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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识加班”探析及对策研究

2017-03-16肖子宽赵慧娟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工作

肖子宽,赵慧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无意识加班”探析及对策研究

肖子宽,赵慧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无意识加班,指的是劳动者在下班后仍然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接收并处理工作,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加班状态的现象。无意识加班现象广泛存在,其形成是由于智能移动设备使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更容易,造成工作与生活的混淆,让劳动者无意识地处在了加班的状态。它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进行有效调整。解决“无意识加班”问题,就要健全劳动时间基准,完善劳动合同,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

无意识加班;工作与生活;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

一、研究背景

“无意识加班”首见于Boswell等人提出的“使用通讯技术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这一概念,其中通讯技术分为手机、邮件、语音邮件、个人数字助理和寻呼机[1](P596)。在此基础上,Richardson等人对通讯技术进行了具体的限定,提出了非工作时间的工作连通行为(work connectivity behavior after-hours)这一概念,表示在非工作时间,组织成员通过智能移动设备参与工作(包括与工作上的同事联系)的行为[2](P30),属于心理学的范畴。在我国,以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智能移动设备已融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其大范围的普及让生活被工作干扰的几率大大增加。手机等设备上社交应用的工作群组(如QQ群、微信群)在工作上虽带给人们许多便捷,但也使劳动者虽已身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却常常因为接收到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不继续处理工作,进入一种从心里上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加班,而实际上工作的“无意识加班”状态。

我国的劳动时间基准体系成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运行至今已有二十年,此间并未有大幅修改。而反观我国这二十年来经济腾飞,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方式、理念等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工作时间基准体系从某种程度上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时下长时间工作、无序加班、过度劳动等问题。无意识加班隐性地延长了工作时间,又在加班时间上难以认定,难以为劳动者带来劳动报酬,因而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及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因此,剖析无意识加班的成因及现状,构建相关的规范就十分必要。

二、无意识加班的现状及成因

加班可分为两类:积极加班和消极加班。积极加班,指劳动者为争取加班费或者谋求职业发展而主动选择加班;消极加班,则是指由于企业不合理的工作量安排而导致劳动者被动加班[3](P88)。企业不合理安排工作量的情景有很多,无意识加班则属于其中隐藏性较高、覆盖面广、且经常被人们忽视的一种。

(一)无意识加班的现状

无意识加班现象在如今智能移动设备普及的现代社会已经十分普遍,引发了许多问题。在国外,2012年英国特需理疗师协会发布了对白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使用情况的调查,该调查有英国两千多位白领工作者参加。报告称,被调查者中超过三分之二有无意识加班行为;每天无意识加班的平均时间达到2小时18分钟[4]。

而在国内,重庆商报联合大渝网的记者也在2012年做过相关调查,共有4908名网友参加。调查发现:81.36%的网友都存在“无意识加班”的情况,超过一半的网友的无意识加班行为平均每天超过1小时,超过15%的网友超过3小时。而他们加班的原因也有很多,具体情况如表1[5]:

表1 国内无意识加班现象调查分类

不难看出,在现代社会无意识加班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许多劳动者尤其是白领,被屏幕绑架,变成“屏奴”,无时无刻不处在工作状态,超时工作现象令人担忧。超时工作无形中增加了工作压力,由此导致更多的生理和心理隐患,使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身在工作场所外的加班时间难以认定,劳动者难以获得相应报酬,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二)无意识加班的成因

第一,整体来看,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设备的广泛持有,客观上为无意识加班现象的普遍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国家互联网数据统计的权威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8月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92.5%[6]。

图1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图2 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其占网民比例

显然,人们已将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设备融入生活和工作,这种新兴的工作方式已经被广泛地接受,是无意识加班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基础。

第二,上班与下班的混淆。传统的上班与下班可以以出入工作场所为界,劳动者较为清晰地界定上班与下班,而手机等智能移动设备进行工作的快捷性使这种认知混淆,是无意识加班现象形成的成因之一。不同于传统的工作方式,如今,上司、同事的一个电话,或是一条微信信息,便可将劳动者从生活拉回工作,不再受空间影响,进入工作的条件降低。劳动者虽然客观上从上班时间和上班场所脱离,可基于传统上下班的认知,导致劳动者从心态上并没有意识到,但实际上已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工作。

第三,工作角色与生活角色的混淆。通过智能移动设备而进行的工作与生活途径、媒介相同或近似,所处角色缺乏区分凭借。与同事交流工作,可以通过打电话、发QQ信息等途径,同家人联系,同样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二者可以同时或者在短时间内交替完成,如用手机一边同家人发微信信息,一边在工作群组中与同时讨论工作,或是上一刻传给上司一份文件,下一刻接收来自家人的照片。工作与生活角色的转换可以在同一媒介上完成,且转换成本低,效率高,劳动者从心理上难以区分是否在工作,使得工作时间外的加班隐藏于生活之中,导致了无意识加班的形成。

