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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拆迁补偿与群体分化研究
——一个来自对两个村庄的经验观察

2017-03-15张杨波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拆迁户城中村征地

张杨波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产权界定、拆迁补偿与群体分化研究
——一个来自对两个村庄的经验观察

张杨波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学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讨论经历了从绝对剥夺假说到相对剥夺假说的转变,然而在论述相对剥夺假说时却忽略了探讨这种剥夺产生的制度诱因。文章以两个城中村改造为例,指出拆迁补偿方案对两种产权界定原则的优先安排将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后果。优先考虑成员权的方案会在保证每一位村民的基本补偿面积之后,对超出面积采取逐级递减的补偿标准,该方案会适当缩小不同村民在补偿过程中产生的差距;优先考虑投资权的方案在强调村民村籍的同时,以现有房屋拆迁面积作为直接补偿的依据,这种做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在无形中会拉大不同村民之间的补偿差距,引起一部分村民的联合抵制。

村委会;拆迁户;投资权;成员权;拆迁补偿

一、现象及问题

学界以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话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地方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关系来展开*张雄:《讨价还价:政策法规与村民行为—对郊村拆迁过程的解读》,《开放时代》2001年第12期。,分为自上而下的政府视角和自下而上的拆迁户视角:前者探讨拆迁目的的公益性和拆迁程序的正当性等议题*彭小兵、谭亚:《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方法与路径》,《公共管理学报》2009年第2期;王洪平、房绍坤:《论公益征收补偿的标准》,《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后者揭示出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而采取各种行动策略,例如赶在拆迁之前的种房和拆迁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王三意、雷洪:《农民“种房”行动理性:对W市S村个案研究》,《社会》2009年第6期;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无论选取哪一种研究视角,学界的基本看法是希望通过规范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这或许是由于地方政府采取低价征地高价竞拍的方式,通过剥夺农民利益而获得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与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李怀:《城市拆迁的利益冲突:一个社会学解析》,《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这种拆迁行为被概括为土地发展权国有化模式*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贺雪峰:《论土地性质与土地征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受到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该模式尽管用低成本、短时间实现了城市化并为政府获取了不菲的土地红利,但会促使一批钉子户奋起抗争,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与此前我们看到的征地拆迁情况略有不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新办法。政府不再作为城市拆迁或城中村改造的行政主体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而是从本地情况出发,先制订出一般性征地拆迁办法或城中村改造政策,随后将具体工作交予村委会执行。为调动村委会积极性,政府会让渡一部分权力和责任,

这种做法被称为行政包干制*郭亮:《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包干制”及其后果》,《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这种包干制将地方政府与拆迁户的干群矛盾转移到村庄内部,既降低了地方政府维稳的风险又提高了城中村改造的效率,因为村委会将采取制度或人情规则来化解各种麻烦。然而,它在强化村委会权力的同时,却会激化村委会与村民间的矛盾以致延误改造进程*郭亮:《土地征收中的“行政包干制”及其后果》,《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本文借鉴的行政包干制与学界早先探讨的行政发包制的区别并不大,差别在于包干制侧重讲述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而发包制则更多在探讨央地关系*周黎安:《行政发包制》,《社会》2014年第6期。。行政发包制是周黎安教授在借鉴企业治理文献基础上,以政府治理领域为话题而提出的一个新框架。它不仅诠释了中国政府治理领域的责任包干、属地管理现象,还揭示了现有文献没有发现的新议题。探讨地方政府与村委会的包干制固然很有新意,但是需要更翔实的经验材料来作证。由于资料所限,本文不准备讨论这个话题。

