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研究
2017-03-13吴仲钢
吴仲钢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研究
吴仲钢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现实困境是部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较低,“依法办事”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干群、党群关系,阻碍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应树立“以民为本”的大局意识,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澄清“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依法办事”,奉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政治与法律并重,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全民守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彰显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视和坚守,是党员干部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抓手之一。“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依法治国领域的反映,“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内在要求,“依法办事”能力是“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厘清二者的辩证关系,对于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尤为重要。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依法治国理念大相径庭,有悖于“法治思维”,消减了“依法办事”能力,成为贪污腐败之源,严重影响干群、党群关系,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基础,甚至会葬送党和人民政府的伟大事业。因此,对“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分析党员干部存在的系列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践策略,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强化党和人民的鱼水亲情,增强人民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党员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心怀“法治思维”之心,严格“依法办事”,以“法治思维”考量“依法办事”能力,以“依法办事”能力凸显“法治思维”水平,逐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加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
一、“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基本理论
(一)法治思维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强化了人们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开启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治思维”的大讨论。“法治思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马克思经典著作早有阐述,“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战胜欧洲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后科学基本运作进路”[1]。对于“法治思维”的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时遁势而异,学者的界定可谓乱花迷人,卷帙浩繁。但无论学者如何裁剪“法治思维”,高深精致的“法治思维”界定背后必然存在某种共性,以切合当代中国的时代背景。“法治思维”本质内涵在于,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2]
就韦伯看来,“法治思维”应当以形式为主,以实质为辅,从而构成法律价值的基础。应该说此种情景是当下中国的一种事实状态,纵使颇有学术市场,不乏景从者,却非理想境遇。反视“法治思维”的本质,此乃一孔之见,“法治思维”的理想状态是达致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就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而言,不仅要求党员干部在形式上、程序上、方式方法上遵循“法治思维”,而且应当把这种形式“法治思维”位移到实质“法治思维”中去,真正把“法治思维”羽化在党员干部的心中,成为党员干部一切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和指南,实现形式与实质的互动融合。[3]形式“法治思维”到实质“法治思维”的转变,需要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感悟,提高党性和法律意识,摆脱为博眼球之形式主义,坚守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底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是对党员干部在行动中遵照“法治思维”、把法治内化在心中的行动指南。只有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党员干部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依法办事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至为明显的是,董老的“依法办事”主张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习主席的观点不谋而合,对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影响力,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不容小视。“依法办事”以有法可依为前提,以有法必依为根本宗旨。[4]
党员干部在实践中严格贯彻“依法办事”须客观具备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毫不讳言,当下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其一言一行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和统摄。为遏制贪污腐败,预防不正之风,党员干部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熟知法律,认真践行法律,为有法可依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也是“依法办事”能力的集中体现。依从“依法办事”的先进理念,党员干部在工作和实践中,应时刻通过法律来拷问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把有法可依转化为实际行动,竭力做“死法”(文本法)的践行者,“活法”(生活中的法)的领跑者,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起点,目的是实现有法必依,非但如此,无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在实践中,通常会被亵渎性使用。面临多方利益冲突时,一些党员干部屈服于权或利,忽视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办事”首先应坚持权让位于法,法大于权。其次,“依法办事”须一视同仁,针对各种利益主体,党员干部应奉行平等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主体,力争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再次,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法办事”要求党员干部在处理事务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无程序正义,也就无所谓实体正义。