且,税收征收属于事后管理,对受害的环境和居民未免有些“雷声大,雨点小”。
第一,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个人觉得排污权的交易制度是一个不错的想法。政府可以将排污权收归其所有,并出售排污权,实现污染和治理的分离。首先,确定污染企业的排污物的达标标准(排污水、烟、汽)并根据环境自身的净化程度,计算出允许企业最大的排污量。同时,将最大允许的排放量分割成若干个段位。其次,政府建立排污权买卖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的流通买卖。企业若想排污就必须购买排污权,企业从自身出发自主决定其治理污染的程度,购买不同程度的排放量。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社会以低的成本实现环境质量目标,从而达到治理污染的作用。
第二,污染治理的外包服务。这个建议来自于为了应对气候变暖,全球国家所进行的减少碳排放的活动,以碳排放为目的的外包服务正在全球兴起。应用于整个资源性企业带来的污染,我们同样可以实行“污染外包”服务。双方之间订立合同,污染企业把处理污染的环节外包给第三方来完成。如2010年10月,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唐集团与俄罗斯天然气集团市场与贸易公司在北京环交所举行的“六鳌三期风电CDM项目减排量普麦协议签字仪式”。
以上提出的两种建议,根据科斯理论角度思考,但同时,作者认为在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仍应加强政府的作用。政府作为独立于市场外的主体,应当加强对监管性和独立性,在碳排放交易权的买卖中公平、公开、合理;在双方订立外包合同后督促双方的契约精神,维护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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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林紫君(1992-)女,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领导科学与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