本文选择武汉市的东湖村和晋城市的凤城村做比较案例研究*基于社会研究伦理的考虑,这两个村庄采用的都是化名。。两个村庄距离约为七百公里,东湖村在武汉市的东湖区,而凤城村则在晋城市的凤城县,但是两个村庄仍具备案例比较的可行性。首先,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办都是由村委会来主导,而不是由东湖区或凤城县来实施。其次,拆迁对象面对的是本村村民,拆迁办和拆迁户都是本村人,在村里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稍微不同的是,东湖村除了面对本村村民,还要面对一批购买小产权房的外来户,后者的拆迁补偿就没有那么顺利。由于外来户和村民身份不同,对外来户补偿纠纷的讨论超出了本文范围,这在另一篇文章会有详细讨论。再次,拆迁目的都是希望通过城中村改造,整合村集体土地来发展房地产获取利润。最后,双方都有房地产公司,在本轮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很大的积极性。此外,东湖村位于市三环线附近,属于城郊结合部,周边房价已逾1万元/m2。凤城村处于县城中心,是典型的城中村,周边房价接近5千元/m2。让人感到困惑的是,两个村委会在差不多的时间颁布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结果却不尽相同。东湖村方案似乎没有遭遇太大的阻力就开始实施,而凤城村由于二十多户村民的联合抵制而一再拖延工期。本文由此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两个村委会在相似的时间开展城中村改造,为什么一个村进展比较快而另外一个村进展比较慢?到底是什么原因影响了他们的工作进度?从方法论上讲,选择两个村庄做比较的一个前提是尽可能排除其他竞争性解释。换言之,如果两个村庄的相似点越多,就越能排除这些解释,这遵循的是受控比较的逻辑。上述列出的四个相似点就不太可能是影响两个村庄拆迁进度不同的原因*[美]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9页。。此外,选择比较的案例所处的层次也不能太宏观,因为越宏观案例间的差异也就越多,我们就越难排除两个案例存在的相似点,落在研究者视野之外的差异或许就是真正的原因,这是当前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存在的困境*赵鼎新:《在西方比较历史方法的阴影下——评许田波〈古代中国和近现代欧洲的战争及国家形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说到底,最好的做法是在同一个村庄比较前后两次补偿方案的差异,探讨两个方案的不同及其产生的社会后果。可惜我们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资料,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两个不同的村庄做比较研究。

文章从四个方面逐一展开讨论:第一,综述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研究的绝对剥夺假说和相对剥夺假说,指出后者才是我们关注房屋拆迁补偿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第二,尝试从产权社会学的角度对该论题提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指出产权界定原则的优先次序将会影响拆迁群体内部的利益分化;第三,用两个村庄的房屋拆迁处理办法来对上述理论框架予以进一步说明;第四,以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着力点,重新检讨既往有关钉子户话题的文献,对导致钉子户产生的社会机制提出一条新思路。文章结尾会借鉴产权社会学研究的相关论点对未来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研究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

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假说:从绝对剥夺到相对剥夺

本文将当前关于城市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原因的文献概括为绝对剥夺假说和相对剥夺假说。绝对剥夺假说指的是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采取低价从农村征地再用高价竞拍给开发商的办法,从中获取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并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与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一些利益受损的失地农民会依据有关的中央政策通过上访、静坐和请愿等多种方式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争取更多的补偿*谭术葵、徐珊:《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1期。。这种拆迁模式尽管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和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却为当地社会稳定埋下了严重隐患。

