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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发展大势 履行主体责任

2017-03-20

网络传播 2017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规范性原则

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企业有多大的影响力,就应担当多大的社会责任。2016年下半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把“重双基、强双责”作为其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尤其是把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握了互联网发展的大势,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潮流,也回應了中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提出来的一个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早期,许多国家,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在其制定的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时,比如1996年美国《电讯法》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原则,仅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而对其他人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但随着网络传输能力和传输速度的不断提升,各种非法有害内容开始大行其道。这引发了人们对网站责任的持续关注,调整网站归责原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2000年之后,美国的司法判例,便出现了对《电讯法》所确立的平台责任原则的修补,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推定网站应当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的网络法和欧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判决,开始对互联网公司,尤其是已经形成市场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公司施加越来越严格的责任。

2016年,全世界经历了数个虚假新闻和非法有害信息传播给个体、社会甚至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带来难以挽回的冲击和损害的例子。英国公投脱欧、美国大选也使得大家不得不考虑由大数据和看似客观、中立和科学的算法新闻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

2016年也是中国互联网立法频率较高、立法成果较多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在此之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包括2016年6月25日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12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都本着强化、细化平台责任的原则,提出了许多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采用并且已经产生了一定效果的制度,像大家熟知的直播平台要实行总编辑负责制、在发生意外情况下能够确保相关服务立即停止的技术支持,以及先审后播等制度,都对从事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各方提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国家规范互联网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依据,也是互联网企业进行内部规范建设的行为标准。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将对互联网企业经营的规范化产生重要影响,而唯有合法、规范经营,这些企业才能做大做强,才能立足中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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