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地确权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治理*
——以P镇涉农土地纠纷为例
2017-03-23唐跟利
唐跟利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地确权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治理*
——以P镇涉农土地纠纷为例
唐跟利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南充 637009)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城镇化发展迅速,传统农村受城镇化和社会其他多元化思潮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意识得到畸形发展,涉农土地纠纷事件愈演愈烈,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难题之一。本文基于P镇涉农土地纠纷现状的调查思考,分析其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给农村基层治理带来的问题,这种过渡型农村基层治理需要理清城镇化与土地确权的关系,将二者相互影响关系下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做一个系统、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充分理解农村社会的基础上,充实农村基层治理的研究。
农村城镇化;农地确权;乡村社会冲突;农村基层治理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城镇化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也是最大的内需所在”。[1]然而国家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涉及到农村土地确权,这一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基层治理带来了危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何在城镇化深入发展背景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共同繁荣,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2]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地确权引发的社会冲突更体现出对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到位,发挥好农村组织、团体的作用,鼓励和规范村民自治,依法并严格执法治理钉子户,这种“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协同”模式,有望突破农地确权引发社会冲突造成的治理困境。
一、农村土地纠纷研究文献梳理
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纠纷的常见分析研究工具。郭亮将农村土地纠纷划分为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3]梅东海则进一步将农村土地纠纷划分为村与村之间、农户与村民小组之间、农民与基层组织及干部之间、农民与较高层级政府及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之间、农民与资本持有者之间的土地纠纷。[4]马斌通过对海南省农村土地纠纷的经验观察,指出农村土地纠纷还存在于跨乡镇之间、跨市县之间、农垦或非农垦国有单位与地方之间的土地纠纷。[5]按土地纠纷主体划分,上述研究将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划分得较为全面。土地纠纷按纠纷的内容和性质划分种类较多,陈丹将之概括为集体所有权权属纠纷、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6]曹丽红归纳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土地征用征收纠纷、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纠纷和房屋拆迁纠纷。[7]史卫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调整等类型纠纷。[8]关于土地纠纷的特点分析,陈丹概括为数量庞大、类型多样、原因复杂、主体多元、群体性、危害性大等显著特点。[6]张坤认为土地纠纷在范围上具有内部性和外部性、主体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内容上具有经济性和政治性、数量和规模上具有扩张性、类型上具有阶段性和制约性、致因上具有复杂性和层次性的特点。[9]高帆则强调土地纠纷的发生程度具有严重性、发生区域具有近郊性、发生效应具有持久性、事后矫正具有不可逆性等特点。[10]周艳波归纳出土地纠纷案件季节性、时间性强的特点。[11]
触发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方面的原因,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原因,土地价值与利益,历史原因,基层政府管理原因,农民自身原因等。吴小艳提出政策相互冲突是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12]孔喜梅认为经济转轨时期土地法律、法规的频繁调整是纠纷产生的原因。[13]周艳波则指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紧张也是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14]郭亮认为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升值所导致的利益之争。[3]而高帆则认为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和农民的契约基础之间存在不一致。[14]高瑞琴提出农民的相对剥夺感、官民之间信息不畅以及在土地纠纷中的认知偏差导致了土地纠纷矛盾升级。[15]陈丹和陈柳钦认为农村习俗与法律制度的不相容、基层政府和村级管理职能缺失也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16]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一)P镇和试点村的基本情况
P镇地处川东北,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东郊,距离达州市市区仅仅13公里。全镇国土面积75.1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 654亩,辖区4个社区、15个行政村,总人口数6 576户24 343人。境内有条明月江贯穿而过,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盛产西瓜、草莓、柑桔等经济作物。P镇土地确权最有特色的是W村和C村,这两个村是该市正在规划的“都市农业体验区”核心区的核心村,同时还是“六权同确”工作试点村,具备城镇化背景和土地确权的双重因素。P镇W村、C村两村总面积达9.8平方公里,共有15个村民小组。从2014年11月18日起,在通川区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六权同确”办公室指导下,国土、住建、农林、水务等4个区级部门主动参与,P镇党委、政府用3个月时间,完成了W村、C村“六权同确”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1 182户;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15宗;集体土地使用权颁证553户;房屋所有权颁证177户;林权方面,集体11户、20宗,个人750户、1 034宗;水利设施产权颁证40处。
