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犯罪的地域化问题研究
2016-12-01姚珍贵
姚珍贵
内容摘要:系列犯罪的地域化,是指来自同一相对较小地域范围的犯罪主体,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纠结成犯罪团伙,通过相互学习与模仿形成相同或相似作案手段,利用现代代步工具,选择相同或相似环境条件的地区连续跳跃式实施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犯罪地域化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道德规范作用的消褪,又有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政府的不作为等等;如何治理犯罪地域化?我们认为运用医生治病原理进行综合疗法,首先强化打击功能,移除社会“毒瘤”;消除“借口”,恢复社会正常“常态”;积极发展经济,提高民众“防蚀”能力。
关键词:犯罪地域化;外在表征;产生原因;防控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导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大力推进城镇化(urbanization,亦译为城市化)建设,我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快速提升至2015年的56.1%,根据2016年4 月19日由国家发改委编写的《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约1个百分点,在2015年则达到了56.1%。然而,城镇化也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居民就业压力增大、“农民”没有真正“城镇化”、城镇居民群体被“撕裂”、公共服务设施滞后、区域和社会阶层差距加大、结构性空洞(如部分城市追求高大上,导致所谓的高级化产业结构却没有相应的高级人才和就业群体,产业转移致使大量低层次的劳动者无业可就,形成典型的结构性失业。)、功能性失调(是指城市社会管理、控制等功能机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要素不同步转化形成的 “机能失调”,最突出的是城镇治理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等问题。由于先期论证、准备不足等各方面因素,导致传统规范与制约的失效与新的制度没能同步建立,致使人们迷恋对物的占有,对金钱的崇拜,产生人格衰退、精神衰退、道德衰退现象。此现象尤其在部分农村地区表现更甚。因此,近二十多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居民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也为盗窃、诈骗、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提供了“沃土”,进而形成诸如“小偷村”、“诈骗村”、“假烟村”、“假钞村”、“走私村”、“偷渡村”、“卖淫村”、“二奶村”……各地频频涌现此类所谓的“另类经济特色村”。可见,带有“地方色彩”的系列犯罪现象已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地域化犯罪的犯罪主体多是来自同一较小地域,具有相同的籍贯,基于一定的血缘、亲缘关系而形成犯罪团伙,通过相互学习和传播,他们的作案类型或者作案手段等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由于地域化犯罪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断升级,抢劫、重伤、杀人案件比例的不断增加,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其现实危害性更不容忽视。
一、犯罪地域化的概念
犯罪地域化现象是社会科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关于犯罪地域化问题,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以下几种:(1)犯罪区位学理论。区位学,是德国生物学家E.Haeckel于1868年在其所出版的《宇宙的历史》一书中最先提出区位学这个概念。犯罪区位学理论在区位学的基础上从犯罪的空间地域分布开始着重探究特定的区位结构和生活方式,如何影响和促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2)犯罪生态学理论。犯罪生态学认为,不同的区域,由于其地区乃至自然条件的差异,同时兼有政治、经济、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区域价值观等因素的不同,犯罪类型乃至犯罪的数量也会有所不同; (3)与犯罪地域化相关的社会学理论比较多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不同接触论。1939年埃德温·萨特尔林德在自己的著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不同接触指出,个人选择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一般特征来讲,是由他同这种行为模式发生接触的经常性程度和直接程度决定的。由于个别人或集团同犯罪行为模式相联系,因此就产生了犯罪行为,这种联系越经常和越稳定,个人成为罪犯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此可见,这些理论一方面对犯罪地域化的原因作了具体的阐述,大致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方面。