三、“无意识加班”现状所引发的问题

劳动基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其中工作时间是其基本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劳动时间制度源于《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再辅之以原劳动部发布的若干行政规章,构成了如今调整我国劳动时间的法制体系,其成型已有二十余年。传统的上班下班以出入工作场所为界,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工作时间以工时制度来调整,工作与生活界限明晰,劳动者的报酬计算争议较少,即便有,也有法律法规可依。轮班、不定时工作性质的,则有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来调整。反观我国如今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有的工作时间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如今的工作势态,特别是“无意识加班”这种隐蔽性强,加班时间碎片化,加班时间难以认定,以现行的工作时间标准调整显得捉襟见肘。

(一)无意识加班的加班时间难以认定,加班应获得的报酬更无从谈起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前上班、延迟下班,及休息日、节假日的上班。理解加班时间不难,将总的工作时间中的法定工作时间排除即可,其难点在于准确界定工作时间。关于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学界也有许多观点:如王全兴认为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7](P269);黎建飞认为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8](P153);从工作时间的本质出发,沈同仙指出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或约束下从事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并认为工作时间内的活动应具备以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为目的,从事的活动应与工作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时间的支配性,劳动者行为的受控性这几个特征[9](P137)。而从无意识加班这种行为来看,其本质上显然具备加班的属性。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加班,这种行为在形式上与生活中的行为相混合,界限不明晰。如劳动者用手机在QQ群组中与同事沟通工作,其行为本身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休息时间被工作所占用,同时也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但在等待对方回复时,由于身在传统意义上的下班时间,所处场所为生活区域,劳动者能够间断地拥有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的自由,比如看电视、吃零食等。工作与非工作行为夹杂在一起,给是否认定为加班时间带来了困难。

(二)无意识加班行为使工作与生活更容易连通,使劳动者难以真正从工作中抽身

如前文所述,无意识加班的形成是劳动者心理上将用智能移动设备沟通工作和平日使用情况混淆,无意识地处理工作从而导致无意识的加班。显然,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将这种行为与普通生活行为区分开。在此问题上,Sonnentag将劳动者在下班后使自己停止思考工作,从时空和心理两个层面将自身从工作中抽身出来,不再被工作干扰的现象称为“心理解脱”(Psychological detachment)。[10](P520)前文提到的非工作时间工作连通行为(work connectivity behavior after-hours)[2](P30),如劳动者下班时间在QQ工作群组中与同事讨论工作,长时间保持电话畅通以方便接到客户或者上司的电话,每隔一段时间查看工作邮件等等行为,客观上提高了其从工作中抽身出来的门槛,使真正的下班越来越难。Richardson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个体在家使用智能移动设备进行工作,会降低其心理解脱水平[1](P607)。劳动者无法从工作中抽身,心理上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得不到休息,无法缓解正常工作时间带来的疲劳,长此以往,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只有适度的工作与充分的休息时间,才能让劳动者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国内学者龚会等的研究表明,较高的心理解脱水平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降低工作倦怠,提升生活满意度[11](P133)。

(三)长期的无意识加班有着过度劳动的风险

“过度劳动”一词源于日本,前中央大学教授齐藤良夫将之定义为“由于活动产生的疲劳不能因为包含睡眠在内的休息得到恢复的状态”。在学界,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看法,如王艾青认为过度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量在一定时期内超出社会平均强度和平均劳动时间[12](P38);陈如存将“过度劳动”理解为“过度劳累”,主要强调了对人心理层面的影响[13](P16);孟续铎提出了“劳动者在其工作过程中长期超时工作造成的身心疲惫”的观点,认为,过度劳动具备以下三个特征:超时、超强度的劳动、身心上的累积的疲劳,累积的疲劳是由超强度的劳动导致的[14](P30)。

笔者认为,长期无意识加班累积,有过度劳动的风险。首先,无意识加班本身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具备超时劳动的特征;第二,无意识加班使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模糊,劳动者很难将工作与生活分开,客观延长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第三,无意识加班影响劳动者从工作中完全脱离的程度,即前文提到的“心理解脱”水平,无形中加重了劳动者身心上的疲劳,使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和效率缩短。当前经济环境下,劳动者尤其是白领工作压力加大,加班情况屡见不鲜。在全球最大的职业社交网站LinkedIn发布的《2014中国职场发展满意度报告》中,以北京为例,32%的职场人士睡眠时间为5-6个小时,平均每天工作12-16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为60-80小时),40小时及以内工作时间的仅占9%[15](见图3)。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尚已如此,夹在生活时间缝隙中的无意识加班现象,或许会成为压垮劳动者的最后一根稻草。

