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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稳定观之要义

2017-03-22钟宁

关键词:法治评估发展

钟宁

(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新社会稳定观之要义

钟宁

(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发展与改革创造良好的局面,为人民幸福生活提供安定和谐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注重对社会稳定本质及其根本要求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其次要针对时代变化和实际情况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理论进行深入探索,最后将科学理论运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当中,实现社会稳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新的社会稳定观正是对我国社会稳定本质的科学认识,是以社会发展实际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理论和现实基础的科学稳定观。新社会稳定观更加强调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更加注重制度和法律的作用,更加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稳定观;本质;特征;实现路径

新社会稳定观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现实要求应运而生的。它为我国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所出现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对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稳定理论展开了进一步的理论探索。

一、新社会稳定观的本质

维护社会稳定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以实现人民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新要求为行动指南,这是新社会稳定观与传统社会稳定观的根本区别。新社会稳定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其理论始终,彻底扭转以束缚人民要求来确保稳定的观念和手段,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

新社会稳定观的本质是以人为实现社会稳定的主体与动力,彻底抛弃单纯为了固化稳定状态而实行的对人思想、行为、需求的束缚与压制,从根本上形成以人的自觉为基础的社会稳定状态,实现以健康的、充满活力的、人们主动形成并维护的社会秩序,取代压制性的、充满束缚的、人们被动接受的固定的社会秩序。

新社会稳定观是同社会发展相伴的,以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融洽,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与社会的相互促进、共同进步为目标的稳定观,其实质不再是为了稳定而维持稳定,而是为了实现社会和社会成员更好、更快、更融洽的发展而提供更加适合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而和谐社会的根基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各项和谐的社会关系,这就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尊重人、为了人、解放人和发展人的基本价值理念。因为人作为历史的创造者,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和人的发展与稳定是内在统一的,只有人们主动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被制度压抑或限制其社会活动与利益需求时,社会稳定才处于和谐状态。这种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在有序的范围内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协调社会关系,完成从旧的社会秩序向新的社会秩序转换的平稳过渡,保持社会生活和社会运行在有序的调整中达到持续的动态稳定。

二、新社会稳定观的内容

新社会稳定观摒弃了就稳定而谈稳定、为了稳定而维持稳定的机械观念,它是从广泛的社会发展角度建立起寻求良性发展而进行秩序规范的稳定观念。新社会稳定观需要适应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结构转变、社会制度转轨和利益结构调整的新情况,回应发展与改革时代的新要求,解决新发、突发、多发的复杂社会矛盾。新社会稳定观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协同、均衡、可持续发展,其指导思想是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理论,最终达到改革、发展、稳定协调统一、动态平衡的目的。

(一)动态稳定

新社会稳定观首先是对社会稳定本质的重新认识。一方面,社会稳定是社会系统运行的一种状态,现代社会是一个包含内环境和外环境的复杂的开放性系统,社会稳定追求的直接目标是社会的良性运行,而社会良性运行意味着社会系统的内环境按照一定的优良结构和模式进行工作,并且与外环境进行时刻保持系统需要的能力与信息交换,达到社会系统整体运转的协调一致。这种社会稳定从本质属性上就蕴含了社会系统运转的动态性和过程性。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其最终目的是确保社会在有效的秩序内发展,那么稳定就不能形成禁锢社会发展的一成不变的状态,需要随着发展的需要调整或重建秩序,因此,稳定作为一种以需求为导向的社会状态,必然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社会稳定的本质同世界万物的运行一样,是不断运动着的。

动态社会稳定意味着社会的稳定状态及稳定程度需要随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特别是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1]这种变化可能会打破现有的社会秩序平衡,经过社会系统内部的调整,达到适应社会关系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认可的新秩序,形成更加稳定的社会状态,即动态有序的社会稳定。这一状态是发展和稳定的统一,只有认识到社会稳定的动态本质,才能对社会稳定的这一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形成辩证的、发展的社会稳定观念。这种稳定观把稳定问题和发展问题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动态的、相对的稳定的实现。[2]