客观原因是指在不同的空间地域分布、不同的自然条件差异以及政治、经济、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区域价值观等因素的不同对犯罪类型乃至犯罪的数量的影响,而主观原因是指当生活在相同区域的个体或集团同犯罪行为模式相联系的经常性程度和直接程度越强,个体或集团越可能性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对犯罪地域化的特征作了具体的阐述,犯罪地域化人群主要在社会经济的低下阶层中发展起来,且结伙作案,由于生活的区域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数量呈现多样性。尽管如此,这些理论仅仅是对犯罪地域化的初步探索,对犯罪地域化的客观原因,例如打击力度不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没有涉及;主观原因如犯罪群体的心理失衡、贪欲等没有涉及。同时除了犯罪地域化的原因、特征方面需要研究,还需对犯罪地域化具体行为手段、侵害对象、作案工具等等具体内容进行研究。
然而,国内学者对犯罪地域化的研究是在借鉴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立足于实证研究,相关的理论研究非常少,起步也较晚,研究领域不集中,有从犯罪学角度出发的,也有从实证角度出发的。关于犯罪地域化概念的文献比较少,与犯罪地域化相关的概念主要有:(1)犯罪地域化现象。学者姜发挥在《略论刑事犯罪地域性现象》一文中提出这种现象是在流窜刑事犯罪中,以相同或相似作案手段实施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来自于同一相对较小的区域范围这一现象; (2)地域化犯罪群体。学者任九光指出地域性犯罪群体是指在异地进行某些特定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地缘关系,并对原籍流出打工人口存在影响力的犯罪团伙的总称; (3)地域化团伙犯罪。学者杨淑玉提出了地域化团伙犯罪是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纠合、流窜实施的,以侵财为主要犯罪目的,犯罪手段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团伙犯罪。 上述三种观点,对犯罪地域化的解释只是从犯罪主体的维度进行阐述,而且局限于流窜犯罪群体,而忽略了习惯在本地(是指县、市辖区内)连续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地域化的内容除了犯罪主体外,还应包括犯罪活动区域和犯罪手段方法等。
综上所述,犯罪地域化,是指来自同一相对较小地域范围的犯罪主体,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纠结成犯罪团伙,通过相互学习与模仿形成相同或相似作案手段,利用现代代步工具,选择相同或相似环境条件(主要是交通、经济条件等)的地区连续跳跃式实施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此定义明确了犯罪地域化的基本特征:(1)犯罪主体。在地域化犯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来自同一相对较小地域范围的,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纠结而成,在相同或相似区域进行某些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团伙;(2)犯罪手段方法。犯罪地域化的犯罪手段方法是生活在同一较小地域的犯罪分子通过相互学习与模仿形成相同或相似作案手段,相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手段具有地域性、稳定性,形成每一个地域的犯罪群体特有的“专业化”犯罪手段;(3)侵害区域。侵害区域从横向来说呈现固定性特征,例如部分地域化犯罪团伙侵害区域以城郊结合部居民新村为多;从纵向来说侵害区域呈现跨区域性特征,犯罪主体往往流窜到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相对固定的犯罪案件,流窜性比较突出。
二、犯罪地域化的突出外在表征
根据对犯罪地域化的理论渊源以及犯罪地域化概念界定,我们已经了解到一些犯罪地域化的基本特征,比如相同地域的犯罪主体的手段方法具有地域性、稳定性,侵害区域呈现相对固定性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案件类型带有地域化
地域化犯罪群体的犯罪案件类型因他们生活地域的不同,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特点。如地域化攀爬入室盗窃犯罪群体主要分布在重庆万山、秀山、巫溪,湖北利川,贵州沿河、德江县,江西乐平,广西融安,湖南岳阳,上海崇明,四川彝族人员,张店、博山、周村等区县等地;地域化拦路抢劫犯罪群体主要分布在贵州德江,安徽六安地区霍邱县、寿县,阜阳市颍上县,江苏盐城市阜宁县等地。
(二)犯罪手段方法带有地域化
地域化犯罪虽然大都以侵财案件为主,但犯罪手段各具地域特色。由于地域化犯罪群体生活的区域范围相对较小,总体的文化水平不高,犯罪手段在相互学习与经验交流中不断提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形成每一个地域的犯罪群体特有的“专业化”犯罪手段。
(三)犯罪目标带有地域化
作案目标包括作案目标地和作案目标物,不同地域犯罪群体在作案目标上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如江西宜春、修水等地的犯罪主体主要选择公路或城镇主要街道旁的新公房,以窃取现金、金银首饰、手机等物品为目的物;重庆云阳的犯罪主体主要选择城郊结合部居民新村窃取现金、金首饰等物品;贵州六枝的犯罪主体主要选择中心集镇的普通居民小区多层住宅进行盗窃,以现金、邮票、手机等贵重物品为主要目标;等等。
(四)犯罪时间带有地域化
