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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017-03-15邵永海

活力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

邵永海

[关键词]规律财产公证;法律地位;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夫妻(未婚夫妻)双方签订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商真实、合法的活动,是我国公民对财产权琐事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前就将各自的财产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所有权达成协议而办理公证。笔者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地位

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进行解释时指出,根据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原则,夫妻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均由双方自愿约定。由此可见,立法理论上还是承认财产约定制度的。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一般认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特点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在我国,约定财产制的实施有一定的困难。由于受传统意识的影响,约定财产观念尚未深入,许多公民也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意识,即使知道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当事人也愿意进行约定,但生怕影响夫妻感情;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第二个困难在于公民订立契约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无法解决订约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无论在精神生活还是物质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消费开始转向更高的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约定财产制的扩张也就有了物质基础。我们在承办此类公证发现,现阶段,夫妻财产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1.夫妻财产价值普遍上升,促使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归属的权力意识增强;2.从财产来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夫妻双方或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含收入添置财产)、继承所得、受赠所得、智力成果的收益、承包生产经营所得;3.从财产种类可分为货币、有价证券、生活日用品、生产资料、房地产等;4.从表现形式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等。生活资料也从财产形式进人为家庭财产,这种量变甚至超出认定想象。从目前承办的财产约定公证状况看约定财产制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一是在年轻、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中;二是再婚的老年夫妻,他们对约定财产制的发展起深层次影响的还是在于物资资料的丰富和对公民个人财产的重视。双方对财产关系进行协商是对财产权利的行使。随着社会发展创造出更大的财富,约定财产制也将更加普遍。结婚时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确立的夫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特征:一是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这种合法的行为确立了夫妻关系行为的基础,也是男女双方对在他们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如没有这种协议婚姻关系就无法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主权,它既保证了公民缔结婚姻关系合意的自由,也保护了男女平等的合法地位。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条件

(一)关于约定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约定财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我国婚姻法没做出明确规定。但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条件应该是;1.在财产约定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不是由他人代理;2.约定当事人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财产所有权证明等;3.双方必须自愿,如果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约定无效;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回避赡老育幼,偿还对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以及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不得列入约定范围。规定法律的约定应认为自始无效。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建立在夫妻平等、和谐、相爱的道德关系上。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占有、财产的使用、财产的收益及处分5、其他约定。如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原则;共同债务如何清除,财产的孳息的归属等。

(三)关于约定财产的形式

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证明。口头约定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视为有效约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抗辩力也应以其公證为前提条件。

(四)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反之亦然。但该条件和期限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道德的要求,双方的经济收入会并未夫妻共同财产等。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可依法成立,也允许依法变更或撤销。但必须履行与订约相同点程序。从约定终止的原因来看,婚前订立的财产约定,可因双方不履行婚约而自行失效;也可由于约定所附加条件不成立而无法还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而撤销。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支配权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基础上,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进一步申明:“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影响。”可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全能。如果没有平等的处分权,平等的所有权就是一句空话。依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双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既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从法定。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对于婚前一方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归另一方所有,实际上,这是一方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约定财产制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法律制度。事实证明它的设立是确有必要的。

实践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了解,建立新型的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减少纠纷,又可保证了财产的平稳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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