(二)试点村土地确权的具体做法
在3个多月的“六权同确”工作中,P镇党委、政府抓实准备、作业、颁证、总结四个阶段,抓好成立机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外勘调查、权属认证、数据处理、公告公示、数据入库、登记颁证、资料归档、自查总结、迎接验收十二个工作步骤,抓住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业务骨干、建立四类基本信息台账、测绘权属数据、配合“巡图”、集中补办手续、签字确认、发放权属证书等二十四个重点工作环节,探索推行“四段十二步二十四节”工作法,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W村、C村2个试点村的工作任务。
(三)试点村土地纠纷特性
上述研究文献中对农村土地纠纷类型的划分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按土地纠纷主体划分,还有一种纠纷可以划分为家庭成员内部的纠纷。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特点来说,本文调研区域所发生的土地纠纷印证了上述研究文献所阐述的纠纷特征。但究其试点村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一大特性,C村和W村作为达州市通川区P镇的发展核心区域,两村先后都经历了“六权同确”试点、城镇化建设等发展历程,也就是说C村和W村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土地纠纷是在城镇化大背景下产生的,所以城镇化既是试点村土地纠纷产生的背景,也是试点村土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城镇化背景下农地确权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
(一)农村城镇化与农村土地确权的关系
城镇化最重要的载体就是土地。土地尤其是农地的确权,对于城镇化的推进是一个基础工程,也是前提条件[17]。农村土地确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就地城镇化、农村城镇化;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动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尽快实现农村产权明晰、农地权益到人局面。
在较偏远、城镇化水平不高的村庄进行土地确权,村民大多会表示欢迎,认为土地确权颁证很有意义,而且在这种简单背景下的土地确权过程中,基于乡土情谊,对于农地界线“你多一点,他少一点”都不会过分表示质疑和争议。然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郊地方,尤其是在省级、市级规划区域之内的地方,城镇化进程较快,土地确权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比如调查的达州市通川区P镇,该市规划“都市农业体验区”核心区的核心村是P镇的W村和C村,具体体现在修建高速公路、物流基地和“肖家大院”,要征占农地,为此,该地农民意识到自己的土地价值和利益空间,对土地面积大小、所属权必然会寸步不让,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农地纠纷。
(二)关于此次土地确权的多方面声音
在调研中,我们访谈了P镇几位基层干部,询问他们对此次土地确权有什么看法时,他们多表示此次土地确权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积极的一方面就是实现了产权明晰、权益到人,有利于减少后期推行土地流转等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消极的方面就是土地确权会给农民一种土地私有化的假象,同时人地矛盾会逐渐突出,比如土地确权之后,如何给新增人口分配土地就成了一个新问题。访谈非此次土地确权试点村的S村村民时,多数村民表示此次土地确权颁证肯定是有意义的,如果后期村中搞开发,土地被占用或者流转,证书就是赔偿费用的依据,颁了证书后他们心里有底,权益也有了保障。当然,也有的村民认为土地面积登记本身不精确,所以证书的作用不大。而且一块土地村民长期耕种,面积和界限都一清二楚,即使土地要流转,他们也可以自己丈量。而W村部分村民则认为此次土地确权是“人为地制造矛盾”,以前他们的土地边界即使存在误差,他们之间一般也不会计较,但是现在村中搞开发、开展土地确权,村民与村民之间、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寸土必争,在村中引发了矛盾浪潮。
可见基层干部对土地确权的态度是支持的,同时也看到以后的“隐患”,重要的是他们意识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艰难不易。城镇化水平低的村庄村民对土地确权工作较认可,且产生的土地纠纷也较少。城镇化水平高的W村和C村村民对土地确权的看法多是认为土地确权带来了矛盾和纠纷。
(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确权存在的冲突
土地确权引发纠纷矛盾多发生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就通州市P镇来说,P镇S村没有在市规划的重点区域内,就没有投资项目落户或经过S村,因此土地确权较为顺利,而W村和C村在市规划的重点区域内,矛盾纠纷就相对较多,也比较白热化。
1.农民与基层政府、干部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是由于在正式确权工作前期的房屋质量鉴定过程中工作组出现了违规行为,工作组在鉴定房屋质量后收取了农民的一定费用,后期只是给了农民一张费用收据,房屋鉴定意见书却迟迟没有发放。农民认为工作组是政府和干部带来的,没有给他们发放房屋鉴定意见书就是合伙诈骗。同时,工作组在测量房屋面积方面也有“小动作”,涉及拆迁征用宅基地需向农民赔款的测量,工作组在丈量面积时往往从房屋主体墙壁处计算,而因房屋质量鉴定农民需向工作组交测量的劳务费,工作组在丈量面积时便从屋檐滴水处计算。村民认为将赔款面积故意算小,却将收费的面积算大,这纯粹是在骗他们的钱。
在土地确权前没有详细地向农民解读政策,确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结果反馈不及时引发了农民对基层干部和政府的不信任。同时,基层政府、干部对此不重视,采取了不正当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会致使村民就此上访。
2.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纠纷
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会征用农地用于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到农民的宅基地和田地。然而,修这些公共基础建筑并不是全村所有家庭的土地都会被占用,这就引发被征用地的村民和没有被征用地村民之间产生矛盾与争吵,尤其是关于补偿方案确定方面。例如,P镇W村因修建高速公路和物流基地征用农地,政府对此进行拨款补偿,W村经集体讨论,将国家补偿款项用于给村中所有中老年人购买社保,被征用宅基地的家庭,村集体会另选地用于给他们建设集中居住地,同时村集体会对村里所有田地进行调整,把没有被征用地却享受集体给他们购买社保家庭的田地分出三分地给被征用的家庭。看似很合理,然而这样的方案还是引发了双方产生纠纷,被征用地一方认为国家是征占了他们的土地,赔款就不应该给没有被占地的人买社保,没有被征用地一方认为村集体已经给被占地的人安排了集中聚居地,就不该再分土地给他们。
3.家庭内部成员的权属争议
农村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农民对利益看得越发重要,甚至在家庭、家族内部都会产生争议。以前村中没有开展土地确权、没有搞开发,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不论是属于谁的,只要是自家人,宅基地谁都可以用,房子谁都可以住,田地谁都可以种。然而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建设,一些农民看到的不再是亲情,而是赔偿的金钱。在W村就出现几起家族内部成员的权属争议,比较典型的就是继母与儿子争抢房屋所有权、养子与叔伯争抢房屋所有权。