党员干部须知实体正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之一,它追寻法律自身和处理结果的公正,关乎政府和司法权威,事关司法正义,最终影响民众对社会主义道路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党员干部始终坚守程序与实体正义一体观至关重要,既关涉“依法办事”的落实和实现,又涉及自由、民主、平等等宪法基本权利,党员干部对此应给予极大关注。[5]最后,“依法办事”应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党员干部作为法律的主要践行者和实施者,在“依法办事”时,应赏罚分明,严格遵守现有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法律具有确定性,为人们行为提供确定性指引,何种行为触犯法律,承担何种责任,何种行为受法律保护,享受何种权利,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依法办事”督促党员干部以法为则,以法为准,该处罚时绝不手软,绝不袒护,该保护时绝不懈怠,绝不降低标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一言以蔽之,“依法办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如此方可砌筑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之思想大厦,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的辩证关系
(一)“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内在要求
党员干部“依法办事”须心系“法治思维”,“依法办事”随“法治思维”而动,缺乏“法治思维”的指导,“依法办事”将浮于表面,流觞于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主要诉诸公民的法律意识。换句话说,公民须具备“法治思维”。正如日本著名学者川岛武宜所说,“近代法意识最根本的基础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7],此种法律意识包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两部分。民众遵守法律主要是因为某种行为或事由是由法律规范所命令的,以法律规范形式来命令是民众遵守法律的唯一动机,除此亦无其他。基于此,党员干部秉持的“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法治思维”促使党员干部及普通民众遵守现有法律规范,使其行为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去除违法乱纪的诟病,“依法办事”方能圆满自足,从多重视角对“法治思维”进行映射。
“依法办事”潜在地要求党员干部具备“法治思维”,在“法治思维”的轨道上前进,一旦脱离“法治思维”的轨迹,党员干部很可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谋私,将动摇和侵蚀“依法办事”的根基,使“依法办事”丧失统领方向,跌入非法的误区,难以自拔。“领导干部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认知能力直接决定了其依法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水平则直接反映出其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8]不难看出,“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综观“依法办事”的本质,其与“法治思维”密切纠缠,希冀党员干部对法律思维方式、原则、精神、理念等进行全面把握,并付诸实践,把“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否则付之阙如之憾不可避免。
(二)“依法办事”能力是“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越高,“依法办事”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简言之,“依法办事”能力是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后者决定前者。党员干部同普通群众一样,随思维而动,怎么想的就怎么做,此种说法纵然不尽周密,但反映了党员干部的一般行为规律,表达了人脑的活动方程式,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和结果。放眼党员干部的具体工作和生活实践,其活动方程式表现为“法治思维”,在遵循法律原则、精神、理念、思维方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为方式和结果则外化为“法治思维”,党员干部能否做到“依法办事”取决于对上述前提的坚守程度。[9]从这个角度而言,“法治思维”是本质要求,“依法办事”是外在表现形式。不过,“依法办事”的外在性特征不是永久被动的,其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与“法治思维”水平一致时,就会促进“法治思维”的发展,否则,就会阻碍“法治思维”的发展。
综上所述,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决定着“依法办事”能力的性质、水平、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水平,就有什么样的“依法办事”能力与之相适应。同时,“依法办事”对“法治思维”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促进“法治思维”的变革,由量变到质变,加速新的“法治思维”的产生,促进旧的“法治思维”的灭亡。周而复始,不断适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新的“法治思维”不断产生,旧的“法治思维”不断灭亡。作为“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为适应新的“法治思维”水平,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调整、转变、进步、提高,以提升其“法治思维”水平。[10]故而,“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是辩证统一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官本位”思想与“法治思维”的对立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官本位”思想,对党员干部具有较大的禁锢作用。部分党员干部,以办公室为阵地,看看报纸,喝喝茶,通过手机或电话发发指令,决策部署与群众及现实生活脱节;过多依赖领导指示,思想僵化,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决策部署流于形式,贯彻实施和监督不力,社会反映与效果较差;缺乏服务意识,惯于被动处理相关事务,尚未深入群众中去,消解问题于萌芽状态;推诿现象严重,由于部分党员干部惧于责任,一些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久拖不决。[11]“官本位”思想与“法治思维”相悖,阻碍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作为“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依法办事”则犹如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即。
(二)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党员干部“权力本位”思想浓厚,潜意识里认为权大于法,在处理公务、接待群众时,固守己见,凭主观臆断办事,把个人喜好看作是理所当然,强迫他人接受。通常拍脑袋做决策,独断专行,搞一言堂,违反民主集中制,脱离“法治思维”,打破“依法办事”规律。有法不依现象极为普遍,有的党员干部把法律看作是施政的障碍,尽一切办法予以规避,以期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也有党员干部,故意绕过法律,为个人及家人、亲属谋取私利,罔顾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违法办事而非“依法办事”,此时法律的权威性尽失,行政权被玩弄于股掌之中,沦丧为某些党员干部获利的肮脏工具。[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部分党员干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但偏离了“法治思维”的正确轨道,冲击了法律视为生命的基本原则、思维、观念、精神,而且葬送了“法治思维”力图达到的“依法办事”目标,最终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侵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基。
