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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信诈骗问题与防范对策研究

2017-03-20孙诗韵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电信诈骗成因特点

孙诗韵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编造虚假的信息,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这种较为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愈演愈烈,不仅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所涉金额也越来越巨大。加之犯罪分子作案方式的隐蔽性、跨地区性等特点,对该类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难度。本文首先从电信诈骗的概念入手,再结合现实的案例对该类犯罪的特点、高发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从国家、社会以及受害者等角度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提出一些建议性对策,以期对有效预防电信诈骗犯罪、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电信诈骗 特点 成因 对策

一、电信诈骗概述

随着去年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并迅速被网络舆论推动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后,作为诈骗犯罪新的表现形式的电信诈骗犯罪,在网络日益发达的影响下,亦呈现高发态势,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其日益猖獗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进行了热烈讨论。

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尚未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因此,电信诈骗的概念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欧美国家将“电信诈骗犯罪”定义为:以电信服务商为欺诈对象,采取技术手段窃取账户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客户账户等手段非法获取电话、手机、电脑网络等电信服务或获得电信服务承诺等形式的欺诈。而我们国家与此定义是截然不同的,一般来说,“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文所称的电信诈骗犯罪,具体表现为利用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等通讯工具,通过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的形式骗取受害者财物的一类侵财案件。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电信诈骗犯罪这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之所以打击难度大、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进行诈骗时必须依赖于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同时还需熟练掌握或运用一定的黑客、U盾转账的技术。正是通过利用这些高科技手段使得犯罪分子自己不需与受害者有正面接触;其次,犯罪分子基本都是利用电话、网络等通讯设备与受害人联系,从而没有可供侦查的犯罪现场;此外,犯罪分子们在选择电话作案时一般都是利用无记名的电话卡,并在作案结束后及时丢弃电话卡,基本做到没有痕迹。总的来说,电信诈骗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具体表现为无接触、无现场、无痕迹,因而又称之为“三无诈骗”,给该类犯罪的侦破带来很大难度。

(二)犯罪的高金额、低风险

据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電信诈骗案10万起,群众被骗40多亿元。2012年全国诈骗案17万起,群众损失80多亿元,比2011年分别上升70%、100%。到了2013年,全国的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已达30余万起,涉案诈骗金额100亿元。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又创新高,达到40余万起,给人们造成107亿元的财产损失。并且在2015年和刚刚过去的2016年,电信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依然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要完成如此巨大金额的电信诈骗,不法分子往往只需要投入十分低廉的犯罪成本,比如租一个不大的办公室、准备少量的计算机和电话机、花几百元买受害对象的个人资料、最后再雇佣一些业务员,整体上而言犯罪的成本和风险都是极低的。

(三)作案地点跨地域、跨境化日益明显

得益于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与国、大陆与两岸之间的经济交流更加密切,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电信诈骗的跨地域和跨境化提供了便利条件。最初该类犯罪是台湾地区的犯罪分子为逃避当地的司法打击,继而将窝点转移到距台湾较近的大陆东南沿海城市,不久大陆巨大的“市场”促使他们将诈骗对象从台湾渐渐转移到内地。当前,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更好的隐藏自己来逃避法律制裁,更多选择将窝点设在境外,或者是与境外相勾结作案,从而主案犯在幕后远程指挥控制。加之我们与国际警务的合作尚未达到一定程度契合的前提下,这往往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将其抓获,无法将一些犯罪集团连根拔起,依然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分析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不止是有多种内在因素共同导致的。在社会管理、制度甚至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等方面都存在着漏洞和问题,下文通过从三个角度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以期为提供公众的防范意识、更好的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依据。

(一)社会的角度

据统计,仅2015年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共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就有4.4万起,涉案金额超过200亿元;且同样在去年的一年中,我国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总体约805亿元,其中约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遭到泄露。显而易见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电信诈骗的罪魁祸首,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失范也是引起电信诈骗屡禁不止的源头。这是因为如今我们正处于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可以轻易地对抓取、汇总、交互的信息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及深层次的分析。在这样一个大数据的信息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因此,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起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当前防范电信诈骗犯罪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某些行业自身监管存在缺失,一些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争夺市场,常常无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会提供非实名制的银行卡、pos机和无需真实身份登记电话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且因无法核实相关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而对有关机关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二)受害者的角度

