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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与城市融合

2017-03-15韩俊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年2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养老保险

摘要 关于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基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实地调查,用order probit模型研究了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影响作用,并基于PSM方法对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调查结果发现,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普遍不高,67.3%的农民工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只有9.3%。回归结果发现,相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完全融合的概率更大。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农民工城市退休养老生活保障的正式承诺,降低其对未来城市养老生活不确定性的风险预期。同时,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影响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因素,发现个体的受教育程度、所从事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及就业单位是否按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均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能性增加;相对其他行业及单位,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政府应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督查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确保“应保尽保”、足额缴纳;企业应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风险意识;基层工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代理功能,成立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积极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事务的协调、监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意识。

关键词 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农民工城市融合;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7)02-0135-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2.019

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 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16 884万人,比上年增加63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10 863万人,增加289万人,增长2.7%(国家统计局,2016)[1]。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农民工的总量将超过3亿[2]。正如我们所切身感知的那样,农民工为中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如何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合是提高中国城市化质量,推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1 文献综述

“社会融合”一词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E. Durkheim提出,其在研究自杀现象时指出,社会融合是社会个体依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集体意识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过程[3]。其后,学者们不断丰富社会融合的内涵[4-5],并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移民在迁入地的社会融合。学者们从文化、语言、族群偏见、经济歧视、就业等方面探讨了移民群体融入当地社会的障碍因素[6-7],一些学者还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肯定了如果移民能够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将有助于其社会融合[8-10]。从已有文献来看,单独研究移民养老保险与社会融合关系的文献较为少见。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多集中从人力资本角度研究农民工的迁移动态、迁移意愿以及对流入地的社会影响等问题[11],少数学者也关注了农民工的城市生活适应性,指出导致农民工社会边缘化、无法融入当地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12-13]。

在国内,对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近年来各个学科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围绕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户籍制度、心理认知、收入水平[14]等因素分别被纳入研究者们的视域。社会保障作为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合的重要因素也被学者们所关注,不能公平享有和城市市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导致了农民工不能真正融入城市已经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15]。整体来看,以往研究主要基于定性的分析肯定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积极作用,只有少数学者基于定量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工伤保险、住房保障与城市融合之间的关系[16-17]。综述已有相关文献,尚未发现学者从定量的角度专门探讨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其城市融合之间的关系。

本文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专门探讨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与其城市融合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方向,加快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合,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有多种选择,他们既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职保”)①,又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②。但是,究竟哪一种制度选择更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合?本文从实证的角度用Order Probit模型分析了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其城市融合的影响作用。与此同时,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与其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即城市融合程度高的农民工更愿意长期留在城市,因此在择业上将倾向于选择能够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本文将用PSM(倾向值匹配分析)方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避。

2 数据来源、变量与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文章使用的数据来自2012年7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的农民工城市融合状况调查问卷。此次调查区域为江岸区、江汉区、洪山区、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江夏区、硚口区等八个城区,旨在了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调查内容除了农民工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之外,还包含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满意度、自我认同、对打工城市的态度、工作特征、社会保障、社会资本等内容。

此次调研发放问卷2 000份,回收问卷1 725份,回收率为86.25%。数据整理中删除了某些重要信息为0的缺失样本,剔除了一年中离开家庭在外务工小于6个月的农民工样本[18],并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中对劳动力的界定,选取了16—55岁的女性和16—60岁的男性样本,用于本文分析的有效样本为1 423份。

2.2 变量

2.2.1 因变量的测量

借鉴Goldlust,John and Anthony H.Richmond[19]在《移民适应的多元模型研究》一文中采用的评价体系,本文构建了“城市生活满意程度”、“对所在城市的态度”和“自我意识的转变”三个指标测度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程度。具体设计如下[17]:

①在测度“农民工城市生活满意度”时,借鉴Frey & Stutzer[20]、Knight et al.[21]的方法,设计问题如下:“您对当前在武汉的生活是否满意?”相应的生活满意度指标记做Satisfaction,赋值为1—5的整数,分别对应着被调查者的“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等回答。②在测度“对所在城市的态度”时,设计问题如下:“您觉得武汉这座城市怎么样?”相应的城市态度指标记做Urban-recognition,赋值为1—5的整数,分别对应着被调查者的“非常不喜欢”、“不喜欢”、“一般”、喜欢”、“非常喜欢”等回答。③在测度“农民工自我意识转变”时,借鉴王春光[22]、任远等[23]的方法,设计问题如下:“您认为自己目前的身份是什么?”相应的自我意识转变指标记做Self-consciousness,赋值为1、2、3,分别对应着被调查者“农村人”、“不清楚”、“城市人”等回答。