不同地域的犯罪群体根据自身的作案特点,选择了具有自己地域特色的作案时间,在反复作案中得到验证有效后在相同地域传播开来,并呈现出规律性。例如贵州六枝,重庆云阳,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地域的犯罪群体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白天,事主上班家中无人之时。
(五)犯罪工具带有地域化
由于生活地域不同,地域化犯罪群体在不断的违法犯罪实践中总结出一套成功率较高的作案手段特点的同时,也选择了适合自己地域特色的犯罪工具,这类工具有的是自己发明制造的,有的是就近购买的,有的是就地取材的,因地域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特色。如在撬门入室盗窃中,江西宜春、修水地区犯罪群体多携带自制的“L”、“Z”型撬棍撬;江西德兴犯罪群体多随身携带有存放撬棍等作案工具的公文包;江西乐平多用车用千斤顶撑开窗栅栏,从窗栏钻入;四川兴文县犯罪群体作案工具多为撬棍、起子,老虎钳、手电筒;黑龙江齐齐哈尔犯罪群体多采用拉锁器拉防盗门锁芯入室盗窃;福建连江,湖南溆浦犯罪群体多使用“7”字型撬棍,山东苍山“十”字型开锁器等工具技术破门入室盗窃;贵州江口犯罪群体多采用用铁丝钩锁入室盗窃;等等。
三、犯罪地域化的形成原因
犯罪地域化的形成原因与犯罪形成原因有很多共同之处,例如群体的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等,这些笔者不再作重复叙述。但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规律,必然有它自己独具特色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异,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流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但是由于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来到城市以后的他们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生活压力,如有相当部分的流动人口找不到合适稳定的工作,基本的温饱问题难以解决。使生活在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歧视感,同时由于他们强烈的求利欲望,导致一些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一系列条件不同,加上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各种政策的侧重点不同,导致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情况不一,形成西部、中部和东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中西部的人们心理上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进行奔走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大肆犯罪。同时,同一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导致相对富裕的地方也会成为落后地方的犯罪主体的侵害目标。
(二)道德净化功能褪色,群体化道德越轨现象比较普遍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它既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是非、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又是社会衡量一个人行为对错、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的价值标准,实际上界定着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我国经济上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国民思想教育方面却未能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导致诚信缺失现象较普遍。实际上缺乏诚信只是一种表象,实质上是缺乏是非观,或者是非标准出乱,导致是非颠倒,“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偷”,如果一个村或区域的整体风气畸变,就会导致周边的人跟着走。例如,小偷认为我只不过是小偷小摸而已,社会上还有更多比偷还要严重的犯罪,如那些贪官是大偷大盗。而其他村民则认为,偷的是上海、杭州这些大城市的财物,跟我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潜意识里,小偷与非小偷都认为那是另一个世界的财富。这样,就形成一种做坏事的人都会试图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去罪化,把犯罪合理为自己的道德感所能忍受的程度的社会生态。同时,如果一个人所处的环境都是小偷,那他的心态也会发生改变,在“小偷村”,道德判断与道德实践已经分离,当小偷变为一种群体现象时,村民会产生这样的念头:大家都这么去做了,我不去,只有我吃亏。正如“贪官不会恨贪官,老百姓却恨之入骨,因为他们都是腐败的受害者”。农村居民在城市产生心理落差,但当他们卖淫、盗窃回到农村,非但没有被边缘化,反倒有一种荣归故里的优越感。总之,缺乏是非标准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人没有道德底线,可以为一己私利为所欲为。近年来出现在安徽的“小偷村”、 “假和尚村”、“假尼姑村”,云南的 “拐卖儿童村”,福建和广西的“诈骗村”,江西的“重金求子村”,以及许多地区的“卖淫村”等等,便是彻底丧失是非标准和荣辱底线的恶果,也是群体化道德越轨的真实写照。