图3 职场人士周平均工作时间

四、解决“无意识加班”问题的对策

综上,无意识加班的现象是随着智能设备广泛普及而出现,受影响劳动者众多。它的形成是由于智能移动设备使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进行工作更容易,造成工作与生活的混淆,让劳动者无意识地处在了加班的状态。它有着累积的影响作用,长此以往,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利。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国家政策层面的引导和疏通不够完善,劳动者相关权益如休息权、加班报酬等无法保证,更有着过度劳动的风险,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为解决“无意识加班”问题,本文基于前文所分析,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顺应当前工作方式的劳动时间基准制度。相较于二十年前,我们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的工作时间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如今多变、灵活的就业市场。针对无意识加班现象,在制定劳动基准时,笔者认为一方面应从工作时间基准上进行完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对传统的、工作方式变化不大的行业,以规范员工法定工作时间上限为前提,避免上班时间外的工作信息干扰;对工作方式变化较大,工作时间灵活的行业,如咨询服务业等,应与一些西方国家将裁量权完全下放给雇主[16](P817)的做法区分开,在考虑其行业特性的基础上,从工作时间的上限和灵活时间安排方式上着手,在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政策层面引导行业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把在家办公时间、使用电话交流工作时间等非传统加班时间纳入劳动报酬的支付范畴,以此提高劳动基准的运作效率和适应性。另一方面,完善劳动报酬制度,明确加班、待命时间等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劳动行为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的引导作用,并根据不同行业做出调整,保障员工的合法报酬。

第二,从完善劳动合同的角度助力劳动基准的实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现行的九大必备条款外,根据行业特性增加明确上下班之间界限的条款,为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参考。在此之前,法国早在2014年就有类似做法,其修订的劳动法规定非正常工作时间为晚上六点到早上九点,在这个时间段,公司不可以向员工打电话,也不能发送邮件给员工,德国随后也有类似规定。此规定在其国内引起了广泛争论[17]。笔者认为,此规定虽有借鉴意义,但也不可全盘照搬:对同质化程度较高、劳动时间相对固定的劳动者(如密集劳动力产业的工人)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将保护员工下班时间后的休息权写入劳动合同范本,以此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于工作时间灵活、同质化低的高素质劳动者(如销售人员、咨询服务业人员),在充分考虑其工作特殊性的前提下,在个别劳动合同的范本中可添加工作时间外的补贴条款,保证劳动者加班报酬的同时,也可制衡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外使员工被动加班的行为,以此来保障此类人员适量劳动和合法休息权。

第三,发挥工会的协同纽带作用,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劳动理念。无意识加班现象是伴随着智能移动设备改变人们工作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发展迅速,影响面广,与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理念有一定关系。诚然,这种精神是我们的优秀传统,值得保持和发扬,但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出发,适度劳动,平衡生活与工作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对无意识加班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但从政策的制定到推行都需要时间。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与员工之前的纽带作用,一方面,工会应帮助员工争取合法的下班休息权,预防类似无意识加班的一系列不健康工作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帮助其平衡工作与生活;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通过讲座、培训、心理疏导等方式促进双方对职业健康的关心,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健康工作的氛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Boswell,W.R.,& Olson-Buchanan,J.B.The use o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after hours:The role of work attitudes and work-life conflict.[J].Journal of Management,2007,33(4):596-610.

[2]Richardson,K.m.,& Thompson,C.A.High tech tethers and work-family conflict:A conservation of resources approach[J].Engineering Management Research,2012,(1):29-43.

[3]王茜,罗连化.被动加班、工时满意度与最优工时——来自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的证据[J].劳动经济研究,2011,(6).

[4]http://fashion.ifeng.com/emotion/love/ detail_2012_09/21/17798141_0.shtml.

[5]http://www.199it.com/archives/502934.html.

[6]h t t p://n e w s.x i n h u a n e t.c o m/ fortune/2012-09/18/c_123731650.htm.

[7]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8]黎建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9]沈同仙.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5).

[10]Sonnentag S.Recovery,work engagement,and proactive behavior:A new look at the interface between nonwork and work[J].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2003,88(3):518-528.

[11]龚会,王永丽,卢嘉辉.从工作中解脱出来?心理解脱在工作/家庭界面中的作用[J].中大管理研究,2012,(2).

[12]王艾青.过度劳动及其就业挤出效应分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13]陈如存.“过劳”现象视角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J].商品与质量,2011,(7).

[14]孟续铎.劳动者过度劳动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3).

[15]http://news.51labour.com/show/194073.html.

[16]Peter,Gerhard.Working-Time Configurations: A Frame work for Analyzing Diversity Across Countries[J]. Industrial & Labor Relations Review ,2014(2):807-837.

[17]http://technews.cn/2014/05/28/right-tounplug-germany-france/.

(责任编辑:韩晶)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环境匹配对新生代员工情感承诺的多层次作用机理:基于SDT的研究”(项目编号:712021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

F249.21;F272.92

A

2095-7416(2017)-01-0039-05

2017-01-12

肖子宽(1989-),男,湖北襄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管理学硕士研究生;赵慧娟(1979-),女,湖北武汉人,管理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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