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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图书馆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20刘薇

新世纪图书馆 2017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英国

刘薇

摘 要 论文着重介绍了英国图书馆法的历史和现状及图书馆法的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其对我国图书馆立法有益的启示和借鉴:通过确立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升图书馆服务;通过图书馆法保障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图书馆法应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呈缴本制度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英国 图书馆法 图书馆

分类号 G251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7.02.018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and content of library law in Britain in order to provid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establishing the librarian professional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system to improve the library service; legislating the library law to gurantee the sources of fund; reflecting the idea of “people oriented”; defi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legal deposit system.

Keywords Britain. Library law. Library.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图书馆法,是保障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一个完善、健全的图书馆法律体系,能保障我国图书馆事业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从而提升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使图书馆能够更好地行使其社会职能,维护图书馆用户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图书馆的发展相比其他的西方国家,起步时间晚,起点比较低,关于图书馆的法制建设方面发展也比较落后,和西方发达国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对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工作的经验借鉴,能够为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的案例。英国的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他们的许多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

1 英国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

英国图书馆立法表现为先中央后地方,中央与地方并行的模式。全国性的图书馆法的颁布始于18世纪初,地方性的图书馆法的颁布始于19世纪末。

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组成的,行政区划较为简单,使得全国性的法律能够顺利地在全国推行。英国先建立了中央政权,地方政权是在后来并入英国的。地方政府的出现比中央晚很多,地方法的立法进程很难与中央保持同步,全国性的图书馆法早于地方性的图书馆法出现与此有很大的关系。通过1688年的和平政变“光荣革命”与1689年的《权利法案》,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得以确立,国会立法权得到巩固加强,立法范围不仅限于世俗界,还涉及宗教界。教区图书馆兴起于十七世纪末,1708年国会通过了《英国教区图书馆的更好保存法》,即《教区图书馆法》,这是英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而英国的第一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苏格兰公共图书馆巩固法》颁布于1887年。由此可见,英国图书馆的立法进程遵循先中央后地方的模式。

英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权,地方议会作为议行合一的组织承担着地方管理的职能。英国地方政府具有自治精神传统,有着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利,每个地区有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因此,英国图书馆的立法进程表现出中央与地方并行的特点。

1.1 1850年的《公共图书馆法》

英国议会在1850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是世界第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它对英国乃至世界图书馆事业有着巨大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意义:(1)1850年的《公共图书馆法》对世界图书馆立法起到先导作用。图书馆立法反映出国家对图书馆的重视,体现图书馆极高的社会地位。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公共图书馆法》仍迈出了图书馆立法十分重要的一步,是全国性图书馆立法工作的开始。(2)1850年的《公共图书馆法》是英国图书馆法从宗教法向世俗法转变的转折点。在1850年之前,英国已于1708年颁布了一部《教区图书馆法》,然而《教区图书馆》主要为宗教服务,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宗教图书馆并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世俗图书馆随之产生,世俗图书馆法的产生也成为了必然。(3)1850年的《公共图书馆法》是政府全面干预图书馆事业的开端。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兴起,民间图书馆走向衰落。图书馆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得到了政府的管理,政府的调节作用明显加强。

1.2 1964年《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

1964年的《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是为了改善英国图书馆服务而制定的一部图书馆法,也是英国目前正在执行的图书馆法。该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提升图书馆的服务水平:(1)在人员方面,由国务大臣监督图书馆服务,然后由各级地方政府推行,公共图书馆的馆员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征选的,人员要求具备有英国图书馆学会所认可的初级会士(Associate of the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或高级会士(Fellow of the Library Associate,简称FLA)的资格;其它的健康检查也是必备的项目。(2)在经费方面,《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规定地方议会控制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政府必须从地方政府总预算中抽出1%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预算,经费来源主要是房屋、土地等财产税。(3)在地区合作方面,《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館法》鼓励地区间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国务大臣与地方图书馆进行协商之后,针对每一个地方图书馆制定相应的计划,并且要承担监督地方图书馆及其之间合作的责任[1]。《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规定了人员的职业资格、图书馆经费来源和馆际合作等具体要求,为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的提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3 1972年《大英图书馆法》

