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的困境与对策
2017-03-20陈璐颖
陈璐颖
摘 要 互联网直播服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随着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面临的难题也逐渐凸显,明确困难并找寻对策,将有利于互联网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直播;网络直播;网络直播监管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03-0106-02
近两年来,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迅速,除了出现一大批互联网直播平台之外,视频分享网站、媒体网站、电商平台也纷纷拓展互联网直播业务,一时间,互联网直播服务呈井喷式发展。然而,互联网直播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部分互联网直播平台屡次出现色情、暴力、谣言等内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1 互联网直播服务相关概念
1)互联网直播的定义。互联网直播,通常是指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直播节目,并在直播中与观看节目的用户进行实时互动的网络内容服务形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对“互联网直播”做出明确的界定:“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1]。
2)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参与主体。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二是在互联网直播平台发布直播节目的网络主播;三是观看互联网直播节目并参与互动的用户。这三类主体也正是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的对象。学界和业界谈及互联网直播监管,多数是在强调对于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监管,常常忽略观看互联网直播的用户也应属于监管的对象。用户通过弹幕、评论等形式发布的互动内容也是实时呈现的,虽然很多弹幕只是一闪而过,但这些互动内容有时也会带动整个直播间的互动话题。所以,用户只要参与互动,就不再单纯是互联网直播节目的观众,他们也成为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参与主体,他们的行为同样受到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就明确指出,“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1]。
2 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现状
如果说2015年是互联网直播元年[2],那么2016年就是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元年。2016年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网络出版服务规定》的相继出台,体现了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内容监管的重视,互联网直播服务也属于这两项规定所规范的对象。2016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专项监管开始增强,7月12日,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传播网络表演行为进行规范,这次被查的网络表演平台即是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平台。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重申网络直播平台的设立门槛、安全管理和内容管理等相应规定。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12月13日,文化部又发布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及网络表演者的服务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由此可见,互联网直播服务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关部门对其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只有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走上正轨,才能真正为大家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
3 互聯网直播服务监管困境
虽然我国互联网直播行业监管日趋严格,但互联网直播节目的实时性和网络主播的多元性,决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管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难题。
1)实时发布和流媒体呈现提高了内容监管的难度。互联网直播不同于其他内容发布形式,对于图文和视频,平台可以进行先审核后发布,直播节目则是实时发布的;同时,由于直播节目是以流媒体形式呈现的,不能通过设置敏感词等方式自动拦截违规内容,因此,平台管理人员只能对他们发现的违规直播间进行关闭,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很可能在直播间关闭之前,直播内容的负面影响已经形成。因此,平台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应该是实时的、全面的;而多数直播平台都有上千个直播间,每个主播的直播时间也不固定,如果要对所有直播间进行实时人工监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很多直播平台都难以实现。
2)直播平台和主播在经济利益面前缺乏自律。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乱象与其以“粉丝经济”为主的盈利模式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观看直播的用户在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这部分收益由直播平台和主播分成;二是广告收入,直播平台可以凭借其用户聚合能力,吸引广告商在平台上投放广告,主播也可以凭借其直播间的人气,吸引广告主赞助,并直接在其直播节目中插入广告内容。因此,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都希望能聚集大量用户,于是部分主播会以色情、刺激、耸人听闻的内容为“卖点”,吸引用户关注,并在直播过程中不断刺激围观的用户打赏、送礼物;而直播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对一些打“擦边球”的主播实行处罚,直播平台和主播在经济利益面前往往缺乏自律,导致互联网直播中的低俗内容屡禁不止。
4 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困境的对策分析
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管难题主要源于实时发布和主播多元性所带来的内容不确定性,而这也正是其吸引大量用户的魅力所在;因此,在对互联网直播服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也要尽可能保持互联网直播多元、开放的特色。
1)互联网直播的参与主体应明确自身的责任。作为互联网直播参与主体的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用户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互联网直播平台为网络主播提供了节目发布的渠道,也为用户和主播提供了互动交流的空间,平台运营者通过运营直播服务、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对其平台所承载的直播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对平台中的主播和用户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维护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主播应对自己直播的内容负责,确保自己的直播行为既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平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追求内容的创新性和多样化。观看直播并参与互动的用户,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布的互动内容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2)互联网直播平台可建立信用体系。面对内容实时发布带来的监管难题,互联网直播平台可以通过建立信用体系的方式对网络主播进行管理。直播平台可以针对主播和用户分别建立信用等级体系,设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和评分规则,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主播和用户。当主播和用户出现违规行为时,根据评分规则扣除相应的信用分,不同的信用分值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平台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播和用户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重点监管一些信用等级较低、曾经出现过违规行为、或被举报过的主播和用户。对于信用等级不断下降的主播应给予暂时停播直至关闭直播间的处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用户也应给予禁止发言直至注销账号的惩罚。
3)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管,还应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2016年4月,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等国内20余家从事网络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直播间标识水印、主播实名认证、24小时实时监管等具体事项做出了承诺[3]。该公约实施后,北京市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企业通过整改自查、会员互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迅速落实了公约要求,《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直播行业自律起到了表率作用。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已经出台,对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来说,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還须各个直播平台去建立和落实。
5 结束语
互联网直播服务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为“草根”大众提供了上直播的机会,其中不乏趣味生活、创业讲堂、教育培训、原创综艺等优质内容,但也给一些低俗内容提供了发布渠道。相关规定的纷纷出台将对乱象丛生的互联网直播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落实过程中又将遇到哪些问题,尚需时日进行观察。总之,惟有实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常态化规范管理,才能保证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EB/OL].[2016-11-04].http://www.cac.gov.cn/2016-11/04/c_1119847629.htm.
[2]乔新生.如何监管互联网络直播[J].青年记者,2016(21):109.
[3]韩丹东,廉颖婷.亟须监管的“网络直播”[J].法治与社会,2016(5):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