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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之礼与法

2017-03-16王锡琴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婚姻

王锡琴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文 史 哲】

中国古代婚姻之礼与法

王锡琴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自有甲骨文记载,中国古代伦理道德标准和婚姻制度经历了三个大阶段:先秦、秦汉、宋明清。先秦时代男女交往防范相对宽松和自由开放,后来逐渐演化成礼法森严的局面。历朝婚姻制度由秦汉开始一直深受宗法、礼教影响和控制。唐宋婚礼仪式最为繁复。礼节当中有承袭先秦古礼,如纳采、纳征、亲迎等;亦有兴于汉代,如撒帐等;而其中诸样礼节亦随社会习俗、观念而改变,比如问名渐变改为八字配合等。时至今天,婚姻制度仍然牵涉到社会生活水平、政治结构、文化传统、民族习性、乡规俗例等多种因素影响,当然也牵涉到社会时代的变化。虽然各种因素的综合对各朝代的婚姻法规产生不同程度的变更,但中国婚姻制度一直摆脱不了“礼”的存在,也与“法”共生变化。

伦理;道德;礼;法;传统婚姻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始于夏、商、西周,贵族以统治者身份领导百姓;西周初周公要求贵族以夏、商灭亡为鉴,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又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兼用,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周公制礼作乐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制度等级为核心的行为规范,涵盖了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即“周礼”。“周礼”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为宗法思想四个原则:“亲亲”以父权为中心,维护家长制度;“尊尊”即下级尊敬服从上级;又提倡“孝”,严谨要求长幼尊卑不可逾越,以“忠”维护绝对君权,表现了伦理道德与律法规范,将血缘与政治联结,健全了西周的礼制。

古代伦理思想认为夫妇乃人伦之始,天下至善道德以夫妇之德为基础。“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1](p3)《诗经》中的《关雎》一篇被誉为可感化天下,由乡人以至邦国,因此“《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2](p1)其所表达的爱情以婚姻为目的,为“君子”与“淑女”的完美结合;“君子”指其人兼有地位和德行,“窈窕淑女”乃具有体貌之美和德行之善的女子,道出了古代婚姻重视两人的德行。

一、中国古代的伦理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争鸣,争论议题涉及法律和伦理道德思想,而儒、墨、道、法四家为当时士大夫之主流派系。儒家孔丘、孟轲继承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以“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孔子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3](p2)。孔子认为此为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饮食之欲比较简单只为生理要求,而男女之欲却为心理需求,如百姓情绪无法长期稳定,则具有危害社会生活规范秩序的因素;故孔子叹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4](p93)因此一切克制与修养,都首先要从男女之欲开始。《关雎》歌颂的是一种感情克制行为谨慎、以婚姻和谐为目标的爱情,所以足以为典范,可“正夫妇”。“夫妇之德”指男女之间一切相关问题,家庭和谐乃是社会结构稳定的基本要素,反之则影响整个社会秩序,故意义至为重大。

从春秋时期流行的民间诗歌可窥见男女之间感情可自由抒发。如《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1](p139),描写了热恋中的少女对情人爱恋的心意。《溱洧》:“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蕑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1](p164)满怀爱心和激情,记下了春天节日里人们纯真的欢悦,肯定和赞美了纯真的爱情。《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5](p65)周代男女青年间恋爱、婚配,还保留了特定季令的选择自由,至春秋、战国之际,男女之防相对严谨。《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6](P110)《蒹葭》[1](p224)为秦地民谣,表现了男子以真摰感情对美好爱情的执着追求和渺茫心情。

再看《陌上桑》[7](p410)。秦罗敷显然是一个贵妇人形象,惟太守失仪忘了礼节,罗敷表现出高尚的操守和知礼节。“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3](p186)这里指的是泯灭天理而为所欲为者。但是,当一个社会试图对个人权利采取彻底否定态度时,就首先会出现严厉禁制;而当一个社会处于变动时期、旧有道德规范遭到破坏时,也首先在这方面出现恣肆放流的情形。明朝二程提倡“存天理、灭人欲”(“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8](p342)本具积极意义乃属于心性修炼,惟在明清两朝被利用作为“礼法”以控制女性的伦理道德枷锁,在父权兄权高涨、宗法严苛的社会环境下,婚姻制度及财产继承法则一面倒,倾向于保护夫权。《孔雀东南飞》[7](p1034)通过刘兰芝与焦仲卿的悲剧,表达渴望婚姻爱情自主的愿望,控诉封建礼教、家长统治和门阀观念。

