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2017-03-11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曹 跃(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文史论苑】
浅谈中国古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曹 跃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探究中国古代妇女生活及其社会地位,婚姻状况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在人们的认知中,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生活是由男性为主导的,但其实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妇女的婚姻状况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仅对古代婚姻中的一种情况,即丈夫死后妇女的婚姻状态进行一个简单的讨论。大致上说,汉至宋前期,妇女在婚姻中对于守节还是再嫁是较为自由的,宋后期至清末,社会对于守节的肯定明显占领上风,妇女的婚姻自由日益受到束缚。
守节;再嫁;妇女地位;社会视角
作为婚姻制度发展产物,女性的守节与再嫁的问题无疑具有代表性。在部落时代的无婚姻契约状态下,男子可以有次妻,女子可以有次夫,既然有次要之夫的存在,也就不会有所谓贞操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守节与再嫁在道德上的先决条件。而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契约形式出现后,妇女为男子所占有,这样一来,于个人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于社会为了保持平衡,就必需要有坚固的中心支撑点——家庭。在这种客观需要的要求下,也就产生了通常含义上的贞操观念,即婚姻契约中对女性片面意义上的不可离异性,从而衍生了守节与再嫁之间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由于客观社会环境和思想意识形态的不同,其具体表现也各有差异,虽然总体上呈现着矛盾日益激化的趋势,但其中也存在反复的过程。
一、魏晋及以前相对宽松的守节要求
在有文字记载的上古至于魏晋的历史中,虽然在思想道德方面社会鼓励妇女守节,例如《周易》曰:“妇女贞洁,从一而终。”《礼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后汉书·列女传》:“妇无二适之文”,“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等等。但在实际情况中,却对于妇女再嫁很宽容,这一时期,再嫁是正常的婚姻选择之一,而守节的妇女则通常作为一种超乎寻常的道德高标准存在,诚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极大认可,然而并不是针对大部分人的必须要求。
即使是以倡导“三纲”而饱受世俗诟病的汉代名儒董仲舒,也以其《春秋》决狱的理论,公开允许再嫁,如《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记载:“甲夫已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死流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世。议曰: 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悠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不当坐。”[1]按下其中是否存在婆婆对于丧夫的儿媳婚姻自主的干涉不提,单以再嫁论,董氏显然是持“无淫行之心”且“无罪不当坐”的态度的。
如果说这一历史时期内对于贞操的官方要求,那么最突出的应该是秦始皇,他以石碣的形式刻录了对于婚姻中而非婚姻后的守贞问题的要求,然而这种对于贞操的要求,首先来说不涉及夫死或婚姻结束后再嫁的方面,其次是属于限制了男女双方而非仅片面针对女性的规定。《史记·秦本纪》:“始皇上会稽,祭大禹,望于南而立石,刻颂秦德,其文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系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2]”这显然是法家思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理性的思维,而绝非是社会意识或道德要求。故而直至汉末三国,我们仍能看到蔡文姬三嫁依然受到社会尊重的实例。至于南北朝时期的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则更不曾倡导过守节概念。
二、隋唐至宋初守节与再嫁观念的反复
再嫁习俗流行的存在基础是一定的,如果政府、父母、社会议论都持否定,再嫁也就失去了作为社会习俗的力量支持。从汉代起到南北朝时期,政府律令中并无严规禁止再嫁。作为父母亲属,也极少忍心强求女儿守寡,一般总规劝其再嫁,甚至于皇室宫妃的再嫁情况也屡见不鲜,因而社会上对女子再嫁,但凡父母应允,便无阻挠。故此作为婚姻形式的再嫁习俗,尽管有部分偏激的道德家大肆攻击,但仍没有受到影响。
而隋代是第一次出现有明确的诏令限制再嫁情况下女子婚姻自由的朝代,与以往士大夫将贞节纯粹推崇为高尚的道德风气不同。《隋书·高祖本纪》记载诏令曰:“九品以上妻, 五品以上妾, 夫亡不得改嫁。”[3]内容大致是针对统治阶级而言的。因为要求简单,所以从隋至唐女子再嫁现象依然存在,隋炀帝的妹妹兰陵公主就初嫁王奉孝,后再嫁柳述。但这终归是首次出现了限制再嫁的法律性的规定。