这种绝对剥夺假说现在面临着一些学术批评:例如有文章指出即使面对相同的房屋拆迁补偿处理办法,一部分拆迁户愿意配合甚至盼着政府来拆迁,而另一部分拆迁户则希望在正常补偿外再得到一些额外补偿*杨华:《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概况、表现与影响——以荆门市城郊农村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这类现象在提醒人们现实中的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可能要复杂的多,有研究者就提到地方政府的实际补偿标准可能远高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贺雪峰:《征地拆迁补偿不能片面理解——兼谈平度拆迁补偿案》,《中国土地》2014年第4期。。换言之,如果征地拆迁还是过往那样大肆掠夺农民,自然会遭到多数农民的抵制,这种拆迁即使最终执行下去,也要付出相当大的行政成本。相反,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拆迁户群体利益分化更值得我们的关注。本研究将其称为相对剥夺假说,指的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由于补偿方案而拉大了彼此间的差距,对那些失利的村民来说,在正常补偿外再加一些补偿才能接受拆迁。例如有文献发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群体并非铁板一块,盼着拆迁的村民会做一些钉子户村民的工作,因为拆迁受阻,他们的利益也会受损*郭亮:《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及其权利配置——对当前征地冲突的法社会学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处理两对矛盾:第一对是既要满足大多数拆迁户的合理补偿要求,又要满足个别征收者的个体化补偿诉求,政府为此会通过表面明补和实地暗补的办法来化解;第二对是既要制定一般性的房屋补偿价格标准,又要体现个体化的差异诉求,政府为此会将房屋基础价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来补偿*郭亮、王丽惠:《房屋征收中的定价困境与冲突》,《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期。。为了化解上述两对矛盾,政府或基层村委会采取各种办法:正式办法是先按照一般的拆迁补偿标准来满足大部分拆迁户的明补要求,随后再用暗补来弥补一部分钉子户的额外需求,这种明补加暗补的方式看似可靠,但是一不小心就可能引发新一轮矛盾;非正式的办法是让钉子户的亲戚或朋友来做思想工作,借助关系网络施加压力尽快解决拆迁困境。这类文献揭示了少数拆迁户抵制拆迁的动机,可是并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是这一部分人而不是另一部分人抵制?如果人性贪婪可以解释钉子户,那么每一个拆迁户都可能会援引对己有利的说法,可为什么只有一部分人抵制而另外一部分人接受呢?如果大部分人拒绝拆迁,那说明补偿标准过低让拆迁户产生了绝对剥夺感;如果有人反对有人接受,就可能意味着这两类群体在补偿过程中拉大了彼此间的差距。征地拆迁补偿导致一夜暴富的现象并不鲜见,拆迁补偿过后的高消费现象也不乏其数*贺雪峰:《征地拆迁补偿不能片面理解——兼谈平度拆迁补偿案》,《中国土地》2014年第4期。。

学界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探索至多讨论到拆迁户群体内部产生分化后就结束了,问题是拆迁补偿处理办法与拆迁户群体分化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却没有深究。从绝对剥夺假说来看,补偿标准涉及的是地方政府与拆迁户在征地收益中的利益分割;从相对剥夺假说来看,除了要考察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利益划分,还要探讨补偿方案导致拆迁户群体内部的利益分化。征地拆迁补偿是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竞拍来获取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为了完成这个目标就需要从未来的土地总收益中划出一部分来补偿原有的拆迁户。划分比例过低会导致大多数拆迁户抵制,引发一大批失地农民上访,这讲的是绝对剥夺假说,只涉及第一次利益划分。如果利益分割比例适中,接下来还要在拆迁户群体内做第二次利益划分,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将会影响每一个拆迁户的实际补偿额度。划分标准不合理,就会在群体之间产生严重的相对剥夺感,结果是一部分拆迁户盼望拆迁,而另一部分拆迁户则强烈抵制拆迁。以本文研究的城中村改造的行政包干为例,村委会在拆迁补偿时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考虑从未来的房地产开发收益中准备划分多大份额给所有拆迁户,二是按照哪一种补偿方案在拆迁户群体内做第二次划分。如果大部分拆迁户拒绝拆迁,说明第一个阶段的绝对补偿额过低,第一个阶段的划分显然就失败了;如果一部分人愿意拆,而另一部分人拒绝拆,说明在补偿过程中群体间产生了严重的相对剥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制订什么样的补偿方案,既能让所有人受益,又不让一部分拆迁户有很强烈的剥夺感?

三、拆迁补偿中的产权认定原则:成员权与投资权

村委会为了整合村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需要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为此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处理办法。每个村民根据办法计算应得的还建面积或补偿金额。这是人们目前熟知的城中村改造的一般工作思路。村委会首先要核计该轮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收益与风险:成本包括拆迁房屋总成本、村民房屋拆迁补偿的总金额、村民拆迁建房期间总的过渡费用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要占一定比例;收益则指开发房地产后出售房屋后的利润;风险则指在拆迁过程中可能由于钉子户阻拦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房屋建成后能否顺利出售等。显然,确定所有村民房屋补偿的总金额在总收益中的比例是第一阶段的划分;接下来按照相应的补偿方案给不同村民相对应的补偿额度则是第二阶段的划分。如果大部分村民联合抵制,说明第一次划分就不成功;如果一部分村民愿意拆迁而另一部分拒绝搬迁,就说明第二次划分不成功。