(三)误读“全民守法”
“法治思维”的最高境界是,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全民须把“法治思维”内化在心中,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以期一切行为满足“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党员干部应首先守法,为全民作出表率,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全民追捧和信仰法律之势。在这个过程中,有党员干部宣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党员干部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可以不受或少受法律的拘束,守法主要针对的是普通民众守法。党员干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众守法,适时惩罚和制裁违法行为,其自身并非守法的主要主体。其奉行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专制思想,忽略了党员干部与普通民众作为法律主体的平等性,对党员干部与普通民众实行两分,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民主平等。“全民守法”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党员干部也不例外。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代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争做践行依法治国的典范,而不是搞特殊,脱离人民群众。部分党员干部对“全民守法”的误读,把党员干部守法从“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中位移出去,束之高阁,搞特殊,不利于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的提高,也无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大门必将全然关闭。
(四)重公民义务而轻公民权利
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决定着“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办事”内在要求党员干部在实践中要慎重对待公民权利与义务,关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然而,现有情况并不乐观,一些党员干部强调公民义务而轻视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严重,认为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此种解读违背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公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对党员干部的批评权与监督权,正是通过对党员干部的批评和监督来履行守法义务。[14]在观念中,党员干部尚未树立公民的权利意识,一味宣传和呼吁公民守法,然作为公民组成部分的党员干部自己却在非法行事,弱化了公民权利,本身就与“全民守法”的宗旨背道而驰。“目前对权利的行使表现出一种消极的规范状态:权利是否行使全凭权利主体的自由选择,法律只对其行使的限制性条件作出规定,即不得损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5]由此可见,党员干部过多强调公民的守法义务,公民的部分权利似乎芳踪绝迹,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党员干部没有为激活公民权利、促进权利行使创造条件,不利于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与塑造,主体意识须在追寻自身权利与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蔑视他人权利必然会遭受对方的反抗和抵制,甚至引发革命斗争,党员干部的权利将无法保障,乃至泯灭。总而言之,党员干部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思想危害极大,既不利于党员干部与普通民众和谐关系的培育,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党及党员干部的自身成长,甚者会毁掉党苦心经营而志在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
(五)缺乏责任感
党员干部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心系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幸福敢于担当、敢于奉献,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是党员干部所应当具有的“法治思维”之一。怀揣此种思维,党员干部才能循法而行,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做法律的忠诚卫士和守护神,认真践行法律,为“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然而,理想与现实存在巨大差距,有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较低,对群众反映的事,不闻不问,能推则推,即使勉强接受,也是久拖不决,加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在他们的脑海里“依法办事”好像早已消逝无踪,忘记了作为党员干部应当肩负的重担,责任感尽失,长此以往,将会使人民群众失去对党的信任,葬送党多年建立的宏伟基业。党员干部需要切记的是,我们党坚持的是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15]另外,在一些关乎群众重大利益面前,需要党员干部有敢于承担巨大风险和责任的气魄,但有些党员干部出于一己之私(如政治前途),推诿不前,不顾群众利益。在当下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先行,立法推进是一种理想状态,立法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滞后性。对于有助于改革,而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或与现行法存在冲突时,需要党员干部遵循“法治思维”所提倡的基本原则、精神、理念、思维方式,大胆进行改革,可以对现有法律进行突破,这依然是“依法办事”的应有之意。若党员干部缺乏责任感,畏首畏尾,停滞不前,很容易毁灭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断送几十年来的改革成果。
(六)混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董必武曾对“依法办事”进行过精辟阐述,并要求公检法及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董老认为,“依法办事”还要处理好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他既反对把两者对立,也反对重政治而轻法律。这本身也是一种“法治思维”,端正该种态度对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事实是,一些党员干部混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主张只要工作需要,任何决策部署都是对的,无须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拷问。政治主张固然有时可以通过立法转变为法律,但政治与法律绝不是一一对应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党员干部的决策部署依然要接受法律的检验,问一问是否合法,是否满足法定的程序,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否公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法律不仅能验证行政权行使的正当性,而且可以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执政行为,促进政治发展,解决政治问题。[16]因此,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是巨大的,切勿重政治而轻法律。“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处理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要求法律与政治并重,政治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和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践行“依法办事”。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的路径
