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社团贷款的思考
2017-03-23周靖华
近年来,陵水农信社作为牵头社和成员社,开办和跨市县参与了多笔社团贷款业务,有效缓解区域间资金供求不平衡问题,合理规避和分散大额贷款风险,进一步发挥了信贷支持大型优质项目发展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陵水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仍存在着贷款投向脱农化、贷款期限和金额不合规、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隐藏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
一、基本情况
(一)社团贷款业务规模持续发展
陵水农村信用社自2009年起开办社团贷款业务,近年来,该社社团贷款规模持续发展。截至2016年11月,该社发放社团贷款117笔,余额36.68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75.63%,其中作为牵头社贷款9笔,余额3.02亿元,作为参团社贷款108笔,余额33.67亿元,参团贷款均投向其他市县。贷款期限以中长期(3~8年)为主,贷款方式主要为抵押加保证,社团贷款逐渐发展成为陵水农信社信贷核心业务。
(二)社团贷款主要投放于房地产开发和归还借款
截至2016年11月,陵水农信社社团贷款中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9.12亿元,占比社团贷款总额24.86%,用于归还、置换借款余额7.89亿元,占比社团贷款总额的21.51%。
二、存在问题
(一)牵头社“包管”贷款现象突出
一方面,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下简称“《贷款指引》”)要求成员社应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价。但经调查,陵水农信社作为成员社,对借款人情况并不完全掌握,主要依赖牵头社对借款人的评估意见和省联社的贷款建议来做出贷款决策,未对借款人进行独立评估,存在一定的审贷脱节和权责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代理行社进行社(银)团贷款管理外,其他成员行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银)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成员社与异地参团贷款客户联系不畅,贷后检查主要依靠牵头社或代理社进行,成员社涉入管理不充分,异地参团贷款质量存在一定风险。如近年来,陵水农信社牵头发放的社团贷款五级分类均为正常,贷款质量良好。但作为成员社,自2014年起参团贷款质量下降,截至2016年11月,参团贷款中不良贷款余额6932.6万元,关注类贷款余额17253.5万元。
(二)社团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成员社未制定社团贷款相关管理制度。《社團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各成员社应制定有相应的社团贷款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但经调查,目前陵水农信社主要参照银监局《贷款指引》以及各类贷款操作办法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社团贷款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代理社制度执行不力。根据银监会《贷款指引》规定代理社应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但据陵水农信社反映,在实际贷款存续期间,代理社基本没有履行贷后管理情况通报职责。
(三)贷款期限及金额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根据银监会《贷款指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而自2013年以来该社有20笔贷款违反这一规定,其中2013年发放的社团贷款期限高达15年。另根据银监会关于“单一客户贷款不能超过资本净额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能超过资本净额15%”的政策规定,经调查显示,该社多笔贷款均不符合规定。如在2016年发放的29笔社团贷款中,就有19笔贷款金额违反规定,并且单笔贷款最大金额高达资本净额的135%。
(四)牵头贷款领域及对象过度集中
截至2016年11月,陵水农信社牵头发放的9笔社团贷款中,有6笔投放于房地产开发领域,余额24522.75万元,占牵头贷款总额的81.31%。其中,仅向一家企业就发放了12806.3万元,占牵头贷款总额的42.46%,存在贷款集中风险。
(五)社团贷款存在“脱农化”现象
一是牵头贷款完全偏离信贷支农的经营宗旨。农信社作为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应立足“三农”经济,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信贷资金应适当向涉农龙头企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倾斜。但截至2016年11月,陵水农信社牵头贷款全部投向当地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信贷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不利于推动当地“三农”经济发展。二是参团贷款支持“三农”力度不大。截至2016年11月末,陵水农信社参团投向其它市县农副产品企业的贷款余额19475.81万元,仅占社团贷款总额的5.31%。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社团贷款管理机制
一是建议地方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对社团贷款原则、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发放及处置等做出具体规定,规范基层信用社业务操作。二是健全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充分履行《贷款指引》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职责的行社进行责任追究,督促牵头社或代理社定期通报贷后管理情况,落实检查管理制度和借款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
(二)加强社团贷款风险管理
要求牵头社与各成员社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尤其是要提高成员社对借款人独立评估、贷款审批和管理上的参与要求,规范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根据银监会监管规定,合理确定企业贷款期限;严格控制单一企业贷款比例,避免贷款过度集中。
(三)积极引导社团贷款投向“三农”领域
建立社团贷款产业投向评审检查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立足“三农”和县域经济,因地制宜,准确市场定位,合理确定贷款投向,切实发挥社团贷款分散大额贷款风险、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加大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建议人民银行将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指标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范畴,并根据对农信社的评估和整改情况,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方面等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二是加强对农信社社团贷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已经出现不良贷款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农信社严格遵守社团贷款各项管理规定。
作者简介:周靖华(1982-),女,江西抚州人,中国人民银行陵水县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