城中村改造主体是村民,房屋拆迁处理办法从字面上看无非是按照村民原有房屋的面积来计算置换面积或补偿金额,事实上两者可以互换。然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补偿方式又不一样,因为它涉及房屋建筑面积和占用土地面积两个组成部分。房屋面积越大,还建面积就越大,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上的后期投入,本文将它概括为产权补偿界定中的投资权原则。此外,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当事人必须是本村村民,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理应获得相应的份额,这承认了房屋产权人由于村籍身份而获得的基本补偿面积,本文将它概括为产权补偿界定中的成员权原则。进而言之,成员权指每一个村民都享有从房屋拆迁补偿中获益的要求,依据的是村籍身份;投资权指根据村民房屋拆迁面积的实际多少来确认补偿的额度,依据的是建筑面积、房屋构造和装修质量。在村庄内部,宅基地及上面所建房屋的补偿既不能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能由村民自发协商,而是在村委会主导下的拆迁办和村民群体博弈的结果,成员权优先或投资权优先对应着两种不同的均衡*对两种产权界定原则的区分,本研究受到曹正汉教授文章的启发,他在文中用成员权和生存权来构建博弈模型,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原文。曹正汉:《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根据两种产权界定原则,我们发现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是优先强调成员权还是优先强调投资权,将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拆迁补偿方案,自然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群体分化。

第一种方案优先考虑村民的成员权,兼顾其在房屋上的后期投入。首先是在确认每位拆迁户的村民身份之后,保证他享有基本的房屋补偿面积。如果一些拆迁户村民原有房屋拆迁的面积大于基本补偿面积,村委会将对多出的面积做相应的补偿;如果原有房屋拆迁面积小于基本补偿面积,拆迁户要用货币价格来补足差额。这种方案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保证每一位村民都有同等的房屋补偿面积,这由村籍决定;二是划分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适当缩小村民之间的补偿差距,特别是对房屋拆迁面积大的拆迁户来说,有不同梯度的补偿标准。简言之,这种方案会适当照顾原有房屋面积小的村民,减少原有房屋面积大的村民的补偿收益。

第二种方案优先考虑村民在房屋上的后期投入,兼顾村民成员权。首先是认定每位拆迁户村民的合法身份,排除外村人(例如在村里购买小产权房的外来户就不在补偿之列,而是施行另外一套补偿方案),最后以村民实际的房屋拆迁面积作为还建补偿面积的重要依据。这种方案并没有保证每位村民应有的基本补偿面积,而是依据原有房屋拆迁面积来核算,也就不存在补足差额一说。结果是楼层越多、建房面积越大、装修质量越好的村民得到的还建补偿额也就越多,相反亦然。

表1 两种产权界定原则和产生的社会后果

两种拆迁补偿方案的基本出发点都是要争取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这意味着村委会要从未来的房地产开发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弥补所有拆迁户的损失,否则拆迁改造难以进行。换言之,大部分村民会根据拆迁补偿办法换算的补偿面积来权衡此次房屋拆迁的必要性,如果核算后的收益没有预期大,可能就会抵制改造。上述两种补偿方案的关键区别是在第二个阶段的利益分割比例上,村委会依据两种原则给予不同拆迁户村民相应的补偿面积:成员权优先原则意味着无论村民现有的房屋拆迁面积有多大,都有权获得基本的还建补偿面积,至于多出的房屋面积再另行计算;投资权原则意味着只要是本村村民,就直接按照村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来折算,房屋拆迁面积越大者接下来折算的补偿面积也就越大。如果村委会在补偿过程中对房屋拆迁面积乘以相应系数来加权,村民的差距可能会拉得更大。此外,村委会既然采取城中村改造,就意味着即使在撇除拆迁户的总补偿金额之后还能够获得收益,否则没有动力参与改造。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如何在不同村民之间做第二次划分。换言之,如果这笔补偿款既能弥补大部分村民的利益损失,又不至于在拆迁户群体中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那么拆迁改造可能会进展的比较顺利。