这些矛盾纠纷,在农村具有传染性特征,一家出现,另一家就会想到自己的情况,冲击着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给农村基层治理带来了危机。
四、农地确权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
(一)人性——经济利益驱动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理需求,满足人的自身生理需求首要是物质基础,“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民以食为天,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保障。面对城镇化迅速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每个村民都抱有靠拆迁、征地而成为“暴发户”的心理,基于未来升值空间的考虑,即使没有立刻成为“幸运儿”,现在争夺成功的每一分土地都是未来的保障。
(二)政策宣传不全面、不到位,致使农民理解有误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村民曾经去过广州打工,因此了解到广州的一些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政策等。他们注意到本地的政策和广州的不一样,而潜意识中又认为身在同一个国家,国家政策在每一个地方应该是一样的,所以认为本地的土地政策不是国家的政策,是假政策。同时他们对两省的土地政策简单地对比后,总结出了广东的政策好。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政策没有宣传到位,没有让农民对政策理解到位。省情不一样,当然政策就不一样,因地适宜,适合自己的政策才是好政策。
(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
在城市内被认定的公共产品,有些在农村就不再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农村居民有更多的公共服务支出需要自己来承担[18]。如果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体系完备,村民就不会再为此增加支出。如上述P镇W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方案中购买社保一事将不会发生,土地调整问题也不再是问题,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自然也就不存在。除此之外,村道路、水电、垃圾池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规划也不够完善。在P镇引起冲突颇多的就是垃圾池的建造,垃圾池建在A村民宅基地附近,方便了A村民,但附近其他村民倒垃圾,常常会引起该户人的谩骂,原因是垃圾脏了他家的宅基地,同时,垃圾的难闻气味也是谩骂理由之一。公共产品的缺乏和公共服务不到位,加剧了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法律受到挑战,政府迁就老百姓
基层干部是最能够体会到这种情况,在农村事务中,国家法律受到了挑战,有些农民对法院依据法律所作的判决不理睬、不接受,就是要采用信访、闹访、常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院判了也起不到作用。这个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上述家庭内部争夺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在这个案例中,养子和叔伯之前为争夺养父所留下的房子已经打过一场官司,法庭也判决了房屋所有权划分,叔伯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但第二审仍是维持原判。此次,P镇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时,因要修高速公路,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叔伯扬言还要再次上告养子。根据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法律制度,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理程序审理。因此案例中的叔伯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判后是不能够再提起上诉的,但其仍旧不认可法庭判决,继续引起矛盾纠纷,法律受到了挑战。
五、农地确权引发社会冲突的治理路径
(一)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部分农民仍然穷,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城市居民的公费医疗、养老保障等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之一,对比城市居民,农民只有土地才是他们的根。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不再依赖吃土地的老本,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富起来,缩小城乡差距,是减少农民因地产生纠纷的根本之道。因此,农村基层治理必须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的精神,致力于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发展农村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19],加快形成新型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二)加强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
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步骤、手续、确权标准条件、结果呈现形式、证书颁发时间等具体政策信息都要明确告诉农民,使之知晓。不能认为农民没必要知道而垄断这些政策信息,政策不向农民说明白,就会产生误解,会产生“官民”、“干群”矛盾。分村组干部、农户、外出人员三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个别存在抵触情绪的村民加强沟通,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化解不满情绪,避免让农民感到政策是“上正,中歪,下乱来”,避免产生支持政府工作却“好心没有好报,好泥打不了好灶”的凄凉感。为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如地方电视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乡镇和村公务栏、墙体标语以及代理人转达会议内容等形式加强土地确权相关政策宣传。
(三)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优化
重新认识和界定基层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实现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强调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20]。在保障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财政基础之上,将农村基层治理重心集中在公共领域,同时,逐步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优化基层政府在土地确权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是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保障,也是健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