(一)树立“以民为本”的大局意识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其中作为“人”的主要组成,普通民众是贯彻实施“以民为本”思想所作用的主要对象。党员干部作为践行“以人为本”思想的主力军,应当秉持“法治思维”的基本宗旨,树立“以民为本”的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在这个过程中,党员干部应摆脱“官本位”思想的束缚,加强基层调研,倾听普通民众的呼声,感受民众的疾苦。遵循“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而非领导意志。为了民众利益,敢于冒险,敢于奉献,勇于承担责任。注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充分保障民众权利。党员干部应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依法办事”,切实贯彻“以民为本”思想,切记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群众需要满足的程度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尺度,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17]只有这样,党员干部才能心怀普通民众,坚持“以民为本”,不断提升“法治思维”水平,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
党员干部在实践中,应坚持“法治思维”的基本原则、精神、理念、思维方式,通过不同途径提升法律意识,如定期举行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法律讲座、观看法律节目、听审等,客观公正地“依法办事”。杜绝搞一言堂,拍脑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适当举行听证,听取大多数人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应当把法律作为施政的堡垒,而不是施政的障碍,法律就像一面镜子,对党员干部的施政水平和能力具有透视和监督作用,有利于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18]党员干部在法律的指引下,处理问题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客观规律,公正、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抑制一己私欲,一心一意为大众谋福利。依法行政号召党员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党员干部作为施政主体,理应明白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权力的取得和实施必须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依法行政还要求一切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容许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的实施进行批评和监督。作为回应,党员干部应适时对相关政策措施、施政的方式等作出适当调整,以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法治思维”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保障,依法执政则是“依法办事”的具体化和内在规定性。[19]
(三)澄清“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依法办事”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抵御了外来侵略,打倒了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了新中国,现正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作为中国共产党组成部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始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民守法”,不应误读为仅限于普通民众的守法,关键是党员干部“依法办事”。倘若要民众守法,党员干部先要“依法办事”。洛克认为,人民让渡权利组建国家,目的是国家能“依法办事”,保护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党员干部在“全民守法”中应带头守法,“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民众不会信服这样的国家、政府,国家、政府也无权要求民众遵守法律。“政府作为源自法律、产生于法律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事本该是其职责所在。如果政府动辄行为违法或所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那等于是提醒人们,法律只不过是一纸毫无价值的空头文件,脆弱的法律权威远比不上拥有爪牙的国家权力。”[20]因此,必须澄清“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依法办事”,体现全民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首先需要执行政府权力的大多数党员干部的遵守,此时人民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幸福,方可要求人民守法,人民也才能在潜意识里守法,心甘情愿守法。党员干部自觉守法是“法治思维”水平的一种升华和外在表现,是“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所以,澄清“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这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奉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
公民作为守法主体之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纵使在个案中公民的某项或某些权利可能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但从社会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来看是对等的。“全民守法”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是一种义务,其实不然,“全民守法”也是一种权利。公民只有自身遵纪守法,才能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尤其是党员干部“依法办事”,不然公民就失去了对党员干部的请求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法律赋予人们自由,亦限制人们的权利。理由在于,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具有有限属性。当一个人权利无限时,必然会侵害他人权利,此时该个人及他人的权利将会遭受践踏,久而久之,权利将不复存在。党员干部应当从重公民义务轻公民权利的错误认知中走出来,奉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在号召“全民守法”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至关重要的是,要为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提供肥沃的土壤,如制度环境、人文环境、激励机制、财政支持等,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促进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良性发展。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是法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民事主体而言,有权利就有义务,反之亦然。[21]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高低也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观念,正确把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关系,也是“法治思维”水平的一种彰显。“依法办事”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各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权衡上,“依法办事”是一种标尺,一种处理利益主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分担的标尺。由此可见,奉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对于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尤为重要,需要党员干部格外关注。
