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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卢梭关于政府合法性的论述
——以《社会契约论》为例

2017-03-22叶焕勤

关键词:主权者社会契约论卢梭

叶焕勤

简析卢梭关于政府合法性的论述
——以《社会契约论》为例

叶焕勤

介绍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政府理论。主要分析了卢梭关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政府形式的合法性以及政府本质的合法性的论述。认为卢梭的政府理论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具有启发意义。

卢梭;政府理论;合法性;现实意义

古希腊时期,政治学领域的政府问题研究已经开始,并且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政府理论。卢梭的政府理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详细阐释了政府的起源、产生、合法性等问题。

一、卢梭的政府理论概述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前,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阐释一直是以“君权神授论”为理论支撑,政府的起源、政府的权力以及政府形式的合法性论证也不例外。君权神授论试图证明君主或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帝,具有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任何人不可超越。《社会契约论》是对君权神授论致命的颠覆,它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神秘教条。尽管人类历史上国家的存在由来已久,但契约论真正成为一种政治思潮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典型代表的近代政治思想家以自然状态、自然法等为视角,用社会契约论来说明政府理论的合法性。洛克是以契约理论作为民主政治武器的第一人,他在《政府论》中系统阐释了“有限政府”,提出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为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他们所能接受的自由主义思想。卢梭的政府理论是欧洲大陆政府的理论基础,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

卢梭的政府理论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阐述了卢梭心目中的政府,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享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各级行政机关。卢梭认为,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为了相互沟通而建立起来的中间体,是一个承担行使法律和维护自由的主体。这一主体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2]。政府是联系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纽带。人民对君主的服从,是根据人民对政府的委托和信任,而不是单纯的契约。政府行使主权者即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对这种权力的合法利用,并非具有不正当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主要阐述了政府的起源、形式、合法性以及评价标准等问题。

二、关于政府的合法性

(一)政府权力的合法性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与政府权力的来源息息相关。合法性是指“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3]。只有具有合法性的政府,才能得到人民和社会的认可。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权力的合法来源、合法导向和合法行使。卢梭诞生于霍布斯和洛克之后,他研究了前辈的有关政府的理论,特别是洛克有关政府的理论,批判地继承了洛克关于政府的论证思路。他在《社会契约论》开篇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4]8为什么人天生是自由的却要受到枷锁的束缚?如何才能摆脱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卢梭认为政府权力是解决人类不自由问题的着手点,他把家庭权力、强力、奴隶制度、宗教、契约等归结为政府权力的可能性来源。

卢梭认为,首先,由于缺乏家庭里父子那种人文关怀和爱的纽带,政府权力不可能产生于民众自愿服从的心理状态。所以,政府权力来源不可能是家庭权力。其次,强力也不可能成为稳定政府权力之源。再次,奴隶和权力这两个词本身就是矛盾的,主人对奴隶的权力不可能成为政府权力的来源。最后,宗教没有独立的地位,它只能依赖政治而生存。由此,他否定了家庭权力、强力、奴隶制度、宗教是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最终得出结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契约。公民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把一部分权利自愿让渡给由民意产生的政府。于是,“公民让渡”最终成就了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卢梭对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解释对维护社会统一、协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府形式的合法性

在政府形式问题上,卢梭的天才之处表现在:他不仅推导出理想政府的应有状态,而且观察到现实政治中政府的实然状态。卢梭认为,政府形式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政府形式的规模即行政官员的数量,也不在于政治共同体中的社会环境、文化资源等,而在于政府这一中间体如何协调自身利益、意志和公众的利益、意志。从形式上看,政府只是实施人民主权者委托的权力,是人民主权者的法律代理人,人民是其合法性来源。卢梭按照构成政府的行政官员的数量来区别不同种类的政府形式或政府种类。他把政府划分为 4种形式,即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以及混合政府。这与亚里士多德对政府形式的划分不谋而合。但是卢梭的划分的特点在于,他不认为混合政府是最好的政体。他说:“一种政府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坏的。”[4]87政府形式的确定应该取决于本国的国情。

首先,卢梭分析了民主制。主权者把政府委托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叫作民主制。这意味着全体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同时又作为政府。这是不可能的,并且存在一定缺陷。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让君主同时掌握国家主权,必然会形成没有政府的政府。其次,卢梭发现贵族制下政府权力仅限于少数人行使。贵族制有3种形式,分别是自然的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和世袭的贵族制。卢梭认为其中选举的贵族制是最好的,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但他仍然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再次,卢梭分析了政府集中于一人的国君制,认为君主拥有强大的权力,但是他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人民谋福利,而是篡夺主权和侵害自由。最后,卢梭分析了混合政府。他认为,实际上没有“单一”的政府,有的都是不同程度“混合”的政府。不论是哪种政体,实际上只要其统治权来源于人民就是合法的。选择一个良好的政体,要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在立法问题上,他主张选择民主制;在行政问题上,他主张选择君主制。

(三)政府本质的合法性

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一切国家,政府形式的好坏也不在于其形式本身。那么,政府凭什么进行统治,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是什么,好政府的标准是什么?评价政府好坏的标准分为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卢梭认为,外在标准在于人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这里的人是指人民大众,是无数主权者的个体和臣民个体的结合。卢梭将单个的主权者和臣民视为唯一的评价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反映了其代表小资产阶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阶级立场。随后,他提出人口是否增长是判断政府好坏的最好标准。因为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成员的生存和繁荣基本表现为人口的增长。好政府的外在标准需要内在标准作为支撑。卢梭认为,好政府应该是执政官遵循人民和主权者意志的政府,是法治的政府,是通过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是内部合理分工的政府。

卢梭进一步指出,“自由”才是好政府的标志,自由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政府,即好政府。那么,什么样的政府才是自由政府呢?卢梭认为,自由政府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小国寡民”。这里的“小国”不仅是指人口少和国土面积小,还包括很多其他因素,如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以及民族的教育、风俗习惯等精神因素的总体情况。

三、卢梭政府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防止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

封建残余思想包括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官僚主义和腐败思想等等。一些政府官员忘记公仆的身份,以主人身份自居,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可一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行政权应隶属于立法权,政府官员应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履行公职是行使自身的义务,并非行使自己的特殊权力。只有严惩腐败,纯洁队伍,才能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赢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保障政府的合法性。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

卢梭认为,政府官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办事员、服务员。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建立的政府,执行人民的意志,是为公众服务的,理应为服务型政府。还政于民,将权力型政府改造为服务型政府,是卢梭政府理论的灵魂所在。学界不乏关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探讨。刘熙瑞从宪政的角度解读服务型政府,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5]。在卢梭看来,政府和政府官员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委托的权力,是执行公意的工具,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当前,我们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明确政府自身的角色定位,进一步开发政府的潜能,强化为公众服务的理念,满足公众的迫切需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设法治型政府

承认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思想基础。公意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只有人民群众才能决定政府是否应当存在。从地位和意义上看,公意和法律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的本性在于把对象的普遍性与意志的普遍性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自由政府的基础。我们也可以把卢梭所主张的政府定义为法治型政府。一个真正的法治型政府必须是一个自由的政府。自由政府的建立需要考虑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政府的形式和实质。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它包含了现代社会需要的主要思想品质和要素,它不仅要求人民守法,还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权利。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必需建设法治型政府。

[1]于卫亚.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EB/OL].(2014-03-15).http://www.gov.cn/zhuanti/2014-03/05/content_2635256.htm.

[2]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高黎平,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51.

[3]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14.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5]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编辑:王苑岭)

D09

A

1673-1999(2017)05-0008-02

叶焕勤(1992—),女,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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