继隋二世而亡,唐代的社会风气挣脱了昙花一现的微弱束缚,走上了开放的巅峰,几乎可以说唐朝妇女是以夫死或婚姻结束后不能再嫁为耻的,哪怕作为唐代儒家理论的复兴者、道德模范韩愈,他的女儿也是先嫁李氏,丧夫后又再嫁樊宗懿,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社会文化,在继承上古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又融合了五胡十六国少数民族文化,从而使得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愈发宽松,即使在唐代中期因国力衰弱而引发的关于道德复兴的要求中,这种婚姻相对自由的风气依然能被接受,并在接下来的五代十国的乱世中延续。例如后周太祖郭威就是四娶醮妇。
至于北宋,一般情况下,由于《宋刑统》中有“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 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杖一百, 追究还合。[4]”这样保护妇女不被随意解除正当婚姻关系的条款,以及“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之类允许自愿离婚的条款,会产生一种认识,即北宋婚姻生活中守节与再嫁的要求依然较多地继承了唐及五代时期的宽泛。但实际情况诚然有所出入,北宋由于社会的日趋安定以及帝制为了防止唐末与五代乱世覆辙重蹈,开始逐渐加强思想控制,重新树立“忠”“义”的崇高地位,与之相伴随的,就存在对“贞”“节”的倡导,这一点从宋人修撰《新唐书·列女传》的情况即可显露端倪,《新唐书·列女传》中绝大部分女性形象都是所谓德行楷模、贞洁烈妇,而才女形象的只有四人,不仅记载简陋而且也重点突出了道德,例如王琳妻韦氏“著《女训》行于世”,这与唐代才女频出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与南朝人范晔修《后汉书·列女传》盛赞蔡文姬才情而不计其三嫁、唐代房玄龄主持修《晋书·列女传》而收录才女十三人也反差显著。
故此总体来说,中古时期的守节与再嫁情况虽依然可见汉魏时代的宽松,但随着社会形态和思想文化的不断调整,在唐代达到顶峰的开放的社会风气随着唐王朝的盛极而衰,也不可避免的开始遭受怀疑。因为历史的惯性,相对宽容的社会态度不会戛然而止,但由于集权加强所带动的帝国整体趋向于道德严苛化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南宋民族危机的日剧,理学中的极端思想开始出现。
三、南宋至于清代愈发沉重的禁锢
这是守节与再嫁的矛盾快速走向激化巅峰的一个时期,在作为起始的南宋,这种禁锢的色彩还并不明显,据张瑞义《贵耳集》记载:南宋孝宗期间,有位妇女,先嫁单氏,生单夔,又嫁耿氏,生耿延年,后来两个儿子都做了高官,在她死时,两子“争葬其母”,孝宗为之调停说:“二子之争,朕为办之。”此时皇帝能为一位再嫁妇女亲自主持葬礼,“衣冠至今传为美谈”,可见一斑。
但在朱熹去世、其理学思想成为官方学术之后,南宋开始面对日益严峻的民族危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极端思想逐渐因理学思想的垄断地位而日益加剧,本来应该由士大夫坚守的节义,被异化到了婚姻家庭之中。短暂的元代虽然在这一方面体现较少,然而自从明代开始,在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带动下,守节乃至于殉节成为世风所尚,他曾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制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夫死妻妾殉葬之风复起,朱元璋自己作出榜样,他死之后,有40个妃嫔殉葬。至于清代,满族在入关前作为并不十分开化的民族,仍处在人殉风气大兴的历史阶段,入关后虽然接受了中原礼教的侵染,但明显对于明末已经病态化的礼法束缚更为欣赏,于是再嫁在清代完全变成了一种“罪行”,守节是一种常态,妇女殉节登峰造极。据《山西通志·烈女录》殉节者在元代仅25人,明代突增至677人,清代则高达1830人。又据《福建通志·列女传》唐至宋殉节者26人,元代12人,清代有5603人。
妇女守节与再嫁习俗之间的矛盾,如其他依附于社会形态的民俗一样,在其流传过程中发展变异,但基本特点却仍是持续性、反复性、大众性,同妇女社会地位一样,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变化。贞节作为一种妇女道德,其本质是女性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的弱化,以及人身、精神自由的限制受限。
[1][宋]李昉,等.太平御览[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汉]司马迁.史记[M].湖北.崇文书局,2010.
[3][唐]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4]岳纯之.宋刑统校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周 丹】
2017-04-25
曹跃(1995-),男,河北阳原人,主要从事古典文献学方向研究。
K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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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6-0209-03