四、案例分析:产权界定优先权安排及其社会后果

本文选择武汉市的东湖村和晋城市的凤城村做比较,是因为两者在拆迁主体、拆迁目的、拆迁对象和拆迁相关补助(都承认给予村民相应的房屋安置费和过渡费)上存在不少相似点,可是拆迁进度却略有不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两个村庄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对产权原则优先权的认定并不相同,优先考虑成员权兼顾投资权的方案会适度缩小不同村民间的补偿差距,这是东湖村改造比较顺利的一个原因;优先考虑投资权兼顾成员权的方案会拉大村民之间的补偿差距,这是凤城村进展比较缓慢的一个原因。接下来,本文将详述两者之间的差别。

(一)优先考虑成员权的东湖村方案

东湖村位于武汉市三环线附近,在2005年以前还是一大片菜地和池塘,由于不少外地人前来务工,村民建起了很多房子。这种景象一直到2012年发生了新变化。市政府推行城中村改造,村委会依据本地的城中村改造政策精神制定了《武汉市东湖区东湖街东湖村“城中村”改造及村民房屋拆迁处置方案》*具体来说,村委会援引的地方政策有《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通过仔细研读这份方案,我们可以归纳出下述结论:这份补偿方案遵循的是优先考虑成员权,适当考虑房屋产权人后期在房屋投入上的投资权原则。村委会根据一户人口数来认定相应的房屋补偿面积,方案分别考虑了一人一户、二三人一户和三人以上一户三种情况。鉴于篇幅所限,文章只以一户一口人为例来介绍,其余情况与此类似。根据这份补偿方案,一人一户的东湖村民的基本补偿面积是100m2。拆迁面积不足100m2,差额按3000元/m2补齐;拆迁面积超过100m2,101 m2—600 m2的补偿标准是650元/m2,601 m2—1100 m2为450元/m2,1101m2外为400元/m2。显然,村委会制订的100m2基本补偿面积是优先考虑了拆迁户村民的成员权,接下来对村民后期的房屋投入采取的是逐级递减补偿的原则。每一个村民当初在获得宅基地之后,通过后天努力建造不同楼层的房子,装修质量也千差万别。村委会在确认每一位村民的基本补偿面积之后,对超出基本面积之外的面积也做了折算补偿。这份方案不是直接将拆迁房屋面积加权换算成实际的补偿面积,而是采取在不同的范围内乘以相应的减权系数来折算。简而言之,这种随房屋拆迁面积越大,补偿金额逐级递减的方案会适当缩小不同人群在补偿过程中产生的差距。

东湖村方案的优势是在保证每一位村民应该享有的还建房面积之后,对超出基本还建房面积的多余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既是对村民成员权的尊重也是对产权人后期房屋投入的承认。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方案对超额面积采取的是根据不同档次逐级递减的补偿办法,也就是说,拆迁面积越大并不意味着你的补偿面积会同比例增加,这是为了避免个别拆迁户房屋面积过大而产生的巨额补偿金。相反,如果采取的是还建面积随拆迁面积同比例增加,这势必会拉大村民在补偿过程中的相对差距,促使群体之间产生相对剥夺感。

