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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河北省医疗信息共享对策

2017-03-21

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 2017年12期
关键词:行动者信息系统医学

医学信息共享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相继制订了卫生信息分类标准和规范,但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依然有许多因素制约着医学信息共享的实现。全面把握医学信息共享参与者的基本需求,使其独立自主、自愿协同实现信息共享,针对现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医学信息更大范围内共享和综合利用,是医学信息学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医学信息共享的深入研究,医学信息安全、隐私、责任等相关技术和管理问题必然会引入到共享体系当中,使医院管理部门对医学信息共享的层次、粒度、方式和方法采取不同的措施,为不同的共享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调研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和沧州市及其所辖县的部分医院,了解从河北省医院的医学信息共享在行业规范、技术支持、市县级医院和医护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医学信息共享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策略。

1 研究现状

对EBSCO、Elsevier Science Direct、Jouster等国外数据库进行检索后发现,在医学信息共享方面,国外更多关注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标准与架构上实现整合与集成,如美国的HIE、英国的NpflT项目、加拿大的电子健康医学、澳大利亚的Clinical Piackages等;在具体的实施细节方面,国外更侧重医学图书馆的医学信息服务和医学信息平台建设。

我国的医学信息共享上到国家政策扶持,下到学术界对信息平台的研发和维护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包括将大数据和云计算引入了医学数据共享体系[1-3],从现状、需求到数据组织和处理等方面提出了一套适合中医药资源利用的思路[4-6],从电子健康信息实施标准的角度对医学数据进行了相应的规范[7-8],也对具体的实践平台方面进行了探讨[9-11]。

总体来说,国内外的医学信息共享涉及的内容包括信息共享及其空间构建、信息获取能力提升、信息维护等方面。关注医学信息共享参与机构的各级需求及其利益和责任是实现有序共享的一种有效途径;行动者网络理论倡导的独立自主、协同发展的共享理论,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入面向各级用户需求的医学信息共享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探讨技术和管理对医学信息共享的影响及相关问题,为医学信息共享提供新的思路。

2 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医疗信息共享模型

在行动者网络中,每个参与者都是平等主体,彼此处于相互认同、相互影响的关系。行动者在获得自身的资格和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共同营造一个相互协调的行动网络。行动者网络模型可以在保护各个参与机构的利益基础上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证将他们有序整合,使每个医学信息共享的参与机构能够做到有序自主共享。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本文认为医疗信息共享是在政府、行业协会、行业媒体、医保机构、消费者组织、技术支持、各级医院和医学用户共同作用下的协同共治、自主共享。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医学信息共享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医学信息共享模型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医学信息共享要考虑各级医院及其用户的信息需求匹配问题,技术问题将成为医学信息共享模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医学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医学信息的统一管理。在医学信息共享过程中,不同用户对医学信息需求不一,对医学信息共享什么、通过什么方式共享具有强烈的诉求,用户反馈为医学信息共享提供了依据。法律法规是保证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医学信息共享中各组成部分协同共治的手段和机制。

3 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医学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的医学信息共享模型,提取了模型中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支持、各级医院和医学用户等5个影响医学信息共享问题的主要因素,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和沧州市及其下辖县市的各级医院信息共享现状进行了问卷调研和深度访谈,发现该省各级各类医学部门在促进医学信息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捷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医学信息利用共享还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的医学信息共享和利用尚未完善。

3.1 法律法规制约医学信息共享的时效性

信息共享的目的是及时高效地实现信息利用的价值,而《医学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规定,医学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调研发现,医疗信息的产生大都发生在医院住院部,现有的门诊病历大都由患者直接带走,只有部分医院实现了门诊的电子病历存档,在医学信息的收集阶段就遇到了瓶颈,严重阻碍了医疗信息共享的实现。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医学法律法规,对医疗信息的收集、复制、移交、利用、共享,各级医学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新的法律规定,普及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保障医疗信息共享。

3.2 缺乏医疗信息共享行业规范

对河北省3市15个县级医院的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县级以上医院有一卡通、电子病历和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等,并且不同程度地完成了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系统的对接,一些县级医院甚至实现了与本市其他医院的远程会诊,这些都为建设统一的共建共享平台提供了可能。

但是医疗信息化缺乏全局性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导致不同单位在研发或引进医院信息系统时只考虑自身需求,很难达到医疗信息资源共享的统一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各级医学机构协作与共享难以同步,各级医院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时更强调自己的特色,忽视了医院信息系统与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之间的交流和对接,影响了医疗信息利用共享的整体水平。因此当出现新的共享需求时,医院信息系统无法通过行业统一规范调整系统配置。

3.3 缺乏医疗系统技术应用支持

从目前运行的医院网站、医院信息系统、医生护士工作站以及医疗卫生部门的相关系统来看,大多提供的信息量十分有限而且质量不高。各级医院系统一般只提供信息浏览服务、电子邮件服务和少量的信息咨询和接待服务,缺少医疗信息资源整合、导航、检索和定位工具,信息分类还很粗糙,缺乏多角度反映医学病案内容和多种逻辑组合的信息检索方式,影响了一线医生和科研用户查阅效率。

3.4 服务意识薄弱

许多医院开始有自己的信息中心,但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多采用购买或外包研发服务,对医院特定用户的需求难以界定,也难以顾及信息系统本身功能及体验需求,医院网站内容建设更难以满足其用户的动态需要。因此无论是各级医院网站,还是其内部管理的信息系统,由于缺少信息服务意识和用户参与的需求分析,只能从通用的角度实现系统功能,没有体现医疗信息资源的特色,未形成有效的医疗信息服务,也很难提供个性化的医疗信息服务。

4 行动者网络视角下医学信息共享对策

4.1 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内容的可复制性和存储的大容量、便捷性为各级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需要完善当前的医学法律法规,解决电子病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为医疗信息共享提供法律保障机制。

医学协会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共享标准体系,从医疗信息的采集标准、加工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等方面入手,针对用户需求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标准体系,搭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医疗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从而更好地利用各级医院的医疗信息资源。

4.2 建立信息化标准规范和技术应用原则

建设医疗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统一规范的标准,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等现象。标准化建设应当高度重视前瞻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结合当前已有标准和依据医疗信息的特点需要,从管理、业务和技术等层面上形成一个标准体系,为医疗信息共享中的信息交互、安全和长远保存提供规范依据。

既要维护数字化医学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又要保证数字化医疗信息的长期保存与有效使用,防范数字化医疗信息滥用。

4.3 建立医疗系统信息网络

在对医学信息共享的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兼顾系统的先进性以及与原有系统的兼容性,对各级医学网络建设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建立医疗系统共享平台。

4.4 提升用户的参与度

医护人员等临床用户在自身需求未满足的情况下,会以“反馈”的形式倒逼各类医学机构推动医疗信息共享。医院网站和信息系统管理者和研发者需要深入调查用户需求,通过“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形式吸引用户参与其系统的建设,从而提升其对系统的满意度。

5 结语

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提出了医疗信息共享模型以及实现河北省医疗信息共享的具体建议,为医疗信息的共享共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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