《诗经》中的《国风•卫风•氓》[1](p106),弃妇哭诉婚姻以悲剧结束,女主人公回忆恋爱时的甜蜜又忐忑不安的心情,以及在夫家挨饿挨揍、终被背叛盟约的痛苦。毛诗序:“《氓》,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美反正,刺淫泆也。”[2](p37)当时社会男女交往开放,但是在父系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下,妇女被局限于家族中,缺乏独立经济能力,只能依附于父兄、丈夫或儿子的庇护,没有个人身份地位,更没有人可以保障她的婚姻幸福和实际自由。

二、中国传统婚姻与礼

三书六礼是中国古代传统婚姻习俗礼仪,“三书”为“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即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则为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婚礼过程,即六个礼法——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中国古代“昏礼”[3](p193)注重六礼仪节,而“问名”涵义有解释为“将加诸卜”[9](p14)。中国百姓嫁娶皆取男女之时辰八字,以占卜配对是否完美婚姻,是否兴家旺业福延子孙。此古代传统婚姻习俗延续至今,成为家族、长辈控制子女婚姻的一种迷信极端手段。

婚礼为人生之大礼,古代婚姻与礼有无数繁冗礼节和复杂规则。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10](p1035)婚礼乃喜庆大事,但在古代礼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 均有婚礼不举乐之规定。北魏亦明文禁止婚娶用乐,北魏大臣高允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法的社会现象, 进谏曰: “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11](p1122)。 北周、唐朝均遵从古制禁婚礼作乐,“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12](p615)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13](p1530)“婚礼不举乐”之礼法规定考究,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昏礼不用乐, 幽阴之义也, 乐阳气也”[3](p54),古代认为阴阳两事不可相冲;而另一比较符合逻辑之说为,原始社会乃为掠夺婚,男子强夺女子为妻妾,“匪寇婚媾”[14](p22),婚礼不举乐是古代遗俗,女家为怕家中女子被夺,男家亦恐女家来犯而保密。

以上左侧是甲骨文的 “女” 字,仿似女子双手交叠跪坐着;右侧是“妻”字,意思是来自原始社会部落之间的抢婚习俗 ——“抢掠婚”。右侧的手执着女子的头发,动态地反映出抢掠、抢夺之意。故此,《易经•屯卦》:“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又“乘马班如,泣血涟如。”[14](p22)

甲骨文的“娶”字是用手拖着人的耳朵的动态形式。古代战争中,士兵们以割下敌人之左耳来报功取赏,后来引申为获取、拿取之意;故此“取”字加一“女”字,即“取女”,也就包含了抢婚习俗的意思。[15](p21)《仪礼•士昏礼》注曰:“主人爵弁,纁裳缁衪(袍)。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9](p9)古代嫁娶仪式及过程与今人之喧哗显富实有天渊之别。

三、古代传统婚姻与法

中国最早有甲骨文记载的婚姻制度始于商代,当时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文献记载贵族盛行媵嫁制,即姊妹随嫁,女子只可嫁一夫,古代妇女地位难言今日之平等。至于古代已婚男女的地位与关系,可见唐律:“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16](p253)此律对女方家族悔婚,以严刑惩罚。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16](p267)惟对已婚女子若无故被休者,却有合符伦理道德之保护法律;其时虽制定“七出”[17](p351)之条,但亦设立“三不去”[17](p351)及“糟糠之妻不下堂”[18](p905),以律例保护妇女。若以现代思维分析,古代社会欠缺福利制度,物资贫乏,被休妇人会加重宗族负担,亦更影响该族声望,故以律法警惕百姓,以人伦道德观念劝阻百姓切勿轻易休妻。

古代婚姻乃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地位明显地不平等。“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16](p409)妻妾子女在婚姻大事或承继家族财产等方面,均存有等级分别。例如长子嫡孙和小妾庶出,庶出子女无论表现如何优秀,均无继承家业权利,此家族等级地位歧视,上至皇帝家下至乡野夫。郑玄对《礼记·坊记》的笺注说:“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19](p656)妾既为公物而非与夫齐之妻,夫为妾之主子,故妾生之子女在家族中的地位等同奴婢。