(三)犯罪群体之间的相互学习、模仿
犯罪社会学称,个人的生活环境对人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广泛而直接的影响,如果个人生活环境有哪一个环节质量差或整体质量不好,它必然要滋生各种不良分子和不良行为,导致犯罪的产生。 我们不可否认在部分犯罪地域中确实有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手段发了家,并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打击,比周围村民更加“富有”。这种“致富”效应,影响了一批意志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年轻人,学习和模仿这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四)侦查打击、管理力度不够
侦查打击方式单一,一直就仅仅依靠严打斗争、专项行动等方式来解决比较突出的犯罪问题。被动的侦查执法模式已经不适应打击地域化系列犯罪案件的要求,进而导致打击效率低下,而侦查机关则显得力不从心,对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最终致使系列犯罪成本较低,强化了地域化犯罪主体的犯罪意识。尤其是当前由于警力不足、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侦查科技工作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不完善、侦查协作意识能力不强等等诸方面的因素,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对跨区域流窜犯罪的打击成效。因此,打击不力已成为当前地域化系列犯罪案件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相关地方政府的“不作为”
某一类犯罪活动集中于一个地方,即犯罪地域化的现象背后,肯定有其发生、发展的原因,当地政府是难辞其咎的,即使没有当地官员的参与,也是工作失察,对此现象熟视无睹、放任无为有关的。近几年各地频频涌现出来的各类“犯罪村”现象,肯定与当地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在当地政府的默许下,致使改变命运的畸形途径被“正常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有些地方的官员面对上级追究、媒体质询时,要么说违法犯罪活动手段隐蔽,要么说由于法制不健全而无法查处等等,言下之意,不是他们无能,也不是不想管,而是管不了。总之,犯罪地域化现象值得人们深思,即是地方政府在打击和预防地域化犯罪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是在经济发展观上出现偏差,对此种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放任其自由发展,抑或一些地方官员与犯罪有着某种关系,充当“保护伞”。可见,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在客观上促使地域化犯罪群体的气焰上涨,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五、地域化犯罪的防控策略
地域化系列犯罪案件在发案总数中已经占了很大比例,地域化犯罪的流动性、团伙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犯罪手段专业化、反侦查意识和技能的提高、哥们义气,给我们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然而,只要及时总结地域化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探究地域化犯罪形成的原因以及实施犯罪的手段方法,采取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提升打击效果。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管理,强化人口管理,对本地的外来人口实行分层管理,重点加强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的管理。此外,针对犯罪侵害目标的特定性,强化对此类目标的保护,加大巡逻力度,扩大防范宣传,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总之,对系列犯罪案件的防控应采取综合治理策略,具体的措施主要是:
(一)强化打击功能,移除社会“毒瘤”
地域化犯罪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病态”现象,可以说是一种常态,因为社会与人一样,生病是正常的,关键是能否及时对症下药问题。众所周知,如果一个人生病了,首先应控制“疾病”继续蔓延、恶化等,然后调理机体,增强免疫力修复被疾病破坏的机体功能,进而成为更加健康的人。同理,社会“生病”了,也应经历这一过程,使社会更具活力。可见,若要根治作为社会“病态”现象的地域化犯罪,当务之急是控制、减少或切除“病灶”,因这是关键的第一步,进而查找病因并采取针对性“治疗”等。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等犯罪案件就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5%左右,而地域化犯罪的主要类型就是“盗抢骗”。为此,我国公安部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整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此次专项行动将以跨区域系列团伙犯罪、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销赃犯罪活动、街面犯罪和惯犯累犯为重点,严厉打击盗窃、抢夺、诈骗和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全力遏制“盗抢骗”案件上升势头。