(四)村民自治:村委会和村干部在调节中的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必须要经过村支书和村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等乡村代理人。镇级及以上干部不了解村中具体情况,只是知道相关政策,提的建议只能是指导性的,所以确权工作必须要发动村中干部,最终责任也还是要落到村中干部身上,因为他们天天和村民打交道,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同时对农村事务也知根知底,知道哪些工作要从哪方面入手。尤其是在城镇化背景下,土地确权涉及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没有对本村知根知底的代理人推动,涉农土地纠纷将会更多。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必须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调解作用,为此可通过“强村扩权”以便于村委会履行职责。
另外,即使是在农村最低基层,也有组织层次,更多的是要发挥村民小组的作用,这一级更倾向于村民自治。在W村调研期间,我们多次看到一个小组村民在组长的组织下,在村委会工作办公室前的马路上协商和讨论村务,“争吵”着征地补偿该怎么分配、土地怎么再调整等问题。小组组长几次因争论无法解决而要解散会议,中断协商。最后通过喊来一位其他小组组长到会议现场和打电话咨询另一小组组长的组上解决方案后,才有了些眉头,有效实现了自治,效果也较明显。在具体纠纷中,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当地退休村组干部、教师及德高望重的老人等公道正派、熟悉历史情况的本组成员组成议事小组,协助村组明确权属、解决纠纷。
(五)针对钉子户治理
确权应该首先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的政策问题,是一个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其次才是行政管理问题[21]。对于“刁民”、“滑头”、“无赖”这类钉子户,不认可法律、调解无用却还死缠烂打的人员,可以“搁置争议”。C村的做法就是让争论的双方自己调解,调解好再进行下一步;调解不好的,就不确权、不征用。不征用就不会拆迁,就没有补偿。这样,双方都会认识到再这样下去对双方都不利,进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处理。
六、结论
本文基于P镇涉农土地纠纷现状的调查思考,描述了农村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确权引发的矛盾纠纷,探讨了农村城镇化与土地确权的关系,将二者互相影响关系下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做了深入分析。理解农村社会结构后我们发现,在这种农村变革时期,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须要启用村民自治方式,同时加大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对农村事务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此外,民主与“专制”不可分割,对于农村钉子户要依法并严格执法治理。唯此,才能全面提高农村基层治理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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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蕾)
The Social Conflict Triggeredby Confirmation of Rural Land Right and Its Governanc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Urbanization—Taking Rural Land Disputes in P Town as an Example
TANG Genli
(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Sichuan,637009,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rural urbanization is developing rapidly.The traditional rural society is influenc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it and other diversified social ideological trend,the farmers’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of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get deformed development,rural land disputes intensified,becoming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problems of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ural land disputes of PTown,analyzes the problems the rural land disputes brought to the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rural urbanization.The transitional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needs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ization and confirmation of rural land right,make a systematic,comprehensive and in-depth analysis onthe social conflictsarising fro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and on the basis of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rural society,enri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rural urbanization;confirmation of rural land right;rural social conflict;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
D922.3;F321.1
A
1004-342(2017)01-15-07
2016-08-29
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10638040);南充市“十二五”社科规划2015年度课题(项目编号:NC2015B009);2015年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编号:427336)。
唐跟利(1989-),男,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