1972年颁布的《大英图书馆法》最大的贡献是成立大英图书馆。《大英图书馆法》在第1条中对图书馆的服务做出了以下四项规定:(1)大英图书馆的职能包括全面收集书籍、手稿、报刊、电影以及其他载体形态的资料;(2)大英图书馆应该被称为“英国图书馆委员会”公共管理局控制和管理,其职责是使图书馆成为科学、技术和人文的咨询中心、学习中心、书目中心和其他信息服务中心;(3)委员会应当使大英图书馆为教育机构、学习机构、其他图书馆和工业提供服务;(4)委员会应当考虑到学生和其他读者的利益[2]。

1.4 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

2003年10月30日,英国正式通过了《法定缴存图书馆法》,该法与2004年1月开始实施。《法定缴存图书馆法》将英国原来法定缴存所依照的《著作权法》取代,而且把非印刷型数据正式纳入法定缴存制度之中。《法定缴存图书馆法》一共有六章17条。该法第一章是法定缴存的义务,规定在英国境内的出版物,出版者必须在出版之后的一个月内自动缴送,同样的出版物只要选择最新的版本与某一种载体形式缴送即可,违反此规定者将由地方法院强迫执行;第二章是关于印刷型出版物的规定,基本保留了《著作权法》的精神,只做了一些变更;第三章是关于非印刷型出版物的规定,包括了缴存方式、缴存时间、缴存格式等问题;第四章是出版者和图书馆的免责条款,规定《法定缴存图书馆法》若与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出版者的法律责任豁免范围;第五章是实施细则;第六章是通则,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一个作品以复本形式向公众出版,包括电子系统出版者[3]。

1.5 2008年《北爱尔兰图书馆法》

2008年制定的《北爱尔兰图书馆法》是英国最新的一部图书馆法,与之前的图书馆法相比,又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北爱尔兰图书馆法》的第2条对图书馆的服务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1)管理局应该为生活、工作或学习在北爱尔兰的人提供全面、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2)确保图书馆的设施能够提供借阅服务,图书馆的藏书量、范围和质量能够满足成人和儿童的一般要求;鼓励成人和儿童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服务;提供使用图书馆服务的建议,提供书目和其他信息供读者使用;促进学术进步和终身学习;通过图书馆对资料的收集来保护北爱尔兰的文化遗产;开展各种文化和社区活动;满足成人和儿童的任何特殊需求。《北爱尔兰图书馆法》的第6条对图书馆的收费作出了规定:(1)管理局不能借任何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向读者收费,除非该服务的计划是由管理区批准和颁布的,并且是按照该计划收费的;(2)服务计划的费用应该根据不同的规定来制定[4]。

2 英国图书馆法对我国的启示

从英国图书馆与英国图书馆法的发达程度可以看出,图书馆法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然而,我国还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性的图书馆法。我国图书馆事业存在图书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完善、经费不足、读者权益不明确等问题。结合英国图书馆法发展概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得出以下启示。

2.1 通过确立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升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应当是一个高素质人才聚集的殿堂,然而,当前我国的图书馆行业没有一个准入制度,上岗没有专业要求,图书馆学教育与图书馆的实际工作需要脱节,且不重视图书馆员的继续教育,图书馆员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最终造成图书馆的人才流失,以及图书馆的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当前,图书馆员的低水平服务和读者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主要矛盾之一。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图书馆员素质和竞争力、提升图书馆员社会地位、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保障。

我国应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制定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员的准入限制,规范馆员的工作责任,以确保馆员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地位。参照英国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职业资格取得途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获得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学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学位的级别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2)希望从事图书馆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3)由权威的行业协会认证的人员也可以取得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制定、实施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2 通过图书馆法保障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图书馆事业是公益事业,然而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缺失法律的保护,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大部分图书馆都有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有的图书馆因经费的原因只具有最基本的借阅功能,根本没有能力开展更高层次的服务,更无法成为一个学术性的服务机构。我国图书馆的经费投入多由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规定,然而,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规定了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和监督,导致经费投入不规范,缺乏法律的保障。

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在我国图书馆法出台之前,仅靠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图书馆经费保障问题。图书馆的经费来源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和保障是现阶段中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必由之路。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学习英国建立一个透明、合法的经费监督体系。我国可以参照英国的图书馆管理机制,设立与图书馆行政管理部门分离的图书馆理事会,通过地方性的图书馆法来确立理事会的合法地位,明确图书馆理事会的职责,并由图书馆理事会监督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经费分配和经费使用等。