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群众痛恨什么,就重拳打击什么”的决心;行动周期达三年,也表明此项工作难度很大。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部署,立即行动起来,充分运用各种侦查和技术手段,依法侦破大量案件,抓获大量犯罪嫌疑人,取得辉煌战果,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震慑效果,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同时,各地侦查部门也根据 “盗抢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开发各种侦查技战法,开展卓有成效的侦查调查工作,并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给各类犯罪嫌疑人予以有力地打击。无容置疑,“打”是一种防控地域化犯罪的“即时”见效措施,但应当明确的是必须防止将“打”的功效扩大化,因为“打”毕竟只是一种 “治标”的措施,其功效是有限的,所以不能为了打击而打击,而应该坚持打防并举,通过发动群众参与打击“盗抢骗”犯罪,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防范“盗抢骗”的能力。因为打击只是治标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更甭说“盗、抢、骗”村的死灰复燃。
(二)消除“借口”,恢复社会正常“常态”
有效的“打击”只是切除了“病灶”,后续如不加以“消炎”、“阻断传染”等方法治疗,极有可能“复发”或“扩散”等,因此,更重要的消除“病源体”,即病因或传染源。根据“消除借口”的犯罪防范策略理论依据,坚持打击、教育、防范的思路展开工作的,落实综合治理政策,动员全社会之力,推进犯罪的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只是第一步,关键是要尽快矫正民众扭曲的“致富”价值观,避免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犯罪变异升级现象。 各种“犯罪村”并非一夜之间形成的,治理矫正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着眼于系统化治理,持续发力,才有可能彻底拔掉这颗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毒瘤”。因此,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继续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绝不能给犯罪人重拾老本行的幻想;全面推进公民道德教育,提高民众的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根本上扭转群体道德越轨现象,消除犯罪“合理化”的土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青少年,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成立家长学校,规范家长行为,帮助失学儿童,防止新犯罪源产生;做好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持续宣传反面典型,扭转被歪曲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在思想认识上逐步矫正村民的价值观。我国有60多万个村委会。一个个村庄能否拥有健康的“微循环”,在城乡一体化的当代中国至关重要。“邪不压正”,诈骗村的存在、“盗抢骗”犯罪猖獗,表明这种邪恶的力量已经集聚到了一定程度,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主动参与到整治“盗抢骗”犯罪的行动中来,不再沉默、不再漠视,则正气自然高涨。打击“盗抢骗”,可谓人人有责。
(三)积极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的“抗蚀”能力
机体的“病灶”、“病源体”虽然清除了,但并非意味着机体可以一劳永逸地保持健康常态,因为如果机体营养不良、免疫力不强,迟早还要发病的。同理,治理“社会病”也是如此,必须通过增强社会公众的“免疫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域化犯罪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积极发展当地产业,引导民众正常就业,提高民众物质生活水平,才能为预防犯罪提供物质基础;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大民众文化事业的建设,包括休闲场所、体育健身场馆、文艺活动场所等,引导积极向上的文化建设,营造健康进取的道德氛围,增强社会大众的精神生活质量,自觉抵制犯罪合理化的文化思潮,提高人民防蚀能力。总之,贫穷并非万恶之源,贫穷只有与另一些因素结合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畸形现象。比贫穷更可怕的是不公!社会发展不公平对人们道德感的摧毁是相当厉害的,成群结队的农民成为小偷较之成群结队的市民成为小偷要容易理解得多,因为他们是被城市遗弃、歧视的群体。因此,只有加强可持续发展,缩小城乡、地区差别,同时强化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域化犯罪现象的产生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