在受害者将钱款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时,就意味着电信诈骗的成功。而电信诈骗之所以成功率很高,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公众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的有限,且擅于把握受害者的心理弱点。因而分析受害者的思维意识和心理动机对防范该类犯罪具有一定意义,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会驱使受害者们上当受骗。

首先,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选择用小恩小惠来做诱饵,这主要就是利用一部分受害者贪小便宜或者不劳而获的心理弱点。其次,犯罪分子为了保证成功率,降低犯罪成本,他们往往会将犯罪对象集中在中老年人群,把握其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利用中老年受害者们对亲人急切的关爱心理,例如惯用的手段有谎称其亲属在外突发疾病急需用钱或者发生意外等,刻意营造一种紧张危及的氛围促使这些中老年受害者们无法理智地作出思考,从而上当受骗。再次,就是当有些受害者明明已经觉察出不对劲但最后仍被骗,主要是犯罪分子捉住了受害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侥幸心理。最后,受害者自身薄弱的防范意识也是导致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重要因素。当人独自处于某种环境时,往往会有很高的警惕性,不会轻易上当,因而犯罪分子会采用“托儿”使得受害者觉得有其他人一起会比较安全,从而放松警惕。这主要利用的是人们的从众心理,用“托儿”来加固受害者的信任以此达到目的。

骗术其实是一种心理暗示,所谓“心理暗示”就是指通过语言动作,以一种含蓄的方式,对他人(或自己)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行为产生影响的心理活动过程。骗子施加骗术的时候是有意为之,而被骗者接受时却是无意识的。当骗子的第一步得逞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心存怀疑,但犯罪分子会抓准时机,借助各种手法进行诱导,加深当事人的信任,消除疑虑,进一步突破心理防线,最终实现诈骗目的。

(三)犯罪分子的角度

正是由于前述电信诈骗犯罪的低成本、低风险且能在短时间内带来巨额的回报,使得许多犯罪分子选择走上电信诈骗的道路。简而言之,利益驱动是此类犯罪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一个最普通的电信诈骗手法往往简单易学,成本也十分低廉,只需要一个短信群发器每天群发出去上千条短信之后守株待兔,无需复杂的专业技术支撑。这就吸引了许多妄图足不出户就可以坐享其成的不法分子纷纷模仿。而稍复杂的电信诈骗一般以集团形式进行作案,虽然需要在租用场地线路、购买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以及收购银行卡和雇佣员工等方面投入较大,但若成功都是一本万利,成本相对于这些违法所得来说也是很低的。

四、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

前一阵刚发生的徐玉玉案中,就是前一天才收到有关助学金的通知,第二天就立马收到了以助学金为名义的诈骗电话。可见,正是因为个人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被泄露,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才导致了电信诈骗的猖獗。

我国目前并不是完全没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容,在现行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超过了200条,但这些规定相对较分散、不成体系,甚至有的条文相互之间还彼此矛盾。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手段,应当在民事和行政法律无法调整时才介入。而看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隐私权”保护,也不能完全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因此,有必要统一立法,现实上要分散立法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在2016年的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这表明了国家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同时相当于宣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从而打开对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之门,让更多在刑法介入之前就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的人们受益。

(二)加强对金融业和电信行业的监督监管机制

落实银行卡和电话卡的实名登记制,金融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建立自己行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和惩罚机制,要求严格审核用户的资料,不得随意给没有有效证件的人开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侦查机关破案时快速确定嫌疑人带来便利。

工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全面强化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试法。

而在电信诈骗案的侦破查处阶段,在金融部门、电信运营机构和公检法机关要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可以及时预警以实现银行账号紧急止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做到有效对接、简化程序从而快速锁定目标,及时查处不法分子。

(三)增强社会公众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

社会各界携手大力推动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针对不同的社會群体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强化公众对电信诈骗的直观感受,从而提高反诈骗额意识和能力。公安机关等应及时公布最新的诈骗手段和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扩大防范信息的受众面。此外,还要加大普法宣传,在社会各界的学习工作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纠正追求物欲和拜金主义的不正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葛磊. 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

[2]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

[3]翁里,张晨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

[4]腾讯评论《今日话题》.汤唯也中招的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Z].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2673.html

[5]陶维桢.论电信诈骗犯罪[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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