(二)实行投资权优先的凤城村

凤城村位于县城中心,是典型的城中村。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事项上犹豫再三,全盘考虑之后派出工作队对改造范围内的每一户村民房屋实地丈量,随后出台了《凤城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与东湖村类似,这份方案相对来说也比较完整,制定出《货币补偿房屋等级及补偿单价标准表》、《产权调换房屋等级认定表》和《附属设施拆迁补偿等级标准价目表》。此外,方案还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做了细致说明。这份方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这里仅以产权调换为例。该方案对产权调换的说明,“是指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面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凤城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建造的住宅楼房面积,按大约征一还一的办法进行调换”,房屋面积兑换标准为1:1.12、1:1.11、1:1.1、1:1.08、1:1.06、1:1.04、1:1.02、1:1等8个等级。尽管凤城村方案对房屋构造和装修质量也做了说明,但核心是将村民的投资权放在拆迁补偿认定原则的第一位。该方案还要兼顾成员权,因为拆迁户必须是本村村民。这就使那些房屋拆迁面积大、装修质量优的村民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而拆迁面积小、装修质量差的村民则处于劣势地位。现实情况是在补偿方案宣布之后,那些楼层多、拆迁面积大的村民率先签订拆迁协议,可是仍有一部分村民拒绝签字并希望村委会给予更优惠的补偿,他们就是那些在同等宅基地上建造楼层少、装修质量差的村民。村委会开始动员拆迁,一度陷入僵局。此时,村民群体内部产生了利益分化,提前响应拆迁的大部分村民担心工程一再延误,于是接二连三地去村委会甚至县政府请愿;而拒绝搬迁的村民则抗争到底,对村委会的劝说不予理睬。当前一批村民听闻村委会和后一批村民签订新的暗补方案时,又回过头来给村委会施加压力要求享有同等权益。暗补一旦变成明补就会转化成新一轮的相对剥夺,从开始动迁到现在已近四年,村委会既不想一再延误工期,但是又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满足少部分村民的要求。

前文已经提到,从方法论角度讲,采用比较案例的原则是尽可能保证两个案例有更多的相似点,这种比较才能排除更多的可能性解释,最终找到真正的原因*[澳]戴维·德沃斯:《社会研究中的研究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220页。。两个村庄都是在地方政府授权原则下开展的城中村改造,拆迁主体是村委会主导的拆迁办,拆迁目的是希望通过整合村集体土地来开发房地产从中获取收益,拆迁对象是村民。然而,通过考察两个村庄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文章发现在拆迁补偿认定中的产权原则各有不同。在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优先认定哪一种原则将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后果。东湖村方案优先考虑成员权而凤城村则是优先考虑投资权。成员权优先意味着首先要保证每一位村民享有应得的还建房面积,对多余的房屋拆迁面积再按照逐级递减的办法来予以货币补偿。投资权优先看似简单公平且直接明了,但是会在无形中拉大村民原有的差距,这就意味着原先房屋拆迁面积多的村民会得到更多的补偿,因此他们的拆迁积极性就很高,而那些原有房屋拆迁面积少的村民却恰好相反,这是他们拒绝拆迁的主要原因。

五、理论拓展:兼议国内钉子户的相关研究

近年来由于各地征地拆迁而产生的钉子户现象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吕德文:《钉子户与“维权话语”的局限》,《文化纵横》2013年第1期;刘伟:《治理转型中的“钉子户”及其抗争——反思既有讨论的争议与局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围绕该现象的讨论形成了社会弱势论和要挟政府论两种思路。持弱势论的文献指出基层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背中央政策精神,违反征地拆迁的正当程序大幅度减少了对拆迁户的合理补偿。接下来,一部分拆迁户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奋起抗争,借助中央政策和新闻媒体给地方政府施压,争取更多的利益补偿*王新生:《执拗的个体权利与无言的公共利益——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宪法学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持要挟论的文献则持有不同的看法,地方政府照章办事,按照法律及拆迁政策来予以补偿。然而,一些拆迁户发现补偿方案有利可图,通过打擦边球、钻法律漏洞甚至将弱者身份作为武器来向政府漫天要价。然而,本研究却指出存在一种新的可能性,那就是排除了绝对剥夺论的解释思路,相同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在让一部分村民受益的同时,却让另一部分村民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后者希望在正常标准之外再给予一些额外补偿。可是,拆迁办的困境就在于如果答应了后者,那么此前愿意配合拆迁的村民就会提出同等要求,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村委会作为拆迁主体,只要开展城中村改造计划,就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是核算拆迁改造的总成本与总收益。拆迁总成本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成本、村民迁移费、安置费和拆迁户过渡期间的租房费用;总收益是在城中村改造之后除了返还给原村民的还建房之后,出售多余的房屋而获取的利润。其次是考虑拆迁进度和有可能出现的钉子户所带来的时间成本。一旦有村民阻拦或抵制就会拖延工期,拆迁成本就会逐级上涨。如果钉子户奋力抗争,这就不只是一个经济损失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政治稳定的难题。这里并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人力和时间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匆匆上马,但是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我们可以假定拆迁办在拆迁改造之前经过一番慎重考虑,之所以面对相同的拆迁补偿方案,有些村民愿意拆,而有些村民则要更多的补偿,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拆迁补偿方案优先认定产权原则的不同。优先考虑投资权的原则看似简单公平,实际上却在补偿过程中进一步拉大了原村民之间的差距。这是地方政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尤为注意的方面。相反,优先考虑成员权的补偿原则将力图缩小拆迁户在补偿过程拉大的差距,尽可能保证群体之间的相对公平。