(二)均衡稳定

社会稳定观本身是关于社会协调的科学理论,新社会稳定观是对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的重新协调,目的是要达到改革、发展、稳定真正地协调一致,社会各个领域均衡发展的目标。

社会均衡稳定是指在宏观层面上,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均衡状态,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稳定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的程度决定了改革的幅度和发展的进度。当政治权威的地位依然牢固的情况下,社会就处于基本稳定的状态,社会矛盾和问题不能影响基本政治与经济稳定,相反会成为改革的内驱力。新社会稳定观认为,必须把握改革的时机,以改革解决矛盾促使社会进入新的稳定阶段才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走向。邓小平在论述稳定与发展的关系问题时,就曾指出需要依靠改革和发展提升稳定的主动性。[3]改革和发展作为时代前进的必要社会改变,各种具体的矛盾在改革和发展进程中被缓和与化解,在这一过程中,改革的力度需要与社会的可承受度保持均衡,核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地位是均衡稳定的警戒线。

(三)持续稳定

社会要追求长期发展,必须保持持续稳定,而持续稳定则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理想环境。一个社会要达到长期持续稳定,一方面,需要优化社会稳定的内容结构,平衡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程度。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验,经济发展一直是国家建设的主题,经济发达的程度与政治及社会各领域的发达程度并不匹配,这种社会各领域断裂式的发展导致在利益层面、制度层面和需求层面不断出现问题和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积累性因素。现阶段,中国的发展正在从单纯强调经济进步转变为要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协同发展。社会稳定的内容结构也从仅仅关注政治与经济的失衡结构走向了全面平衡结构。结构的平衡和优化是保障持续稳定的基础。

另一方面,持续稳定需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决社会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优良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社会稳定的制度供给问题。“从长远来说,缺乏能够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社会制度,社会稳定就缺乏足够的民众支持基础,从而加剧一个国家整体制度的脆弱性。”[4]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来看,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良好的基本社会制度和现代公民社会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业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保障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由此可见,社会稳定能否得以长期持续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建立起科学、完善、合理的现代社会制度体系。

社会稳定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长远问题,既有时效性又有延续性。因此,维持社会稳定,必须重新认识社会稳定在时空向度上的两面性。必须改变对社会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思维与单一化处理方式,必须认识到“标本兼治”、“系统梳理”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才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只有立于结构优化、制度完备的基础之上,社会才有可能进入持续稳定的状态。

(四)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理论是新社会稳定观的理论依据。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与内在要求,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体现为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体的主动稳定。和谐稳定是民心所向的稳定,是社会秩序内在稳定的集中表现。

社会关系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是利益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是发展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是生存关系的和谐。这三种关系的和谐都有赖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始终坚持以满足人的各种利益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致力于创造和谐的社会稳定秩序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并以社会稳定为手段,利用和谐的社会稳定环境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5]

重新认识人在社会稳定中的主体地位也是新社会稳定观的重要内容。社会秩序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培育社会稳定的内生力量,在社会发展中形成自发秩序,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社会稳定的主体,夯实社会稳定的内在基础。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和自治意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活力,公民的理性自治意味着社会秩序建构模式的现代转型,即逐渐从强制性秩序为主转向以自治自律为核心的自发性秩序为主。公民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条件和坚实保证。

(五)法治稳定

保持社会稳定,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法治、健全法制,这是现代社会稳定的基石。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令行禁止,国家生活健康有序;保证坚决及时挫败任何颠覆活动;保证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或纠纷,以加强团结,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法治是一个国家能够良性运行的基础,只有在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行为才能在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下形成自发的约束。法治使社会稳定有章可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新时期,需要依靠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

法治稳定就是要将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发展为导向的社会稳定理念纳入到制度和法治的轨道上来。一方面,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法律化、条文化,使人民的每一项权利和义务都能够清晰地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只有人民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必须履行的公民义务,社会行为才能更加自觉、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才能走向司法程序,在法律范围内实现社会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这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最正当的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长期有效、具有可持续性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要将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具体机制与手段、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须明确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边界,摒弃“无法可依的强力、强制维稳”行为,将领导干部的维稳责任、维稳权力纳入法律法规当中,规范、限制决策者的权力与行为,使其维稳行为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就需要建立起公正、有效的执法、司法体系,健全法治,使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及其行为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的合法性。

