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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平原则赔偿

2017-03-22徐久儒

当代工人 2017年3期
关键词:意外事件老杜情理

徐久儒

从情理上看,老邢、老杜和物业公司似乎都没什么过错,没必要赔偿。但生活中不光有情理,还有法理。从法律角度看,就是另一回事了。

据了解,法院审理还是非常客观、公允的。他们先给出了解释,就是说,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构成意外事件是有条件的,首先,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可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说得通俗些就是,意外事件发生的几率很低,当事人尽管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但通常也没办法预防。

从这个角度看,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意外事件。老邢不小心碰到了电动车,电动车自己跑了,撞倒了93岁老人致其死亡。因果关系是明显且不容置疑的。但这辆电动车不是老邢的,也不是他停在小区门口充电的,他根本无法预见电动车会自己跑,也无法预见自己跑的电动车会把人撞死。

车主老杜也是这样,他经常在小区门口给电动车充电,没发生什么意外,他也无法预见这件事会发生。物业公司更是这样,对这件事也无法预见。所以,交管部门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法院是予以确认的。

按这一逻辑,三被告在这起意外中都没过错,但是老人的家属毕竟遭受了损失,得不到补偿显然不公平。对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法院判定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分擔,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当然,各分担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等统筹考虑。还有,由于这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对老人的死亡无过错,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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