六、总结与讨论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研究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当大多数文献还在讨论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钉子户漫天要价的普遍性的同时,本文另辟蹊径从产权补偿认定原则的优先顺序角度对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提出了一种新思路。文章指出,现有的城中村改造呈现出新的态势,即地方政府将改造任务承包给基层村委会,这种行政包干制在化解地方维稳风险的同时将矛盾转移到了村庄内部。本文以东湖村和凤城村为比较案例,揭示了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产权补偿界定优先权原则认定的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社会后果。优先考虑成员权兼顾投资权的东湖村,在保障每一位村民享有应得的补偿面积的同时,对那些拆迁面积大的村民实行逐级递减的货币补偿方案。这种方案一方面给予每位村民基本的房屋还建面积,同时适当缩小村民之间的差距,尽可能降低一些村民的相对剥夺感,这是东湖村方案得以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反,优先考虑投资权而兼顾成员权的凤城村,以村籍作为界定成员权的重要标准,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质量折算最终的房屋补偿面积。这种方案看似公平合理,拆迁面积越大补偿面积也就越大,可是经过拆迁改造之后,则会拉大村民之间的补偿差距。我们只有弄清楚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在逻辑,才能理解为什么面对相同的补偿方案,同一个村的村民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本研究虽然以成员权和投资权的优先顺序来考察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产生的社会后果,其实可以就我国当前的城市房屋补偿方案提出一些新思考。成员权是在强调每一位村民享有的宅基地权利,这种思路隐含着以宅基地使用权为基本的补偿标准。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基层村委会,开展城中村改造并不是由于拆迁地段的房屋升值了,而是房屋所占土地的地段升值了,即通常讲的土地溢价。成员权是以占地面积为补偿的标准,至于补偿面积之外的拆迁面积则只需要计算相应的建筑成本或装修造价,这是东湖村委会阶梯补偿方案的思路。相反,凤城村委会的补偿方案简单以房屋拆迁面积作为补偿标准,这会让一部分村民误以为房屋面积才是补偿的重要依据。这种方案会让村民以为房屋拆迁面积越大,占地面积也就越大,显然这种方案的思路是有问题的。优先认定成员权补偿原将进一步强化村民占有宅基地的重要性,优先认定投资权原则不仅模糊了房屋补偿与土地补偿之间的区别,还会在补偿过程中拉大村民间的差距。此外,本文尽管探讨了房屋拆迁补偿中对不同产权原则的优先认定,将会带来不同的社会后果,但是并未指出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了这种产权界定的安排。凤城村为什么不能采取和东湖村相似的补偿方案?是由于村委会事前考虑不周所致,还是由于为了照顾房屋拆迁面积大的村民的现实利益?这些都可以是我们接下里继续深化的议题。值得深思的是,优先考虑成员权的补偿方案在保证大部分村民基本补偿面积的同时,却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拆迁面积大的村民的利益,村委会制定的逐级递减的梯度补偿方案是否会遭到这部分村民的抵制,如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同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7-06

张杨波(1981—),男,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消费社会学和组织社会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组织社会学视野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SH052)、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研究——一项来自产权社会学视角的考察”的阶段性成果。

C912

A

1003-4145[2017]03-0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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