法治把权力的授予和分配、行使和运用均纳入法制轨道,是防止权力内部发生冲突、失控和滥用的根本措施。由于各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各种规范权力行使的法律原则,如立法原则、行政原则、司法原则,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可以创造出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法治稳定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下,使公民能够获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力,这就为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为各社会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又能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决策失误,这类失误往往会引起大范围的社会共性问题与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诱因。[6]

在现代社会中,制度化与法治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志,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程度也取决于社会运行的制度化与法治程度,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必要途径。从长期来看,只有法治才能解决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的一切问题与变动。

三、新社会稳定观的特征

研究一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必须从其社会形态和所处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新社会稳定观是在中国现代社会形态下,关于社会稳定本质、内容和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问题的理论认识。因此,新社会稳定观在内在要求上具有现代性,在方法上具有科学性,在内容上具有全面性。

(一)现代性

现代性是新社会稳定观的内在要求。新社会稳定观的现代性,是由中国社会所处的现代化阶段所决定的。伴随工业化的发展,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入了现代工业社会。现代化是全球性的历史发展趋势,“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过程,它涉及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7]25。在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虽然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已经迈入了现代社会,但现代化程度还比较低,现代化发展的形态呈现出发展高速化、过程压缩化的追赶型特点。正是这种现代化发展态势迅速改变了原有社会稳定的基础和秩序,使社会积累型和触发型的矛盾集中爆发于近十几年中,处理这些社会问题与矛盾的时间和空间都被压缩得过于紧张,现代化的速度与时空的承载量已经逼近临界点。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分析的那样,“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则意味着动乱”[7]34,掌握不好现代化发展的速度和程度,稳定就会触及底线。在现代社会,要维持有利于发展的社会稳定态势,就需要对社会的现代化发展程度有清晰的认识,使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建立起动态有序的社会稳定秩序与状态。新社会稳定观正是在对中国现阶段现代化发展的全面认识基础上,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需求、任务和方法的现代性认识,是实现现代社会稳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二)科学性

科学性是新社会稳定观的基本要求。新社会稳定观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形成的,其在对社会稳定的本质、目标、内容和实现方式上都要形成科学的认识与判断,只有科学、准确地认识到社会稳定是什么、要什么,才能解决应该如何做的问题。新社会稳定观指导下的社会稳定认识与实践,需要在理论与操作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要建立起对社会稳定程度的科学评估机制、对社会稳定影响因素的科学排查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科学反馈机制,将人治稳定转变为法治稳定,将机械稳定转变为动态稳定,将控制性稳定转变为适应性稳定。

(三)全面性

新社会稳定观对社会稳定内容的认识具有全面性。社会稳定不仅包含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还应该包括社会成员的态度、价值观和期望的稳定。社会外环境尤其是生态环境的稳定,社会系统内环境与外环境的所有因素都保持均衡稳定,社会整体才能处于良好、稳定的状态。因此,现代社会需要的稳定必须是全面的稳定,单纯强调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独立稳定不会构成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也就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局面。

四、新社会稳定观的实现路径

新社会稳定观的实现,基础是要扭转维护社会稳定的僵化观念,重新对“稳定压倒一切”进行客观认识,在指导思想上形成现代的、发展的、动态的社会稳定观念。在其实现的主要路径上,一方面要建立能够科学反映社会稳定程度和社会稳定风险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社会稳定机制及其配套政策,做到既能及时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又能从根本上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长期矛盾,维持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长治久安。

(一)重新认识“稳定压倒一切”的内涵

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各项制度的全面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最大的前提就是社会安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稳定压倒一切”有其合理基础。[8]“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我们所要达到的不再是一种‘传统的稳定’,而是‘现代的稳定’。现代的政治稳定是‘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9]传统稳定观中对稳定状态的静态追求和对“稳定压倒一切”的不讲条件的执行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必须将“稳定压倒一切”置于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置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条件之中,重新认识其在现阶段的对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的价值,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才能在思想认识上以动态、协调、持续、和谐、法治的稳定观取代机械、静态、压制的传统稳定观。