古代两姓男女结为夫妇,若然已婚妇女嫁错夫家,只能接受命运安排。“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20](p257)在父权夫权高举的古代,大部分女子从小已接受了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的伦理道德安排。“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9](p113)

古代已婚妇女除了婚姻不可自主外,亦不容许拥有私财,“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财,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3](p68)惟子女者亦不可于父母在堂时拥有私人财产,此乃不孝,有逆天伦。“为人子者……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10](p795-796)

四、伦理思想对婚姻的影响

中国文化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诸子思想为主导,强调儒家思想的家庭伦理和孝道观念乃宗族及社会秩序基石。东汉名士樊英:“妻,齐也。共奉祭祀,礼无不答。”[18](2724)汉代虽为父权中心社会制度,但是在日常礼仪细节处,仍保持夫妇相敬如宾的生活态度。古代婚姻娶妻求淑女,要求妇女必须具备“三从”与 “四德”[21](p9)之端正行为举止修养,男子以繁衍壮大家族为己任。婚姻是以扩大家族为主,亦为显示其在宗族中的权力与关系。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3](p393)嫁娶只为利用男女双方家族的结合,而壮大财富权力,夫妻关系非主要因素。传统上嫁娶要求门当户对,“门当”就是放置在大门两侧的一对鼓形石雕,又称“石鼓”,“户对”则是门楣上向外突出的圆形短柱,一般为两个或四个,因成对出现,故称为“户对”[22](p110)。我国宗族伦常为一种严格的乡规秩序和社会组织,封建等级制度强调人与人之间在血缘基础上所建立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脉络。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和“庶族”之间,就已经存在严格的区分;东汉末年成了豪右强宗的天下,原因是朝廷基本上是由门阀操纵。

古代伦理思想以“无后为大”为借辞,故有出妻、听妻下狱、蓄妾制度等;“男女有别”漠视妇女幸福,令夫妻关系冷漠和处于极度不平等地位。传统的中国家族以人伦、孝悌维持,子女在强大父权下以父母之命成婚以尽传宗接代的责任。“孝”非理论而是须要实践,其表现在成家生子,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光辉,光大门楣,发扬父辈或祖父辈之理想。“父慈子孝,举案齐眉”成为了儒家理想伦理思想。

时至今日,虽然西风渐进,中国现代婚礼偏向西式,婚姻制度也强调个人意愿和平等自由,但是在婚姻中的伦理因素仍然依稀可见。以现代婚礼为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婚礼大多是以男女双方家庭的名义举行,这显示了婚姻依旧有其家族结合的意义,并非完全仅仅根植在男女双方的意愿基础上。同时,当代中国仍然有人奉行“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准则,尽量不破坏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而将双方的意愿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这是继承了伦理礼法中对于婚姻稳定性的追求。

综上所述,伦理和礼法对于中国婚姻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婚礼这一仪式性的庆典中,更在婚姻的方方面面中都施加着自己的约束和规范。这种约束和规范,在古代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出礼而入法”的方式与法律高度统一,共同对中国婚姻进行引导和限制。而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变革,自由平等的思想和西化的样式使得中国婚姻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这一变化如此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颠覆性的,传统的伦理礼法仍然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中存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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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伟宏)

Rites and Law of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Wang Xiqin

There are three stages in ancient Chinese ethical and moral standard recorded by inscriptions on the oracle-bones: dynasties of the pre-Qin, the Qin and the Han, and the Song, Ming and Qing. At the Pre-Qin period, men and women’s social life were relatively loose, which was free and open, and gradually evolved into serious etiquette afterwards. At the later dynasties, marriage system has been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and the ethical code. At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wedding ceremony was the most complicated, courtesy were inherited with pre-Qin ancient rituals, such as Na Cai, Na Zheng, Ying Qin, etc.. And it was also popular in the Han Dynasty, like Sa Zhang, etc.. Some etiquette also changes following the social customs and concepts. Nowadays, the customary marriage system is still influenced by the social standard of living, political structure, cultural traditions, ethnic habits, rural rules, regulations and other traditional factors. In addition, it is also influenced by the change of society ages. Although a variety of factors caused changes of Marriage Laws in ancient dynasties, Chinese marriage system is always affected by “rites” and “law”.

ethics; morality; rites; law; traditional marriage

D909.92

A

2095-7416(2017)-01-0096-04

2017-01-10

王锡琴(1956-),女,中国香港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制史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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