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营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以制衣企业为视角
2017-03-12王沂芬
王沂芬
(闽南理工学院 人事处,福建 石狮 362700)
中国加入WTO以来,民营企业也被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福建省政府于2004年提出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决策,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泉州作为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地区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而制衣行业作为泉州市民营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前景广阔。女职工是该行业的主力军,但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泉州地区制衣行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状况,笔者剖析其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引起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1 泉州市民营企业女职工一般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1.1 劳动合同、工时、工资方面
1.1.1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渗透促使泉州的企业主开始具备规模发展的战略眼光,而以人为本、提高工人待遇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然而最近几年,泉州面临着严重的“用工荒”,这种缺工恐慌使企业不得不反思用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用工环境。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就出现了这些良好的现象:
(1)在走访的企业中,绝大多数女职工与经营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91.4%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3.2%有口头协议,5.6%没有任何协议。
(2)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况较少。据调查,企业工人工资通常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支付,一般情况下,女工们无需为领不到工资而发愁。
(3)企业为了留住职工,尤其是熟练的技术工,采取了一些相关的激励措施,如设置“工龄奖”,每月给予20~50元不等的奖金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职工的收入状况,使其从中获益。
1.1.2 在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同时,泉州的民营企业也受到本地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商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较多的现实问题:
(1)劳动合同内容偏向保障企业利益,有些只是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义务,而缺少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在签订的所有合同中,有16.1%的劳动合同完全没有涉及特殊劳动保护条款,仅有1.6%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完善。
(2)在工时休假方面,出现加班时间过长,有73.2%的女职工每天工作10-14个小时,甚至还有8.5%的女职工透露每天要工作14小时以上。女职工只能享受极少的法定节假日等。比如,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劳动节可以享受3天的假期,而实际上企业只放一天假。
(3)劳动报酬低廉。刚进入企业不久的新工人,前一两个月的工资较低。
1.2 劳动卫生安全方面
1.2.1 关于用工合同是否涉及职业病方面,用工合同中企业并未如实告知或者写明将来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等。
1.2.2 关于现实的生产环境方面,企业厂房相对简陋,机器已显陈旧,防尘等条件相对较差,没有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2.3 关于职工健康检查方面,未为女职工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1.3 权益保障及救济方面
1.3.1 企业社会保险缴交金额偏低。
1.3.2 关于工会组织方面,尽管大部分女职工都加入了工会或其他女职工组织,但自觉参与维权等方面的活动较少。
1.3.3 女职工法律保障及维权意识缺失。女职工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知之甚少。
2 泉州市民营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2.1 “四期”保护方面
2.1.1 经期保护。此次调查中,经期时从事连续4小时以上站立的劳动的占81.1%,她们主要从事包装检验工作,仅有18.9%的女职工可适当休息,却多集中在管理阶层。
2.1.2 孕期保护。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和下一代的健康。制衣行业外来女职工占很大比例,大部分制衣行业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严重缺位,其中一大部分外来工会选择在怀孕5、6个月后辞工返乡。
2.1.3 产期保护。本次调查发现,制衣行业有83%的可以享受到90天以上(包括90天)的产假,16%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少于90天,个别小型企业没有规定产假。
2.1.4 哺乳期保护。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指休满假期时起至所生婴儿满1周岁这一段时间。有关行政法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天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不得拖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间劳动。而据调查,大部分产后女职工,将孩子置于家中以牛奶代替母乳喂养,这将严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2 日常保健方面
在日常保健方面,制衣行业并未实施好。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应对女职工每1-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有些企业主认为这是员工个人的事情。即使单位安排体检也不全面,只是草草了事,更不用说建立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了。
3 泉州市民营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从政府方面来看
3.1.1 现行的有关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够完善。在执行机制、监察手段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方面都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在实施中因缺乏可操作性或与实际脱节而难以遵循。
3.1.2 法制宣传的渗透力不够强。《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颁布已久的法规,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普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死角,普法宣传的形式、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1.3 相关法律的执行力不足。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任凭企业自觉遵守,造成用工单位有法不依、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相关责任人违法难究的现象普遍存在。
3.2 从企业方面来看
3.2.1 招工用工机制不完善。企业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其招工用工机制的弊端为规避女职工权益保护、降低女职工必需的劳动保护标准创造了条件。
首先,制衣企业在招聘女职工时,多选择年轻女工,她们身体状况良好,免疫力强,患病机率小且容易忽视健康保护。加之女职工中外来务工者居多,其社会保险的落实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同时,签订的用工合同多为1-2年,合同期内不容易产生并及时发现职业病,投保实际效用低,这为企业“节约”女职工权益保护成本提供了借口。
其次,在签订用工合同方面,往往没有体现出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有的企业过多地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却很少提及劳动者的权益。
3.2.2 在职业病的防护方面。《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而由于用工单位有意或无意的忽视,甚至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要求漠不关心、置之不理,女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3.2.3 极少协助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是我国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也是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有不少女职工反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在于保险费用太高而单位支付的比例偏低。
3.2.4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企业的用工机制也不甚完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基础上,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就应当享有这种产假待遇。而企业的规定相去甚远。
最后,泉州市是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集中营,还有相当比例的“家族企业”存在。这种背景、这种形式、这种规模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用工方面的规范化发展。
3.3 从职工方面看,工人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较差。
这种状况的产生是有其客观而深刻的社会原因的。
首先,在泉州民营企业务工的女职工,籍贯大部分是经济落后地区,且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调查中,部分女职工仅具有初中文化水平,受知识水平制约,这些女职工不知道或者不清楚女职工合法权益包含的内容,难以形成保护意识。
其次,女职工家庭条件较差,其外出务工就是为了赚取工资添补家用,当其家庭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时,她们不可能也无暇提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再次,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人是存在一定盲从心理的,在孕期辞工已经成为制衣行业中女工的惯常做法的情况下,其自身很难形成孕期、产期权益保护的意识。
4 对策与建议
通过以上现状展示及原因分析,对于女职工权益的保障,做出以下总结思考,并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4.1 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完善相关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表述,泉州市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政府及有关部门仍要及时根据女职工的生存境遇,及时调整或修改完善滞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泉州地区实际情况的配套政策,在源头上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2 有了可以依靠的法律依据,更要有切实可行的执法和监督保障
在泉州市的具体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已有的良好经验,加强舆论跟踪报道和监督检查工作。营造全民普遍关注、共同致力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4.3 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加强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强对企业主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规范企业招工用工机制,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问题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内容,特别是企业中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
4.4 加强对制衣企业单位女职工的关心与教育
用女职工喜闻乐见的工作方式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她们的素质以及自我保护自觉维权的意识。
4.5 加强工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能
首先,企业工会要根据工会的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组织引导工会女性会员积极参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劳动合同的修订,明确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并加强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其次,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尽可能地吸纳民营企业女职工加入组织。再次,增加民营企业工会干部中基层女职工比例,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提供组织保障;同时,组织相关的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民营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意识,提升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水平,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融入到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中,形成企业管理者与工作人员自觉关心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良好氛围。
4.6 企业主应该转变经营理念,积极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
首先,企业应重视在女职工生理保健方面特殊要求,为女职工营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场所,逐步自办或合办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着实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再次,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招工用工机制,改善现今漠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将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列为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内容,着力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而女职工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虽然其现有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受到了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但如今,社会环境、生活状况等均有了较大的改善,女职工们也应该积极努力地从文化、技术水平和法律维权意识等方面提升自己、充实自己,从个体的、微观的层面上改善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1〕王晓梅,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工会博览, 2015(14):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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