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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只有知法,才能依法执教

2017-03-12秦家和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知法教师

秦家和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当代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法制社会的根本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有的法律内容、条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将失去意义,出现时过境迁的现象。因此,法律部门及法律工作者就会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当然,我们每个人原有的法律知识也该及时更新、补充,否则,在新形势下,将会成为“法盲”。

关键词 教师 知法 依法执教

中图分类号:G635 文献标识码:A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师应该学法。教师应该学习哪些法律,熟知哪些法律呢?结合教育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中小学教师应该熟知以下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开章明义的指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从中可见,国家对教师合法权益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视。在这部法律中,指明了教育工作者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据此,我们务必正确行使六项权利和自觉履行六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新九年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年多的时间。可是相当一部分教师对这部法律的轮廓很模糊,以至于产生一些曲解,导致违反了其中的一些规定。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实,这条规定中的“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部分,是有些教师最易犯错的部分。也就是说,有些教师偶尔会出现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些教师,发怒之时,一时按捺不住冲动,对学生破口大骂、拳打脚踢,后来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让人难过的、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有的被学生或家长经常来找麻烦,纠缠不清;有的被推上被告席,面对法律的拷问;有的把事情弄大了,承担巨额的经济责任,还要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也有的沦落为阶下囚,在荒凉、阴暗的高墙内度日如年,忏悔人生。

如出现上述情况,是身为人民教师的不幸。因此,每位教师都应提高警觉,杜绝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当然,在教师的心里,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教育学生,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制止学生的错误行动,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客观的和主观的),好的念头成了坏的预兆,恶梦的开始,最后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會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与“新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两部法律的明文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及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指明全社会都应该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明确了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只有这样,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才能后继有人,中国的繁荣昌盛才能指日可待,中华民族才能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决定》作了说明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鲜明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并对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在法制社会里,要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人。平日的业余时间里,我们要积极主动地翻阅法律方面的书物,尤其要注意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我们才会有意识地去遵守法律,法律支持或鼓励的就去做,法律不允许或反对的就坚决不做。最后,我们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各项教育活动,站稳三尺讲台。

参考文献

[1] 陈英勇.如何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水平[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5,19(2):43-44.

[2] 李卫.如何依法执教是教师终身的必修课[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0(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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