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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风险及防控

2017-03-23汪泉

时代金融 2017年5期
关键词:防控措施风险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模式在逐渐地转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效的缓解了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过剩的错配问题,对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具有重要的意义。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有不少于400家的众筹平台,涉及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公益众筹等多种模式。然而,随着众筹模式的快速发展,却暴漏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投资者门槛过低、项目欺诈等行为,使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工具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力求在正视众筹模式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规避这些风险,使众筹模式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关键词】众筹模式 风险 防控措施

一、众筹模式的内涵及特征

众筹,顾名思义,即为大众投资,是一种个人或机构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其产品或创意的行为。现代众筹指利用互联网的快捷性和高效性,在众筹平台发布项目筹集资金。作为一种新型的筹资形式,众筹具有开放性和大众性的特性,只要项目或者创意独特,能吸引到大众的眼光,受到人们的喜爱,就能通过众筹模式获得初始投资,这样就为小企业、艺术家和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展示创意和发展的机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众筹模式也从最初的商品众筹,发展成奖励众筹、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债券众筹等多种形式。

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发布项目或创意期待融资的筹资者,支持该项目的投资者,以及把筹资者与投资者撮合在一起的众筹平台。众筹融资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许多众筹项目往往只是属于初创阶段或创意阶段,很难从传统渠道获得足够的融资。而众筹可以使筹资者为项目获得足够的启动资金,降低了创业门槛和融资准入标准,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对投资者而言,众多的众筹产品也丰富了投资渠道,有利于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合理调配民间流动资本,给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理财新方式。

第二,众筹模式除了要达成吸引到到资金的目的,更可以提前为所要融资的产品进行宣传甚至是预售。互联网信息传播方便且快捷,同时拥有丰富的用户群,产品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传播,能为投资者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而这些经常关注众筹网站的投资者往往正是这些项目和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为未来产品的上市打下基础。

第三,在众筹模式中,众筹平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交流的机制。消费者不仅能提供资金,更能为所投资的产品提供创意和服务,直接参与到产品的设计开发、服务完善等各个环节,消费者也可以成为生产者之一。如果一款众筹产品集合了众多消费者的思想和创意,一旦规模生产投放市场,必将收到欢迎。

二、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投资者准入风险

众筹融资虽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投融资过程中,但是目前众筹的投资门槛过低,有必要确立一个合适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首先,较低的准入门槛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众筹产品可能只是一个未成形的产品或仅仅只是一个创意,未来的发展情况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这一阶段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其次,较低的准入门槛增加了筹资者的项目安全风险。众筹平台是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有权利查阅筹资者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和运营概况,这就很容易导致筹资者商业秘密的泄露。所以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也切实保证了筹资者的创意安全。另外,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在于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投融资平台。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投资者审核制度,众筹将很难赢得投资者的充分信任,而部分筹资者也可能会对筹资的可靠性心生疑虑,从而影响到投融资双方的积极性,使众筹平台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非法集资的风险

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这一筹资过程,旨在发挥网络平台交互性、即时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高效便捷、聚少成多的筹资活动成为可能。但是众筹模式参与度较广和筹资数额的不确定也意味着众筹碰触非法集资法律红线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众筹尤其是近年来流行的股权众筹如果利用不合理,很容易转化为非法集资。中国现在的众筹行业依然处于初始阶段,整个行业风险大小可控性不强,而进入行业的投资人多而杂,对于众筹项目的了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众筹模式存在着非法集资风险。

(三)资金流风险

根据现行众筹筹资流程,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标的时,一般会设置一个目标筹资金额,然后投资者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从开始投资到目标筹资金额筹满有一个过程。由于筹资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所筹集的资金需要在一定的场所进行汇集,达成预期的数额后再进行流转,所以在筹资过程中很容易形成一个资金池。而问题在于目前尚未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对筹资过程中资金池存在的风险进行管控,这就会导致资金池中的资金很容易不当管理或挪作他用,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项目欺诈风险

现阶段,多数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不足,对众筹模式的收益形式和风险并没有真正的认识。众筹网站上五花八门的众筹项目很容易使投资者难以辨别真伪,这就给一些欺诈行为产生了发芽的土壤。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打出高收益的“噱头”,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由于众筹参与的门槛相对较低,出资金额也较小,这里面隐含的项目欺诈风险很容易被忽略。

三、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众筹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众筹模式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在未来,相信會有更多的更加细化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使众筹模式更加具有合法性,使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彻底划清界限,让人们真正消除对众筹模式的误解和恐惧。

(二)合理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目前众筹模式的低门槛性使得筹资者和投资者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筹资者和投资者乃至众筹平台的利益,有必要设置一个合理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首先,需要将具有不同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群体区分开来,这就需要从投资者所处的行业、收入和以前的投资经历来考量;其次,众筹虽说投资额较少,但仍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平台需加强对众筹标的的风险揭示,使投资者深入了解众筹中的风险,提高风险意识;最后,众筹平台需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了解,提高项目投资标准,防止一个项目的投资者过度分散。合理投资门槛的设立最重要的还是众筹平台对投资者资质的审核,如果因为平台的懈于审核而导致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对投资者或筹资者造成损失,则需追究平台的责任。

(三)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在众筹模式的投融资过程中,众筹平台起到了一个中介的作用,撮合交易的实现。如果在投融资过程中,众筹平台控制了资金池的话,便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的行为,一旦资金损失则会难以弥补,这将极大地损害人们的投融资积极性。所以,避免这类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起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引入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拨。

(四)加快建立相关行业协会

如果众筹行业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宏观监管的话,很容易造成监管缺失。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引导,众筹行业加快建立行业协会有利于对全行业统一进行管理,更加全面的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众筹行业协会更可以出台一系列众筹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行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所以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互相配合,就像在美国,SEC和众筹行业协会共同负责众筹行业的监管,极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五)建立众筹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传递便捷化和高效化,但互聯网的虚拟性也极大地提高了欺诈的可能性。为了防止众筹项目恶意欺诈投资者,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众筹平台需加强对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提高项目操作和融资的透明性,使得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全面了解所投项目的相关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到损害。同时对筹资者而言,对众筹项目进行信息披露也体现了筹资者的诚意,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对项目的关注,更顺利的完成项目筹资。

参考文献

[1]孙学立,张慧清.我国众筹融资模式、风险及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5(6):16-20.

[2]章雅娴.浅析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与监管[J].法制博览,2016(4):85-86.

作者简介:汪泉(1994-),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就读于安徽大学金融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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