同时,将测度城市融合的指标记做Integration(下文缩写为I),并有Integration等于Self-consciousness、Urban-recognition和Satisfaction等权相加,具体公式如下:

I=Self-consciusness+Urban-recognition+Satisfaction

由上式可知I的取值范围为3—13的整数,我们进一步对Integration的赋值进行界定。具体如下式:

Integration=1,完全没有融合,如果I≤5;

2,没有融合,如果5

3,一般,如果7

4,比较融合,如果9

5,完全融合,如果11

2.2.2 自变量的测量

在测度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时,我们构造了变量peninsurance,urinsurance和noinsurance,分别对应着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①和没有参加任何养老保险的状况。构造了变量ingury来反映农民工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参加”则赋值为1,“没有参加”和“不清楚”赋值为0;构造了变量medinsurance反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当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赋值为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时,赋值为0。

除了社会保险变量之外,我们在计量模型中还控制了农民工的个体特征和工作行业等变量。构造变量male来反映农民工的性别,男性赋值为0,女性赋值为1。构造变量age来反映农民工的年龄,考虑到年龄对其融合程度可能有非线性的影响,引入农民工年龄的平方sqage。构建变量hwage来测量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收入。同时考虑到收入对融合程度可能有非线性的影响,构建了变量sqhwage来反映农民工小时工资收入的平方。构造变量married来反映农民工的婚姻状况,当农民工已婚时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构造变量minority来反映农民工的民族情况,当农民工是少数民族时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构造变量primary、junior、senior和college來反映农民工的受教育状况,分别对应着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技校和中专;大专及以上四种情况,当农民工属于相应的受教育情况时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构造变量government、state、collective、foreign和private来反映农民工工作单位的性质,分别对应着农民工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当农民工在相应的单位上班时,相应的变量赋值为1,其余的变量赋值为0。构造变量manufactur、retail、building和other来反映农民工工作所处的行业,分别对应着农民工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工作,当农民工在相应的行业工作时,相应的变量赋值为1,其余的变量赋值为0。构造变量trian来反映农民工是否接受过非农技能的培训,如果接受过非农技能的培训,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构造变量lcontract来反映农民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

2.2.3 研究方法

本文将用order probit模型来估计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对城市融合的影响作用,并用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倾向值匹配分析)方法对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1)order probit模型方法。

因为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为1-5的有序离散变量,计量模型将采用Order Probit模型。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记为Yi,是K个因素(决定变量)的一个线性函数,这K个因素取值对于个人来说,为Xik,K=1,…,k。由此融合程度可以表示为:

(2)PSM模型方法。

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与其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即一方面农民工是否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参加何种养老保险制度会影响其城市融合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的差异也可能会影响其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行为,城市融合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可能越倾向于选择能够为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职位就业,因此,为了规避这种双向因果造成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采取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倾向值匹配分析)方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避。

PSM方法由Rosenbaum and Rubin提出,在本文的应用中,假设农民工个体i参加了社会保险,属于处理组,农民工个体j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控制组,我们需要找到控制组的某个个体j,使得个体j与个体i的可观测变量近可能匹配,即xi≈xj,但是,高纬度匹配不容易实现,希望用单一指标来进行匹配,即用“倾向得分”来进行匹配。

个体i的倾向得分为,在给定xi的情况下,个体i进入处理组的条件概率,即p(xi)=p(Di=1|x=xi)。对控制组的每一个个体,使用倾向得分作为距离函数进行匹配,对每一个个体的处理效用平均工资即得到“匹配估计量”(Matching estimators)。

3 实证分析

本节汇报了统计分析结果和实证分析结果。

3.1 统计分析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融合程度为“一般”的被调查者比重最高,达到36.89%;融合程度为“不融合”和“比较融合”的被调查者比重分别占样本的25.30%和23.89%;融合程度为“完全不融合”和“完全融合”的被调查者比重最低,分别占样本的9.49%和4.43%。从被调查者的城市融合程度分布情况来看,被调查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普遍不高。