新社会稳定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稳定问题日益突出,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人民生活水平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其深层动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社会稳定问题应当重点关注人本身的发展状况,客观评价人与人之间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情况,围绕人的发展为主线和根本任务,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其价值追求不应是僵化的对人的管理和束缚,而是人的发展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是不断调整社会结构、解决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过程,其最终追求是达到社会和谐。[10]只有在思想上导正人们对社会稳定的认识,摒除对社会稳定机械的、静态的认识和僵化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才能从根本是实现以新社会稳定观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有序。

(二)建立科学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

建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的宗旨是准确反映我国社会的稳定状况,为党和政府的执政与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数据,以利于实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及发展进步的目标。社会稳定评估体系应当关注我国社会整体的、动态的稳定状况,只有以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作用为基点,才能建立起真正科学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建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的内容包括确定专门评估部门及技术人员,制定全面及专项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不同评估对象和评估需求建立相应的评估操作流程;同时,需要制定能够推动社会稳定评估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以确保社会稳定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从社会稳定评估体系的运行来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全面搜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重点、敏感领域中的相关因素;二是对各因素进行归类、分析、评估;三是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对策建议。从社会稳定评估体系建构的制度层面来看,首先,需要规范其评估标准和评估主体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避免评估者和决策者“合二为一”的现象,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其次,需要以制度作为评估流程顺利进行的保障,在获取评估信息时不会受到权限的阻碍;最后,需要建立评估与决策对接机制和评估责任倒查机制,以避免社会稳定评估流于形式,确保评估结果落到实处。[11]

实现新社会稳定观的重要内容是正确认识和分析我国社会稳定的真实情况及其稳定程度,科学预测社会稳定存在的风险及其发展趋势。建立一套科学、实用、动态、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社会稳定评估体系,能够完成对社会稳定程度及其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客观、正确评价,从而找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纠正其负面发展趋势,是正确认识社会稳定情况与维稳需求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长效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和政策

社会稳定的直接目标是要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正确认识稳定本质,及时掌握稳定的动态发展趋势之外,还必须摒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突击性维稳方式,要做到“常态维稳”和“长效维稳”相结合,确保社会秩序持续良性运行,实现新社会稳定观中的可持续稳定目标。

建立长效维稳机制,首先,需要从日常排查问题隐患、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工作着手,将其制度化、常态化、职能化,融入社会日常管理之中,尤其要加强突击检查事项的常规化工作;其次,要将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表面化应急处理转向源头治理,立足基层微小社会矛盾的处理,从源头上加强防范,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滋生和发展;再次,要建立政策和制度纠错机制,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和制度,必须彻底清除或改革,从根本上消除由于政府失误导致的长期社会矛盾;最后,要从思想和职能上转变对维护社会稳定的认识,必须实现由控制向服务的转变,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为根本任务,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的持久稳定,实现从以不出事为目标的“刚性”维稳向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柔性”管理转变,要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动创稳转变。尤其要突出赋予基层主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解决群众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能力与权力。

长效社会稳定机制和政策的建立,不仅能够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重要的是能够发挥社会稳定的内生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实现。

[1]陶德麟.社会稳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1.

[2]任红杰.社会稳定问题前沿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7.

[4]唐皇凤.以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中国的战略抉择[J].科学社会主义,2013(4):124.

[5]胡联合.什么样的稳定观才是科学的稳定观[N].北京日报,2010-07-12(017).

[6]吴爱英.新形势下社会稳定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出版社,2002:280.

[7]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专家访谈.动态稳定与和谐社会——访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3):25.

[9]袁方成,涂一荣.十八大之后的中国:改革关键期——访俞可平教授[J].社会主义研究,2013(2):2.

[10]王伦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56.

[11]李永超,李睿.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建设[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1):117.

D60

A

长春理工大学青年基金项目(XQNJJ-SK-20)

钟宁(1985-),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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