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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承包人如何防范竣工结算中政府审计的法律风险

2017-03-23安娜

时代金融 2017年5期
关键词:审计法承包人救济

安娜

政府审计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该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国有特殊性,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不仅要受民事法律调整,同时要接受行政法监督,这种监督集中体现在审计结果对结算效力的影响。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对此进行法律分析,并以承包人的视角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政府审计的性质及内容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据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六条明确细化了审计的内容,其中第六条第九款的内容为“工程造价情况”。因而,建设工程造价,也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之一。

二、政府审计结果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在审计法实施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有无影响,并无明确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院的该意见发布以后,各地对于政府审计结论的效力争议有了统一的司法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4期)刊登了一则典型案例,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确认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三、当前审计模式对承包人的影响

从政府审计的性质和工作方式上看,将政府审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依据,在事实上将造成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一是承包人无法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之间的行政行为,其参与人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承包人无法有效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承包人不是被审计的对象,审计法并没有赋予承包人在审计活动中举证和辩论的权利。

二是当前政府审计“审减”要求,对承包商不公平。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规定来看,审计机关的目的在于“审减”不“审加”,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审计机关将“审减率”作为考核指标。这种机制下,审计结论容易偏离实际,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是审计法没有赋予承包人对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由于审计活动是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因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针对不同的情形,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同等赋予承包人与被审计单位同等的权利救济方式。

四、承包人对政府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当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是承包人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承包人不服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时,同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一,审计报告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具有强制适用性;审计对于相对人,也就是承包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直接、明确的影响。第二,审计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因审计结果包含有具体的金额,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同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争议。提起的角度應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五、承包人风险防控

一要做好合同签约管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一是准确把握招标文件的要求,谨慎投标。承包人投标时应当看清招标文件中的审计要求和风险条款,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漏项或做出无法实现的让利。二是强化合同签约管理。承包人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谈判阶段,尤其是在BOT、PPP等形式的合同中,要尽力排除适用审计结果的不利条款,使得结算条款尽可能地合理、明确,特别对结算时限、结算依据等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二要做好合同的履约管理,加强风险的过程管理。一是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准确、细致、及时地将合同的各项要求,向承包人的项目每位管理团队进行交底,将合同作为全体管理团队的行动指南。二是要做好签证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签证及索赔,要及时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办理签证及索赔工作。三是谨慎对待变更增加项,涉及重大变更、索赔等问题,最好请审计机关确认后再实施,尽可能提前与建设单位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三要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建立合同后评估机制。一是强化结算资料管理,注意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完整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二是要加强与审计单位尤其是跟踪审计单位的工作沟通,对过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三是要熟悉政府审计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归纳总结常见的审减项,并向承包人的全体员工加以宣贯,以便后期有针对性的规避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合同履行质量。

六、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合同,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均能够从私法上获得权利保障。政府工程及其建设单位背景及地位特殊,审计又是当前承包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承包商,既要识别风险的存在,又要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尽可能采取措施在合理范围内防范和化解风险,以保证企业的合法运营与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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