(五)强化责任意识
党员干部作为党的杰出代表,在行使国家赋权和执行权力的同时,必然承担一定责任,实现权责的高度统一。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怎么为人民服务呢?最基本的要求是,党员干部必须不断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思维”是对法律原则、思维、精神和理念的遵循,法律责任作为关键一环是“法治思维”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党员干部坚持“法治思维”,奉行权责统一,必然肩负一定责任。与此同时,党员干部在工作和实践中,还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岗位职责、领导责任等,与法律责任一道形成一个复杂的责任综合体。党员干部作为群众利益的保护者和捍卫者,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尤为重要,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积极回应,通过各种途径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尽量满足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诉求。必须对不作为或作为的某些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面对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党员干部必须有前瞻性,遵照“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可以对现有法律进行超越,以敢于承担责任的心态,推进改革不断深入。也许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改革与现有法律的冲突,党员干部须承担一定责任,但随着法律立改废释的跟进,这种情境将会愈发稀少。[22]党员干部只要怀揣“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的,会永远记住他们的丰功伟绩。责任作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关键一环,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能动的反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六)坚持政治与法律并重
政治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皆为经济基础服务,两者比较而言政治比法律涉及面更广。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作为政治国家的代表,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阶级的意志,倘若党员干部都不遵守反映本阶级意志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则名存而实亡,何谈普通老百姓守法?党员干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代表,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为普通大众做好守法的楷模。在工作和实践中,去除政治大于法律的错误思想,法律虽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并作为政治斗争的政治手段,接受政治的领导,沿着政治的方向来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统治阶级的中国共产党历来严格治党,必然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规制和调整,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主张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坚持政治与法律并重,法律也许会存在一些与党的主张不和谐的声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会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适当对法律进行调整,以在政治的指导下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谐之乐必将响彻心扉。党员干部必须服从于现有法律,秉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有些党员干部在工作和实践中,丧失“法治思维”,摆出政治老大姿态,打着党的旗号违法办事,而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一个幌子,而非真正体现党的意志。如果不隔绝这种政治唯大的错误思想,坚持政治与法律并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将永远不会实现。因此,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政治与法律并重,促进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五、结 语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之举,需要全体党员干部长期不懈努力和艰辛付出。党员干部应当“以民为本”,增强法律意识,清醒地认识到“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其“依法办事”,奉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对待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助推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但这仅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本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及党执政理念与依法治国理念的转变,对广大党员干部将有更高的要求和期许,党员干部须不断学习,及时了解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的转变和修正,适时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定不移地应用新观念、新思维、新方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依法治国战略大厦的砌筑奉献终身。“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是一个全新的理论话题,具有中国特色,且迎合了全球法治治理的世界潮流,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脉搏,开展后续研究,以迎接新的挑战,破解时代难题,不断提升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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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基金项目:2015年度上海大学党建研究重点课题(201503) 作者简介:吴仲钢(1963-),男,副教授;E-mail:zgwu@staff.shu.edu.cn
1671-7031(2017)01-0105-08
D920.4;D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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