2.3 图书馆法应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图书馆应该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免费的服务,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英国早在十九世纪中期就对图书馆的服务作出了法律规定:每5000人地区设一所图书馆;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成人和儿童提供图书馆服务。1887年的《苏格兰公共图书馆巩固法》规定所有图书馆应免费向公众开放,让公众免费利用书籍或期刊[5]。1964年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鼓励成人和儿童充分利用图书馆服务,对人均圖书拥有量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1972年的《大英图书馆法》中规定图书馆应该为教育和学习机构提供可利用的相应服务。2008年的《北爱尔兰图书馆法》规定图书馆应满足成人和儿童任何适当的特殊需求。可以看出,英国图书馆法中始终贯彻着“以人为本”理念,每一次的法律修改和制定都致力于为公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

与英国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集中体现在图书馆法中相比,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布得太过分散,不利于图书馆“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推广。结合我国的现状,借助法律的权威推广“以人为本”的观念,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助于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图书馆事业产生认同和重视。笔者认为将来的图书馆法应当包含以下几点内容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1)保证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让人们能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享受图书馆的服务;(2)实现图书馆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3)提高图书馆员的服务水平;(4)尊重读者的阅读兴趣和个人选择,保护读者的个人隐私;(5)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同年龄、学历、种族、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的读者提供平等的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和犯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2.4 确立呈缴本制度的法律地位

呈缴本制度的实行对于丰富我国公共图书馆馆藏和保存文献信息资源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呈缴本缴送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呈缴本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首要问题是呈缴本制度没有得到相应法律的支撑,导致出版单位对缴送工作不够重视。其次,缴送文献样本的成本给出版者造成经济负担,导致出版者不愿无偿缴送样本。再次,图书馆并不能对出版者做出有效的监管,文化部门与出版部门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到位。对于目前在缴存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可以借鉴英国的成功方法,确立呈缴本制度的法律地位。

通过对英国2003年颁布的《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的研究,结合我国呈缴本制度发展现状,笔者对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提出以下四点建议:(1)将出版物呈缴制度写入将来的《图书馆法》。英国的《法定缴存图书馆法》是一部全国性图书馆法,对于扩充图书馆馆藏,传承英国的悠久文化,保存英国的重要文献资料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在图书馆立法中,应当重视呈缴本制度,把该制度写入中国图书馆法,依法推进样本缴送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行全国性统一的立法,以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也能够弥补部分地区呈缴本制度的空白。(2)对呈缴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英国的法定呈缴包括印刷型出版物和非印刷型出版物,并对各自的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呈缴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呈缴义务人明确自己的义务范围,有利于文献资料的完整收集和保存。目前,网络资源、数字资源等非印刷型出版物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此类出版物的征集与保存已成为重点。(3)制定补偿机制。英国由国家建立呈缴本补偿金制度,直接给于呈缴义务人经济上的补偿。我国图书呈缴的补偿机制可以学习英国进行直接的经济上的补偿,也可以采取税收成本扣除的方式。(4)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英国的《法定缴存图书馆法》对图书缴存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使得图书缴存能够顺利进行。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也同英国一样通过法律来确立缴存制度。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方式,呈缴义务人若违反法定的呈缴义务,且公共图书馆催缴无效时,可要求法院強制执行。

3 结语

综上所述,英国的各个图书馆法都是英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结晶,对英国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我国的图书馆法制体系,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 1 ] Public Libraries and Museums Act 1964[EB/OL].[2016-03-3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64/75/pdfs/ukpga_19640075_en.pdf.

[ 2 ] British Library Act 1972[EB/OL].[2016-03-3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2/54/pdfs/ukpga_19720054_en.pdf.

[ 3 ] 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EB/OL].[2016-03-3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3/28/pdfs/ukpga_20030028_en.pdf.

[ 4 ] Libraries Act(Northern Ireland)2008[EB/OL].[2016-03-31].http://www.legislation.gov.uk/nia/2008/8/pdfs/nia_20080008_en.pdf.

[ 5 ] Public Libraries Consolidation(Scotland)Act 1887[EB/OL].[2016-03-3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887/42/pdfs/ukpga_18870042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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