表2的统计结果还显示,被调查农民工群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为9.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为67.3%,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则达到23.4%。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比例为10.8%,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最高,达到了168%。

3.2 回归分析结果

由于我们的因变量为离散的有序变量,因此我们采用主要的计量模型为order probit模型,为了方便比较,同时给出了线性概率模型的回归结果。

表3给出了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对农民工城市融合影响的回归结果,其中模型一给出了线性概率模型的回归结果,模型二给出了有序probit模型的回归结果。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农民工参加“城职保”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其他的控制变量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收入水平、所在单位性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参加城镇医保等。模型一和模型二的回归结果均显示:变量peninsurance(参加城职保)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①,这表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完全融合的概率更大,城市完全不融合的概率更小;变量noinsurance(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相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融合的概率没有显著的变化。

3.3 倾向值分析结果

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与其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采用PSM(倾向值匹配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双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同时也对上面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表4汇报了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其城市融合的“一对四近邻匹配”和“卡尺内一对四近邻匹配”结果②。由表可以看出,一对四近邻匹配和卡尺内一对四近邻匹配的ATT(平均处理效应)分别为0.254 3和0.237 8,t值分别为2.07和2.14,两者结果相差不大,说明大多数一对四匹配发生在卡尺0.01的范围内,不存在太远的“近邻”。同时PSM的处理结果与上面模型一(0.241 6)的结果相近,证明了本文分析结果具有稳健性。

为了更好地解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为选择,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影响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因素,其中,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赋值为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时赋值为0。由于因變量是二分类变量,本文选取了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5。

表5汇报了农民工参加“城职保”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结果,其中,表5的第四列汇报了影响因素的几率比,第五列汇报了影响因素的边际效应。对于农民工的教育水平来说,变量junior(初中)、senior(高中、中专和技校)和college(大专及以上)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都在统计上显著,说明相对于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来说,受教育水平为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一现象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农民工文化水平的提高,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也将逐渐提高,在城市就业时往往会主动要求雇主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由于其文化程度较高,在择业时的选择也更多,雇主如果不能满足其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他们将可能会选择其他单位就业。而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而言,受自身择业“谈判条件”的限制,其挑选工作的余地较小,同时受文化水平限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有限,往往意识不到参加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就相对较少。

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业来说,变量tetail(零售、餐饮等)、manufactur(制造业)的回归系数都为正,并且在统计上都显著,说明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而言,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这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观察基本一致,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相对不够稳定是制约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原因。

就农民工所在单位性质来说,变量government(政府机关、事业单位)、state(国有企业)、collective(集体企业)、foreign(外资、合资企业)的回归系数都为负,而且在统计上都显著,说明相对于在私营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来说,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由于管理相对规范,通常都会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个体私营企业来说,为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直接增加其经营成本,受经营成本所限他们往往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 結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样本地区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相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完全融合的概率更大,城市完全不融合的概率更小;同时还发现,相对于受教育水平为小学的农民工而言,受教育水平为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而言,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相对于在私营企业上班的农民工而言,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理论与实证分析结果均证实了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具有显著影响作用。毫无疑问,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的核心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退休的劳动者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当于拥有了一份未来的城市退休生活保障,是对其今后在城市退休养老生活保障的正式承诺,有助于降低其对未来城市养老生活不确定性的风险预期,无疑会提高其城市融入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时发现,个体的受教育程度、所从事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及就业单位是否按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均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

综合以上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督查企业劳动用工规

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会组织要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对应保农民工是否按要求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监督,并对其参保的种类、缴纳比例是否严格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进行定期核实监管,确保“应保尽保”、足额缴纳。同时,注意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监督、代理功能,成立劳动争议协调组织,鼓励工会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实务的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企业要转变用人理念,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用工合同明确了双方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风险或产生劳动纠纷,便成为重要的法律仲裁依据,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责任。因此,企业应转变理念,提高经营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意义,认清劳动用工规范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法律责任,尤其是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合法、有效的制度化管理,维护有序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吸引、留住优秀员工,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意识。农民工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维权意识,知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项目是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工作的落实,需要劳务输出地与劳务流入地携手联动,在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等环节详细告知农民工。同时,各级劳动、法律、工会、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宽、创新宣传途径与方式,培养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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