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2013年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年计价清单矛盾对比分析

2017-03-24白晓飞

建材发展导向 2017年1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计价

摘 要:文章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不同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费、变更、暂估价、发包人认价时效、进度款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最终结清等,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给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 清单计价

1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清单计价出台背景

2003年清单计价规范推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清单模式,将建筑行业推进了市场经济。随后又出版了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并在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与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推出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

2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清单计价不同点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列,2013合同示范文本是按照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的5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約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013清单规范是按照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从方便计算、《建办【2005】89号》以及鼓励承包人加大对前期安全文明的施工投入的角度,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合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的50%支付是合理的,所以按2013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作为统一标准。

2.2 变更。2013计价规范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列入“变更”范围,2013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列入。应分不同情况对待:合同中未注明一定范围内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由承包方承担时,由发包方承担图纸以内的错、漏项;合同中注明一定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由承包方承担时,由承包方承担图纸以内的错、漏项。

2.3 暂估价(参见表2)。关于暂估价内容的实施,2013合同示范文本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情况,而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缺点是将招标内容同与招标主题关联起来、按照不同招标内容设定不同的招标主体。其实,“招什么”和“谁来招”没有因果关系。综合两者优点,建议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暂估价内容按照“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第3种方式:如果承包人参加投标,则由发包人招标;”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内容,按照2013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作为统一标准。

2.4 进度款计量与支付。关于进度款计量与支付,2013示范文本相比较2013计价规范不同的是引进了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建设工程多年来的客观事实,而清单计价规范回避监理人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其原因可能是有些建设工程不属于强制监理的范围。为此,本着实事求实的原则可将计量程序统一表述为: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含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含监理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同时,支付程序可以统一表述为:发包人(含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实,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2.5 竣工结算。关于竣工结算申请,首先,将工程验收合格作为竣工结算申请的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次,对实际存在承包人故意拖延不报结算(譬如:进度款超付的工程)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约束,故竣工结算申请可以统一表述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予认可。

关于竣工结算延迟支付责任,2013示范文本采用违约金,2013计价规范采用折价、拍卖并优先受偿。前者总结了近年来建设工程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切实可行、操作简便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后者仍然是99版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操作繁琐、执行难的问题。所以,以2013示范文本作为统一标准更加合适。

2.6 最终结清。关于最终结清,2013示范文本与2013计价规范最大区别在于:(1)申请期,前者是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7天内,后者是缺陷责任期满随即;(2)支付期,前者是7天,后者是14天;(3)违约责任,前者是违约金,后者是利息。考虑与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接轨,同时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2013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作为最终结清的统一标准是合适的。

3 结语

众所周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已成行业惯例,依据《合同法》,承发包双方施工合同中有些内容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时,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解决,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往往需要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等解决,但是,如果这些交易习惯、相关标准之间本身都说法不一,那么遇到合同纠纷,又该如何?安全文明施工费、变更、暂估价、预付款支付、进度款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最终结清是工程造价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在清单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这些要点进行逐一梳理并统一口径,强化政策的导向性和影响性,有利于正确开展政策文件学习、培训和研究,有利于实际业务操作和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白晓飞(1986.03- ),男,山西晋城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发包人承包人计价
律师解疑
关于《合同法》中“主体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的探讨
关注新“新清单计价规范”的几大特点
建设单位如何防范承包人施工索赔
印章之争
未经验收已被使用的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
如此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